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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我评说-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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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存量住房中的商品房总供给情况可以看出,商品房仍将主要面向中高收入家庭,当然包括通过拆迁、补偿、代际帮助和原有资产变现而形成有支付能力的家庭(穷人不等于不能进入五星级酒店)。
  商品只对应于支付能力。商品房并不代表高档房,也并不表示富人都是极端的富有者,而应还其商品的原有属性。
  那么开发商是否应更多地为穷人盖商品房并提供服务呢?也许这也有个认识的误区。
  作为一个通过生产经营获利的企业组织,不管投资什么商品都要求盈利。为富人提供商品与服务要盈利,赚的是富人消费的钱,并提供税收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为所有人服务的,为大众提供商品与服务同样会产生盈利),同时形成政府转移支付的能力。请问牛奶和那些烟、酒又是为谁提供服务的呢?汽油是否也分消费对象呢?不管其购买的对象是谁,都不会对企业利润产生差别。

开发商该盖什么房子?(2)
换句话说,大众化的商品房并不等于盈利水平下降(经济适用住房除外,这不是完全的商品房),更不等于开发商在让利于民。生产什么产品不过是企业盈利模式的选择。
  有的企业不管生产高档或低档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决策前都会有一个盈利目标和风险系数,这与商品房所处的位置和市场相关,与供给对象无关。这个标准的定价面对的是一个有效的支付能力,而不论这个支付能力是通过拆迁、收入、代际帮助还是资产变现而形成的,也不论是穷还是富。
  理解的误区正在于为大众提供产品时,似乎开发企业就不应盈利或应降低盈利的标准了。在市场竞争中,如果企业成为了慈善单位,那么这个企业一定会无法生存,这与企业是否愿意参与三次分配的活动无关。因为,企业是必须先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那么是否开发商应更多地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呢?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开发商都想挤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列。名义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会被限制,但贷款条件优惠、初始资金要求低、取得土地的资金占用少,开发商可以用同样的资金扩大几倍的生产规模,销售与个贷上没有风险和障碍,集合起来的盈利并不比高资金、小规模的生产方式低,又何乐而不为呢?
  问题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是以计划分配方式取得的土地供给,是政府说了算的,是半指令性的或指令性的。除了政府强制性地限定部分国有企业压低销售价格生产经济适用住房之外,自愿参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企业又有哪个不是赚个盘满钵满的呢?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低,首先在于没有缴纳高额的出让金,假如商品房也不收土地出让金,价格自然也会大大地降低了。
  许多国有企业在按政府的指令承担实际相当于政府二次转移分配的政策性补贴任务,如政府补贴性的市场基础设施的供给。但并非所有的国企都承担同样的任务,将二次转移的功能仅用于住房保障,他们还要承担非住房性的公共产品支出。华远虽然没有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但承担了地铁建设等公共职能。
  国企承担公共职能的责任并非是市场经济中的问题,而是政府行为的公共责任。不等于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可以在没有政府指令的情况下去降低产品的价格,或自行将应得利润转移给非特定的应享受政府补贴的对象。
  回到市场经济中来看,企业所提供的各种商品与服务都无法代替政府的责任,都无力解决应由公共财政解决的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更不可能用商品的供给方式改变收入分配中的不公现象。让低收入家庭承担住房土地的高额出让金只会增加分配中的不公平。
  普布利乌斯?塞鲁斯曾说:“不可能让所有的脚都穿同一种鞋。”也就意味着不可能让所有的人都住同样的房子,都有同样的消费能力,都有同样的收入与财富。试图以生产同样的“鞋子”来满足所有的“脚”的做法也同样是徒劳的。
  旧中国的妇女曾以“三寸金莲”为荣,市场会提供许多的小鞋,以迎合缠足者的需求。当妇女们放弃了缠足的习惯时,再生产这种小鞋就不现实了。如果今天因为生产鞋的布有限,只能生产小鞋,把还没有来得及长大的脚重新裹起来,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但我们的身边正在发生着这样的故事。
  房子是要使用几十年的商品,那么是按今天的低消费标准去组织大规模的生产,还是按现有的中高消费能力去组织生产?这就如同只有马车通行时所设计规划的道路并不能满足汽车时代一样,城市不得不为汽车时代的繁荣而付出拆除重建、不断加宽道路的代价。今天我们也在大量地拆除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解决房荒而建设的大量低标准住宅。为什么不是用新建住宅满足中高消费,现存的大量住宅满足中等收入消费呢?难道一定要用新的“小鞋”来解决住房问题吗?这不是一种新的资源浪费吗?
  记得小时候,除了过年我可能有机会穿一双新鞋或买一件新衣服外,大多数时候都是姐姐穿过的原是哥哥的旧衣服,再加上补丁之后传给我。
  令我记忆深刻的是,有一年过年我们兄弟姐妹四人专门到照相馆正式拍了一张合照,至今这张照片还保存在我们各自的家中。最醒目的不是我们穿的“新”衣服,而是每个人都穿着露着脚趾头的鞋。
  今天的年轻人不再需要穿带补丁的衣服了,却还没有到不能先住二手房的消费时代。难道一定要用削足适履的办法才能解决住房问题吗?难道先富起来的人不应先住上好房子吗?为什么为先富起来的人盖好房子的开发商就一定是坏人了呢?
  市场做市场的事,政府提供社会保障与公共产品,这本是分工不同的两件事,但每到讨论市场的问题时,人们总爱将社会保障与公共产品放在市场竞争中混淆视听,似乎市场的失灵是因为市场没有提供公共产品与社会保障。中国的低收入家庭难道不应享受免交出让金的住房保障吗?
  我们在粮食市场化时这样争论过,在大白菜市场化时这样争论过,在房子、医疗与教育市场化的问题上也这样争论着,几乎都是因为同一个原因——分不清市场的责任与政府的责任。各种各样的评价严重地影响着中国的市场化进程。
  不承认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现实(不管是否承认这都是事实存在的),不实施对财富的保护,不允许对先富起来的家庭提供满足他们消费需要的商品与服务,并不能掩盖分配不公的问题,也无助于让先富起来的人将财富用于投资与消费。通过合法收入先富起来的人,也是合法的中国公民,也应有正常生活与消费的权利(非法致富的人要靠法律来约束)。一旦先富起来的这部分家庭的消费与财富从中国转向了境外,那么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而不会带来任何益处。
  问题并不出在已经有一部分家庭先富起来上,也不是出在开发商必须为迎合不富有家庭而建设商品房上。问题在于如何让未富起来的家庭也富起来,或者在他们尚没有能力利用市场化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时,用转移支付的方式帮他们一把,让他们也能过上正常的生活,并创造他们富起来的机会。
  市场就是市场,商品就是商品,开发商该盖什么房子,还是会盖什么房子。
  (2007年1月12日)
   。。

小肚鸡肠
土地供给影响着房价,并不被许多人所承认,甚至有人认为增加供给并不能稳定房价。
  茅于轼老师曾经举了个例子,我至今印象深刻,中国的新疆、内蒙古有大量的土地,既不是政府要保护的农用耕地,也不是已探明拥有矿产资源的宝地,为什么不值钱也没人去买呢?为什么也没有成为新建城市的繁华区呢?
  城市需要有配套的公共产品让人们能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土地才值钱,这种土地上的房子才在比较之中有了价格的差别。而这种土地的数量是有限的,也因此有了“物以稀为贵”。
  土地的供给增加必然促进有效住房的供给。如果供求相对平衡或供略大于求,则价格就稳定或下跌了。市场中有只“看不见的手”,会在供求对价格的影响之间发挥作用,供大则投资减少、利润降低,资金就向高利润的地区或行业转移。假定没有垄断的非市场化因素,这只“手”就会发挥作用来调节余缺,价格也就随整体经济的发展而波动。
  中国的问题在于土地的垄断供给和国有产权,因此不能像土地私有化国家一样自由地调节土地供给的余缺,土地供给量的多少就必然会对房子的生产量和价格产生极大的影响。
  有人说土地供给增加了,但开发商可以买了土地之后囤积起来,造成市场中房子供给量的不足,以囤积来推动房价的上升。
  囤积大约有几个基本前提:
  1。可预测的有效供给量有限;
  2。要有足够的现金流支撑;
  3。囤积的目的是要造成市场流通量减少,以达到垄断土地的目的;
  4。囤积的最终结果是因为囤积而产品升值。
  为什么没有人囤积季节性产品(如西瓜之类)?为什么没有人囤积供过于求的产品?为什么同样是8分钱面值的邮票,却有着上百万元的交易差价?为什么有人要高价收购名画与古董?为什么死了的画家的画更值钱?事实已经在回答这些问题了。
  如果说现存的房地产市场中有开发商在囤积土地与房屋,正说明是存在着供不应求的现象。如果土地的供给量巨大,还用得着高价去竞争吗?正是因为垄断,所以无法形成东方不亮西方亮的选择,而只能是死路一条去拼价格,这才推动了土地价格的飞涨。
  如果供给量巨大,银行又拒绝贷款,开发商又有多少钱,能买多少土地呢?开发商把钱都买了土地又囤积起来不开发,这又如何变成利润呢?如果每个开发商都只开发一部分又囤积一部分,那好处在哪里呢?当土地大量供给(假设土地的区位价值相同)时开发商随时都能取得土地,又何必浪费资金去囤积呢?
  “深挖洞,广积粮”是要有前提条件的,限量供给与充分供给完全不同。
  当最初有一些开发商囤积土地时,如果供给是充分的,那么随时会有更多的资本进入这个市场,当房价因为土地囤积而高涨时,新的投资进入不就增加了供给,并会给囤积的土地造成损失吗?
  但是,当其他的投资者想进入这个市场时,却被无法自由取得土地的门槛挡在了外面,这才形成了已在门内的人可能囤积土地的现象,他们恰恰利用的是供给不足的缺陷。
  也许增加供给才是打破囤积的最好办法。增加供给加大了竞争,自然也会对价格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与中国经济改革中价格闯关的道理完全相同。
  怕就怕不能真正地做到土地的充分供给,如果增加的数量不足以让开发商不再囤积,或者说增加量不足以消化前面所提到的前提条件,那则可能是杯水车薪,不但不能灭火,反而起到了助燃的作用。
  靠囤积土地并不能让开发商发财,不管是卖地还是卖房,都必然要在形成交易之后才能回收资金和产生利润。开发商囤积土地是期待能将土地高价转让,或者是期待后面的房子能卖高价以弥补资金占用的损失。而当土地供给充分、房子多了、房价不涨或涨幅低于成本时,还会有人囤积土地吗?
  没有基础前提的评论,我只能认为是小肚鸡肠了。
  用小心眼去判断投资者的智慧,恰恰是一群外行的特征。市场要真像这些人想象的那样,就不会有大国的崛起了!
  (2007年3月6日)
  

天亮不是因为鸡叫(1)
自2002年之后,中国的房地产业经历了连续数年的各种调控,其中包括大量的行政管理性措施,但从现行的行政法规条文来看,更多地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依章治国。
  仅举几例如下:
  一、我国并没有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定位、生产与供给方式的立法,但《房地产管理法》中有明文规定,政府或国务院有权确定特殊用地和非商品房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这些政策房并非商品房,不受《房地产管理法》的管辖,自然可以由住房决定其供给政策,包括供给规模、供给结构、供给对象等一系列限制条件。
  但国务院的相关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之后的适用法律。经济适用住房“出生”时是依据国务院和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但是实际上,各级政府在执行中都通过转让给这个不受立法保护的“新生儿”悄悄地动了“手术”,让经济适用住房经转让后变成了商品房。那么,这个“手术”是谁授权或哪个法律给予保护的呢?
  如果经济适用住房仍然在划拨的土地上,不管如何转让都不改变土地性质或都仍在政府的控制之下循环,则不受现有法律管辖,而只受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规章管辖就行了。但如果要改变土地性质,转为由现行商品房的法律管辖时,就应该有一个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对划拨土地上房屋产权转让的明确规定,并有划拨土地可以转为出让土地和进行商品房交易的规定,但其前提都是将土地先由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见第三十九条)。
  但经济适用住房在转让后变成商品房的过程中,并非按此法律规定办理,也许政府按此规定收取了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但土地出让给谁了呢?土地出让合同的法律依据呢?
  经济适用住房变成商品房的转换无法律规定,既不是房随地走,也不是地随房走。《物权法》中有专门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章节,但找不到两种土地性质的房屋共处一地的法律,也不知道如何区分建筑物中这两种性质的房屋的共有部分,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与建筑的权利是否相等并可混合,也不知道建筑用地使用权证如何变更、转换与收回。
  总之,我国并没有一套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分散的法律,不能完全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并使之与出让土地的商品化住房接轨。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却按地方规章普遍发生,依法治国也就变成依章治国了。
  二、《价格法》中对国家价格管理的权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既有国家主导的政府定价权及政府指导价权,也同样有市场定价权,那么政府根据服务或产品价格管理的分类应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除《价格法》外,另有《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的“88号令”对商品房价格的管理做出了明文规定。可以明确地看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完全是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商品房有市场调节的自由定价权,政府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行政干预。
  市场中的资产价格不会因政府的强制性限价而发生变化,不管限制的购买价格是多少,拥有者实际拥有的住房资产价格都不变,等于是用低价格享受着高资产的权利,并且可以通过转让再还原资产价格而获利。
  从土地的价值最大化看,也许限价招标时政府已拿到了最高的土地出让价格,这并不影响土地价值的实现。但土地的真正价值不仅是从政府的收益来体现,更多的是靠设计理念和建筑本身的价值提升。限价会限制设计师的创造性和投资者的积极性,让他们无心无力去挖掘土地的最大价值,而政府的最终损失则是因为这块土地的限价而平抑了周边土地的价值。
  当限价房否定了价值规律时,价格就不会对市场产生调节作用,那么这种房价又会对经济起到什么样的推动作用呢?要不要市场经济就成了影响中国改革方向的重大问题了。
  三、为防止外资进入中国房地产业,某些误以为房价会因为外国人购房而高涨的决策者们想出了许多限制外资购房的办法,于是一些部门就联合或单独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 。 想看书来

天亮不是因为鸡叫(2)
先是外管局与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又是《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等,但文件中却有许多令人无法用中国现行法律来解释的疑问。
  例如,我国的法律明文规定,如果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不是按公司法、三资法设立的,均没有法人地位,也并非自然人,
  同时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应有法人或自然人的地位,那么这些没有法人地位的境外机构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又如何持有房屋的不动产权呢?
  如果法律允许这些非法人机构持有不动产,而这些不动产产生经济纠纷又需要通过中国的司法程序给予保护时,没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又如何通过法院立案进行诉讼呢?如果这些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撤销时,又如何转移产权或进行市场交易呢?这一系列的问题又用什么样的法律给予保护呢?
  没有人反对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对外资进行限制,但却必须遵守过去已经发布过、至今仍未撤销的法律,否则将使市场无所适从,也让依法治国成为一句空话。
  四、《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但市场中的部门规章却要求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职能,并要求企业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盈利权利时承担社会成本和道德成本,甚至还要承担稳定社会的责任,那么法律赋予企业公民的权利又用什么来给予保护呢?
  出让的土地要求在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完成开发,但毛地出让时的拆迁责任却在法律与规则的不断变更中无法实现,而法院却在应对法律赋予的企业权利给予保护时躲在了舆论的背后;当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因政策的不断变化而要求开发企业修改设计时,却不承担因政策变化而给企业带来的重复设计的经济损失;当规划部门因政策的变化拒绝受理规划审批时,却未计算因此而拖延的土地开发时间,更不用说企业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的资金成本损失了。这个行政审批造成的拖延实质上是在消耗着消费者使用土地的年限,同时又让消费者承担着土地租金……
  已经按招拍挂的要求完成的设计与规划却要因政策的变化而修改,那么出让合同的契约是否双方都应遵守呢?这种契约的法律保护是否在政策或部门规章的变化下失去了效力呢?
  每天清晨,公鸡都会打鸣,于是一些人就误认为是因为鸡叫天才会亮,也因此才有了因为房地产商在叫“房价会涨”而引起房价上涨的谬论。实际上,当城市中没有鸡叫时天也会亮,太阳照样会爬出来。
  天亮并不是因为鸡叫,而是因为太阳系星球运行的自然规律。
  如果有了立法,不管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的价值规律在起作用,都应服从于立法。如果认为我们的法不合理,那么就应修改相应的法律,而不是让法律服从于阶段性政策的部门规章,否则中国的经济将陷入调来调去的漩涡之中。
  (20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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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再涨十年又会怎样?
房价的上涨一直是政府、市场、媒体和民众关心的事情,许多人认为房价再涨十年必将天下大乱,事实真会如此吗?
  其实房价再涨十年会如何,这是个伪命题。问题并不在于房价是否上涨,而在于人们收入是否上涨;在于人们通过劳动和资产红利所得的增长速度是否大于房价的增长速度;在于社会保障是否可以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
  中国的房价已经涨了不止十年了,至今仍在持续上涨中,并且城市化率在不断加大,城市居民的住房在不断改善,这是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房价的上涨并没有阻止人民改善生活质量的步伐。
  从1996~2003年的房价增长与收入增长的情况来看,房价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住宅价格增长了,年均,而收入增长了75%,年均,约为房价增长的两倍,只有2004年的房价增幅大于收入的增幅,自2004年的调控政策出台之后,连续几年的房价增幅都在持续地下降(见表2…5)。
  表2…5  1996~2002年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与居民收入对比
  年份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商品房屋销售价格(元/M2) 1806 1997 2063 2053 2112 2170 2250 2379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元/M2) 1605 1790 1854 1857 1948 2017 2092 2212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4839 5160 5425 5854 6280 6860 7703 847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3年》和《2003年全国房地产开发市场景气状况报告》,国家统计局。
  2004~2006年,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分别为、、,2006年回落了两个百分点;二手房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分别为115、、,2006年回落了三个百分点。
  2007年一季度,虽然房价增长了,但城市人均收入增长了,远远高于房价的增幅,这只能说明房价收入比在逐年缩小,而不是逐年扩大。在确保人均收入增长的前提下,只要房价的增长小于收入的增长,那么房价的上涨又有什么不合理呢?又有什么可怕的呢?人均收入的增长中难道不包括建筑工人工资的增长吗?
  天下岂有只许买房人的收入增长,而不许建房人的收入增长的道理?
  另一方面,土地出让价格的增长幅度远远大于房价的增长幅度。如2007年一季度,土地价格上涨,远高于房价的增幅。房价的增长大部分来自于地价的增长,许多城市的土地楼面价已经超过了1万元/平方米。
  从2005年全国主要城市商品房住宅房价表(见表2…6)中可以看出,市场中尽管有大量高于销售均价的楼盘,但除一线城市和发达地区外,
  商品住宅的普遍价格并不高。高于全国平均房价的只有六个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大部分省市都处于合理水平。
  表2…6  全国主要城市普通商品住房房价核算(2005年)
  地区
  各地区住宅销售面积
  (万m2) 各地区住宅销售额
  (亿元) 销售均价
  (元/m2)
  全国 49795 14986 3009
  北京 2824 1740 6162
  天津 1261 503 3991
  河北 1210 218 1804
  辽宁 2294 616 2686
  上海 2846 1906 6698
  江苏 4209 1359 3230
  浙江 4546 1835 4037
  福建 1708 481 2815
  山东 3281 759 2314
  广东 4236 1779 4201
  广西 1416 265 1868
  海南 244 67 2744
  山西 610 112 1837
  内蒙古 921 128 1391
  吉林 597 108 1812
  黑龙江 1050 196 1868
  安徽 1686 348 2065
  江西 1351 186 1373
  河南 1539 255 1659
  湖北 1549 335 2164
  湖南 1592 227 1428
  重庆 1790 340 1902
  四川 2788 477 1711
  贵州 782 103 1312
  云南 1208 244 2018
  西藏 4 1 2339
  陕西 849 164 1930
  甘肃 420 74 1760
  青海 105 18 1712
  宁夏 319 56 1764
  新疆 559 83 1491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
  只要房价增长速度低于收入增长的速度,再涨十年也不会让房价收入比恶化,只会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而可支配收入中并未计算不断提高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性收入,更没有计算的拥有私有住房家庭的存量资产在房价上涨中的升值额。当二手房交易价格增幅高于一手商品房的价格增幅时,这些存量资产的转让会对购置新房有更大的帮助。
  在人均收入增长大大高于房价增长时,是否还会存在问题呢?答案是很明确的——会!
  从总体而言,尽管人们的收入增长超过了房价增长的速度,房价收入比在缩小而非扩大,但收入分配并不平衡,并且极可能是向中等以上收入的家庭倾斜。比如2007年一季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增长,但中等以上收入家庭的增长可能大于20%,而中等以下的家庭收入增长小于10%。
  于是,因一次收入分配可能形成的结果是,一部分人增加了住房的消费能力,而另一部分收入增长较低的人群则降低了住房的消费能力。因此,收入增长高者可以接受住房价格的上涨,而收入增长低者则难以承受,形成了两极分化。
  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能够确保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利,同时以贴息贴租政策解决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当然也包括限户型、限价、政策性租赁房等相关政策(我不认为现行的限价房有上位法的支持,但国家完全可以在审定住房法时给予上位法支持)。政府无法在一次分配中解决的问题,只能用二次分配来弥补,从而将房地产市场中无法解决的价格上涨趋势转化为市场只面对有消费能力的人群。
  只要社会保障到位,只要收入的增长大于房价的增长,则房价的增长并不可怕。我们不能想象,当中国的GDP总量和人均GDP快速增长时,房价不增长,除非大量地增加土地供给,并严格控制城市化进程。只要城市人均拥有的成套住宅总量始终少于城市家庭总户数,房价就不可能不上涨。在城市家庭分化速度远远大于住房供给速度的情况下,短期内的政策所引起的价格波动并不能阻止房价的上涨。
  从人口结构看,中国的房价至少会再涨十年,从城市化速度和中国经济的宏观情况看,也许房价会再涨更长的一段时间。
  少数城市与地区的高房价,更多的是经济的发展推动的,也包括外来购买力的支撑。公共财政制度的优势必然吸引更多的消费向发达地区靠拢,互补中会抵消房价的上涨因素,因此发达地区的房价一定会高于不发达地区。
  (2007年6月20日)
  

大城市效应
“泡沫”一般是在将粉丝卖出了鱼翅的价格时才会出现。许多人认为今天中国的房价也是“泡沫”,但更多人看到的无非是大城市中类似于“汤臣一品”的房价,而完全忽略了鱼翅与粉丝的差别。或者说这些人只想吃鱼翅,而故意对粉丝的价格变化视而不见,尤其是不愿承认中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只能让绝大多数人都吃粉丝的现实,就像绝大多数人宁愿挤入大城市拿暂时的低工资,也不愿到边远地区领取最初的高工资一样。
  从2005年全国商品房住宅的销售价格看,只有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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