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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中国的100本书-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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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书》流传到北宋初外已经残缺,大约有5卷全缺,有3卷缺少大半。现经后人辑补,大致恢复了原书面目。
四十六:《隋书》
修史与求治的结合
《隋书》是唐代官修正史的代表作,是唐初所修五代史中较好的一部。它的纪传部分有本纪5卷,列传50卷,记载隋朝38年的历史,志的部分有十个门类30卷,记载的是整个南北朝时期的典章制度史,又称《五代史志》,由长孙无忌、于志宁等人修成于高宗显庆年间。
《隋书》纪传的修撰始末同于梁、陈、齐、周四朝之史。
唐高祖武德五年曾责成封德彝、颜师古主修隋史,但无成果。
唐太宗贞观三年,重申修撰五代史之议,房玄龄和魏征负责五代史的监修工作,魏征又任《隋书》的主编。到贞观十年(636年),《隋书》纪传与其他四史一同修好奏上。
魏征是初唐著名史学家和政治家,字玄成,巨鹿曲城(今河北馆陶)人。生于北周静帝大象二年(580年),去世于唐贞观十七年(643年),享年64岁。他幼年丧父,生活贫苦。
在青少年时代,他就有兼济天下的大志。隋末农民起义爆发时,魏征加入了元宝藏的义军,又到李密手下掌管文书。瓦岗军失败,他和李密一起降唐。降唐后他成了李建成的亲信。
玄武门之变后,他逐步取得了李世民的信任,在政治上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他劝李世民接受隋亡的教训,对百姓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结果很快出现了“贞观之治”的繁荣景象。在贞观时期,他以直言敢谏闻名当世,通过谏诤方式,前后共提出200多项施政建议,不但直接影响了此时的国家大政,也为后人树立了君臣相得,励精图治的榜样。
魏征在史学上也有很大建树。贞观年间所修的五代史,他负总的领导责任,对于各史多所损益订正。在五代史中他撰写了《梁书》、《陈书》、《北齐书》的总论,具体主持修撰了《隋书》。此外他还负责主编《群书治要》,主持修定《五礼》,亲自编注《类礼》。对于初唐史学和文化的繁盛,他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隋书》的纪传在编次上注重以类相从的方法,体例比较严整。如列传分为16类,比以前的史书都要严密而妥当些。
其中把少数民族史划成东夷、南蛮、西域、北狄四个方面,分别得更为清楚。因为参加写作的都是当时著名学者,所以《隋书》在笔法上也更简炼,严整一些。在历史记载上,《隋书》纪传中保存了不少有用的材料。如《万宝常传》记录《乐谱》64种,《张玄胄传》记载其精密天文推算的结果,《琉球传》及《陈稜传》记载台湾居民社会组织,经济生活以及与大陆联系状况等等,都具有相当高的史料价值。至于注重传主的官阶履历,把个人传记写得如同案牍公文,缺少生动、活泼的历史活动内容,这样的毛病,在五代史中普遍存在,《隋书》也是如此。
《隋书》中值得重视的是它的史论,史论出自富于政治经验的魏征之手,它把论史与论政结合起来,以隋朝的兴亡为借鉴,阐发出不少深刻的政治思想和历史见解,给人们的教益是不小的。
《隋书》史论认真总结了隋朝兴亡的经验教训。认为隋炀帝骄横残暴的统治,是隋朝灭亡的根本原因。它比较了文帝与炀帝社会状况和统治政策的不同,指出文帝进行统一战争意在安定天下,虽然初起时国力不强,最后终于取得成功。炀帝穷兵黩武,骚动天下,就是再稳固的江山也会土崩瓦解。这样的历史结论是深刻的,对于唐初的施政方针来说,针对性也是相当强的。
魏征认为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建立一个稳固的统治秩序是十分必要的。建立理想的秩序,关键是对百姓进行教化,因此统治者应抚恤民众,休养民力,务使百姓安居乐业。在这个统治秩序中,封建官吏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书中赞扬那些“内怀直道,至诚待物,故得所居而化,所去见思”(《隋书·循吏传序》)的循吏,而鞭笞那些庸俗、贪婪、无能的官吏。抓住教化和用人两个环节,要求用适当人才来实施理想统治,应该说对于封建统治来说还是至关重要的。
《隋书》的史论还探讨了隋朝的君臣关系和朝政得失,评论了隋朝重要历史人物的功过是非及历史作用,阐发了作者的人才思想、法治思想等,对于封建社会的政治家、史学家都是很有启发的。
当时史馆所修的五代史都没有志,唐太宗乃于贞观十五年(641年)下诏让于志宁、李淳风、韦安仁、李延寿、敬播等人续撰《五代史志》,最初由令狐德棻监修,高宗永徽三年(652年)改由长孙无忌监修,显庆元年(656年)书成上奏。
此书为配合梁、陈、齐、周、隋五代史而修,实际是上接《晋书》书志部分的南北朝典章制度专史。最初为单行本,因为其内容以隋为主,隋代又居五代最末,所以后来被编入《隋书》。现在被称为《隋书》十志。
《隋书》十志虽成于众手,但作者都是学有所长的专家,因此它的内容丰富、充实。在正史书志中,一直享有较高的声誉。
《隋书》十志包括:《仪礼志》7卷,《音乐志》、《律历志》、《天文志》各3卷,《五行志》2卷,《百官志》、《地理志》各3卷,《食货志》、《刑法志》各1卷,《经籍志》4卷。
《隋志》继承了《汉书》十志的传统,它记述典章制度的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已有史志的各个方面,较全面地展现了封建社会的政权结构、统治规模和学术文化的面貌。《隋志》写得一般都很有章法,每志都有序论概述历史源流和本志要旨,然后按五个朝代分段记述史实,给人以清晰、严整的印象。《仪礼志》记载封建礼制方面的内容,贯彻着维护等级制度的宗旨。《音乐志》除记录祭天地、祀鬼神的乐章外,还记载当时杂技的各种表演和域外音乐的内流,是有价值的艺术史料。
《律历志》、《天文志》和《五行志》记载了不少神秘主义的东西,是统治者用天意来为现实服务的工具。但是其中记有不少科学的内容,反映了南北朝以来天文历算方面的成就。《食货志》和《刑法志》篇幅较小,内容却很重要。它们写出了南北朝时期土地、赋役、货币和刑法制度的变迁,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结构和封建统治的特点。《百官志》记载当时封建国家的政权结构,记述了各朝的官制、官职及其沿革情况。
《地理志》反映当时国家的行政区划,它确记了隋大业年间全国的郡、县、户、口、垦田数字,记述了各朝所置郡县沿革和当时的自然山川状况。
《隋书·经籍志》在十志当中价值最为突出,它是《汉书·艺文志》之后,最重要的一部史志目录专著。它考究了书籍的存亡,著录了各种书籍,为人们研究古籍流传情况和进行辑佚、辨伪等文献整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线索。在图书分类上,它采用最新出现的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法,对于唐以后的图书分类法产生了很大影响。在写法上,它的大小序齐全,对于各门学术及其分支学科都能抓住要害,进行提纲挈领的评介,起到了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作用。对于古代目录学的发展,《隋书·经籍志》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隋书》十志的编纂成功,对于《通典》有直接的影响。
四十七:《唐律疏议》
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律疏议》30卷,唐代长孙无忌等奉皇帝之命编撰。
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议》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的疏释部分。因为文中疏释部分以“议曰”二字开头,所以被人们称为《唐律疏议》,或者《唐律疏义》。
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像。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时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删定,用了十几年的时间,编成了《贞观律》。唐律自从贞观年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除了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解释无凭的问题。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长孙无忌等19人编写《律疏》,第二年完成,当时叫作《永徽律疏》,于是颁行全国。编写《唐律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唐律的条文提供一个权威的解释,因为唐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唐律的实施效果。《唐律疏议》对解决这一问题是很有好处的。
《唐律疏议》按照唐律12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了注解,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编撰者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并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的内容更加丰富。因为《唐律疏议》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以后唐代官吏审理案件都要以它作为标准。注释部分实际上与律文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议》的实践结果远远超过了原来的编撰目的,它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而是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
《唐律疏议》编定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过一些修改,但都属于个别内容的增改和个别文字上的修订。从唐律的发展和《唐律疏议》的沿革过程看,《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
唐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
《唐律疏议》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现代法律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其余17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
十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所谓十恶都是指直接侵犯专制皇帝的统治基础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十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所谓“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八议,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则规定得更为详备。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以下几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总之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等级和阶级差别。
唐律《名例律》还规定了一些原则,对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刑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划分公罪与私罪,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关于合并论罪的原则,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等等。关于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关于同居相瞒不为罪的规定,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和相当细密的。
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传方面的法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厩库律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擅兴律是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是关于买卖、借贷、度量衡、商品价格规格、犯奸、国忌作乐、私铸货币、赌博、决失堤防、破坏桥梁、放火失火、医疗事故、阻碍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
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与唐律的9篇相同,其他八议,十恶、官当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响。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与次序都与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内容也很多相似。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名种类和对特权阶级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极为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之宝”。
四十八:《南史》、《北史》
“编次别代,共为部帙”
《南史》和《北史》都是纪传体的通史,作者李延寿。
《南史》共80卷,有本纪10卷,列传70卷。记载从南朝宋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到南朝陈后主祯明三年(589年)约170年间宋、齐、梁、陈四个政权兴亡的历史。《北史》有本纪12卷,列传88卷,共100卷。记事起于北朝魏道武帝登国元年(386年),止于隋恭帝义宁二年(618年),包括北朝魏、齐、周和隋四个封建政权230年间的史事。
李延寿字遐龄,世居相州(今河南安阳)。他撰写《南史》、《北史》,是继承父亲李大师的事业。李大师(570…628年)曾任窦建德的礼部侍郎。他有感于南北朝长期分裂、互相敌视,致使历史记载不能周悉完备,统一后南北思想隔阂不易消除的状况,决心写一部编年体的南北朝史,以适应全国统一的历史要求。他为此作了一些编纂工作,可惜过早辞世,使他的宏愿未能完成。李延寿是唐初一位很有作为的史学家。他的生卒年月史书失载,现在可知他的政治与学术活动基本是在唐太宗初年至唐高宗初年这30年间进行的。他任过东宫典膳丞、崇贤馆学士、御史台主簿、兼直国史、符玺郎、兼修国史等官职。他在政治上没有什么作为,修史是他一生的主要事业。他参加了唐代官修史书《隋书》、《五代史志》、《晋书》和唐朝当代国史的修撰工作。还独自撰写了30卷的《太宗政典》和《南史》、《北史》3部历史著作。
李延寿撰写《南史》、《北史》的工作,大致开始于唐太宗贞观十七年(643年)至高宗显庆四年(659年)书成上奏,前后共用去16年时间。如果加上李大师的修撰工作和李延寿的材料准备等工作,那么这部书就可以说是凝聚他们父子30余年心血而成的。
《南史》和《北史》是在记述南北朝至隋历史的《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魏书》、《北齐书》、《周书》、《隋书》等8部纪传体断代史基础上修成的。它们是对八书的成功改编,也是李延寿在史学史上成功的再创造。与八书相比较,它显示出自己特有的价值。
李延寿对八书的改编,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
一是“编次别代,共为部帙”。李延寿打破朝代体系,把这一时期分成南北两个部分,分别撰写出通贯各朝代的通史,编成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的两部书。这两部书的体例都是先按时间顺序编排各朝的本纪,然后是按朝代顺序写成的人物列传,人物又按各种类传分别编排。这就把整个南北朝到隋统一的长阶段历史,完整地交待给读者。这个编排是很成功的。从编撰技术方面考虑,南北朝各个朝代的历史都比较短暂,跨朝代的人物相当多,相互递嬗的朝代之间历史联系也比较密切。把它们贯通起来加以记述,既能克服史实断裂、重复记载、难于剪裁、卷帙繁冗、不便阅读等诸多弊病,又能用简明方式记述具体事实,给读者提供全面系统的历史知识。
从记述效果上看,把广阔时空下的历史发展变化,放在一起加以记载,有利于比较出各朝代、各历史时期的不同特点,有利于准确勾勒这一历史时期的历史形势和历史变化趋势,易于使读者把握历史发展的本质性特点。从思想价值上看,这有利从中华民族历史的总体中,启发人们的历史思考,有利于消除南北长期分裂产生的隔阂,容易培植天下一家的统一意识。《南史》、《北史》在上述方面都表现出一些优点。但二史处理如此纷乱的时代,不能制出有关南北关系的年表来,说明作者缺乏总揽全局的观点。对于南北各代的变异,作者交待也很不明确,远远落后于司马迁“通古今之变”的见识。
二是“除其冗长,捃其菁华”。李延寿对八书的改造,主要是进行抄录工作,这其中有沿用、有勘究、有削烦。用二史贯通各朝,不像八书各自为书,必然会删除很多互相重复的记载,这是李延寿工作的重要部分。另外李延寿还有意识地进行了史实和文字记载的撮要删烦工作,最突出的是删掉了很多八书本纪中的诏令、策文和列传中的奏议、文章。这些文章有的史料价值极少,二史把它们完全删除。有的比较重要,李延寿则以数语概括出来。经过这个工作,史实被突出出来,篇幅却大量减少了。李延寿把537卷的八书,删入180卷的二史之中,卷数仅及原著的三分之一、文字仅占一半。由于其卷数不繁,头绪清楚,叙事突出,读者研习甚便,抄写易成,因而在长时期内,二史比八书流传得要广泛一些。
在宋代以前,世人了解南北朝史事,主要是靠《南史》、《北史》。宋代以后校勘八书,也多用二史来补其缺失。当然简略并不等于精当,李延寿的删削存在着一些不当之处,对此前代史家已有所批评。
三是“鸠聚遗逸,以广异闻”。李延寿并非单纯节抄八书,他在撰史过程中,又补益进来大量的史实。八书中的《魏书》是北齐魏收所撰,北齐承东魏而来,因此魏收不承认西魏,在《魏书》中只记北朝、东魏历史,不包括西魏史事。李延寿据魏澹撰《魏书》(已佚),在《北史》本纪中补进西魏文帝、废帝、恭帝三帝纪,在列传中补入西魏人物传记,使北朝的历史得到完整记载。二史除补入一些八书所无的纪、传外,还对八书原有的一些纪传作了增补,如在对范缜的记述中,增加了范缜不肯卖论取官的一段对话和不祠神庙的一段史实,使这位无神论者的战斗性格更为突出。《北史·苏威传》补入江南人民反隋斗争的史实。《北史·李谐传》补充南北交往的记载,这些都是很有价值的史料。李延寿在《北史·序传》中自述:“从此八代正史外,更勘杂史,于正史所无者一千余卷,皆以编入。”这一方面反映了二史采摭增补材料的丰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取材的驳杂。二史中对史实增益不当之处,也有很多,其中大多是琐言碎事,以至一味追求骇视听、资谈助的记事,包括一些荒诞不经,疑神见鬼的迷信内容,成为书中的芜累。李延寿在撰书时,也订正了八书中的一些史实。他距所记时代较远,这使他可以改正一些当时讳饰失实的史实,显示出一定的长处。
《南史》、《北史》在思想上的价值,最突出的是宣扬天下一家的统一思想。它改变了一个多世纪以来一直袭用的南方与北方互称“岛夷”与“索虏”的陋习。李延寿认为南朝与北朝占有同样的历史地位。他反对把北魏以前北方一些少数政权的历史“编之四夷”。也指出东晋、宋、齐梁、陈各朝,虽偏安江南,但前后相承300余年,不承认它们历史地位的作法是不可取的。李延寿在《南史》、《北史》中不分正闰,给南北朝各政权以同样的地位。这种在历史撰述上不再强调南、北对立和华、夷界限的认识和作法,反映了民族融合的伟大成果,是历史的进步。在具体撰述中,李延寿也采取了一些适当的作法来宣扬统一意识。他对南北之间的战争采取“两国交兵不详载”(赵翼《廿二史札记》卷13《南北史两国交兵不详载》条)的作法,就是有意削减对此的过分纠缠。
《南史》和《北史》在记述人物的历史活动时,通常都把所记述的人物和他的家族兴替得失、荣辱悲欢联系起来,而尤其注重说明人物的社会活动的因果同“家声”、“门风”的关系。二史也很注意家族兴替与皇朝盛衰的关系。这些都反映了南北朝时期的历史特点和社会风貌。
四十九:《贞观政要》
“参详旧史,撮其指要;举其宏词,义在惩劝”
《贞观政要》是一部政论性的史书。这部书以记言为主,所记基本上是贞观年间唐太宗李世民与臣下魏征、王珪、房玄龄、杜如晦等人关于施政问题的对话以及一些大臣的谏议和劝谏奏疏。此外也记载了一些政治、经济上的重大措施。
《贞观政要》虽记载史实,但不按时间顺序组织全书,而是从总结唐太宗治国施政经验,告诫当今皇上的意图出发,将君臣问答、奏疏、方略等材料,按照为君之道、任贤纳谏、君臣鉴戒、教戒太子、道德伦理、正身修德、崇尚儒术、固本宽刑、征伐安边、善始慎终等一系列专题内容归类排列,使这部著作既有史实,又有很强的政论色彩;既是唐太宗贞观之治的历史记录,又蕴含着丰富的治国安民的政治观点和成功的施政经验。这部书是对中国史学史上古老记言体裁加以改造更新而创作出来的,是一部独具特色,对人富有启发的历史著作。
《贞观政要》全书10卷40篇,8万余言,作者是唐代史学家吴兢。
吴兢,唐汴州浚仪(今河南开封)人,出生于唐高宗总章三年(670年),病逝于唐玄宗天宝八年(749年)。吴兢年轻时就立志从事史学事业,武则天时,经友人推荐,开始担任史官。吴兢具有忠于历史的赤诚。当时武三思领导修撰国史,武三思等人以朋党为界限,记事不实。吴兢愤而私撰《唐书》、《唐春秋》,意欲为后人留下信史。唐中宗时,他任右补阙,与刘知几等人共修《则天实录》。书成后,转任起居郎,又迁水部郎中。开元初,自请继续修史,得准与刘知几撰《睿宗实录》,并重修《则天实录》。刘知几去世后,张说为相,见到书中记载张易之诱他诬陷魏元忠之事,感到不安。
故意对吴兢说:“刘五(知几)修实录,记魏齐公事,殊不相饶假,与说毒手。”吴兢从容回答说:“是兢书之,非刘公修述,草本犹在。其人已亡,不可诬枉于幽魂,令相公有怪耳。”张说几次请求删改,他都断然拒绝,凛然回答:“若取人情,何名为直笔。”(以上引文均见《唐会要·史馆杂录》)吴兢的高风亮节,得到时人赞叹,人们称誉他是当世董狐。他任史职30余年,编纂唐国史65卷。唐玄宗开元十七年(729年)
以后他调离史职,先后任荆州司马,台、洪、饶、蕲四州刺史,相州长史、邺郡太守、恒王师傅等职。70岁以后,他有感于南北朝史繁杂,撰写梁、齐、周史各10卷,陈史5卷,隋史20卷。他的一生是为史学事业勤奋劳作的一生,他的高尚风范成为后世史家学习的榜样。
《贞观政要》写作于开元、天宝之际。当时的社会仍呈现着兴旺的景象,但社会危机已露端倪,政治上颇为敏感的吴兢已感受到衰颓的趋势。为了保证唐皇朝的长治久安,他深感有必要总结唐太宗君臣相得、励精图治的成功经验,为当时的帝王树立起施政的楷模。《贞观政要》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政治目的而写成的,所以它一直以其具有治国安民的重大参考价值,而得到历代的珍视。
书中所记述的封建政治问题是全面而详备的。吴兢把君主作为封建政权的关键,他在开卷的第一篇《君道》中,首先探讨了为君之道。他列举唐太宗的言论说明:要想当好君主,必先安定百姓,要想安定天下,必须先正自身。把安民与修养自身当作为君的两个要素,对于封建政治来说,是抓到了点子上的。对于君主的个人修养,他以唐太宗为例,说明清心寡欲和虚心纳谏是相当重要的。做到这两点,是唐太宗成功的关键,从历代统治者的施政实践上看,这两条对于政权安危具有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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