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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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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是自由的,而政制却毫无自由可言。这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制在法律上

是自由的,而事实上不自由;另一种是公民在事实上自由,而在法律上不自

由。

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

律。但是在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上,风俗、规矩和惯例,都能够产生自由,而

且某些民事法规也可能有利于自由,这在本章即将看到。

此外,在大多数的国家中,自由所受到的束缚、侵犯或摧殡往往超过宪

法所规定的范围,所以还是应该谈谈特别法,因为特别法在每种政制下,对

每个国家所可能接受的自由原则,能够起支持作用,包能够起摧残作用。

第二节公民的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如果应从所有

的体系来说的话)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

或是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

这种安全从来浚有比在公的或私的控告时受到的威胁更大的了。因此公

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

在过去,刑法并不是一刹那之间就达到了完善的境地的。甚至在那些人

们最追求过自由的地方,人们也并未立即就找到它。亚甲士多德①告诉我们,

在丘麦,控告人的父母可以当证人。在罗屑君王的时代,法律极不完善,以

致塞尔维岛斯·图里乌斯竟亲自把安库斯·厢尔蒂乌斯的子女判刑。这些子

女被告暗杀国王——他的岳父②。在法圣西初期备干时代,格罗大利乌斯制定

了一项法律③,规定被告非经审讯不得判罪。这证明曾经有过某些案件做法与

此相反,或是某些野蛮人民的做法与此相反。卡龙达斯开创了对于伪证的审

判④。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

关于刑事审判所应遵守的最稳妥的规则,人们在某些国家已获得的知识

以及将未在其他国家所将获得的知识,比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使人类感到关

切。

①《政治学》第

2卷,第

8章。

②塔尔克维纽斯·普利斯库斯。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4卷。

③ 56O年。

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

2卷,第

12章。卡龙达斯在第

84个“奥林匹四年纪”期内在杜留姆提出

他的法律。

只有在这些知识的实践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自由来。在这方面具有最

只有在这些知识的实践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自由来。在这方面具有最

高官还要自由些。

第三节續前

单凭一个证人作证,就可把一个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

依据理性的要求,就应该有两个证人,因为一个证人肯定犯罪,被告加以否

认,双方备执一副,所以需要一个第三者出来解决。

希腊人和罗马人①要求在定罪时要多一票

126。我们法兰西的法律则要求

多两票

127。希腊人宣称,他们的惯例是神明所建立的②,但这是我们的惯例。

第四节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

的胜利。一切专断停止了,刑罚不是依据立法者一时的意念,而是依据事物

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

犯罪有四个种类:第一种危害宗教,第二种危害风俗,第三种危害公民

的安宁,第四种危害公民的安全。应该按照各类犯罪的性质规定所应科处的

刑罚。

关系宗教的犯罪,我指的只是直接侵犯宗教的犯罪,如一切单纯的亵凟

神圣罪

128之类。因为那些搅扰宗教的奉行的犯罪,是属于危害公民安宁或

公民安全性质的,应该归人危害公民安宁或公民安全的种类内。

如果按照事物的性质处罚亵凟神圣罪①,则对该罪的刑罚应为:剥夺宗教

所给予的一切利益,如驱逐出庙宇;暂时或永久禁止与信徒来往;避开罪犯,

不和他们见面;唾弃、憎厌、诅咒他们

129。

在危害国家的安宁或安全的事件里,秘密的行动是属于人类司法管理的

范围的。但是在那些侵犯神明的事件里,只要没有什么公开的行动,削不发

生犯罪的问题;在那里,一切属于人与上帝间的事,上帝知道应当在什么时

候给以怎样的刑罚。如果官吏把二者混淆起来,也要去查察秘密的亵凟神明

的行为的话,他便是要查察一种不需要查察的行为。他摧毁了公民的自由;

他使懦夫和勇士都一样热心地起来和公民作对。

弊害就是从“应该为上帝复仇”这个思想来的,但是我们应该荣耀神明,

而不应为他复仇。实际上,如果人们按照为上帝复仇的思想行动的话,刑罚

能有穷尽么,如果人类的法律要去为一个”无穷无尽的存在物”复仇的话,

刚人类的法律就应该以它那无穷无尽的性格为指导,而不是以人性的弱点③、

无知和善变为指导。

①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7卷,关于科利奥兰奴斯的审判。

②拉丁原文:“智慧女神的主意。”

①圣路易制定了极严峻的法律,惩治立誓的人。所从教皇认为有必要加以动阻。这位国君便不那样过火了,

他的法律也宽和了。见该君敕令。

③甲本无“弱点”二字。

普洛温斯有一位史家普洛温斯有一位史家谈了一件事实。这件事实很好地给我们描绘出,为

神明复仇这个思想能够在精神软弱的人身上产生如何的效果。一个犹太人被

控告亵凟了圣母,被判处剁皮刑。有一些戴上假面具的骑士,持刀走上刑台,

赶走了执刑人,以便亲自为圣母的荣誉复仇。。。我不愿预言译者的想法。

第二类是违反风俗的犯罪,例如破坏公众有关男女道德的禁例或个人的

贞操,亦即破坏有关如何享受感官使用④的快乐与两性结合的快乐的体制。这

类犯罪也应该按照事物的性质加以规定。剥夺犯罪人享受社会所给予遵守纯

洁风俗的人俩的好处、科以罚金、给以羞辱、强迫他藏匿、公开剥夺他的公

权、驱逐他出城或使他与社会隔绝,以信一切属于轻罪裁判的刑罚,已足以

消除两性尚的卤莽行为。实际上,这类犯罪从它所以产生的原因来说,是存

心作恶者少,而出于忘其所以或不知自重者多。

这里靛的是纯粹关于风俗的犯罪,而不是那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

略诱与强奸之类,那是属于第四类。

第三类是那些危害公民的安宁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刑罚应依事物的性质

规定,并应采取有利于公民的安宁的形式,例如监禁、放逐、矫正惩戒及其

他刑罚,使那些不安分子回头,重新回到既定的秩序里来。

关于违反安宁罪,我指的只是单辄的违警事件而已。因为那些搅扰安宁

同时又危害安全的犯罪应该放进第四类。

未后一类犯罪的刑罚就是真正的所谓“刑”,是一种“报复刑”,即社

会对一个剥夺或企图剥夺他人安全的公民,拒绝给予安全。这种刑罚是从事

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是从理性和善恶的本源引伸出来的。一个公民应该处

死,是因为他侵犯他人的安全到了使人丧失生命的程度,或是因为企图剥夺

别人的生命。死刑就象是病态社会的药剂。侵犯财产的安全也可以有理由处

以极刑,但是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以丧失财产作为刑罚不但好些,而且也

较适合于犯罪的性质。如果大家的财产是公共的或是平等的,就更应当如此。

但是,由于侵犯财产的人常常是那些自己什么财产也没有的人,因此就不能

不用体刑作为罚金的补充。

我所说的一切是从性质上去探求的,是极有利于公民的自由的。

第五节某些控告要特别和缓、审慎

有一条重要的准则,就是:对“邪术”和“异端”的追诉,要非常慎重。

这两种犯罪的控告可以极端地危害自由,可以成为无穷尽的暴政的泉源,如

果立法者不知对这种控告加以限制的话。因为这种控告不是直接指控一个公

民的行为,而多半是以人们对这个公民的性格的看法作根据,提出控告,所

以人民越无知,这种控告便越危险。因此,一个公民便无时不在危险之中了,

因为世界上最好的行为,最钝洁的道德,尽一切的本分,并不能保证一个人

不受到犯这些罪的嫌疑。

马奴哀尔·孔尼奴靳朝时,”抗议者”①被控告阴谋反对这个皇帝,被控

②布结烈尔神父。

④甲本无“感官使用”等字。

①尼塞达斯:《马奴哀尔·孔尼奴斯传》,第

4卷。

告利用某些秘术使人眼睛失明,以达到这个目的。这个皇帝的傅记告利用某些秘术使人眼睛失明,以达到这个目的。这个皇帝的傅记说,阿伦

在讀所罗门的一本书时被侦获;读这本书就能叫魔鬼军出现。当人们认为邪

术是一种能够把魔鬼武装起来的权力,并由这个想法出发的时候,人们就把

他们认为是邪术士的人看做世界上最能够搅乱和颠复社会的人,因而愿意施

以无限度的刑罚。

当人们认为邪术有能力摧毁宗教的时候,人们的忿怒便更增加了。君士

但丁堡的历史③告诉我们,有一个主教受到神的启示说,因为某一私人的那术

的缘故,一个神迹停止了,这个人和他的儿子便被处死刑。要有多少不可思

议的事情做这项犯罪的依据呢?要有:神的启示不是什么稀罕的事;这位主

教受到了这么一个启示;这个启示是真实的;有一个神迹:神迹停止了;有

邪术这种事;邪术能够推翻宗教;这个人是个邪术士;末后一点,他做了这

项邪术的行为。

梯欧多露斯·拉斯加露斯帝把他的病归咎于邪术。被控告犯有邪术罪的

人只有一个方法证明自己无罪,就是手拿热铁而不烧伤。因此在希腊,要证

明自已没有犯邪术罪,就必须先成为一个邪术士。希腊人用最不确切的证据

加诸最不确定的犯罪,真是愚蠢之至!

高身菲利普朝时,犹太人因被控告用麻疯病人去毒化泉水、而被驱逐出

法兰西。这种荒谬绝伦的控告应该很快我们怀疑一切基于公众仇恨的控告是

否属实。

在这里,我渲有说绝对不应惩罚异端:我说的是,在惩罚这种犯罪时要

非常谨慎。

第六节男色罪

这是一种宗教、道德和政治同样不断谴责的犯罪。我绝对没有意思去减

轻公众对它的嫌恶。这种犯罪把两性一方的弱点给与另一方,以可耻的幼年

去为不名誉的老年作准备,仅仅这点,就应该加以禁止了。我这里所要说的

将不能去掉这种犯罪的一切丑秽;而是要反对由于滥用人们对于这种犯罪应

有的憎恶而产生的横暴。

这种犯罪属于隐秘性质,因此时常看到,立法者们单凭一个小孩的口供

就施用刑罚。这就给诬告大开方便之门。普罗哥比乌斯说①:”查士丁尼公布

了一项惩治这种犯罪的法律,要人搜查这类罪犯,不但要追究孩法制定后的

罪犯而且也要追究该法制定前的罪犯。一个证人的口供,有时是一个儿童的

口供,有时是一个奴隶的口供,就足以判罪,对富人和青年乱党尤其如此。”

邪术、异端和男色这三种罪,第一种可以证明并不存在;第二种可以有

无数的差别、解释和限制,第三种通常是暧昧的;而在我们却都要处以火刑,

真是咄咄怪事。

我认为,这种造反自然的犯罪,如果没有在其他方面受到某种特殊风俗

的推动,在社会中是相对不会有大的发展的。所谓特殊风俗,有如在希腊,

青年做一切运动时都要裸体;有如在我们之间家庭教育已经廢弛

130;有如在

②同上。

③梯奥非拉克部斯:《玛岛列斯帝传》,第

11章。

①普罗哥比乌斯:《秘史》。

亚洲某些人拥有无数他们瞧不起的妇女,而别的人一个妇女也得不着。让我

们不要替这种犯罪准备条件吧!让我们用明确的治安法规加以禁止,象对一

切建反风俗的行为一样吧:我们将立刻看到,大自然将要防卫它的权利,或

恢复它的权利。温柔、可爱、娇媚的大自然,以它那慷慨的手散布着欢悦,

在使我们充满快乐的同时,给与我们子女,宛若使我们重生;就这样始我们

准备了比这些快乐本身更大的满足。

亚洲某些人拥有无数他们瞧不起的妇女,而别的人一个妇女也得不着。让我

们不要替这种犯罪准备条件吧!让我们用明确的治安法规加以禁止,象对一

切建反风俗的行为一样吧:我们将立刻看到,大自然将要防卫它的权利,或

恢复它的权利。温柔、可爱、娇媚的大自然,以它那慷慨的手散布着欢悦,

在使我们充满快乐的同时,给与我们子女,宛若使我们重生;就这样始我们

准备了比这些快乐本身更大的满足。

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对皇帝不敬就要处死刑。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

定什么叫不敬,所以任何事情都可拿来作借口去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去灭绝

任何家族。

有两个编辑邸报的人,因为关于某一事件所述情况失实,人们便说在朝

廷的邸报上撒谎就是对朝廷的不敬,二人就被处死①。有一个亲干由于疏忽,

在有朱批的上论上面记上几个字,人们便断定这是对皇帝不敬,这就使他的

家族受到史无前例的可怖的迫害②。

如果大逆罪含义不明,便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这点我

在“法律的制定”一章中将祥加讨论。

第八节亵回神圣和大逆两罪名的滥用

把大逆罪名加于非大逆的行为,又是一种极大的流弊。罗马的皇帝们①

有一条法律规定,凡是对君主的判决表示异议或对君主所任用的人的才能有

所怀疑,则以亵遭神圣罪进行追诉②。这个罪名尤疑是内阁和寵臣们创立的。

另一条法律宣布,谋害君主的大臣和官吏就象谋害君主本身,是大逆罪③。我

们从两位君主④看到这条法律,这两位君主的懦弱在历史上是有名的。他们的

臣宰牵着他们走就象牧入带领羊群一样。这两个君主在宫中是奴隶,在枢密

院是孩童,在罩队中是陌生人。他们所以能够保存帝国,只是因为他们天天

把帝国断送掉。这些宠臣中有一些人阴谋反对他旧的皇帝。他们所做的材不

止此;他们甚至阴谋颠复帝国,把野蛮人引人帝国来。当要阻止他们的时候,

国家衰弱已极,以致人们不能不建犯宠臣们所定的法律,冒着犯大逆罪的危

险,来惩治这些宠臣。

但是德·珊马尔先生一案的审判,“报告官”

⑤所依据的却是这条法律。

他要证明德·珊马尔打算驱逐红衣主教李索留,使他不能参与国事,是犯了

大逆罪的时候说:“这种犯罪触犯君主的臣宰的人身,由皇帝们的宪法看来,

①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1卷,第

43页。

②巴多明神父信,载《耶稣会士书简集》。

①格位蒂安、瓦连提尼那诺斯和提奥多西马斯三帝。这是“亵渎神圣罪”法典的第三条法津。

② “怀疑皇帝所选择的人是否称职,是亵渎神圣罪。”这条法律曾成为罗加法律(《那不勒斯宪法》第

4篇)

的典范。

③《茹利安法典》,第

9卷,第

8篇,第

5条。

④阿加底马斯和火诺利马斯。

⑤孟特烈佐尔:《回忆录》,

1723年柯龙版,第

1卷,第

238页。

则和触犯君主们的人身是一样严重的。一个大臣很好地为他的君主和他的国

家效劳。把他从君主和国家剥夺了去,则无导剥夺君主一只手臂

则和触犯君主们的人身是一样严重的。一个大臣很好地为他的君主和他的国

家效劳。把他从君主和国家剥夺了去,则无导剥夺君主一只手臂,剥夺国家

一部分权力。”当卑屈到了极点的时候,不可能有另外的说法了。

瓦连提尼耶诺斯、提奥多西乌斯和阿加底扁斯还有另一条法律①,喧布伪

造货币为大逆罪,这不是把事物的概念混淆了么?对另外一种犯罪也加上大

逆的罪名,不是减少了大逆罪的可怖性么?

第九节续前

鮑利奴斯上书亚历山大帝

131说,他准备对一个曾经违背他的敕令宣判

的法官,按大逆罪进行追诉;皇帝回答他说:“象他所处的世代,间接的大

逆罪是绝对不会发生的。”②

浮士蒂尼安上书给同一皇帝说,他曾以君主的生命发誓,永不皖怒君主

的一个奴隶,他觉得自己不得不永久愠怒,否则他将犯大逆罪。皇帝回答说:

“你的恐惧是无谓的③;你不了解我的训条。”

一项元老院法案④规定,熔化已经弃不用

132的皇帝雕象,不犯大逆罪。

塞维路斯⑧和安托尼努斯二帝写信给彭蒂扁斯说,出卖尚未供奉过的皇帝雕

象,不犯大逆罪⑤。这两位皇帝又致书茹刊岛斯·卡西安奴斯,凡不是出于故

意而投石打中皇帝雕象,不应以大逆罪追诉⑥。茹利安法需要这些变更;因为

该法不但曾以熔化皇帝雕象为大逆罪,即连类似行为⑦亦以大逆罪论处,这就

使大逆罪成为可以任意判定的犯罪了。人们所规定的大逆罪种类既多,就有

必要对这些犯罪进行区别。因此,法学家岛尔边在指出大逆罪的控告并不因

犯人的死亡而消灭之后又说,并不是茹利安法所规定的一切①犯罪都是这样,

而只有那些危害帝国或皇帝的生命的犯罪才是这样。

第十节续前

英格兰在亨利八世时通过一项法律,宣布凡预言国王死亡的人犯叛逆

罪。这项法律是很含糊不明的。专制主义已经可怕到连施行专制主义的人也

受到害处。在这位国王未后一次患病时,医生们怎样也不敢说他已病危;他

们无疑也照此而行动了②。

⑥ “因为属于我们身体的一部分。”《茹利安法典》内同一条法律。

①《提奥多西乌斯法典》第

9条“关于伪造货币”。

② “现今在我的时代已经不能从其他的原因产生大逆罪了。“《茹利安法典》,第 9卷。第

8篇,第

1条。

③ “你不懂我的原则而作杞人之忧。”《茹利安法典》,第

3卷,第

4篇,第 2条。

④见《茹利安法典》,第

48卷,第

4篇,第

4条,第

1段等。

⑧即“严厉亚历山大”。——译者

⑤见《茹利安法典》,第

5条,第

2段等。

⑥同上第

1段。

⑦ “人们认为有些相似的行为”。《茹利安法典》第

6条等。

①《茹利安法典》末一条法律“通奸”。

②贝尔内:《宗教改革史》。

第十一节思想

第十一节思想

③。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

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这是大暴政,因为即

使他曾经这样想,他并没有实际行动过④。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

第十二节不谨慎的言词

如果不谨慎的言嗣可以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的话,则人们便可最武断地

任意判处大逆罪了。语言可以作出许多不同的解释。

不慎和恶意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区别。而二者所用的词句则区别极

小。因此,法律几乎不可能因言语而处人以死刑,除非法律明定哪些言语应

处此刑⑤。

言语并不构成“罪体”

③。它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在大多数场合,它

们本身并没有什么意思,而是通过说话的口气表达意思的。常常相同的一些

话语,意思却不同,它们的意思是依据它们和其他事物的联系来确定的。有

时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言语表示的意义还要多。没有比这一切更合混不清的

了。那末,怎能把它当做大逆罪呢?无论什么地方制定这么一项法律,不但

不再有自由可言,即连自由的影子也看不见了。

已故俄后

133惩办多尔古露奇①131!家族的论告,把该族一个王公处死,

因为他曾对皇后本身使用下流的言词;另一个王公也被处死,因为他曾恶意

地解释她向帝国颁布的明智韶书,并用不敬的言语攻击她神圣的人身。

我并不主张减少人们对那些有意污辱君主名誉的人不能不有的愤怒。但

是我要说清楚,如果要专制主义趋于宽和的话,在上述场合简单地处以轻罪

比大逆罪的控诉更为适宜,大逆罪就是对于无辜的人也永远是可怖的②。

行为不是天天都有的。许多人能够把行为具体指出。捏造事实进行诬告

是容易被揭发的。言语要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真有该行为的性质。因此,一

个人到公共场所鼓动人们造反即犯大逆罪,因为这时言语已经和行为连结在

一起,并参与了行为。人们处罚的不是言语,而是所犯的行为,在这种行为

里人们使用了这些言语。言语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从犯

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如果人们不是把言语当做死罪的征兆来看待,而是

以言语定死罪的话,那就什么都混乱了。

提奥多西马斯、阿加底息斯、火诺利马斯诸帝致书路非奴斯裁判长说:

“如果有人说我们个人或我们政府坏括,我们不愿意加以处罚①:如果他是因

③普卢塔克:《狄欧尼西乌斯传》。

④思想应该和某种行动连结起来。

⑤在《茹刊安法典》第

3段第

7条法律里,孟德斯蒂奴斯说:“如果罪过不是这样(罪名查不清)就应当

参考法律原文或按律例来治罪。”

③ “罪体”原文

Iecorpsdedelit,亦有罚作“证罪物”或“证罪物件”的。——译者。

①在

1740年。

② “不确定的言词不要用在刑罚上,”孟德斯蒂奴斯语,见《茹利安法典》第

3段第

7条法律。

① “假若出于轻率,当轻视之,假若出于飒痴,当怜悯之,假若为咒言,当恕之。”《法典,单一律》中“假

若谁詈人”条。

轻浮而说的话,就应该轻视他;如果是因疯癫而说的话,就应该可怜他;如

果是咒言的话,就应宥恕他。因此,事情发生时完全不要去管它,而要向我

们报告,让我们能够按照他的为人去判断这些言语,并好好衡量到底应支付

审判或不加理睬。”

轻浮而说的话,就应该轻视他;如果是因疯癫而说的话,就应该可怜他;如

果是咒言的话,就应宥恕他。因此,事情发生时完全不要去管它,而要向我

们报告,让我们能够按照他的为人去判断这些言语,并好好衡量到底应支付

审判或不加理睬。”

文字包含某种比需言较有恒久性的东西。但是如果文字不是为大逆罪作

准备而写出的话,则不能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

但是,奥古斯都、提只留斯却团文字而加入以大逆罪的刑罚②。奥古斯都

曾经因某些攻击著名仕女的文字而处人以大逆罪;提只留斯刚因他认为有些

文字是为了反对他而写的,便处人以大逆罪。没有比这更使罗马的自由受到

致命的伤害了。克雷母蒂扁斯·柯尔都斯因为在他的史书里称卡西息斯为最

下等的罗马人③而被控告。

在专制的国家里,人们几乎不懂得什么叫讽刺文字。在这种国家里,一

面由于软弱,一面由于无知,人们既无才能也不顾意去写讽刺文字。民主的

国家不禁止讽刺文字,这和一君统治的政体禁止讽刺文字,理由正是相同的。

讽刺文字通常是写来反对有权势的人的,这在民主国家上好宣泄作为统治者

的人民的怨愤。在君主国,讽刺文字亦被禁止,然而把它当做行政的问题,

而不是犯罪的同题。讽刺文字能够使一般人的怨愤转为嬉娱,使不满的人得

到安慰,减少人们对官职的嫉妒,增加人民对痛苦的忍耐,使他们对所受的

痛苦,一笑置之。

贵族政治的政府对讽刺性的著作禁止最严。在那里,官吏就是一些小元

首,他们不够律大,以致不能不理睬咒言。如果在君主国,有箭射君主的话,

君主地位崇高,箭也无法一直达到他所在的地方。一个贵族士神则将处处受

到箭伤。因此,构成一种贵族政治的十大官对讽刺文字的作者刚处死刑①。

第十四节惩罚犯罪时对廉耻的破坏

关于廉耻,世界上几乎一切民族都有应该遵守的规矩。惩罚犯罪时违背

这些规矩是荒谬背理的。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

东方人把妇女交给受过训练的象进行一种骇人听闻的刑罚。他们的意图

不是用法律去违背法律么?

罗马人有一个古老的习惯,禁止把未及符的女子处死。提只留斯找到了

一个计策,就是先让刽子手对她们进行奸污,然后送去处刑②。这个阴险而残

忍的暴君毁坏了风俗来保存习惯。

当日本官吏将裸体妇女展示于公共场所,并强迫她们学野兽爬行的时

候,廉耻为之震惊③。但是当他们强迫一个母亲。。的时候;当他们强迫一个

②塔西陀:《史记》,第

1卷,第

72章。其后诸朝仍如是。见《法典》第

1条“关于詈人的匿名帖”。

③塔西伦:《史记》,第

4卷,第

34章。

①十二铜表法。

②苏埃多尼乌斯:《提贝留斯》,第

61章。

③《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5卷,第

2篇。

儿子。。的时候,我不能往下说了,即大自然本身也为之震惊儿子。。的时候,我不能往下说了,即大自然本身也为之震惊。

第十五节释放奴隶以控告主人

奥古斯都规定,阴谋反对他的人的奴隶应卖给公家,这样使奴隶能够作

不利于他们的主人①的誓证。凡能导致人们发现重大犯罪的东西,分毫也不应

疏忽。所以,在有奴隶的国家,奴隶自然可以当告发人。但是他们不应该当

证人。

温得克斯告发了为塔尔克维纽斯的利益而进行的阴谋。但是在控告布鲁

图斯的子女的案件里,他却不是证人。对一个曾经为祖国建树这样伟大业绩

的人是应当给他自由的。但是人们给他自由并不是要使他能够对他的祖国做

出这样的伟大的业绩。

因此,塔西伦皇帝下令,奴隶不得当不利于他的主人的证人,甚至大逆

罪也是如此②。这项法律没有被放进查士丁尼的法令汇编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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