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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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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册第十章中曾把分辨暴君和国王的关键定为前者统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后者是为了其臣民的利益;除了一般而言所有的希腊作家都使用完全不同的“暴君”定义这一事实外,如Xenophon的《Hiero》清楚显示的,从亚里斯多德的区分中只能导出自古以来世上从无一个国王。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一章

政体的消亡

这,就是哪怕最好的政府形式也无法挽回的自然趋势。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会消亡,哪个国家能期望永恒呢?那么如果我们想形成一个持久的国家,就不要梦想什么永恒罢。为了成功,千万要避免尝试不可能的事,去愚昧地相信我们可以给我们的工作以永恒,人拥有的一切都不是永恒的。

政体,诚如人的肉体,在它出生的时候也就开始了死亡的过程,它内部有着它最终消亡的原因。但肉体和政体也都有着或强或弱的结构以使它保留或长或久的时间。人体结构来自天然,而国家结构是一种艺术。人不能延长他自身的生命,但他可以通过给以国家最好的结构使其尽量久的存在下去。最佳结构的国家最后还是要消亡,如果它不是在幼年被偶然的因素摧毁,它的存在要长于其他的国家。

政治生命的关键是主权权威。立法权力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力是驱动一切部门的大脑。大脑瘫痪了人还可以继续存活。虽然是白痴,但还是活着。然而,一旦心脏停止了功能,它的身体也就死亡了。

国家并不是依靠法律而生存的,而是依靠立法权力。昨天之法不能禁锢今天,但沉默就是一种默许,如果主权者在它能废除任何法律时而不予行动,就构成了主权者对所有法律地不断认可。除非主权者否决了它过去的申明,它过去所声明的意志就还是它现在的意志。

那为什么旧的法律还是受人尊重呢?这正是因为它是旧的法律,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的持久正说明它的优秀:如果主权者不总是认为它非常成熟,它早就把它废除了。因此,结构良好的国家的法律不会削弱反而会不断增加新的力量;它的古旧的声望使它日益受人尊重。而当法律随年代而削弱,这表明立法权力变得功能不再,国家也就去死不远了。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二章

主权权威的自身保障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它只能通过法律起作用,既然法律只不过是一般意志的真正表达,主权者也只有在人民集会的时候才能体现。“人民集会?”有人会说,“多蠢的幻想!”它虽是今天的幻想,却是两千年前的现实。难道人的本性改变了吗?

道德范畴的可能极限并不象我们想象的一般狭小。是我们自己的软弱、邪恶和偏见局限了它们。低劣的灵魂不相信伟大的人,极可怜的奴隶会嘲笑“自由”这个字眼。

让我们借古人之风来看看今日之所能为。我不想说古希腊的共和国,但是罗马共和国,在我来看,是一个大国了,罗马市是个大型城市。城市的最后一次人口普查显示有四十万武装公民,罗马帝国的最后一次普查报有多于四百万的公民,还不记臣民、外国人、妇女、儿童和奴隶。

很易想象时时举行首都和市郊众多人民集会的困难所在。有时罗马市民几星期都不集会,而有时一星期它有数次集会。人民不仅执行主权的权利,还执行一些政府功能。一些商务得以往来,一些案件得到判决,在此公众集会中,整个人民如履行其公民职能般频繁地履行作为官员的职能。

上溯到最早的民族历史,我们看到大部分的古代政府,哪怕是君主政府,比如玛西东和法兰克,都有着同样的委员会。无论如何,这一铁的事实驳回了所有的反对。在我看来,从事实中导出的可能性有着相当成熟的理性。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三章

主权权威的自身保障(续)

仅仅一次人民集会通过对法律的认可而决定国家的构成还是不够的;建立了永久的政府或对官员的选举制定了特定的监督也是不够的。除了那些因意外因素必须的特殊集会外,还一定要有定期的不能取消或推迟的集会,在这一天,人民为法律召集在一起而不必其他的正式通知。

除了这些依法定日期举行的合法集会外,任何其他人民集会,如果没有经过预定的手续由有此权力的官员召集,都应该是被认为非法的,而所有其决议都归无效,因为,集会的命令是依法产生的。

至于合法集会的频率,其所依因素太多而无一定准则。我们只能说,一般而言,政府越是强大,主权者就要越发频繁地表达自己。

有人会说,这对一个单一城镇还不错,但如果国家包括若干城市,又应如何处理?是把主权权威分散?还是把它集中于特定一个城镇,而使其他城镇从属于它?

我的回答是两者都不行。首先,主权权威是单一整体,一旦分散也就消亡了。其次,城镇如同民族,每个都不应屈从于另一个,因为政体的关键是服从和自由的统一,“臣民”和“主权者”两词是完全相应的,两者的含义统一成一个字“公民”。

我还要回答,把若干城市组成一个国家总是不好,任何作此想者不要使自己忘记了他逃避不了这一缺点。大国的泛滥不能被用来反对只喜欢小国的人们。但是,小国如何才能拥有足够的力量来抗拒大国,如古希腊城邦反抗外国国王,或更近的,荷兰瑞士反抗奥地利王室?

如果,国家不能保证在一定大小,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不立首都,政府在各个城市轮作,国家财产也在各城轮流循环。

使国土平均的为人口占有,使同样的权利延伸到每个角落,使财富和生命无处不在,国家就会有最大可能的力量和最明智的治理。记住,城墙也不过是用乡村房舍的残砖败瓦构筑的。每当我看到首都兴建起了宫殿,我就觉得看见整个农村的家庭都在成为废墟。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四章

主权权威的自身保障(续)

人民一旦依法作为主权者而集结,政府的司法功能就要停止,行政权力也得暂时停顿,就是最卑贱的人也和首席官员一样神圣而不可侵犯,因为被代表者面前是不需要什么代表的。发生在罗马公民集会上大部分的骚动都出于对此一准则的无知或忽视。执政官仅仅是人民领袖,保民官只是发言者【原注1】,而元老什么也不是。

这些停顿的间隙,其间统治者要面对或应该面对更高的权威,总是使政府担惊受怕;这种人民集会,作为政体的盾牌和政府的缰绳,总是时时使统治者恐怖:使其不遗余力地提出反对、制造困难、信誓旦旦以使人民对之放弃。当公民贪婪倦怠胆怯,或喜爱安宁而非自由时,他们不会过久地抵制政府方面的双重努力。于是,当对立的力量不断增加,主权权威将最后消失,大部分的共和国都是过早地衰亡的。

但是,在主权权威和任意政府之间,有时会有中间的权力,我们必须现在对它加以讨论。--------【原注1】在英国议会上这一词汇有着几乎同样的含义。这些功能上的相似会使执政官和保民官发生对立,哪怕所有的司法都已暂停。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五章

代表或代理人

一旦公众服务不再是公民的主要关心对象,他们会想用自己的钱包来提供服务而不是亲身介入,此时国家就已几近瓦解了。如果战争需要兵士,公民会出钱雇佣而非自己出战;如果公民集会,公民会派遣代表而非自己出席。懒惰和花钱的结果是,他们最后要雇佣兵士来奴化和雇佣代理人来出卖这个国家。

是商业艺术的促进,加之对利润的追求、软弱和乐于安逸,使亲身服务变成了金钱。公民放弃一部分收入以便有更多时间增加财富。花钱,不久你会落入锁链。“财政”一词意味着奴隶;它在共和国中绝无地位。在真正自由的国家,公民是用自己的手而非钱来做所有的事。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花费,而是亲自履行其义务。我的想法和世俗接受的观点相当不同;我相信税收比强制劳动还要不自由。

国家越是结构良好,公共事务就越会在公民头脑中优先于私人事务。实际上,私人事务会较不重要,而公共福利会占个人福利的较大部分,如此他也就不必用个人手段来谋此福利了。在治理良好的共和国,人们会踊跃参加公民集会,而在坏政府的治下,他们一步也不想迈出,因为没人对集会的召开感兴趣,每个人都相信一般意志绝不会在集会中产生,最后,他们完全投入了自己的家务私事。好的法律使更好的法律得以形成,坏的法律带来更坏的法律的制定。一旦有人针对国家大事说“这与我何干?”,这个国家就可被认为是迷失了。

对自己国家爱的减少、对私利的热烈追求、国家的幅员辽阔、战争征服和政府滥权,导致了把代理人送去参加民族集会的发明。有些国家竟把这说成“第三等级”的代表,于是把第一和第二优先给予了两个阶级的私利,把公众利益放在了第三位。

正如主权是不能放弃的,它也不能被人代表。它的关键是一般意志,一个意志是不能被人代表的:它要么是自己,要么不是自己,没有中间的可能。人民代表因此不是也不能是人民的代理人,他们只是人民的使节,不能最后定夺一切。任何法律不经人民亲自认可都是无效的;它不能成为法律。英国人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他们大错特错了,因为他们只是在选举议会成员时才自由,而在两期选举之间他们是在奴役中,他们什么都不是。在他们自由的短暂时间里,英国人的自由方式使他们该当失去这种自由。

代理人是一个相当现代的观念:它来自那个使人类败坏、使人这个名字蒙羞、邪恶荒唐的封建政府。在共和制,甚至于古代的君主制下,人民从无代表,这个词根本不存在。在保民官非常神圣的罗马,几乎没有人会想到他们可能篡夺人民的职能,而在盛大的群众集会中,他们也从未试图把群众专政转化成自己的权威。群众集会的规模有时所引起的困难由格拉奇时代可见一斑,许多群众要从屋顶上扔下他们的投票。

当法律和自由就是一切,困难就不算什么。这些聪明的民族从不让任何人超出它应有的范畴:他们的法西斯权杖卫士【译注1】可以做他们的保民官不敢做的事;他们不怕他们的权杖卫士会把自己代表。

为了解保民官为什么有时可以代表他们,我们只要理解为什么政府可以代表主权者。既然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表达,显然,人民在行使立法权力时是不能为人代表的;但是,当它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时,它可以也应该由人代表。这表明,如果深入审视,世上很少有几个民族拥有法律。尽管如此,可以肯定,不具有任何行政权力的保民官并不是凭着他们的官职来代表人民,而是要超越元老院的权力才能代表人民。

在希腊,一切人民必做的事它都自己来做;它不断地在户外举行集会。希腊人生活于温暖的气候,他们并不贪财,一切工作都有奴隶完成,自由是他们唯一关心的对象。没有这同样有利的条件,同样的权利如何能够保持?我们的恶劣气候增加了我们的需求【原注1】,我们户外的公共场地一年有六个月不能使用,我们失声的语言在开扩的空气中无法为人听见。我们花了更多的气力于利润而不是自由,我们更怕贫困而不是奴役。

什么?自由难道只有由奴役的支持才能维持?也许吧。两个极端在此相互衔接。一切不属于自然的东西都有其不利,公民社会比其他一切更甚。那种一个人的自由必须由另一人的自由为代价的情形,只有奴隶极端的服从公民才能完全的自由的情形是非常不幸的。斯巴达就是这样。至于你们现代人,你们没有奴隶,但你们自己就是奴隶;你们用自身偿付了你们自由的代价。你可以吹嘘你们的偏好,但我在其中只看到更多的胆怯而不是人道。

我并不是说奴隶制是必须的,或蓄奴权是合法的,因我已证明了相反的结论。我只是要说明为什么古代人不需要代理人而自认为更加自由的现代人却需要代理人。无论如何,一旦人民为自己找到代理人,它就不再自由;不再存在。

考虑了以上种种,在现代世界上,除小的共和国以外,我看不出主权者如何还能行使其权利。但如果一个共和国很小,它会不会被颠覆?不会。我会在以后论述【原注2】如何能够把小国的易于管理与良好秩序和大族人民的外部力量结合起来。-------【原注1】为适应寒冷的国家,东方人的奢侈和柔软使他们期望给自己以锁链,并比东方人自己更不可避免地顺从锁链。【原注2】我想在此书的后继著作中讨论这一问题,在处理外部关系时我想到了联邦的课题。这一课题相当新颖,其原则还未曾阐明。【译注1】lictor,古罗马公共场合下在官员前手持法西斯权杖(fasces)的小官。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六章

政府组成不是契约

立法权力一旦建立起来,下一步就是建立行政权力,后者要通过特殊行为运作,因而是和前者完全不同自然分开的。如果主权者能够拥有行政权力,法律和实际就会互相混淆,也就无人能够区分什么是法什么不是法,如此堕落的政体,很快就会成为它所要防止的暴力的受害者。

依社会契约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可以提出大家应该做什么,但没有人有权要求别人去做自己不要做的事。正是这一给予政体生命和行动的权利,主权者在组成政府时将之授予了统治者。

有些作家声称构成政府的行为是人民和所选择的领袖间形成的契约,规定了一方的责任是命令而另一方的责任是服从。我确信这是一种非常奇怪的契约方式。就让我们来看一看这种观点是否站得住脚。

首先,最高权威正如它不能放弃也不能被改变;对它的限制也就是对它的毁灭。主权者把一个更高权威放在自己之上是荒谬而自相矛盾的;假定这种对主子的服从义务,人民也就恢复了自己原有的天然自由。

次之,显然这种人民和某些个人间的契约是特殊的行为。从这可以导出,这种契约不可能是法律或主权的行为,结果,它只会是非法的。

还可以看出,契约各方彼此只是处于自然法则下,相互间没有任何承诺,这完全违背于公民社会。因为拥有一切权力,它就可以随心所欲,如此的“契约”一词可以同样用于一个人对另一人的申明:“我把一切都给予你,条件是你想给回我多少就是多少。”

国家中只有一个契约:结成社会的公约,它是完全排他的。不能想象还会有其他公约的存在而不破坏原有的约定。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七章

政府的组成

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方式认可政府组成的行动?我得先指出这一行为是复杂的,它由另外两者构成:法律的建立和法律的执行。

就前者看,主权者决议应该有一个这样或那样形式的统治实体;显然,这一决议是法律。

就后者看,人民任命官员来负责建立起来的政府。这种任命是特殊行为,因而不是第二个法律,只不过是第一个法律的结果,是政府的行为。

困难的是如何理解在没有政府存在前就有了政府的行为,和作为主权者和臣民的人民如何能够在某些情况下成为统治者和官员。

在此,我们又一次看到政体的一个惊人性质,通过此一性质政体把两个看似矛盾的运作结合起来。这种运作由主权突然变为民主制而完成,从而不必任何可见的变化,仅仅由一种新的整体对整体的关系,公民成为了官员,把一般行为转变成特殊行为,把法律付诸实现。

这种关系的变化不是没有实例的理论细节。它在英国议会时时发生,下院有时会把自己变成“议会委员会”以更好的讨论某些事务,于是它停止了其主权者法庭的功能而成为只是一个调查委员会;然后,它会向作为下院的自己报告“议会委员会”的决议,在彼一名义下重新考虑它用此名义作出的决定。

这是民主制政府的特有的优势:它只要一般意志的单一行为就可以得以存在。随后,这种临时政府或者继续存在下去,如果此一政府形式得到选择了话;或者以主权者的名义依法律要求建立政府,从而一切都走上轨道。要保持我前所建立的原则,不可能再有其他建立合法政府的方式了。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式

从上所述,并根据第十六章,可以说组成政府的行为不是契约的,而是法律的行为;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只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他们担负起国家的责任时,他们不过是履行公民的责任而无权过问其中的条件。

因此,当人民组织起一个世袭政府,不管是出自一个家族的君主还是在一定阶层中的贵族,人民都不承担任何义务:它只是选择了行政的临时方式,直到它做出另外的选择。

这样的变化当然总是相当危险的,除非现政府不能保障公众福祉,它应该不被更动;但这种慎重只是政治的规则,而不是法律的规定,就象国家不会把军事权威放在特定将军的手里,国家也无义务把公共权威放在任何特定官员的手中。

当然,在此情形下人也不可能一切循规蹈距,来区分正当合法的行为还是煽动性的鼓吹,来分辨整个人民的意志或是部分人的喧嚷。统而言之,对危险诉求的衡量在此不能超出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一原则非常有利于那些希望违背人民意愿而存在的政府,以逃避可能的篡权的指控,因为政府可以打着履行其权利的旗帜而扩展其权利,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借口下,它可能阻止为修正政府滥权而设计的公众集会。如此强制的沉默于是会被用以证明那些不敢说话的人的支持,由此引起的骚动又成为制裁敢于抗议者的表面原因。罗马十人委员会本是选举为一年的,然后又一年年的延续,试图用阻止罗马公民集会的方式保持其永久权威;世界上所有的政府,在公权力一旦到手之后,都会用此简单的方法,或迟或早地篡夺主权权威。

我前些时所说的周期性的集会是阻抗或推迟这种罪恶的最佳方式,特别是因为此类集会不需要正式招集,于是政府也就不能加以阻止,否则,它就公开申明了自己是违法者和国家公敌。

这些集会,它的唯一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应该总是由两个问题的表决而开始。每个问题都要独立地表决,两者都不能省略。

第一个问题是:“主权者是否希望保持现有政府形式?”

第二个问题是:“人民是否愿意现任官员继续保有行政权?”

我想我已把我的话说明白了,也就是,国家中任何基本法律都是可以被否决的,这甚至包含社会公约在内,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会并一致同意结束社会公约,无疑这个公约也就合法地取消了。葛罗休斯甚至相信任何人都可以放弃其国家成员的身份,离开这个国家以恢复其天然的自由和财产【原注1】。如果一个人可以这样做,否定所有公民同样的集体决议就是荒谬的。--------【原注1】当然它的条件是人不是为了逃避责任或在需要时避免为国服务而离开国家。那样,逃亡是一种犯罪并应受罚,那不是退避,而是背叛。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

--完--


第四册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一章

一般意志是不能破坏的

只要一伙人集结在一起,认为他们是一个整体,他们就有了一个唯一的意志,导向公共安全和福利。使国家运转的力量于是也就简单而有生气;它的原则也就一目了然;任何互相搅扰冲突的利益就不会存在;公益也总是明白得可以让任何人能以常识判断。和平、团结和平等是政治阴谋的天敌。纯朴简捷的人们也正因其单纯而难于欺骗。他们不会相信拐弯抹角和甜言蜜语;这得益于他们过分的朴实。在世界上最幸福的国家中,当我们看到一伙农民总是能在橡树下极为明智地处理国家事务,我们如何能不去蔑视其他民族精巧细致的方式,用如此的艺术和神秘使自己潦倒不堪并著称于世?

如此治理的国家是不需要什么法律的,无论何时新法需要颁布,这种需要对所有人都是明白无误的。第一个提议者不过是表达所有其他人的感觉而已,一旦确定其他人都会同样地行动,把每个人都决心去做的事变为法律就不会卷入阴谋或是争辩。

理论家们往往为事实误导,他们只看到了那些从开始就构成不善的国家,想不出如何能用我所勾画的方式治理国事。他们喜欢想象的游戏,让一个聪明的恶棍或谄媚的雄辩士把巴黎或伦敦的人民愚弄摆布。他们不知道克隆威尔【译注1】只会为波恩的人民强制劳动,杜克·德·比尤夫特【译注2】会为日内瓦人下入大牢。

但是,当社会纽带开始松散国家开始衰弱时,当私利开始能够为人感受,较小的社团开始影响整个社会的时候,公益也就开始为人歪曲并遭到抵制,表决也不再能够无异议通过,一般意志从此不再是全体公民的总体意志,冲突和辩论开始出现,就是最明智的观点也要受到争议。

最后当国家接近消亡,其存在流于空洞和虚幻时,当社会纽带在所有人心里都不复存在时,当最卑鄙的私利厚颜无耻地把自己打扮成公益时,一般意志于是乎也就成了哑巴,每个人都在为其秘密动机所主导,他表达的观点,就如国家从未存在过一样,远不再是身为公民的观点,仅仅以私利为目标的不公裁决就会虚假地以法律的形式出现。

从上述一切,是否能说一般意志消亡或堕落了?不能:它仍然一如既往,纯净而不会改变;但是,它被其他流行的意志压倒而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任何人都会清楚地看到他不能把个人利益和公益完全地分离,但是比之于他想要捞取独吞的好处,他在此公众罪责中所分享的份额好象微不足道。除了这些特殊私利之外,为了自己利益,他还会象其他任何人一样强烈地为公益着想。哪怕是他为钱出卖了自己的选票,他也不曾泯灭了他内心的一般意志,他只是逃避而已。他所犯的错误是改变了问题的形态而答非所问;也就是说,以其选票他没有回答“这一方案对国家有利”,而是说“这一方案对某个人或某部分人有利。”因此,规范公民集会的法律目的不仅是要维护公民内心的一般意志,还要确保一般意志总是被问及,而问题也总是被答复。

在此,我本可以举出很多观察来说明对每一主权行为的简单表决权-这是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我还可以说明表达观点的权利,提出建议的权利,分析和讨论的权利,这些权利政府总是极力将之局限在其政府内部;但是,这一重要课题需要另一部专著,在此一论文中,我无法尽述一切。-------【译注1】OliverCromwell(1588-1658)英国军事政治宗教领袖,领导英议会在1642-1649内战中战胜国王查理一世,而成为事实上的独裁者。他用军力强制国家宪政,深为后来的英国人不喜,称之为“剑下的宪政”,但后世史家多首肯其为英国带来的秩序和发展。【译注2】DucdeBeaufort(1616-1669)法国贵族。多次卷入政界阴谋。1649年,他成为一个贵族和中产阶级的集团首脑之一,以制衡不断增长的王族权力,并为此深受中下层巴黎人民的欢迎,冠之以“市场上的王”。但没多久他又转而与王族联盟,任职法国海军。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二章

投票表决

从上一章论述中可以看到,公众事务处理的方式是公众道德和政体健康的可靠表露。集会越是一致地达成协议,也就是,观点越是接近无异议通过,一般意志也就越是占主导地位;而冗长的讨论、分歧和骚动预示着私利的盛行和国家的衰退。

当两个或更多的社会等级进入国家结构,上述论述变得较不明确。以罗马为例,就是在共和国的黄金时代,公民集会也往往为贵族和平民间的争端而打断。但此一例外与其说是真实的还不如说是表面的,在此情形下,由于政体的内在缺陷,可以说一国中存在着两个国家,上述论述对两者合一虽不正确,但于其任一个体却是正确的。就算是在最动荡的时代,当元老院不予干涉,罗马人民的政令总会和平地颁布并拥有绝大多数的投票。因为公民只有一个利益,人民也就只有一个意志。

无异议表决在公民落入奴役而不再有自由或意志时走向相反的极端。恐怖和奉迎于是把表决变成了喝采,不再有什么深思熟虑,有的只是崇拜或诅咒。在帝制下的罗马,这就是元老院表达自己的卑鄙方式。有时它还伴随着荒唐的谨慎:塔西图(Tacitus)写到,在欧卓(Otho)治下,当元老们欢呼韦特利乌斯(Vitellius)的倒霉时,他们同时也制造了一场大骚乱,这样一来就是韦特利乌斯将来有机会控制了帝国,他也无法知道元老们每个人说过什么。

所有这些各种考虑,依一般意志被认知的易度和国家衰弱的程度,产生了表决计数和观点比较的基本原则。

本质上只有一种法律需要全民无异议通过:这就是社会公约。既然公民协约是世上最自觉的行为;而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并是自己的主人,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不经他的同意强制他任何事情。去决定女奴的儿子生而为奴也就是决定了他生为非人的一类。

那么,如果有人在社会公约形成时反对社会公约,他们的反对并没有使公约无效:他们不过是置自己于公约之外而已。他们是公民中的异族人。当国家形成时,居民表达了他们的认可;居住在它的疆域之内就是承认了它的主权权威【原注1】。

除了这一原始公约之外,多数人的决定要能强制少数人。这是来自契约本身的一个结果。但有人会问,人如何能又是自由又在同时被强迫服从不属于自己的意志呢?为什么异议者能够自由而又要屈从自己还不曾同意的法律?

我的回答是这个问题本身是问错了。公民同意所有的法律,哪怕是那些他反对其通过的法律,哪怕是那些如若违反就要对他加诸惩罚的法律。国家中所有成员的一清二楚的意志是一般意志,通过这个一般意志他们成为公民而得到自由【原注2】。在他们的集会中当法案为人提出,他们被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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