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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世纪的王安石-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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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王安石主张立法以兴学养士,使之成为法定的政府行为,而反对将之变成个人行为,认为私交贤士是战国乱世之俗,结交公卿以谋利者只是毛遂之类的奸民,并非真正的贤士。他又引前述孟子对子产的批评,指出:“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日亦不足矣。使周公知为政,则宜立学校之法于天下矣;不知立学校,而徒能劳身以待天下之士,则不唯力有所不足,而势亦有所不得也。”为政治国最重要的是立法,且立善法,立善法推行于一国则一国大治,推行于天下则天下大治。不能立法,只靠个人行为办事,而想达到天下大治、人人欢悦,恐怕天天劳累也是不可能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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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度(2)
王安石认为立法兴学是养士、育士的最好的办法,这一思想是极为深刻的,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学校是汇集人才、尊养人才、培育人才的最好处所,将最优秀的人才集中于学校,提高其待遇,使学校成为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的人才储备库和养成所,成为道德学问的象征、社会经济的发动机,这不仅是三代盛世之制,也应当是今天应当大力推行的制度。
  王安石突出立法的作用,认为立法完备,国家必能大治。他将立法权归于君主,这也是那个时代必然的选择。而且他认为君主最主要的职责就是立法,一旦完成了立法工作,就可以无为而治了。在《周礼·春官·内史》的注解中,他指出:“夫上下之分,有道揆,有法守;太宰有八柄诏王驭群臣者,明道揆于上,而所掌者,非特法守而已。内史掌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者,谨法守而下,而道揆有不与也。谓之八枋之法,则其所掌者法而已;谓之王之八枋之法,则法自王出故也。”上下之分,主要是君主掌握道揆(揆,即把柄)权柄,负责立法,群臣只是谨守法令,负责执行。太宰掌八柄,是代表君主以道揆驾驭群臣,所掌管的并不只是执法,更重要的是协助立法;内史掌八枋,是代表君主治下,只是谨守法令而已,无权参与立法。称之为八枋之法,就表明内史所掌管的只是法令而已;称之为君主的八枋之法,则表明八枋之法同样是君主制订的,内史只管执法和解释法令,没有立法的权力。
  将立法权归于君主,可以防止政出多门,保证政令的统一。立法是最为重要的,君主必须全心全意搞好立法,立法问题解决了,其他事情就好办了。因此王安石极力主张君臣职责分明,君主立法于上,群臣执法于下,君道无为,臣道有为,不可相混。若让臣下立法,则是太阿倒持;若君主事必躬亲,立法执法都要管,则什么都管不好。宰相则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地位,总理百揆,于上有责任辅助君主立法,于下又统领百官执法。
  王安石这种将立法与执法分开、上下各司其职的思想颇有价值。他在与神宗讨论治术时称:“王公之职,论道而已。若道术不明,虽劳适足自困,无由致治。若道术明,君子小人各当其位,则无为而天下治,不须过自劳苦纷纷也。”他指出王公(实指君相,王则君王,公则三公)的职责就是坐而论道,就是立法度、明道术。法度立而道术明,则上下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则不劳而治;相反,若法度不立、道术不明,则劳而无功。王安石向神宗多次强调这种不劳而天下治的思想,劝导他抓住根本,莫管细务,而神宗却恰恰是一个爱管小事的人,结果芝麻、西瓜都没抓住。在王安石离职之后,神宗的这一毛病更加突出。
  王安石重视法治、强调立法,同时对严格执法也十分关注。他在给神宗的一份奏疏中指出:“臣以为有司议罪,惟当守法,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裁。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他认为有司判案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不能随便离开法律条文的规定而任意论罪,只能在情节轻重方面灵活一些,但无权超越法律。如果有司不依法论罪,下面的人就会手足无措,不知如何行事。
  王安石之所以提出依法断案的问题,是因为当时的执法人员在审案时往往表现出过多的随意性,甚至以个人好恶行事,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更为严重的是,执法者往往以封建道德代替法律,甚至鼓吹以《春秋》治狱,依照《春秋》经义断事决疑,这就等于完全以带有偏见的封建道德取代刑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王安石被召入朝之后,曾因一桩著名的案件与司马光等人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当时有一个名叫阿云的登州妇女由于厌恶其夫貌丑,乘着夜深人静之时以刀砍之,其夫伤而不死,官府查问之时,阿云自首。这个故事有多种说法,有说已婚杀伤,有说尚未婚配,反正这又是一桩包办婚姻所带来的悲剧,阿云虽是伤人者,其实也是受害者,是封建婚姻制度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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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度(3)
《宋史·许遵传》对此案有比较详细的论说。阿云只是许嫁,未行婚礼,因为她不愿嫁给丑陋的夫婿,便乘其在田舍睡觉时以刀砍之,其未婚夫身受十余处创伤,一指被砍断,却侥幸未死。负责查案的人怀疑是阿云所伤,对其进行审问时,阿云开始没有承认,审案的官吏欲加刑掠时,阿云才道出实情。当时的知州许遵认为阿云纳采订婚之日,尚在服母丧,因而这一婚约是不合法的,只是平常的杀伤,不能算是杀夫。狱上于朝,有司定为谋杀已伤,主张处以绞刑。许遵对此表示不服,认为阿云一被审问便承认,应判为自首,不当重惩。这起案件被报到刑部,刑部官员认为许遵太狂妄。不久许遵判大理寺,重提此案,认为刑部议罪不公,阿云应当以自首减刑。自首而不减罪,则后日无人肯主动认罪,也不合疑罪从轻之例。于是朝廷命司马光、王安石等人重议此案,司马光等人仍主张以谋杀论罪,应当处死,王安石则赞同许遵。
  司马光等士大夫大都是赞同男尊女卑、包办婚姻的,他们对阿云有的只是痛恨而无任何同情心,认为以妻杀夫,罪加一等,因而坚决主张判阿云死罪。王安石则对阿云非常同情,认为阿云虽是谋杀,但受害者并未致死,而且阿云有自首的行为,应当从轻减刑。王安石依照刑律对司马光等人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将此案定为谋杀致伤,因自首减二等,使之免死。神宗因王安石所言既与律合,又为犯罪者开了一条自新之路,便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将此定为律例,使凡是本人自道者皆为自首,减二等论罪。
  王安石主张依法办案,坚决反对妄以人情改变律令,在这方面他有时显得十分固执,不近人情。据说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少年获得一只善斗的鹌鹑,他的同伴求之不得,便自恃二人交情深厚,硬将鹌鹑拿走了,结果少年一气之下,追到门口将他杀了。开封府判少年死罪,王安石却对此不服,指出按照法律,无论是公然抢夺还是暗地窃取,都以偷盗论罪。朋友不与却硬将鹌鹑抢走,就是劫盗,故少年追杀之是捕盗,虽死勿论。此事闹到上面,审刑院、大理寺都认为开封府的判决正确,王安石的意见不足取,诏令王安石谢罪,但他却拒不认错。
  这一故事出自其政敌之口,真假难辨,很有可能是用来攻击王安石执拗、不近人情的杜撰。即便是真的,也只能说明王安石是一个严格依法、死抠法律条文的认真得近乎固执的人。少年因小事杀人固然不对,但对方确实是公然抢劫,以盗论处并无不妥。按照当时的刑律,捕盗确实无罪。假如当时也有辩护律师一说,王安石的辩驳确实十分有力。有司定之死罪,是因为二人平时关系亲密,强取者只当是朋友之间的玩笑,并不认为是劫盗犯罪,也没想到会遭追杀,开封府便认同强取者的想法,不认为是劫盗,这样少年的行为便成了故意杀人了,故罪当死。其实开封府及审刑院、大理寺的看法是有偏颇的,不能单方面认同强取者的看法,难道朋友之间就可以硬夺硬抢吗?或者说只是一只斗雀,朋友拿去玩玩何妨,何必因此杀人?其实一只鸟同样是个人财产,也是拿钱买来的,硬拿就是抢劫。王安石的固执只是说明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判案,不可随便掺杂人情因素。
  王安石还主张大量培养法律人才,让一批懂法知法的专门人才担任执法者。他认为法学是一门专门的学问,而且是与百姓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大事,让那些只通过诗赋考中进士的人做官审案,等于是问道于盲、草菅人命。因此他在当政之后,便添设了“明法”科,考试律令、《刑统》大义和判案,后来又规定所有考中进士和各科的人都必须再参加一次“律令大义或断案”的考试,合格者才委任官职,这是因为中进士和各科者都有可能出任地方官,而地方官大都得负责审案,让不懂法的审案,就根本不可能公平判决。
  王安石重视法律,大力培养法律人才,主张官员必须知法,这本是一件大好事,却遭到守旧派的冷嘲热讽和肆意破坏。苏轼做诗言“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对此大加嘲讽。在他们心中,王道胜过霸道,尚德胜过尚力,礼治胜过法治,甚至连刑名法术的字眼都是罪恶、是他们这些君子耻于道及的,仿佛治国根本用不着法律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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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度(4)
苏轼无权,只能发发牢骚,而司马光一上台,就在科举方面首先废除了明法一科。司马光的理由很简单,他称律令是当官的人才需要了解的,没必要让普通的士人预习。也就是说,只有统治者才有必要、有资格知法懂法,百姓是不应当知法懂法的,免得他们钻法律的空子。他还称“能知道义,则自与法律冥合”,道司马光手书义就是法律,不需要专门学习,这显然是以道德取代法律的陈旧观点。他对法律本身也表示不满,认为学习法律,就是“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如此没当官时就已经变得刻薄,从政之后又怎么可能成为好官循吏?因而设明法一科,不利于“长育人才,敦厚风俗”,理当罢去。
  看来司马光根本就不懂法律,大概他还以此为荣,因为在他心目中,法律不过是刻薄小人所为的罗致他人罪名、惩罚他人的丑恶之事,一学法就会变坏,一执法岂不更糟?按照这种理解,法律根本就没必要设置,监狱应当统统废除,光谈诗书礼乐就行了。只要不谈法律,风俗就会越来越敦厚,官吏就会越来越循良,犯罪现象就会不复存在。当然司马光本人也没有幼稚到这个程度,他上台后并未停止对内镇压,只是不愿意承认。
  从字面意义上看,王道绝对胜过霸道,尚德绝对高于尚力,礼治当然超过法治(这里的法主要指刑法),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希望当政者是尧舜,使百姓享有最大的自由,根本感受不到上面还有统治者;也希望生活在一个完全没有暴力、没有强制的社会里,更盼望没有犯罪、没有监狱,所有的人都是温文尔雅、和和气气。然而这一方面要建立在人人性善的基础上,另一方面也只是人们美好的理想和未来的目标,因此它也许永远只是一个设想,无法变成真正的现实。
  儒家最大的缺点也许就是将理想当成现实。假如人人都性善的假设真的不是假设,也许就应当只要王道、不要霸道,只尚德、不尚力,只讲礼治、不要法治。但在现实社会中,对于十恶不赦、不可理喻的坏人讲王道无疑是对牛弹琴,对他们无论怎么教化都不会有用,对这些恶人大讲王道礼教,就等于是纵容犯罪。腐儒(可惜在当时的儒士中占多数)不管现实是否符合他们的理想,只把理想当现实,并且在这方面表现出了惊人的固执和自信,因此总是大谈王道德治,对他们的教化能力盲目推崇,不愿承认世上确有化导不了的恶人。
  儒家另一个缺点就是重名轻实。既然王道比霸道好听,尚德比尚力高尚,礼治比法治温柔,干脆就对后者羞于道及,仿佛一提刑罚就刻薄寡恩,就会败坏风俗,一谈德教就温柔敦厚。然而他们并不是真的愚蠢到要废弃刑罚,只是要心照不宣,可以做,不能说。这就使儒家显得极其虚伪。如司马光之辈,一方面推崇礼治德教,俨然君子,但对包办婚姻的牺牲者阿云却毫无同情心,非要置其于死地,因为在他们心目中,阿云以妻杀夫,犯了纲常礼教,非要重惩不可,对触犯礼教者不可以礼教化之,这就是腐儒的逻辑,一到事实面前,就足以显出礼教的虚伪与残酷。
  王安石则主张二者并重,不可偏废。他缩小了王道与霸道的距离,认为此二者皆是讲仁义礼信,只不过一是发乎内心,自然而行;一是以之为名,示之以仁义礼信而已。在他当政初期,即改变旧制,主动参与刑名。按照旧制,刑事案件只归审刑院、大理寺处置,位在中书省的宰相、副相不加过问,这并不是司法独立,而是表明对刑名不甚重视。在他出面过问刑事案件时,宰相曾公亮不以为然,王安石则据理反驳,认为如果审刑院、大理寺用刑不当,中书就应当过问,不仅中书应当过问,遇到重大案情,众议不决时,中书还应当上奏皇帝,听候圣裁。他主张由帝王亲自过问刑名,表明他对刑名十分重视,也是对腐儒轻蔑法治进行的有力还击。
  王安石认为必须直面现实。现实既然是有善有恶,法制就应当有赏有罚。在《尚书新义》中,就有“敢于殄戮,乃以乂民。忍威不可讫,凶德不可忌”之语,主张对民应有恩有威,对坏人该杀就杀,不必忌讳其有凶残之名。这本来是大实话,也是治国应当推行的制度,却被后世儒者大加贬斥,说这有害礼教。是不是道学家当政之后就唯德无刑、民免诛戮了呢?其实不然,明清之世程朱理学大盛,结果更加专制,文字狱大兴,百姓动辄得咎,看来可以做、不能说就是作为封建统治工具的理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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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度(5)
王安石在法治方面的思想即使以今天的标准来看,也大都是合理的,可惜当时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重重障碍,无法贯彻下去,更不能持久,因而其合理性和进步性无法得到进一步的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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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流俗开战(1)
王安石早就意识到变革会面临巨大的阻力,特别是观念上的交锋会十分激烈,因此他一开始就做好了向流俗开战的准备,并且鼓励神宗不要打退堂鼓,要急流勇进。在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春天的一次谈话中,王安石对神宗说:“陛下方以道胜流俗,与战无异。今稍自却,即坐为流俗所胜矣。”
  王安石认识到,变法既是国家与垄断阶层之间的利益之争,又是代表自由创造精神的新思想与陈腐、落后、保守的旧思想之间的观念之争,无论是哪一方面都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战争,并无调和与回旋的余地。王安石很清楚,敌我双方实力相差十分悬殊。表面看来,革新派处于一个有利的位置——有皇帝坐镇撑腰,有王安石统领中枢,掌握着中央大权。而且王安石的学问在当时无人能及,新派骨干绝大多数都是既有吏才、又明经术的务实的学者,而新学是集诸家之粹的体用合一的经世致用之学,较之于陈旧的儒家学说有明显的优势。其实不然,神宗革新的热情很高,除旧的魄力有限。虽然他是革新派的坚决支持者,但又不能将之完全归属于革新派阵营之中,因为他其实是凌驾于革新派与守旧派之上的调和者、统帅者,而保守派的阵营是极为强大的,除了神宗之外,皇族贵戚绝大多数属于这一阵营,其中更是集中了大多数上层官僚和大地主、大商人,这个阵营有权有势,在政治、经济、舆论上都处于垄断地位;保守派所代表和奉行的旧观念则更是根深蒂固,在这方面其垄断地位比其权力的垄断更加可怕,由于其观念的基础是统治中国思想界已然千年的儒家思想,因此在事实上是很难动摇的。
  王安石面对这场实力悬殊的战争表现出了大无畏的战斗精神。首先他认为这是一场正义的战争,是以道胜流俗、以自由胜垄断、以公平胜特权。革新派站在真理与正义一方,不是为了谋求个人私利,无私者当然无畏。他还意识到,历史进入一个关键时期,中华民族和大宋王朝已经到了非变不可的紧要关头,如果改革能够顺利进行,能够冲破垄断阶层与陈旧观念的重重阻挠,就会使社会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就会迎来经济初步繁荣的新时代,不仅会实现富国强兵的首要目标,还能完成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脱胎换骨的大变革。反之,如果改革失败,中华民族与大宋王朝就会迅速衰败下去,非但不能发展壮大,恐怕连生存都无法保证。在四夷强盛、国势日衰的情况下,单纯的保守是根本守不住的,只能是迎难而上,知难而进。
  在敌我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弱小的一方要想取得胜利,一要靠谋略,二要靠勇气。两军相遇勇者胜,勇气往往是以弱胜强、以少胜多的法宝。王安石在这方面确实表现出了百折不挠、一往无前的精神,面对重重压力,面对保守派气势汹汹的围攻,他如同中流砥柱,巍然屹立,使得改革的战车战胜重重阻挠,坚决向前。
  王安石清醒地认识到,保守派是极为顽固的,想让他们支持改革无异于与虎谋皮,是根本行不通的。假如对保守派妥协退让,谋求他们的允许,改革也就不再是改革了,只能成为不疼不痒的小打小闹,起不到任何作用,最终会走向失败和流产。保守派也绝对不会因为改革派的退让而将心比心,各退半步,他们会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地攻击改革运动,直到将其彻底扼杀。
  在双方实力均等的情况下,一时的妥协还不会造成太大损失,不会打破局势的均衡,但在实力悬殊的条件下,弱小的一方稍有退步,就等于宣告死亡。因为弱方取胜主要靠的是气势,一旦气势上被比了下去,就可能全无胜机,甚至会导致速败、惨败,再不可能有翻身的机会。因此,王安石主张坚定不移地推行改革,决不妥协退让,对于反对改革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势有多大,同党有多少,都不能受其左右。
  王安石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表现出了强烈的自信和无坚不摧的勇气,他也经常以此鼓励神宗。然而神宗对于改革可能会遇到的阻力准备不足。也许他的优点是能够广泛听取不同意见,但由于自信不足,他不是通过听取不同意见来修正改革存在的问题,而是经常动摇不定,往往为异论所动,对改革本身产生怀疑,随时准备向后转。这就使得保守派有了可乘之机,不时通过各种渠道向神宗诋毁改革及改革者,试图阻挠改革的步伐。
  

向流俗开战(2)
神宗总希望两全其美,一方面能让改革顺利推行下去,一方面又不会受到太多的反对。他想走一条阻力最小的改革之路,但事实上,这在当时是走不通的。由于神宗虽然立志改革,但在如何改革方面缺乏明确的认识,并非“术素修而志素定”,因而容易动摇。在青苗法受到韩琦等一批位高权重的大臣的反对时,神宗甚至决定废止青苗法。幸而在这一决定并未正式颁行时,神宗又幡然悔悟,否则新法及整个改革运动就会胎死腹中。其实韩琦并非完全反对新法,只是觉得行之过急,应当按原计划先在部分地区试行,待行之有效再推行全国。而且放贷可能会遇到借时容易还时难的问题,一方面会亏欠官本,另一方面可能不得不“行刑督索”,并勒令有关人员同保均陪,导致扰民害民。韩琦的看法中包含着合理的因素,完全可以吸收,以防止或减轻可能出现的问题,但韩琦总的看法是自相矛盾、目光短浅的。如言贷钱不应取息,否则就是取利于民,又言恐百姓愚昧不虑久远,好借难还。如果完全发放无息贷款,百姓不是更会竞相借贷而不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吗?神宗既不能发现韩琦之言的荒谬不足取之处,又不能正确吸收其合理的一面,反而以为韩琦是真忠臣,抓住了新法害民的本质,竟然要废止青苗法。这表明神宗的性格与见识都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以此推行改革自然会疑虑重重,犹豫不决。
  由于神宗缺乏与流俗坚决斗争的决心与勇气,甚至立场不稳,有时还会站在流俗一边与改革派为难,这就迫使王安石不得不以更大的决心与勇气向流俗开战。由于神宗年纪尚轻,学术不明,缺乏自信,一见有许多人反对便以为变法有问题,王安石则力言流俗不足顾,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流俗表面上人多势众,不可一世,但大都是目光短浅之辈,只贪近利,并无远图,如果一任流俗,则一事无成。
  王安石在《尚书·周书·大诰》的注解中指出:
  武庚,周所择以为商臣;二叔,周所任以商事也,其材似非庸人,方主幼国疑之时,相率而为乱。非周公往征,则国家安危存亡,殆未可知。然承文、武之后,贤人众多,而迪知上帝以决此议者,十夫而已,况后世之末流?欲大有为者,乃欲取同于污俗之众人乎?
  武庚是周王室选择以为亡商之后的,管叔、蔡叔是周王室任命以监管武庚的,按说他们都不应该是庸才。但他们却在成王尚少、主幼国疑之际相率为乱,如果不是周公亲自往征,则周室的安危存亡未必可知,很有可能就此覆灭,因而出征是理所当然的。经过文王、武王两代圣王的教化培育,周室贤才众多,然而能够知乎天命,顺乎人心,同意派兵出征的才不过十人而已,当时有见识的人尚且如此之寡,何况后世末流之人呢?想大有作为的人,如果试图博得见识低下、人格卑污的流俗之人的赞同与支持,绝不可能有所成就,甚至会导致国家危亡。
  王安石借题发挥,说明有真知灼见者永远是少数,如果非要事事从众,那就不仅一事无成,甚至还会亡国灭种。王安石又在《尚书·虞夏书·大禹谟》的注解中指出:“咈百姓以从先王之道则可,咈百姓以从己之欲则不可。古之人有行之者,盘庚是也。盖人之情,顺之则誉,咈之则毁,所谓‘违道以干百姓之誉’也,既咈百姓以从先王之道者也。”违背百姓的欲望,强制以从先王之道则可,强迫百姓以王者一己之私欲则不可。盘庚就是古代强制百姓顺从先王之道的典范,他在做出迁都的正确决定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反对,但盘庚不为所动,坚持不改,终于使商朝更加兴旺发达。常人之情,顺之就会赞誉,逆之就会诽谤,如果不论是非,一味从众人之欲而违背先王之道,以求获得众人一时的赞扬,就是沽名钓誉,是不可取的。因此应当顺从真理,推行先王之道,以合乎国家和民众的整体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
  王安石反复说明流俗不足为虑,主要是为了打消神宗的疑虑,使之更加坚定地推行新法。他对神宗总是与流俗划不清界限也表现得很不客气,多次提出严厉的批评。在《熙宁奏对日录》中,王安石记载了他和神宗的一次谈话:
  

向流俗开战(3)
……譬如运瓮,须在瓮外方能运,若坐瓮中,岂能运瓮?今欲制天下之事,运流俗之人,当自拔于流俗之外乃能运之;今陛下尚未免坐于流俗之中,何能运流俗,使人顺听陛下所为也?
  王安石不愧辩才无碍之誉,他的比喻也特别新奇有趣,非常合乎力学原理。度人先须自度,自溺于渊,而欲拔人上岸,则未见其可。神宗每每陷入流俗之中不能自拔,当然无法改变流俗,使之顺乎新法、顺乎先王之道。
  由于神宗态度不够坚定,而朝廷中大多数官员又都站在流俗一边,因此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事实上是相当孤立的,但王安石并不畏惧,因为他坚信真理在手,勇者无惧。司马光在《与王介甫第一书》中以嘲讽的口气说王安石有意“力战天下之人,与之一决胜负”,其实王安石力战的并非天下之人,而是天下流俗之人、流俗之见,他也确实有力战天下流俗而胜之的勇气。
  由于敌众我寡,王安石主张立场鲜明地推行新法,对于那些不能遵守法令、刻意阻挠朝廷政令的人予以严惩。据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六记载:
  熙宁六年十一月,吏有不附新法者,介甫欲深罪之,上不可。介甫固争之,曰:“不然,法不行。”上曰:“闻民间亦颇苦新法。”介甫曰:“祁寒暑雨,民犹有怨咨者,岂足顾也!”……
  对于不能认真推行朝廷法令的官吏,王安石准备坚决惩办,而神宗却每事姑息,这是新法推行不力的重要原因。既然不履行职责、不遵守法令也不会受罚,朝廷赏罚不明,谁还会顶住地方豪强大户的压力,真正推行新法呢?神宗总是想走一条没有任何阻力、人人拍手赞同的道路,这条路又到哪里去寻找呢?所谓民间亦苦新法,主要是因为新法在某种程度上触动了大户豪强们的利益,他们自有能力将怨言传到神宗耳边,让神宗感觉民间确实对新法有怨言。王安石则引《尚书·君牙》“冬祁寒,小民亦惟曰怨咨”之语,指出即便是作为自然现象的冬天大寒、夏日下雨也会引起某些人的埋怨,欲有大作为,想没有一个人反对是根本不可能的,一有人反对就马上罢手更是不可取的,如果事事受制于流俗,就“不能一有所立,以为天下长计”。
  这段记载出自司马光的传闻,倒也不可尽信。王安石欲惩治不行新法者是真,而后半段则包含着有意的诬谤,如言神宗谓民间颇苦新法,又言王安石有意要胁迫皇帝,奏请启用章惇、赵子几等皇帝素不喜者以加强自己的权位等。司马光之意,不过是想说神宗也明白新法不便于民,只是为王安石挟制,不得不勉强从之。而王安石则一意孤行,根本不管民怨沸腾,力排异己、强行新法。
  王安石对于“能令政必行”的商鞅非常欣赏,对于反对新法者主张明正律令。据《长编》卷二百一十,当神宗对人情纷纷表示忧虑时,王安石则强调治国御众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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