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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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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往往是其行使隶属管理权的主要工具之一。因此依法制定出好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对员工进行管理所必须的。
案例
一天早上,某私营公司员工魏某突然发高烧39?5℃,其哥哥搀扶着他赶紧来到附近医院的急诊室。医生对其治疗后,为他开具了病休三天的诊断证明。魏某在哥哥的护送下,回到家中遵医嘱卧床休息。猛然间,想起还要跟公司请病假,遂以传真形式将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传到公司,向公司请假。当时,公司对此做法并没有明确答复。三天过后,当魏某病愈回公司上班时,却意外地收到了公司向他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书中以魏某未向公司提供有效的病假证明,无正当理由缺勤旷工三天为理由,根据公司《劳动规则》中〃职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连续缺勤三天以上(含三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与魏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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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三 劳动合同的特点(4)
魏某接到通知后十分委屈地向公司人事经理质问:〃我是用传真请过假的,为什么说我没请假?〃〃传真请假不算数,你为什么当时不直接就把病休证明原件交给公司?〃人事经理反问道。〃我家离单位很远,平常上班坐车需要两个小时,〃魏某解释道,〃我当时发烧39?5℃,这种身体状况不可能特意到单位来请假。再说,公司规定里只说休病假需请假,也没有说请假要采用什么样的程序。而我用传真请假也是一种请假方式呀。〃〃的确,公司制度里没有规定请假程序,〃人事经理继续说,〃但是传真过来的医院病休证明是很难判断它的真假的。〃听到这里,魏某从兜里掏出病休证明原件,递给人事经理:〃不相信你可以去医院核实,如果有假,别说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了,就是给我再重的处罚我也接受。〃〃我现在也相信你的病休证明是真的,但当时你传真过来时,公司没有见到原件,是不能认可的。〃无论魏某怎么解释,人事经理仍然认为企业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没有错。
无奈,魏某于第二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经过仲裁庭审理,证明魏某的病休证明是真实的。公司虽然在《劳动规则》中有〃职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连续缺勤三天以上(含三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该《劳动规则》从未与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过协商,也没有在公司内向员工公布过。
基于上述情况,仲裁庭认为,该《劳动规则》制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公司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权享受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的魏某因高烧需要治疗,在获得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后,可以享受医疗期。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上述程序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过错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知具体纪律而违纪的后果。该公司《劳动规则》中〃职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连续缺勤三天以上(含三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魏某无约束力;魏某确因病不便到单位递交病情证明,而向公司及时传真了相关的病情证明单,申请病假,应视为履行了劳动者请病假的一般手续。至于魏某以传真方式向公司请病假,公司未作明确答复。魏某在得不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未到公司上班,虽略有不当,但因双方未约定哪些情况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行为,加之公司未告知魏某哪些行为属严重违纪,且该企业规章制度(《劳动规则》)不是依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又没有告知劳动者,故应认定魏某休病假的行为不能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几乎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主要环节,它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从经济学角度讲,投资者追求的目标是资本利益最大化,即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所追求的目标是劳动利益最大化,即工资福利最大化和就业保障最大化。这两种目标实现之难易,在一定程度上受劳动者参与程度的左右。相对而言,职工参与程度愈低,用人单位愈有可能忽视劳动利益,甚至为扩大资本利益而牺牲劳动利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由于投资者与劳动者利益上的矛盾,这一目标完全通过投资者单方行为是不可能实现的。正因为如此,国外有些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有职工参与。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雇佣规则在提交工厂委员会讨论通过之前,不能将其付诸实施。又如,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起草或修改雇佣规则时,雇主应征求有关企业中过半数工人所组成的工会的意见,如无此种工会时,应征求过半数工人代表的意见。我国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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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三 劳动合同的特点(5)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有职工民主参与。现代企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它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且,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
另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既然对全体劳动者都有约束力,就应当为全体劳动者所知晓。因此,用人单位对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尽公示或告知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尽公示或告知义务的,规章制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印发或在主要工作场所公告、悬挂或以其他方式公示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公示后才能生效。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应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由于企业情况各异,在此只对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合法。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企业依据这些内容管理员工而发生争议,企业的行为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
(2)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甚至是某个部门制定后即实施,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3)规章制度应进行公示。许多企业的规章制度根本不为员工所知,这就使员工无所遵从,因此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否则不对员工产生效力。
(4)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补充。许多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好以后便万事大吉,但实际情况是,现行法律不断推陈出新,当时制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可能现在已不合法。因此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有关专家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法律链接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摘自《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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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一 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的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是专门介绍劳动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的。
一 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行使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经过相互选择,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并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从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行为。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劳动合同时,能够对对方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避免或减少今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均应享有知情权,并对对方进行充分了解。
劳动者作为弱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本身就有着相对的弱势,再加上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个买方市场,即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这样就使劳动者的弱势特征更加明显。比如,劳动者在求职时,为了得到一份工作,来挣钱维持自己的生计,一方面要面对众多其他求职者的竞争,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要求还得委曲求全。这种情况长期存在的话,就使用人单位滋生出一种对求职者居高临下的心态,不能平等地对待求职者。通常情况下,求职者在招聘单位的追问下,把自己全部情况如实说出后,招聘单位也本应把自己的情况详细地告诉求职者才对,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有时会拒绝告诉求职者。更有甚者,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非法欺骗或非法聘用求职者。
案例
小刚今年大学毕业,正赶上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他好不容易才获得了一个面试的机会,于是准备妥当后,来参加面试。面试的过程很紧张,面试官问了他很多问题,小刚都一一作答,他看面试官好像很满意。等到面试官问完所有的问题后,小刚也想了解一下这家公司的情况,比如,公司的业务情况、办公条件等。可是他一张嘴,面试官就一副不耐烦的样子,冷冷地对小刚说:〃我没有时间回答你的问题,你要是不想来我们公司,就请另谋高就,要是想在我们公司干,就回家等通知。你后边还有二十多个人等着面试呢,我今天上午必须面试完,怎么可能有时间回答你的问题。〃小刚只好知趣地告辞了。
针对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中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知情权,即该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综上所述,保证劳动者在就业时,充分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保证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真正享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待遇,这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今后履行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用人单位在让求职者享受知情权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知情权行使的时间是在缔约过程之中;
(2)知情权的范围是与缔结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则不属于知情权的范围;
(3)用人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应负有保证信息真实性的义务。
另外,用人单位在实行知情权的时候,要注意不要侵犯求职者的隐私权。如果侵犯了求职者的隐私权,可能会产生一些民事纠纷。现在大家的维权意识都很强,特别是对隐私权比较敏感。
案例
岳某,女,某高校应届毕业生。最近,她和其他同学一样,正在为自己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发愁。
经学校推荐,她来到某合资企业面试。
凭着自己的实力,岳某一路过关斩将,直到最后一关:与部门负责人单独面谈。应聘时常常会遇到尴尬的事件,以前媒体曾多次报道,同寝室的室友也曾遇到过类似的事情,于是岳某便偷偷带上自己的微型录音机。
提问几个一般性的问题后,中年男考官突然单刀直入:〃你有男朋友吗?〃尽管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岳某仍有些措手不及,不知如何回答才能让男考官满意,她只得硬着头皮回答:〃有。〃男考官似乎并不满足,接下来的一系列问题让岳某心慌脸热:〃你赞成婚外性行为吗?〃〃你现在与男朋友过同居生活吗?〃〃今后如果客户对你提出性要求,你选择合作还是拒绝?〃面对不断的发问和男考官那咄咄逼人的眼光,岳某只好搪塞应付了事。对岳某的回答,男考官显然不满意,意犹未尽的他居然拿起手中的尺子站起来,欲给岳某测量〃三围〃。岳某实在无法忍受,抓起背包,气愤地冲出办公室。
想到自己的应聘遭遇,岳某仿佛被强迫吞下一只苍蝇,难受至极。于是,凭借手里的录音资料,将这家企业的面试情况通过媒体曝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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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一 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2)
该案例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难道用人单位可以利用招聘的机会,随意询问或了解求职者的一切情况吗?
与一般民事合同一样,劳动合同的订立需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订立。而一旦订立,非经双方协商变更或法定原因,一般不得变更合同内容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履行。因此,订立劳动合同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劳动合同时,能够对对方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避免或减少今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合同法》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知情权作出了规定。所谓知情权,简单地说,就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缔约过程中享有知情权。
用人单位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明确知道:知情权的范围是与缔结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学历、以前的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从事具体工作有关的情况。求职者的个人隐私,则不属于知情权的范围。
上述案例中,男考官利用招聘的机会,询问和了解岳某对婚外性行为的看法和态度,超出了其知情权的范围。这些问题不但与缔结劳动合同无关,而且触犯了岳某的个人隐私。因此,岳某完全有权在面试中,拒绝回答这些问题。当然,岳某通过媒体将此事向社会曝光,也是作为弱者的劳动者,在无奈的情况下,采取的抵制、教训用人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的这种超越权限行为进行斗争的方式之一。
另外,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知情权行使的时间是在缔约过程之中,劳动合同尚未订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缔结劳动合同而相互了解对方。没有缔约意愿的人无权了解他人的各方面情况。
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要注意有关知情权的以下几个问题:
(1)用人单位履行知情权的义务必须在订立劳动合同前。
(2)劳动者履行知情权的义务必须在用人单位招用之时。
(3)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对用人单位相关的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这几个关键信息,应当予以充分的了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将这几个关键信息告知劳动者,那么,就会产生劳动者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这几个主要关键信息应当予以充分的了解。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地向用人单位告知这几个主要的关键信息,或者有虚假情况,那么,对劳动者带来的将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所以,知情权的享有必然会产生知情权的使用,即由知情权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常见的结果往往是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责任承担的划分难度比较大,比如应聘者劳动关系的状况,特别是外地人的劳动关系状况,用人单位不可能非常准确地了解。因此,为避免或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知情权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相关的信息,并予以保存,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充分的证据。
2。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双方明了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纠纷更为便利,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和社会耗损费用。因此,签订一份完备、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很重要。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能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但仍有少数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了省事,不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员工的工作内容没有一个明文的约定,全凭老板的兴趣,每天给员工派活儿,派到什么活儿,员工就得干什么活儿,员工们对此意见很大。让员工更难以接受的是,企业经济效益好时,老板还能保证发给员工曾经口头许诺过的工资数额,但效益稍有波动,就降低员工工资,使得员工十分不满,甚至跟企业产生工资纠纷。因为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在处理员工的工资纠纷时就缺乏依据,双方为此事长期争执不下,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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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一 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3)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现实工作中,某些用人单位往往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为了所谓的方便或其他目的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近,在某些地区进行的劳动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现象,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双方就可以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职工名册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或技术职称等内容。建立职工名册,对于用工管理、用工统计等都有着很大的帮助,同时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职责。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与书面形式相对应的口头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随意性大,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首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然后又根据目前国内多种形式用工的实际情况,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作出特别规定,作为例外情形。比如,近几年各地出现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国家制定《劳动法》时所没有的,对于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劳动法》没有直接规定,需要按照实际需要创制新的规定。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所具有的灵活性、简易性等特点看,《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但是,这样的规定只能是一种〃特殊规定〃,而用人单位凡是与劳动者订立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
马先生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工资很高,工作环境也不错,一切都令他满意。
但唯独一件事让马先生放心不下。那就是:进入公司工作后,马先生跟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公司领导却说:〃你是急聘进来的,公司计划要到两个月后才大批招人,现在只跟你一个人签了合同,不好管理,等到两个月后跟成批进来的员工一起签吧。〃
马先生只好等。可是两个月后,公司领导又说:〃这次招的人都是工人,工作性质跟你不一样,等到管理人员续订劳动合同时,再……〃
后来虽然马先生多次要求公司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致使马先生和该公司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过去了,公司和马先生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不难看出,上述案例中企业的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应该说,现实中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能够遵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就像上述案例中的企业那样,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使得部分劳动者在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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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一 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4)
在这个规定中,法律考虑到了企业的实际操作的需要,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这种合理的操作期限,使得用人单位如果在一个月内还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相信这种惩罚力度,足可以让用人单位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重视起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照上述规定,案例中的企业由于与马先生建立劳动关系一年后,还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马先生可以根据这一事实,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企业向自己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依法可视为自己已经与该企业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掌握和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特别要记住下列三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3.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中有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的规定。就是说,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不得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缴纳抵押金。
很多用人单位担心,由于不了解招进来的员工,万一这个员工在工作当中犯错误,给本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而这个员工又一走了之,不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用人单位该怎么办呢?所以,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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