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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下)-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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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甘博:《定县:一个华北农村社区》,第 22 页。
①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中国农村调查资料五种,江苏省农村调查》,见第 1、2 卷附录。
② 詹姆斯?W。海斯:《九龙的古老生活方式:郑沙湾村》,《东方研究杂志》,第 8 卷第 1 期(1970 年 1
月),第 154—188 页,见第 154、157 页。
③ 根岸勉治:《华南农业经济论》,第 196—197 页。
① 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经济论》,第 1 卷,第 28—31 页。
到墙周围的土地属于一个大地主,他拥有 700 亩土地,出租 670 亩,其余的自己经营。他还是
一个酒商。远离这条长墙是其他几个村庄,筑有堤坝,属于河肥西村的周家、刘家、唐家和张
家。②
从部分农民自营的农田到完全由佃户经营的农田,与大多数拥有自己土地的
农户这种混合状态,使简单的分类成为不可能,因为地区性的变化太复杂了。
③国民政府在 20 世纪 30 年代中期收集的农村统计资料表明,多达 46%的农户
拥有自己的土地,以务农为生;另有 24%的农户是半自耕农和自耕农,他们
靠其他收入来源弥补农业收入;其余 30%是劳动-佃农家庭,他们靠工资收入
弥补从租种的土地上获得的农业收入。④
大地主构成了村庄和集镇的地方上层势力的骨干。然而,他们不是永久
性的特权集团;他们的大家庭在村社中的地位很少能维持一两代人以上,然
后就被别的家庭所替代。即使在中国东南部单世系统治的村子里,某一姓的
富户最后也被同姓的其他家庭所代替。支持上层轮换的说法的实证不多,但
也的确存在。譬如当 37 个满洲村庄根据定居时间分等,而把每一等农户按他
们到达该村时的社会地位和土地占有状况,与后来 1934—1936 年进行比较
时,结果如下:对于最老的村庄,资料清楚地表明,到 1934—1936 年,地主
的总百分率下降了,自耕农的百分率上升了,而佃户的百分率也下降了。①
居住在农村社区的家庭仅有少数几户曾积累起相当多的土地;其余的或
向他们租地,或成为雇工在他们的土地上劳动。当然土地最终转手了,新的
家庭积累起土地,但是同样的租地和劳动继续着,只是由不同的农户承担而
已。有些家庭怎样能积累起土地,以后又失掉呢?
一个 10 到 12 人的大户,能够开垦和耕种 40 到 60 亩(接近 3 至 4 公顷)
的大片土地。但是要拥有土地超过几百亩(大约为 15 公顷),甚至更多,只
有巨富之家才能做到。关于这类家庭的几个实例表明,最初大多是通过贸易、
放债或者做官而致富的。他们于是购进土地,开发新地,或者从那些典当或
抵押土地以获贷款的家庭得到土地。由两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搜集并分
析的研究报告表明,19 世纪在山东的 135 户原地主中,有近 60%以前曾经是
官员或城镇商人。②这些地主家庭住在临近大运河的主要商业中心,在城市里
积累起财富,而后购买乡村的土地。他们把一些土地出租给同村的农家;其
余的他们用从周围农户雇来的劳工队耕种。这一事例大概也代表了同一时期
其他省份的情况。
富裕的城镇家庭也购买成片的土地,雇用劳力去开发,然后招来一些家
庭定居,并作为佃户去耕种。在陕北米脂县,距县城东南 8 公里,距绥德县
以南 16 公里处,有 271 个农户的 6 个小村子座落在杨家沟渠旁,渠水引自无
② 阿部良忠:《安徽土地调查日记》,《满铁调查月报》,第 19 卷第 1 期(1939 年 1 月)第 2 部分,第
129 页。
③ 研究华北这种复杂的土地租佃制度的最佳成果是东亚研究所:《有关经济的中国习惯调查报告书:华北
的租佃制度》。关于华中,见孙文裕等编:《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关于四川,见孟光宇和郭汉鸣:
《四川租佃问题》。
① 马若孟:《清代和民国时期满洲农村的社会经济变化:若干初步结论》,《现代亚洲研究》,第 10 卷第
4 期(1976 年),第 591—620 页,见第 614—615 页。
② 景甦和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见附录。
定河。其中 51 户出租土地,并且都属于马氏家族。他们一起住在一座山旁的
围墙后面。①马家的发迹人马家骆,最初于 19 世纪 20 年代末在绥德县城经营
一爿商店。他积蓄了钱,于 1833 年在米脂县城开了自己的商店。他的四个儿
子协助他,而第五个儿子当了官,并向家中汇钱。马家骆就用这些积蓄放贷
买地,并在粮食市场上做投机生意。最后他投资一大笔钱买下杨家沟附近的
土地,雇来工人加以清理,又招来一些家庭定居,并作为佃户耕种土地。以
后马氏家族出售了他们的商店,迁到杨家沟居住。在以后的 70 年里,马氏家
族的第三代、第四代儿孙放债、收租,并在粮食市场上投机。从第四代地主
马卫新的帐本可以看出,马家收的谷租和索回的贷款,每年远远超出他们家
庭所消费的粮食。他们把多余的粮食贮存起来,当市场粮价上涨到最高时出
售。1910 年以后,这个家族拥有的土地规模不变,直到 20 世纪 30 年代后期,
那时许多家庭因害怕被征用,开始出售他们的土地。
另有一些例子讲到富有的个人联合起来开发土地。在湖南洞庭湖以南的
一个城市湘阴县,附近有 10 个人在 1917 年组成了一个公司,雇用了 8000
名工人筑堤,并招来一些农户来租种土地。②一种更为普通的办法,是城里人
通过放贷获得土地然后出租,从而乐得一直充当非在乡地主。农民们被介绍
给有钱的人家,以抵押或典当田地借钱。如果不能偿还,他们的土地就成了
债主的财产。从日本研究人员所作的下列报导可以判断,袁世凯曾在 1909—
1911 年用这种大规模放贷的形式,成为河南最大的地主之一。
袁世凯在失掉权势后退隐河南,在此期间,他获得了他的土地。他用来获取大片耕地的办
法,不是从不同卖主那里以公平的价格购买,而是接受把土地作为担保贷款的附属品(入佃)。
他的土地占彰德县的 1/10,多数是用这种方法聚集的。大家也知道他的亲属和代理人也用同样
的方法获得土地。抵押给袁(出佃)土地,也就是遇到困难而需要钱的农民收到了现金,也收
到了一份签好字的契约。把土地抵押给袁的期限为三年,后来延长为八年。在这八年期间,许
多地区遭受水旱灾害,结果几乎没有农民能够偿还贷款和赎回抵押出去的土地。如果袁世凯的
亲戚和代理人接受抵押,袁氏本人,这个地主兼军阀,就用现金贷款和契约作为诱饵。他尔后
允许贷款延期,直到双方同意的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为止,这时借贷人一般都无力偿还。他通过
取得这些抵押的土地,积聚了大片耕地。①
富裕家庭,特别是在家族之内,为了保持他们土地的完整和收到可靠的地租,
通常组成一个联合会,并把他们的一些土地交由联合会安排出租。联合会则
用岁入兴建村学、庙宇或其他公共设施。有时这些地主型的联合会在一个地
方掌握的土地,比任何单个的地主还要多,正如这份 1933—1934 年的报告所
证实的那样:
在广东,地主个人的势力远没有地主协会的势力大。除去许多县政府和大量慈善机构拥有
的公共财产外,广东省耕地中非常大的一部份为地主协会占有。这些协会的土地包括学校(学
田)、庙宇(庙田)、各种私人联合会(会田)和宗族(大公田)①的土地。②
① 河地重造:《中国地主经济》,《经济年报》第 18 期(1965 年),第 48—124 页
② 《新湖南报》:《湖南农村情况调查》,第 48 页。
① 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调查部:《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惠民县第一区和平乡孙家庙》,第 62—63 页。
① ta…kungtien(大公田),即族田——译者。
在另一些地区,通过放贷或其他活动获得相当多土地的城镇家庭,把他们的
土地委托给代理人去管理。这些代理人又把土地租给各村的农家收租,向国
家交税,把部分田租收入交给城镇地主,留下他们服务所得的报酬。③
分割继承
在如此众多的农村社区里,有权势的地主阶级,也就是统治的人物,很
少能完整地保持其土地超过一两代人,除非把土地转让给家族协会。这是因
为有分割继承的习惯,即把土地和家庭财产分给儿子,尽管也为年迈的父母
提供一些养老的保证。这一习惯实行于所有的家庭,不论大小及贫富,也不
论在北方还是在南方。④这种习惯使有巨大财富的不断繁衍的大家族最终让
位,产生出接替的新家族,虽是同姓,但亲属纽带较弱。一位日本学者分析
了华北农村有关分割继承的资料后说:
中国人的家,在经济、社会甚至精神上,基础都是很脆弱的——这样的基础似乎在逐渐瓦
解。它的根本原因,看来在于家庭不和的事例很多,以及生活条件恶化,正是这些原因通常引起
分家。然而……家庭不和和生活条件恶化,实际上被用来作为分家的机会……平分家产的动机十
分强烈,足以引起和制造兄弟、妯娌之间的争执,而后导致分家。①
如果农民和地主都坚信平分财产的原则,加上强调敬祖和孝顺的其他准则,
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显然,如引文所表明的那样,受到支持的权利,或
认为分割家庭财产是正当的规范,必然为许多家庭成员提供制造家庭分裂的
理由。这必然引起分家。但是即使分割继承为家庭内部纷争提供理由,那么
多纷争为什么会开始呢?虽然这个问题还没有引起学术上应有的注意,但基
于最近对台湾农村妇女的研究,已有几种可能的解释,其中之一指出纷争的
有力根源。一位作者玛杰里?沃尔夫证实,台湾的女子当进入夫家时,就为
建立她们自己的母系家庭感情需要所驱使。实质上这个母系家庭将是“她自
己的孩子和孙子”。年轻的新娘一旦感到她与所爱的、最依恋的人被分开后,
必须为在一个新的家庭中生存下去而斗争;这个家庭经常是由婆母支配甚至
控制的。沃尔夫进一步断言,“在很多情况下,到她这位年轻的新娘添加孙
辈时,这个母系家庭和这一户人家将几乎完全重合起来,接着将有另一个儿
媳与孤独作斗争,并开始建立一个新的母系家庭。②
当年轻的新娘在一个由婆母支配的家庭里为建立自己的地位而斗争时,
她唯一的有效斗争手段就是依靠丈夫以建立她自己紧密结合的家庭。在有两
个或更多兄弟的家庭里,他们的妻子在这个大的父系家庭里,建立她们各自
母系家庭的努力必将导致兄弟之间的纷争。最终,总有一个或几个兄弟要坚
② 陈翰笙:《广东农村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满铁调查月报》,第 15 卷第 6 期(1935 年 6 月),第
175 页。
③ 村松祐次:《近代江南之租栈》,见第 5 章。
④ 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华中农村的社会状况》,第 17—21 页。
① 内田智雄:《中国农村之分家制度》,第 413—414 页。
② 马杰里?沃尔夫:《台湾乡村的妇女和家庭》,第 36 页。
持分土地和财产。
无论分家的理由是什么,这一普遍长期沿用的习俗,使得大块的甚至小
块的土地占有分解。有些事例足以表明,为什么向下的社会流动总是出现,
并且最终削弱了富人。1930 年,满洲绥化县一户富有的农家,把 1000 多垧
(667 公顷)的地产分给 11 个儿子。①七年以后,这 11 个家庭已经售出土地
45 垧。这就意味着从父母转到儿子手中的土地减少了 5%。在河北的徐水县,
一个有地 210 亩(15 公顷)的地主,1882 年把地分给三个儿子,儿子们又将
财产分给他们的后代。②到 1940 年,他们中间共有 15 个新家庭,种地 324
亩(大约 21 公顷),而在 60 年前,一户曾种地 210 亩(15 公顷)。
家及其收入
在拥有土地的上层人物之下,是规模不同和贫富不同的其他家庭,他们
的成员也生活在一起,分享一切。③家庭或者说‘家’,是中国农村任何地方
的最小、最紧密的社会单位。就此而言,在中国城镇也是如此。费孝通曾生
动地描绘:
在农村基本的社会组织是家,一个扩大的家庭。这个组织的成员拥有一份共有的财产,共
有的预算,通过分工合作谋生。也就是在这个组织里,孩子们出生、长大,物质享受、知识、
社会地位都继承下来。④
家犹如一个合作单位而起作用。它的成员完成分配给他的任务,把收入交给
家长,平等分享处置报酬之权。主要的决定都在家长和别的成员讨论之后作
出。下面是对河北沙清村农民的访问记录,描绘出这样的家庭的功能。
“家庭的主要活动是什么?”
“种地。”
“家长、家长的妻子、长子、次子在劳动分工上是不是不同?”
“不是,他们共同劳动。”
“家长的责任是什么?”
“他管理家庭成员的劳动。男人种地,女人做家务,绣花。”
“是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员都进行田间劳动?”
“不,绝大部分仅由男子来干,但是如果人手不够,女人也来帮忙。”
“这时家长也参加劳动吗?”
“他像家里其他人一样劳动。”
“日常的劳动计划是怎样决定的?”
“家长把所有人找到一起,在吃早饭时讨论。”①每个家都由尊崇祖先和
① 岩佐舍一:《北满农村大家族分家之一事例》,《满铁调查月报》,第 20 卷第 12 期(1940 年 12 月),
第 66—95 页。
② 熊代幸雄:《华北农家之分家和土地之转移》,《农研报告长编》,第 167—266 页。
③ 牧野巽:《中国家族研究》,第 10—11 页。
④ 费孝通:《中国农民生活》,第 27 页。
① 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习惯调查》第 1 卷,第 236 页。
祭祀仪式维系的无穷链条和在它之前的另一个家联系。②虽然当一个家系终止
时,这链条有时也会中断,但父母仍教育子女崇敬这个家的某些祖先,并教
导他们勤勉节约,尊重老人,履行先人未竟之责。他们也鼓励孩子们继承祖
先之遗绪,努力“扩大财富,光耀门楣,看风水寻墓地,修建更大的宗祠,
讲究礼仪的排场,以及采取许多其他措施,期以增加生者和死者的福祉与声
誉”。③当家长把财产传给他们的儿辈时,儿辈们要用适当的仪式表示对家长
和祖宗的尊敬。积累财富,特别是不动产,能够确保举行这种仪式。它还能
够保证在儿辈把财产传给他们的孩子们以后,他们也能受到他们的孩子们的
尊重。
于是从许多方面来说,这个合作单位——家,有着强烈的动机要积累财
富。毫不奇怪,一切务农的家庭都力图培养善于理家,艰苦劳动及节俭、勤
奋等美德。每个家和家长都渴望发财致富和人丁兴旺,尽管事实上只有很少
的农户能实现这个目标。所有农民都持有的这些价值观念,是农村社会赖以
建立的基础。仁井田陞不无调侃地着重谈到,不论大小和贫富的农村家庭莫
不如此:
总而言之,从远古中国就存在产生小家庭的条件……近年来,到中国,特别是到小家庭占
优势的地区旅行过的人,看到中国农村大多数的家庭是小家庭,而人们曾设想存在的大家庭很
少。有一段时间,人们曾企图说明中国大家庭制的衰落。但是这样的理论忽略了小家庭的继续存
在,而且也未注意到小家庭和大家庭本质上都有同样的特征。这样,如果我们说,今天小家庭是
很久以前的家庭制度衰落的结果,那么,我们也可以说中国的家庭制度,两千多年以来一直在衰
落。①
为了使这种合作单位获得收入,家多方面地运用它的资源,而务农仅仅是诸
多可能之一。
家获得收入的来源,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组合。统一体的一端是地位低下
的打散工,这种工作脏而且烦,要离家,甚至要离村。其次是当小贩、伙计
和掮客,做这些事要有一点技术,地位高一些,也比较干净。他们的收入往
往并不比一个出卖劳动力的人为多,但是较高的社会地位还是有吸引力的。
统一体的中间是务农,不论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还是租种别人的土地。统一
体的另一端是经营土地、放债、开店、做官,或是当军官。每个家长在分配
家庭的人力资源时,必须从这些不同的收入来源中作出选择。虽然某些工作
收益比别的工作多,但每项工作的社会代价——工作的远近、地位、清洁状
况、艰苦程度和风险——也必须仔细考虑。
到 20 世纪第二个 25 年,农民家庭为他们的孩子选择职业时,似乎已有
了很清楚的顺序。最高是当官,甚至从军;其次是从事企业;而后是务农;
接下来是当劳工,从按月计算或逐日计算干农活到做家庭仆役。费孝通在报
告中提到,家长通常试图至少培养一个儿子成为官员或军官。①林耀华研究了
福建省的两个家庭,记述了黄东林要与他的姻兄弟合作开店,而不是在田里
② 许烺光:《在祖宗荫庇下:中国农村的亲属关系、人格和社会流动》,见第 9— 10 页。
③ 同上书,第 249 页。
① 仁井田陞:《中国之农村家族》,第 151 页。
① 费孝通:《中国士绅:城乡关系论集》,见第 4、5 章。
帮工。商店终于兴旺起来,他得以为他的家庭建一幢新屋。②一些家庭积累了
相当多的土地后,开始出租部分土地、放贷和从事商业活动。③如果我们根据
农村家庭的财产来划分它们的等级,我们发现在较穷、较小家庭的收入中,
从低下的、风险大而报酬少的收入来源——它们全然与务农无关,或弥补他
们很低的农业收入——之所得,总是占有很高的比例。④拥有的土地多于维持
家庭生活的家庭,把他们的资源较多地用于农业,而很富有的家庭通常从事
商业活动,不是去耕种自己的土地。⑤
只是当个别的家庭能从其他家庭得到某种不足的资源时,它才能按照自
己的愿望去分配其资源。这就需要家庭之间的安排——通常是在亲戚关系的
基础上。我们已经看到怎样通过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协议——有关出租或佃入
土地,借贷农业资本,借出和贷入现金,以及雇用或提供不同期限的劳力等
等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同意——达成的安排。在台湾的家庭之间的契约,经初
步考虑,与晚清和民国初年大陆家庭间的抵押和典当土地以及出租和佃入土
地的契约,看来十分相似。①家庭总是在废除旧的契约,又和不同的家庭订立
新的契约。总之,农村家庭间的私人契约安排,是为获得不足资源所优先采
用的办法。
家的合作形式
农村家庭在村里谋生并不单靠契约,他们还互相合作。这类合作名称各
不相同,在某些村社很普遍,但在另一些村社则否。合作采取两种不同的形
式。②第一种只包括少数农户,他们在季节性需要最紧迫时,短期共用他们的
土地、劳力或农田资本。这种形式的合作出现在朋友和亲戚之间,时间短,
通过相互同意而终止;在乡间每个地方都有这种形式存在。第二种形式包括
一个村子——有时是几个村子——的许多农户,他们组织起来,并承担某项
事业的费用。例如看守庄稼——这在中国北方很普遍——或者组织村防团。
后者对所有的村来说,在法律和秩序崩溃时,是共同的活动。还有合作加工
农作物,例如甘蔗,特别是在广东和台湾南部。但是,需要大规模合作的最
重要的活动可能是抗旱治水,包括防洪蓄水和灌溉。
农村治水的组织有两种类型。有些并入规模巨大的系统,由负责维护大
河堤坝的公职官员管理。第二种类型由一个或几个村级组织构成,只为自己
村社的农户服务。这两种类型的组织有某些共同特征。参加者都是有土地的
农户;他们分配费用和利益的原则,是根据每个农户拥有的土地量(土地少
的家庭贡献少一些,收益也少一些);他们由一个包括有经验的农民治水人
② 林耀华:《金翼:中国家族主义的社会学研究》,第 25—35 页。
③ 费孝通和张之毅:《乡土中国:云南农村经济研究》,见第 27 章。
④ 马若孟:《中国的农民经济》,第 153—158 页;见本书第 5 章。
⑤ 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 辑,第 319—332、333—336、343—367 页。
① 陈张富美和马若孟:《习惯法与中国清代的经济增长》,《清史问题》,第 3 卷 第 5 期(1976 年 11 月),
第 1—32 页。
② 马若孟:《传统农业中的合作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力耕作中的含意》,载 珀金斯编:《从历史角度
看中国近代经济》,第 261—278 页。
员体系管理,轮流履行自己的职责。①森田明在对清代治水情况的权威性研究
中,总结了六个以上省份的治水经验,这些经验也沿用到民国时期。
在河北邢台县,为了利用河流,在这个地区建立了两个治水组织。这两个组织以水闸作为
治水的标准单位。每座水闸的职员都是拥有土地的农户;他们被称为连户。因为这些农户支付
了修理水闸和供水渠道的费用,交税,还提供了无偿劳动,所以他们参加治水的管理,他们也
得到用水的利益。即使在绥远和山西也有由水浇地主人组成的治水组织,这些农户和上面提到
的农户一样,也是土地的所有者。这些有土地的农户提供建设和维修治水设施所需要的劳务。
他们灌溉土地的用水量,按各户拥有土地的多少来分配(按地亩浇水)。管理这些治水组织的
基本原则——诸如职员是拥有土地的农户,他们根据拥有土地的量分担费用和分享利益——与
华中、华南的治水组织并无二致。②
当然,在农民能被引导到把他们的资源用于这类事业之前,他们必须了
解利益会超过费用。局外人对农村合作的潜在利益所做的估价可能与居民十
分不同,后者习惯地忽视某些费用。但是不管怎么说,合作在农村生活中起
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使农户得以共享不足的资源。在这方面,它所起
的作用与家庭间的私人契约是一样的,即它能使他们用其资源得到比其他办
法更高的收入。
① 马若孟:《近代中国的经济组织和合作:河北省邢台县的水利管理》,载《中 国之政治与经济:故村松
祐次教授追悼论文集》,第 189—212 页。
② 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第 399 页。
农业的商业化
到 20 世纪初,铁路修建了,口岸城市也扩大了。这些发展对农民来说,
意味着新的机会。但是在 20 年代早期,正当农业资源的新供应(美国棉花种
子及化肥等)出现,农民的观念开始变化时,农业遇到了第一次大危机。结
果,这些新的投入在内地依然很少,并且难以看见,没有真正影响到大多数
农村。
然而,在这个短暂时期里,贸易的增长和作物的专业化造成了上市剩余
农产品的增长。二者是运输的急剧改进促成的。在 1894 年至 1911 年间,铁
路路线增加了 26 倍。与此相对照,1911 年至 1927 年间仅增加 35%。①铁路加
速了远距离交货,侵害了水路和陆路运输,在某些地点的许多定期集市消失
了。②铁路不仅使经传统运输到口岸城市的贸易路线改道,而且还把新的货物
带进内地,并为海运收集农产品。
对上市剩余农产品的新的需要,首先来自对外贸易。农产品的出口在
1890 年到 1910 年间,比别的时期增长更快。在 1876 年到 1890 年间,粮食
和经济作物出口总值仅分别增长 26%和 38%。③但在 1890—1905 年期间,相应
的数字为 300%和 600%。到 1911—1915 年,粮食作物出口年增长率为 12%,
而经济作物出口年增长率为 11%。然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到 1930 年间,所
有出口总值的增长率每年仅为 4.8%。④
新的需求,其次来自大、中城市的扩大。在世纪之交,多数大城市的人
口仍不足 25 万。在 1900—1938 年间,住在超过 10 万人的城市里的城镇人口
年增长率约 2%,而中、小城市增长率更快一些。①在 20 世纪 30 年代至 40 年
代,除了作为省会的一些城市以外,在 1895 年至 20 世纪第二个 10 年末期,
中心城市在其开始扩张阶段,增长速度超过了任何别的时期。在这最初阶段,
城里新来的人主要是农民,特别是 18 岁至 45 岁的男性,他们是来找工作的。
②由于这些家庭的食品消费模式仍与他们住在农村时相似,在此期间城镇对粮
食的需求一直很大。③
增强的资源专业化
如果说由铁路和外贸促成的新的需求,使得更多的农民通过出售农产品
而获利,那么,在供应方面有了哪些发展使得上市的剩余农产品得以增加呢?
答案在于农民资源的专业化提高了,相关的劳动报酬也提高了。下面假设的
例子可用来阐明这样的发展。设想一种主要是农业而没有外贸的经济,其中
城镇与农村人口的增长率相同,而粮食和经济作物以一定的组合由农村销往
① 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 190 页。
② 史坚雅:《农业中国的市场和社会结构,第 2 部分》,第 211—228 页。
③ 黄炎培和庞淞编:《中国商战失败史》,后以《中国四十年海关商务统计图表 1876—1915》为书名再版
发行。
① 珀金斯:《1368—1968 年中国农业的发展》,第 155 页。
② 林颂河:《统计数字下的北平》,《社会科学杂志》,第 2 卷第 3 期(1931 年 9 月),第 385 页。
③ 关于在战后菲律宾进行类似的城镇人口构成模式观察,见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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