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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记与中国古代政治-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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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而不与人利,此其所以失天下也。”(《汉书》卷一下《高祖纪》五年)陈平说:“项王为人恭敬爱人,士之廉节好礼者多归之,至于行功赏爵邑重之,士亦以此不附。今大王嫚而少礼,士之廉节者不来。然大王能饶人以爵邑,士之顽顿耆利无耻者亦多归汉。”(《汉书》卷四十《陈平传》)郦食其说:“汉王降城即以侯其将,得赂则以分其士,与天下同其利,豪英贤材皆乐为之用。项王于人之功无所记,于人之罪无所忘,战胜而不得其赏,拔城而不得其封。非项氏,莫得用事。为人刻印玩而不能授,攻城得赂,积财而不能赏,天下畔之,贤材怨之,而莫为之用。”(《汉书》卷四十三《郦食其传》)两人性格如此,一则享有四海,一则不能保其首领。由此可知人主所恃者为刑赏,而非仁义。要是欲行小善,借以取得天下,更是痴人梦想。
作者不是反对道德,道德是无人反对的。作者所不敢同意的,乃是人主治理国务,不依法律,而依道德之说。道德是律己的,法律是律人的。人主对己,固然要以道德自勉,对人却不能单用道德勉励。颜回屡空,一箪食,一瓢饮,衣褞袍,居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这是道德行为。人主对己,固然应该一箪食,一瓢饮,对人却不能不希望大众都有玉粒珍馐;对己,固然应该衣褞裙,对人却不能不希望大众都有美服华裙;对己,固然应该居陋巷,对人却不能不希望大众都有高屋崇宇。管子说: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能佚乐之,则民为之忧劳。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能存安之,则民为之危坠。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故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管子》第一篇《牧民》)
天天希望大众同颜回一样,一箪食,一瓢饮,衣褞袍,居陋巷,是以圣人之所难,而望众人为之。倘若自己衣则哔叽,食则鱼翅,住则洋楼,行则汽车,而乃要求大众忍受苦痛,冬暖而儿号寒,年丰而妻啼饥,则不谈道德还可,一言道德,只有引起大众反感。
我研究汉宋学说,以为汉学所注意的,是治国平天下之术,而非修身齐家之道;宋学所注意的,是修身齐家之道,而非治国平天下之术。汉学注意治平,并未忘记修齐之道;宋学注意修齐,而却忘记治平之术。降至明代,为人主者乃更进一步,要求人民修身齐家,以供他们治国平天下之用。政有不理,则曰非我之罪也。有治平之权,而不负治平之责,则连宋学都没有念通了。修齐之说创自儒家。汉武帝“罢黜百家,表章六经”,然究其实,武帝并未实行孔孟主义,更未曾重用儒生。当时四夷未宾,制度多阙,上方欲用文武,求之如弗及,故曾下诏征求跅弛之士,待以不次之位(《汉书》卷六《武帝纪》元封五年诏)。儒生不过董仲舒(治《春秋》,位至丞相)、公孙弘(学《春秋》杂说,位至丞相)、兒宽(治《尚书》,位至御史大夫)三人,而三人又皆“明习文法,以经术润饰吏治”(《汉书》卷八十九《循吏传·序》)。宣帝曾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汉书》卷九《元帝纪》)道德是用劝戒之言,劝人为善,戒人为恶。但是劝戒之言只可与上智者语,不可与下愚者言。上智者寡而下愚者多,所以道德观念常至于穷,于是宗教方面就济之以天堂地狱之说,政治方面又济之以刑赏。刑所以吓人,赏所以诱人。诱之以名利,赏其为善;吓之以刑狱,罚其为恶。赏是人人所爱的,刑是人人所畏的。这个爱畏情绪便是政治能够施行的心理条件。人主蔑视这个心理条件,一切作为必至徒劳无功。反之,人主若能利用人类爱畏之情,诱之以所爱,吓之以所畏,必能驱使干部推行政令,又能驱使人民奉行政令。管子说:“明主之治也,悬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管子》第六十七篇《明法解》)又说:“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同上)“夫慕仁义而弱乱者三晋也,不慕仁义而治强者秦也”(《韩非子》第三十二篇《外储说左上》)。“秦国之俗,贪狠强力,寡义而趋势,可威以刑,而不可化以善,可劝以赏,而不可励以名”(《淮南子》卷二十一《要略》)。风俗如斯,而建设中华民族大一统的国家者不是三晋,而是秦。何以故呢?商鞅变法,知顺秦民之性,用严刑以威民,立重赏以励民。刑赏者人主之二柄也。韩非说:“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韩非子》第七篇《二柄》)孔子为鲁大司寇,摄行相事,必杀少正卯,而毁三孙之城,何曾专讲仁义惠爱。“世之学者说人主,皆曰仁义惠爱而已矣。世主美仁义之名,而不察其实,是以大者国亡身死,小者地削主卑。故善为主者,明赏设利以劝之,使民以功赏,而不以仁义赐;严刑重罚以禁之,使民以罪诛,而不以爱惠免。是以无功者不望,而有罪者不幸矣”(《韩非子》第十四篇《奸劫弒臣》)。这是治国的道理。“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此系做人的道理,二者应有区别。
说到这里,阅者将提出抗议,以为文不对题。但是,阅者须知本书不是以文艺的眼光,批评《西游记》;也不是以考证的方法,研究《西游记》,而是借用《西游记》的情节,借题发挥,说明政治的道理。唐僧西行取经,其功业之伟大不在汉高祖、唐太宗之下,而百灵下界,一路遇到妖魔,其成功的艰难比之汉高祖、唐太宗之与敌人搏斗,似有过而无不及。自古成大功立大业者无不克服无数次的艰难,而这艰难又常是阻碍了成功之路,不能逃避而只有克服。“哪方有火?东方南方北方俱无火。哪方有经?西方有经。有经处有火,无经处无火”,这确实是“进退两难”了。而唐僧仍说:“我只欲往有经处去。”(第五十九回)即欲往有火处去。雄心勃勃,而又不避危险,这是古来立大功成大业者必需的条件。秦末,陈涉起事,“郡县多杀长吏以应涉。沛县父老共帅子弟,杀沛令,开城门,迎高祖,欲以为沛令。高祖曰‘此大事,愿更立可者。’萧(萧何)、曹(曹参)等皆文吏,自爱,恐事不成,后秦种族其家,尽让高祖,高祖乃立为沛公”(《汉书》卷一上《高祖纪》秦二世元年)。
第三部分 孙行者与紧箍儿第12节 孙行者劝唐僧收起善心(2)
高祖有取天下的雄心,而又不惜孤注一掷。萧、曹文吏,虽有兴邦佐国之才,而畏首畏尾,不敢冒险,只能因人成事。唐僧跋履山川,逾越险阻,其有取经的雄心,谁都不能否认。然要实现雄心,必须克服艰难,这个艰难是现实的,而非念念《多心经》(第十九回),就可了事。换言之,须有具体的实力,绝非抽象的观念所能解决。佛门弟子本以慈悲为怀。唐僧敬重三宝,富贵不能动其心,威武不能屈其志,只因有了好“善”之心,却延搁了许多前程。韩非说:“好恶见,则下有因,而人主惑矣。”(《韩非子》第三十四篇《外储说右上》)妖魔“因”唐僧向善之心,遂设圈套,使唐僧坠入其中,而不之觉。“尸魔三戏唐三藏”(第二十七回),孙行者谓其“一心向善”,故有此灾(第三十二回)。银角大王说:“我看见那唐僧,只可善图,不可恶取。若要倚势吃他,闻也不得一闻,只可以善去感他,赚得他心与我心相合,却就善中取计,可以图之。”(第三十三回)红孩儿说:“若要倚势而擒,莫能得近,或者以善迷他,却到得手。但哄得他心迷惑,待在我善中生机,断然拿了。”(第四十回)对这妖精圈套,孙行者劝告唐僧:“师父,今日且把这慈悲心收起,待过了此岛,再发慈悲吧!”(同上)姹女求阳之时,孙行者又警告唐僧:“师父要善将起来,就没药医。”(第八十回)一路遇到魔障,而均为“善”所迷,中了妖精圈套。商鞅说:“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商子》第十四篇《修权》)韩非说:“君无见其所欲,君见其所欲,臣将自雕琢。君无见其意,君见其意,臣将自表异。故曰去好去恶,臣乃见素,去智去旧,臣乃自备。”(《韩非子》第五篇《主道》)昔者,燕王子哙好名,欲为尧舜,而以子之为贤,让之以国,遂致齐师来伐,兵败身死,此人主好名,人臣饰贤以要其君之例也。汉代取士有选举之制,所谓选举是乡举里选,采毁誉于众多之论。但是一般民众哪里有评判的能力,因之核论乡党人物,就有待于当地的名流,汝南月旦评可以视为一例(《后汉书》卷九十八《许劭传》)。凡人能够得到名流赏识,无不身价十倍,如登龙门(《后汉书》卷九十七《李膺传》)。一般士子遂矫饰其行,以邀名流青睐。至其末造,沽名钓誉乃成风俗。举一例说:
许武举为孝廉。武以二弟晏、普未显,欲令成名,乃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乡人皆称弟克让而鄙武贪婪。晏等以此并得选举。武乃会宗亲泣曰:“吾为兄不肖,盗声窃位,二弟年长,未豫荣禄,所以求得分财,自取大讥,今理产所增三倍于前,悉以推二弟,一无所留。”于是郡中翕然,远近称之,位至长乐少府。(《后汉书》卷一百六《许荆传》)
既自污以显弟,复剖陈以自显,一举而兄弟皆贵,盗名窃位于兹为甚。此亦朝廷尚贤之过也。所以韩非又说:“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韩非子》第六篇《有度》)妖魔之于唐僧,固曾多方诱之,而皆不能动其心,最后诱之以善,唐僧果然坠入圈套。此即韩非所谓“人主好贤,则群臣饰行以要君欲”(《韩非子》第七篇《二柄》)之意。
更进一步观之,古来政治上成功的人往往不讲小节,有时他的行为且与“善”字相反。贾谊说:“人主之行异布衣,布衣者饰小行,竞小廉,以自托于乡党邑里。人主者,天下安,社稷固不耳……故大人者不怵小廉,不牵小行,故立大便,以成大功。”(《贾子新书》卷一《益壤》)齐桓公多内宠而霸,宋襄公行仁义而亡,这是读史者共知的事。楚汉相争之际,项羽大破汉军于彭城,汉王与数十骑遁去,“道逢得孝惠、鲁元,乃载行。楚骑追汉王,汉王急,推坠孝惠、鲁元车下,滕公(夏侯婴)常下收载之,如是者三,曰:‘虽急,不可以驱,奈何弃之!’于是遂得脱”(《史记》卷七《项羽本纪》,参阅卷九十五《夏侯婴传》及《汉书》卷四十一《夏侯婴传》)。这固然是“为天下者不顾家”,然而跋下两儿乃欲减轻载量,以便自己逃命,其忍心害理,完全为私,而非为公。诸吕作乱,太尉周勃之功最伟,而文帝即位之日,即夜拜宋昌(由代国带来的亲信)为卫将军,领南北军,借以牵制太尉周勃。俄而又徙周勃为丞相。不久,又免丞相勃,遣就国(《汉书》卷四《文帝纪》、卷四十《周勃传》),盖国有威可震王之臣,非国家之福。七国之乱,周亚夫之功最大,其结果如何。景帝说:“此鞅鞅,非少主臣也”,遂乘其子买甲盾以为葬器之时,逮亚夫入狱。此际狱吏与亚夫之对话,真是无理极了。
廷尉责问曰:“君侯欲反何?”亚夫曰:“臣所买器乃葬器也。何谓反乎?”吏曰:“君纵不欲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亚夫不食,五日呕血而死。(《汉书》卷四十《周亚夫传》)
至于武帝之杀钩弋夫人(赵倢伃),更出于深谋远虑。
钩弋夫人之子弗陵(昭帝),年数岁,形体壮大多知,上奇爱之,欲立焉,以其年稚母少,犹豫久之。后数日帝谴责钩弋夫人,夫人脱簪珥,叩头,帝曰:“引持去,送掖庭狱。”夫人还顾,帝曰:“趣行,汝不得活!”卒赐死。顷之,帝闲居,问左右曰:“外人言云何?”左右对曰:“人言‘且立其子,何去其母乎?’”帝曰:“然,是非尔曹愚人之所知也。往古国家所以乱,由主少母壮也。女主独居骄蹇,淫乱自恣,莫能禁也。汝不闻吕后邪,故不得不先去之也。”(《资治通鉴》卷二十二汉武帝后元元年)
即东汉母后临朝之祸,武帝早已看到,故欲立其子,先去其母,其忍心害理是为公而非为私。政治上的是非与伦理上的善恶有时未必一致。父仇不共戴天,而禹乃佐舜治水。兄弟应该友爱,而周公竟杀管、蔡。徒“善”不足以为政,小善只足以误国。孙行者“穿古洞,入深林,擒魔捉怪,吃尽千辛万苦”(第二十七回),积了许多经验,而后劝告唐僧收起善心。取经尚且如此,何况治国平天下!
第四部分 如意真仙不许孙行者白手来取落胎泉的水第13节 不许孙行者白手来取落胎泉的水(1)
唐僧四众经过西梁女国,唐僧及猪八戒吃了子母河的水,腹痛成胎,必须喝了解阳山破儿洞落胎泉的水,方能解除胎气。但是这个泉水是属于如意真仙的。孙行者恃其神通广大,借了瓦钵,到解阳山取水,而如意仙却说:“泉水乃吾家之井,凭是帝王宰相,也须表礼羊酒来求,方才仅与些须,你擅敢白手来取!”(第五十三回)在正史之上,庶民对于天子,而敢同如意真仙那样,主张权利,谓非给予赔偿,不得侵害的,恐怕没有。
人类对其劳力所生的结果,均欲取得之以作自己的财产,这是人之常情,古今中外莫不相同。劳力与财产在经济上本来有互相作用的关系。财产因劳力而取得,劳力因财产而提供。财产多少可以表示劳力多少,亦往往可以表示能力大小。故在财产之中乃包含有人格观念,凡破坏财产权的无异于破坏人格权。过去各国刑法常以窃盗与伤人同罪,强盗与杀人同罪。例如德国旧刑法,凡使人受轻伤者,惟于告诉之时(第二三二条),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二三条);反之,普通窃盗罪,可依职权,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四二条),使人受重伤者,处以五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二四条),反之,重大窃盗罪,处十年以下三月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四三条)。而且强盗所受的刑罚又与故意杀人,即故杀几乎相同(第二四九条及第二一二条)见Anton Menger; Nene Staatslehre; 4 Aufl。; 1930; S。 149。。即毁伤财产与伤害身体,法律上的效果是一样的。
欧洲各国受了罗马法的影响,学者均视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马凯维尼(N。 Machiavelli)主张君主专制,甚至谓君主可以不讲信谊,而使用一切奸谋诡计;但他又说:“君主绝不可侵害人民的财产。人们死了父亲,不久就会忘记;失掉财产,终身不忘。”F。 W。 Coker; Reading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rev。 ed。; 1938; p。 283。布丹(J。 Bodin)以主权属于君主,君主既有主权,所以不受法律限制,不但自己公布的法律,便是教皇制定的法律,也无妨束之高阁。但他又谓君主的权力应受自然法的拘束,例如个人的财产权是根据自然法而设置的,所以非经人民同意,不得征收租税H。 Cunow; Cie Marxsche Geschichtts; Gessellschafts und Staatstheorie; Bd。 1; 4 Aufl。; 1923; S。 64。。学说如斯,其表现于法律之上者,例如英国的大宪章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既禁止官吏强取人民的粮食、器具、马匹、车辆了,而第三十九条又说:“自由民除非领主依法审判,并遵照法律规定之外,不得没收其财产。”关于大宪章原文,请阅C。 Stephenson and F。 G。 Marcham; Source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1937; pp。 115…126。美国的《独立宣言》虽然只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乃上帝给予吾人的权利,不可让与。人类设置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这种权利。”G。 Jellinek; Die Erklⅲ黵ung der Menschen und Bürgerrechte; 4 Aufl。; 1927; S。 11。而未曾明白提出“财产”及“所有权”的观念。然独立时代各邦所发表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或《权利典章》(Bill of Rights)无不宣布财产及所有权为神圣的权利,不可侵犯。例如一七七七年Vermont的《权利典章》第二条云:“私有财产唯于必要之时,才得供为公共之用;而供为公共之用之时,对于所有主,必须给予以赔偿金。”a。 a。 O。; S。 29。一七八○年Massachusetts的《权利宣言》第十条亦说:“个人的财产非经本人同意,或经人民代表同意,纵是极小部分,亦不得侵害之,或供为公共之用……若因公共需要而须征收私人财产之时,对是所有主,应给予赔偿。”a。 a。 O。; S。 28。法国的《人权宣言》第十七条云:“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非依法律,且系公共利益所要求,并给予以适当赔偿者,不得侵害之。”a。 a。 O。; S。 28。自是而后,一直至一九一八年德国公布威玛宪法威玛宪法第一五三条第三项云,所有权负担义务,行使所有权之时,须有助于公共福利。
之时为止,列国宪法均有保障所有权的条文。这种条文不是对人民保护个人的所有权,而是对政府保护人民的所有权。政府不得侵害人民的所有权,所以产业能够发达,社会能够进步。
管子有言:“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耶?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而后治之。”(《管子》第四十八篇《治国》)孔子以足食为行政之要务(《论语·颜渊》),且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同上)孟子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亦说:“王者富国,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谓上溢而下漏。入不可守,出不可以战,则倾覆灭亡可立而待也。”(《荀子》第九篇《王制》)顾吾国古代乃以国家为皇帝的私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属于皇帝,土地之上的人民也属于皇帝,因之人民劳动所得的结果遂亦属于皇帝。皇帝侵害人民的所有权,道德上虽为虐政,法律上无须负责。固然各朝律令也有保护人民财产的条文,然其所保护者乃是禁止个人侵害个人的财产,不是禁止政府侵害人民的财产。换言之,人民对于政府不能主张权利,政府要怎么样,人民就须怎么样。同时在学说之上又有“为富不仁,为仁不富”之言。这固然因为古代官僚往往利用“政治的手段”,括索民膏,而致引起社会对于财富的反感。然而既有斯言,则人们唯勤唯俭,由自己劳力,正当获得的财富,遂亦挂上了不仁之名。
第四部分 如意真仙不许孙行者白手来取落胎泉的水第14节 不许孙行者白手来取落胎泉的水(2)
白圭“薄饮食,忍嗜欲,节衣服,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传》)。勤苦如此,倘若斥之为不仁,那么,何怪陶朱“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以博取“富好行其德”之名(同上)。一方法律上政府不尊重个人的所有权,他方观念上社会又认财富为不仁的结果。财产不安定,资本无法蓄积,从而各种产业就不能作“扩张再生产”。生产规模一仍旧贯,而人口增加不已,社会消费力超过社会生产力,贫穷成为普遍的现象。这个时候,若再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则人民受了生活压迫,势必相聚萑蒲,猬毛而起,大则称帝称王,小则攻城剽邑,而天下遂大乱了。乱事既然发生,丁壮毙于锋刃,老弱委于沟壑,幸而存者不过十之二三。社会消费力固然减少,但是内乱不但可以减少社会消费力,且亦可以破坏社会生产力。倘令生产力的破坏超过于消费力的减少,则乱事继续进行,一直到社会的生产可以供给社会的需要,才见停止。此时也,苟有人焉出来收拾残局,则社会便由纷乱而转变为小康之治。古人所谓“一治一乱”,实由于人口法则的作用,而所有权没有保障,产业不能发达,则为最大原因。
但是如意真仙的所有权亦有问题,西梁女国的婆子说:“却如今取不得水了。向年来了一个道士,称名如意真仙,把那破儿洞改作聚仙庵,护住落胎泉水,不肯善赐与人。但欲求水者,须要花红表礼羊酒果盘,志诚奉献,只拜求得他一碗儿水哩!”(第五十三回)由此可知落胎泉本来属于公有,自从如意真仙来了之后,才倚强攫为私有。有力的既得恃强垄断泉水,则有大力的当然更能够倚力夺取泉水。孙行者对如意真仙的徒弟说:“你去说我老孙的名字,他必然做个人情,或者连井都送我也。”(第五十三回)“所有”不以劳力为根据,唯视力之大小为移转。我阅到这里,不禁想起南北朝时代豪族封固山泽之事来了。
吾国古代以农立国,土地乃是最重要的财产。自秦用商鞅之法,坏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之后,土地就归属于个人私有。固然“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传》),而“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同上)又是国人理财之道。土地成为国人争取的对象,土地遂不免集中起来。东汉末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成群,徒附万计”(《后汉书》卷七十九《仲长统传·理乱篇》)。魏时,“大族田地有余,而小民无立锥之地”(《魏志》卷十六《仓慈传》)。晋兴,循而未革,经数代的兼并,一直到了南北朝,就发生一种现象。永嘉丧乱,北方受害甚烈,“中原萧条,千里无烟”(《晋书》卷一百九《慕容皝载记》)。南方蒙祸较少,“荆扬晏安,户口殷实”(《晋书》卷六十五《王导传》)。北方民人分散,土业无主,到了社会安定,业主归乡,而田园已归别人所有。事涉数世,取证无凭,争讼迁延,莫能判决,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大有害于国计民生,于是遂依李安世的建议:“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魏书》卷五十三《李安世传》)南方如何呢?“洛京倾覆,中州士女避乱江左者十六七”(《晋书》卷六十五《王导传》)。他们南渡之后,又在江南“水耕火耨”的地区,建立他们的政权,并利用政治上的权力,兼并了许多土地《宋书》卷二《武帝纪》中:“中兴以来,治纲大弛,权门兼并,强弱相陵,百姓流离,不能保其产业。”,“编户之命竭于豪门,王府之蓄变为私藏”(《宋书》卷四十二《王弘传·赞》),遂令南朝政府不能不承认他们的所有权,不过买卖之时,须纳租税而已《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有百分收四,名曰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南北法律既然承认既成的事实,凡土地属于今主者,不问其人取得土地之方法如何,是由劳力乎,抑由强力乎,今主对之均有所有权,不许别人再来夺取。这样,豪族要再兼并土地,就只有利用买卖之法,而提供相当的代价。这对于豪族是不利的,所以他们又采取另一个方式:封固山泽的方式即侵占那些没有所有主的山泽。我们只看南北政府禁止封固,就可反证封固之盛行。在北朝,东魏孝静帝武定五年九月己亥,文宣(即高洋)奏请豪贵之家不得占护山泽(《北史》卷六《齐本纪》上)。在南朝,宋孝武帝大明七年七月丙申诏曰:“名州大川往往占固,有司严加检纠。”(《宋书》卷六《孝武帝纪》)齐高帝建元元年四月己亥诏曰:“二宫诸王悉不得封略山湖。”(《南齐书》卷二《高帝纪》)梁武帝天监七年九月丁亥诏曰:“薮泽山林,并加封固,岂所谓与民同利,惠兹黔首。”(《梁书》卷二《武帝纪》)他们封固山泽之后,也和如意真仙“倚强护住落胎泉”,凡求水者须奉献礼物一样,“薪采渔钓,皆责税直”(《宋书》卷二《武帝纪》中)。
求富不用劳力,而用强力。不劳而有财产,劳苦终日,财产反有丧失之虞,这是与经济原则相反的。其结果也,有劳力的或怠用其劳力,不想蓄积资本,引起官府的觊觎;或恶用其劳力,违法犯禁,走上不轨之途。其尤坏的则为奔竞夤缘,取得政权,利用政权,取得财产。官职成为储财的工具,于是“告时乞职者以家弊为辞,振穷恤滞者以公爵为施,至乃贪污者谓之清勤,慎法者谓之怯劣”(《晋书》卷六十九《刘波传》)。其尤甚者,且侵占公家业产以为私有。如在晋代,“郡守长吏,牵曳百姓,营起廨舍。先之室宇皆为私家,后来新官复应修立”(《晋书》卷七十五《范宁传》)。而国家且有轮流贪污之制,晋范宁说:“顷者选举唯以恤贫为先,虽制有六年,而富足便退。”(同上)例如王述为宛陵令,颇受赠遗,而为州司所检,王导使人谴之,述曰:“足自当止。”(《晋书》卷七十五《王述传》)而南北朝时,王秀之为晋平太守,至郡期年,谓人曰:“此邦丰壤,禄俸常充,吾山资已足,岂可久留,以妨贤路。”上表请代,时人谓王晋平恐富求归(《南齐书》卷四十六《王秀之传》)。这种政风可以说是每朝末代的普遍现象。反过来说,一个朝代有了这种政风,便可表示已经到了末代,无可救药。东汉时,左雄批评当时政府为:“谓杀害不辜为威风,聚敛整辨为贤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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