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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吟-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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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构成《刑法》第271条公司侵占罪,我认为在适用法律上是不妥的。

  从本案来看,行为发生在97年五月,当时新刑法没有生效,只有《全国人大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这里刑事责任主体的特殊性是指董事、监事、职工,而修订后的刑法271条则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无论如何修改,对本案被告黄而言只能适用原有的法律规范。

  被告黄不是起诉书所认定的贵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从庭审出具的材料看,控方出示一份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表格中将黄填写为“副经理”,但辩方调查在正式命名的“贵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栏目上黄被打印为“企业技术负责人”,所以我们认为“副经理”是不成立的;

  由于所有制不同,因而新更名的“通海公司”必须严格遵照《公司法》的程序,从本案来看根本就没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免黄为副经理的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九项规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但公司经理陈红蒿没有正式提名黄为副经理的公司文书(必须是当时的),可见认定黄为通海公司副经理缺乏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九项规定,提名副经理要决定其报酬事项,从本案来看没有这方面的依据,黄没有领取工资,没有与本案公司职工及管理人员相符合的工资与报酬,根本谈不上是什么副经理。

  从各公司的惯例上看,黄也不是副经理,因为实际工作中黄没有与副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符合的工资、福利、劳动、加班等相同的待遇。

  我们认为黄与控告方陈林之间是合作关系

  首先,双方有转让南华装饰公司的协议。

  其次,从双方转让协议与通海公司章程中可看出黄完全脱离“南华公司”。

  再次,从黄的实际工作情况看,没有在每月工资表上领取工资,没有与本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一样的待遇及报酬,所进行的是技术性的合作工作,因而属于合作关系。

  第四,从控方出具的双方转让协议内容中可看出,“乙方使用执照,要向甲方交纳费用”,既说明双方关系脱离,也说明黄以后使用“南华公司”或“通海公司”应缴费的合作关系。

  第五、从控方出示证据来看,其中黄收到陈林四万元公司执照转让费的收据与辩方提供黄97年1月给陈林的信是吻合的,双方是转让公司的买卖关系。

  第六,从辩方提供黄97年1月给陈林的信中可看出,黄为陈林装修别墅,参加金安酒店的项目谈判、汇审图纸、选购材料、培训人员,是应领取总工程百分之一的合作关系。

  审判长、审判员:

  起诉书指控的金额也有差异,辩方出示证据说明有二十万元的差额,而黄作为一名在贵阳市较有名气的装饰装修设计的工程技术工艺师,在将其南华公司转让给陈林后,与通海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可按照工程总造价提成百分之一,每月享有一万元生活费。得到这样的许诺后,便着手参与项目谈判、汇审图纸、培训人员、进场施工、采购材料,这期间黄没有享受任何报酬,没有工资、福利、资金、劳保、加班费等,从一九九六年二月到九七年五月这期间黄只领到一千五百元的生活费与一万元的借款,可见认定黄是通海公司副经理或职工不符合常理,黄放弃南华公司法人代表不做,有钱不赚,到陈林这里做一名副经理,每月不领工资,这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显然双方是合作关系。由于合作中对方没有兑现提成百分之一,黄又为通海公司垫付款项、工资等等,故被告人黄就将这些本应得到的和已经垫付出去的钱款以及部份材料款均存留在自己掌握的信用卡中,以便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与经济纠纷。

  云岩区检察院以黄贪污之名立案,以侵占公司财产罪进行长时间的侦查,对私营公司的侵占罪无论在刑法修订前后均不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范畴,这是有悖法律程序的。审判长、审判员,考虑到黄这些实际情况,本案应是经济纠纷,象这类经济纠纷案例比比皆是,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早已明确指出不能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从本案看,全国人大关于“惩处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没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之外的刑事责任主体。因此起诉黄构成公司侵占罪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陈律师的辩护词总的说来写得还是很好的,我似乎感觉到,在场的人听了后舒畅一口气。但我还是不满意,我觉得,陈律师还应该针对起诉书上的错误作出批驳,并针对薛慰群提供的所谓证据一一给予驳斥。我的这个想法仅仅是属当事人的主观固执,作为律师,或许是经验所致,或许是战略战术,或许是深谋远虑,他的思维和作法应该更加高明。

  律师辩护完后,审判长白树荣宣布法庭辩论开始。

  公诉人薛慰群出具证据,他宣读了他们在广州取证的证据,那是广州的商家返回的销售款,计五十三万元,经审判长对我询问,我表示没有异议。薛慰群又出具了三张证明我是通海公司副经理的证据。

  薛慰群说:这是通海公司的《资质等级》证,上面副经理一栏填有黄筑开的名字,并盖有贵州省建设厅的印章。

  薛慰群将复印件交给审判长白树荣过目,并得意洋洋地睨视着白树荣。陈律师也凑上去看了看,然后举手发言:

  审判长,我这里也有一份证据,同样也是通海公司的《资质等级》证,同样盖有贵州省建设厅的印章,只不过在副经理一栏上没有填黄筑开的名字,而将黄筑开填成了技术部长,请审判长验证。

  同样是一个单位发的证书,同样是黄筑开一个人,为什么所填的职务不同呢?而且是在同一时间内。如果两个证据都是确凿的话,这两个证据就相互矛盾,都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审判长感到很纳闷,公诉人则不知所措,因为这是他最有力的能证明我是通海公司经理的证据。

  陈律师露出了不易察觉的笑容,他没有对自己的出击喜形于色,更没有因此而得意忘形,他仍然用他平稳自然的语气作出解释:

  审判长,对于这两张出自一处但又不同写法的证据不必在意,因为任何一张证据都不能证明黄筑开就是通海公司的职工、就是通海公司的经理。我们曾到贵州省建设厅去调查过,建设厅并不在乎你报上来的经理副经理是谁,只要你报,我就批,无论是张三还是李四。关键在于,黄筑开是否得到副经理的聘书或其它相关手续,是否享受到副经理的待遇,如果有,就应该拿出这方面的证据。

  听完陈律师的发言,审判长把目光送给公诉人薛慰群,意思是说:现在轮到你对这个证据作出解释了。

  薛慰群没有对此作解释,他慌忙地对陈律师说:我没有见过这份证据,能不能让我复印一张?

  陈律师微笑着点点头。

  也许,任何人都没有看见过这样的庭审场面,包括久经沙场的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公诉人竟然置于自己的证据不顾,要求复印辩护人的证据。无论如何,再是自己的证据不力,也应该硬撑着,至少保持沉默才是,怎么向对方提出复印对方的证据呢?这是极为荒诞可笑的一幕。

六月,世界杯足球赛烽火四起,在监狱里同样燃烧(4)
审判长对我说:

  被告黄筑开,你对此有何解释?

  我说:

  审判长,可以这么说,我从来没有看见过这两份证据,也从来不知道他们把我推举为副经理或技术部长,因为从来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我也没有接到任何聘书,更没有享受过相应的职务待遇。

  法院如果是依法审判,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认定。这就是说,要认定我是公司副经理,就应该用《公司法》关于聘用公司副经理的法律规定。要认定我是公司职工,就应该用《劳动法》关于录用职工的法律规定。

  我的发言刚完,听众席便嗡嗡的议论开了,他们是为陈律师的致命一击喝彩,还是为我的精彩演讲而兴奋,不得而知,或许二者都有吧,只见薛慰群脸上红一阵白一阵,坐立不安地还在找他的证据。

  半晌,他扯出一张纸片,对审判长说:

  审判长,这是黄筑开在通海公司领取工资的证据,上面有黄筑开本人的签名。

  证据被放在审判长的面前。

  这是一张一九九七年五月通海公司的工资册,上面有我的签名,领取金额是七百五十元。

  审判长翻来覆去看了一下,把目光投向陈律师。

  陈律师手上也有一张复印件,这是他在检察院送交法院的卷宗中复印下来的。对此,陈律师早有准备,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陈律师站起来说道:

  请问公诉人,黄筑开是什么时候在通海公司工作的?

  薛慰群不解地看着陈律师,他奇怪陈律师问出这样的问题,因为他从来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黄筑开究竟是什么时候在通海公司工作的,他的确不知道。带着疑惑的神情,他看了看审判长,然后象是自言自语,又象是对审判长说:这个问题,我看与工资无关吧。

  怎么会无关呢,工作决定工资,工作的年限决定工资的高低。审判长示意公诉人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薛慰群无可奈何地翻着卷宗,他来不及考虑陈律师发问的动机,只想找出点证据,以解脱目前的难堪。他翻到了起诉书,起诉书上说黄筑开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将贵州南华装饰工程公司转给了陈林,以后黄筑开便在陈林的公司工作,这样说来,黄筑开应该是这个时候成为通海公司职工的。薛慰群对审判长说:

  准确地说,黄筑开是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到通海公司工作的,以双方的公司转让协议为证。

  薛慰群为自己加了一句“准确地说”,他为自己摆脱了困境而庆幸。他那里知道,正好中了陈律师的圈套。陈律师说:

  既然黄筑开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就到通海公司工作,那么,能否出示黄筑开从一九九六年四月到一九九七年七月,即黄筑开在工地上被拘捕时所领取的工资证明。

  陈律师从容地坐下去,整个法庭没有一点声响,人们静静地等待着公诉人薛慰群回答这个问题。沉默,再沉默,令人窒息的沉默,同时也是令人欢欣的沉默,人们期待,期待薛慰群拿不出任何证据。

  薛慰群干脆来个响亮的回答:没有其它的工资证明,只有这张工资表,一张也就足以证实了。

  旁听席上哗然,人们交头接耳地议论评判,声音越来越大,法庭一片混乱。

六月,世界杯足球赛烽火四起,在监狱里同样燃烧(5)
审判长白树荣宣布: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由被告人黄筑开进行陈述。

  轮到我说了,我等了一年多,现在终于有说话的机会了,或许我所说的法庭不会采纳,但是,我要说给亲人听,说给朋友听,让他们知道事情的真相,让他们作出公正的判断。

  我没有急于陈述,我想以提问的形式开头,击中公诉人的要害,把他打翻在地后再作陈述,这样更精彩。

  我礼貌地问审判长,我能不能对公诉人提一个小小的问题。

  我故意说出小小二字,这样更能引起众人的重视,

  审判长莫名地看看我,他不知道我耍什么花招,他说:被告人黄筑开,现在让你陈述,不是提问题,听清没有?

  我答道:我的这个问题也就是陈述的开始,只是一个小小的问题。

  审判长不再坚持,点头允诺。

  我转身对着公诉人薛慰群:请问,你们对我的拘留证、逮捕证上涉嫌什么罪名?

  薛慰群更是莫名地看着我,他不知道闷葫芦里卖的什么药,他不知道回答后我会有什么发难,再说,作为公诉人,只有他向被告人提问的,从来没有被告人向公诉人提问。他看了看审判长,说:公诉人拒绝回答被告人的问题。

  审判长说:这个问题不必回避,应该回答。

  这在中国庭审上也许是开天辟地的事,公诉人回答被告人的提问。

  薛慰群很清楚我涉嫌什么罪,当他在卷宗里把对我的拘留证和逮捕证找出来时,他已大体猜测出我提问的用意,他只是不愿往那方面想。他将这两证在空中抖了抖,说:被告人涉嫌侵占罪。

  我接着又问:那么,检察院对我的起诉书中,我涉嫌的是什么罪?

  到了这一步,薛慰群完全明白了我的用意,他不能再被我牵着鼻子走了,他对审判长说道:起诉书已读过,不再回答。

  审判长也说道:不再回答。

  必须回答!

  我强硬地坚持:这是涉及法律程序是否合法,检察机关是否违法的问题。

  我的语气和态度引起轰动,听众席上传出一阵嘘声,有人喊道必须回答。

  我猜想一定是我的好友在为我助威。

  法庭秩序一片混乱,审判长拍下法槌,说:被告黄筑开,如果你坚持,将取消你陈述的权利。

  我淡淡一笑,说:那我就替公诉人来回答吧,起诉书中把我的罪名写成是贪污。

  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贵州通海公司也不是国营企业,贪污的罪名从何说起。案件只能是越审越清楚,可是这桩案子,检察院是越审越糊涂,竟然把当初的侵占罪颠倒成现在的贪污罪,把所谓正确搞成错上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侵占罪不属检察院受理范围,根据全国人大文件,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是侵占罪的,也应立即转交公安机关办理。因此,由检察院办理侵占罪案,在司法程序上就是违法的。

  更可悲的是,检察院明明知道侵占罪不是他们受理的范围,明明知道我的这个案子是属侵占,为了障人耳目,他们不惜将拘留证逮捕证上的侵占,改写为起诉书的贪污,这样做,恰恰欲盖弥彰,充分暴露了他们办私案,办假案,办错案的真实动机。

  法庭秩序轰然开锅,人们低语之声如同被捅出的马蜂嗡嗡营叫,审判长没有阻止这种声音的蔓延,他也同大家一样,把目光集中在公诉人身上。

  薛慰群并不感到特别的难堪,他仍然镇定地坐在那里,看着我,看着窃窃私语的人们,端视着法庭的骚动。

  法庭陈述是一门语言艺术,它以陈之于事,动之于情,晓之于理打动法官和听众,我听过很多法庭辩护和陈述,我为他们的精彩语言出色表演所感动。现在轮到自己说了,我却不知道说什么,怎样说,原来想好的慷慨陈词现在消失得无影无踪,我又恨又急,无柰何,只得硬着头皮去说,刚开始说得丢三拉四,语无伦次,后面才感到好了一些,找到了一点感觉,最后,才渐入佳境:

  尊敬的法官,各位来宾,你们好。感谢法庭为我主持的这次公道,给我一个陈述的机会,使我压抑在心中整整一年时间的话,终于可以对你们说了,可以对我的亲人,我的朋友进行倾诉,可以对公正的法官进行申辩,可以对那些贪赃枉法进行抨击。

  今天我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这是我极不情愿的,我从来没有想到自己会站在被告席上,我打过四五次官司,从来都是以原告的身份出现,从来都是胜诉,但是,从来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次我聘请的陈律师,他就是作为被告人的律师和我相识的。通过几次得不偿失的官司,我渐渐感觉,法律为什么如此苍白,法律还可信吗?在这一次与陈林的经济纠纷中,我不想再依靠法律,我想依靠自己的力量,依靠事实、信誉、公理,结果我输得更惨,我付出一年半的劳动,损失了多年的积蓄,损失了我的名誉地位,并失去了一年的自由。现在,不由我愿意不愿意,法律找上了我的门,我也重新找回了法律。不论你信不信赖法律,最后作判决的,还是法律。我希望法律能给我一个公正和公道。

  一九九五年五月,我通过我弟弟黄筑平和冯道平认识了李小弟和陈林,陈林手上有一单六千多万元的装修工程,他没有工程队,没有公司,没有执照,没有技术,什么都没有,但是他有关系,他急于寻求合作伙伴,最后,他选定了我。我们双方的合作条件是:我将由我经营的贵州省南华装饰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转为贵州省通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以技术投入,陈林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给我提成,每月一万元的生活费,达成了书面和口头协议。

  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陈林没有兑现对我的生活费,他欠我的其它工程款也久拖不付,在口头书面多次索要无果的前提下,我将在广州收到的购料返利款掌握在手中,以便支付人工工资和作为与陈林最后结帐的依据。陈林得知后,调用黑社会对我进行了绑架和伤害,并逼使我写出书面还款书,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我给了他二十万元。很显然,这是一桩已经得到初步解决的经济纠纷。后来,陈林又通过云岩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彦先,以调查为名,把我送进监狱。

  从刚才的庭审大家可以听到,就是那几张不经一驳的所谓证据,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却被写成证据确实充分。我知道,这是一起人为的案件,我还得面对险恶的明天。我从相信法律,到怀疑法律,再到今天不得不接受法律,至于我以后是否还会相信法律,只有让最后对我的判决结果来告诉你们。我决心以身试法,这种试法不是对法律的蔑视,而是对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检验,看看究竟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是人临驾于法还是法临驾于人,一句话,是法制还是人治。我希望法制奇迹发生在我的身上,法制的光芒在我身上显现,我把一切寄托在法律的公正上,寄托在法官的公正上,我希望审判长能够根据事实,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如果回来不了家,那就去天国吧,最终,所有的亲人也都要在天国团聚的(1)
开庭后不到一个星期,我弟弟带信上来,信中写到:开庭效果很好,合议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已将书面报告交审判委员会通过。弟弟在“书面”二字下划了一道着重号。

  得到这封书信,我太高兴了,我迫不及待地拿给阿灿看,拿给周应发看,他们也为我高兴和祝贺。法律还是公正的,无论你有多深的背景,有多大的关系,在法律面前,一律拒之门外。看来,我从相信法律,到不信法律,又回到相信法律上来。

  中国人解忧靠杜康,贺喜呢,还是杜康。无论在什么环境下,都是这样。怎么庆贺这个等待近一年来之不易的好消息呢,又是大吃一顿。

  这一餐,又搞去一千多元,我很感激阿灿为我举办这次宴会,阿灿说,钱留下干啥用,不就是吃啊喝啊,现在连花子都沾了你的光。他指了指那些进看守所后就没有闻见肉味的犯人。

  这场喜庆宴会操办得太急,如果缓上一个星期就好了。原因是我高兴得太早。监室里的酒味还未散尽,弟弟又捎上书信,书信的内容是:合议庭未通过,估计会判三至八年。

  我的情绪一下又跌落万丈。

  我情绪渲泻的表达方式是严峻、沉默。在监狱里,我得到过不少好的消息,都被残酷的事实粉碎,但我从不用愤慨和眼泪来表达。我总是这样安慰自己,这些小灾小难算什么不,不过是一次经历吧,经历也是一笔财富,它能使精神更成熟,心灵更健全,对美好的感受更真切、更丰富。再大的风暴都要挺住,都得挺住,所有的苦难都会过去,暴风雨后,仍然有蔚蓝的天空和绚丽的彩虹。

  我就是这样,找来无数的理由安慰自己。

  我的这一切,阿灿都看在眼里,他从不主动问我的事,除非我给他讲。他只是不断地对我说:这些人黑得很,坏得很,他们除了认钱,什么都不认,对他们说的话,绝不能相信。为办我的案子,我家里花了多少钱?几十万!几十万还不够,现在还在花。如果花了钱能办事还好,就怕花了钱办不了事,花钱时谁知道办得了事不,办不了事,钱也就落水了。

  阿灿尽管没有文化,不会说话,但是他懂得从另一面去安慰我。

  感谢阿灿。我更是希望死神避他而去,他能获得改判。

  但是,令阿灿惶恐的事终于发生。

  这天早上,天刚麻麻亮,监室门悄悄开了,庞干走进监室,喝令任何人都不准动,然后大声喊道:阿灿!

  这样的举动,是提死鬼上山,我与其他醒来的囚犯一样,屏住呼吸,一动不动。

  阿灿还在蒙头大睡,他没有听见庞干叫他,这几天,他更是心神不定,一会儿梦见上了刑场,一会儿梦见回了家,在睡梦里还不停的喊叫。

  庞干又大喊一声,周应发在一旁推推阿灿,说:快,叫你呢。

  阿灿猛地惊醒,他把被子一掀,腾身坐起,眼睛还直楞楞地,不知发生了什么事。

  庞干厉色地说道:阿灿,你的死期已到,上山!

  阿灿呆住了,他看看四周,其他犯人动都不敢动,全都看着他,他明白,他的死判下来了,他等了几年,他在等改判的那一天。他还知道会有被押上山的一天,但是他不敢想象这一天到来会是什么情景,现在,这真实的一幕已经出现。

  赶快穿衣服!庞干命令。

  阿灿的血液都快凝固了,他的双眼发呆,左手僵硬地摸着衣服,嘴唇直哆嗦,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对于即将上山的死刑犯来说,已经没有警卫。警卫不可能为牢头穿衣,一切都得靠自己。

  阿灿已被等待已久又突兀其来的死讯惊呆了,阿灿已来不及多想了,他早被吓懵了,他机械地穿着衣服,眼睛直盯着庞干,他的眼里充满着迟疑、惊恐、绝望。他的大脑瞬间一片空白,他机械地完成寻衣和穿衣的动作,他并不象姜平和小死鬼那样镇定,将提脚镣的绳子解开,将半包烟放在铺边,因为他们太年轻,他们对生活没有太多太深的体会,他们是匆匆而来又匆匆而去,他们还没有活过。阿灿已经感悟了生活,他必须活下去,无论生活的方式和生活的质量是什么,他都想活下去,他舍不得离开这个世界,离开他的儿子妻子,离开他的父母。这时,亲人的容貌不断在他大脑里叠印,模糊了又清晰,推远了又拉回。亲人们流露出期盼的目光,他们不停地呼唤:阿灿,回来吧,回来吧。

  在另一边,冥冥中的天国,那里祥云环绕,紫气弥漫,阳光普照,他慈爱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还有很多很多他不认识的亲人,也在遥相呼唤:阿灿,我们等着你,你来吧。

  两边都是亲人,两边都在招唤,如果回来不了家,那就去天国吧,最终,所有的亲人也都要在天国团聚的。想到这里,阿灿释然了,他的大脑不再空白,他又回到现实中来,回到下六号这个死牢,回到即将把他押送上山的场景。

如果回来不了家,那就去天国吧,最终,所有的亲人也都要在天国团聚的(2)
眼前的这个情景不是他所想象的,也不是他所见过的,为什么只有庞干一人进来提死鬼,所长没有进来,武警也没有进来。

  从这个号子已经拖出去无数的死鬼,阿灿亲眼见到的就有十多个,今天,自己也要从这里走向刑场,离开人世。阿灿曾设计自己走向刑场的神色和举止,再是死,也要象其他死刑犯一样,不要惧怕,不能软弱,要挺起胸抬起头,象汉子一样站起来,走出去,而不是象泥一样烂在这里,叫武警拖出去。小死鬼上山时才十九岁,他显得从容镇定,当他经过摄影机时,还冲着镜头笑呢,不管他是无知还是愚昧,他确实是昂首挺胸笑别人生。自己比小死鬼多活一二十年,见过的,经历过的比小死鬼多多了,无论如何不能输给他。

  阿灿蹭地站了起来,他不再恐惧,他要象汉子一样走出死牢赴刑场。当阿灿站起来穿裤子时,庞干忍不住噗哧一声笑了。

  笑什么,押死鬼上山还兴笑?

  不止是庞干笑,几乎所有的犯人都笑了,只是笑的方式不同,有的开怀大笑,有的悄悄地躲着笑,还有的在窃笑,我也笑得前仆后仰。

  原来是个玩笑,天大的玩笑。阿灿顿时瘫跪在铺上。

  阿灿在铺上不住地作揖,口中念道:庞干,我求求你了,不要再作弄我了,我是一个快要死的人,经不住你这样折腾。

  不管怎么说,也算是死里逃生,阿灿牢头的威严不知被吓到那里去了,他跪在铺上,大口大口地喘着气,魂魄被吓跑了还没有招回来。这一惊一吓,差点没要了他的命。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不要以为这是坏事,就在当天下午,果然有了福音。

  当劳动号叫阿灿去提案时,阿灿还不知是什么事,他已无案可提了,要就是改判,要就是上山,不会再有什么事发生。

  提案回来,打开监门,我看到了一个全新的阿灿,满面笑容的阿灿,光辉灿烂的阿灿。他大声爆发出阵阵啊啊的声音,这声音发自口腔,却出自胸腔,蕴于丹田。他紧握着的拳头在空中有力地挥舞,划出一道道白色的闪亮的优美的弧线。他的脚下,已没有伴随他长达两年的脚镣,那副被他打磨得铮亮,有血性通人性的脚镣。他不在鬼门关徘徊,不会再做那种恶梦,不会再被庞干吓醒。有生的希望,就有重新回家的可能,他想呐喊,想欢呼,在这样的地方,又不可能这样表达。他赳赳走到我的面前,伸出手掌亮大虎口满握着我的手激动地与我握手。我迎上去,同样亮大虎口满握住他的手,同样兴奋地说:太好了,真是太好了,我也为你祈祷了一年,我衷心祝贺你,我们要好好庆祝庆祝。

  周应发也走上前,紧握住阿灿的手,猛烈地摇动,同样发自内心地说:祝贺你,祝贺你获得新生。

  除了花子以外,阿灿主动地和所有的人握手,包括他的宿敌袁老三。

  在和袁老三握手时,阿灿还用另一只手拍拍他的肩膀,发自内心地用小死鬼临刑前对大家说的那句话说道:好好的。

  袁老三没有料到阿灿会主动与他握手对话,他尴尬地笑了笑,他不善言谈,但不影响他发自内心的微笑和答话:你也,好好的。

  好好的三个字成了看守所的经典道别,无论是上刑场还是下监狱。命运在他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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