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开国大土改-第6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土只能种杂粮,且产量少,一般产值只能抵田的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地主是田多土少,而贫农则是田少土多。
湖南的富农经济是不发达的。据前表,富农占人口约5%,占土地约13%,即富农占有土地的比重比人口的比重约高一倍半。富农占有土地中,有相当一部分出租,如邵阳震中乡十六保,富农出租地占其所有地一半,当然这是较高的比例,不能作为代表。佃富农均占有一定的数目,上述丘陵区调查,佃富农约占富农人数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山区和滨湖区约占七分之一。佃富农占有的土地很少。富农经济不发达的最主要原因,是湖南租佃制度太发达,地主收租比自己经营划得来,收益可靠些。近年来由于粮食值钱,也有地主收回部分土地自己经营的,但不普遍,总数也有限。中农的人口比重与土地比重相当,这与过去华北和其他各地情形差不多。中农中佃中农人数很多,据上述调查,大约占中农总数三分之一左右。滨湖区佃中农数超过自耕中农数(附带注明:后表滨湖区中农人口高至34%,或是将若干上贫农错划成佃中农了),丘陵区约占自耕中农三分之一以上,山区约占五分之一。佃中农占有土地当然很少。因此一般自耕中农,每人不只占一个人土地。滨湖区中农平均每人占地在4亩以上,丘陵区、山区一般均不及2亩。
总的来说,3%的人口,占了50%至60的土地;而60%以上人口,只有不到10%的土地。到过湖南农村的人,并不需要作多少调查,就会感到土地是如何集中,阶级划分是如何明显。开国大土改前,有些湖南的*人士说:“湖南没有什么富有阶级,只有大贫与小贫,只有中产阶级。”通过上述调查,那种说法自然是可笑的、荒谬的。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7)
贫雇农赤贫户多
湖南农村第二个显著特点,是无地少地的贫农和雇农赤贫户特别多,毛泽东在大革命时就透彻地说到这种情形:“据长沙的调查:乡村人口中,贫农占 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七十的贫农中,又分赤贫、次贫二类。全然无业,即既无土地,又无资金,完全失去生活根据,不得不出外当兵,或出去做工,或打流当乞丐的,都是‘赤贫’,占七十分之二十。半无业,即略有土地,或略有资金,但吃的多,收的少,终年在劳碌愁苦中过生活的,如手工工人、佃农(富佃除外)、半自耕农等,都是‘次贫’,占七十分中之五十。”(《湖南农*动考察报告》)毛泽东当年调查湖南农村的这个特点到1949年前后仍旧存在。情形与大革命时长沙相较,有过之而无不及。
根据前表,贫农人口为39%,雇农为10%。“其他”13%中,多为手工工人、小商贩、担脚的和根本无职业的赤贫户等,因此雇农和赤贫户在农村中实占人口20%左右。全省贫雇农赤贫户总数在60%以上,或达70%。因为在土地和人口最集中的地区,贫雇农赤贫户特别多,如滨湖垸田中佃农一般占90%以上,如将此平均算入,全省贫雇农赤贫总数就不止于前表的62%。广大的贫农占有土地是极少的,只有7%(华北调查是19%,湖北20%)。雇农赤贫“既无土地,又无资金”。
造成贫雇农赤贫特别多的原因,自然是封建剥削厉害,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历年天灾人祸所致。抗战后,中农下降为贫雇农,贫农下降为赤贫者,显然日益增多。据国民党湖南省政府统计,自1937年至1945年,湖南壮丁被国民党政府征调者,约178万余人,其中虽有部分逃回,但总数还是惊人的。抗战后几年因灾荒不断,离村人口也日多;同时农村人口死亡率很大,这些农村减少的大量人口,自然主要都是贫雇农。因此前表贫雇农赤贫统计仍在60%以上,也可以说明中农下降为贫雇农的日益增长趋势。
贫雇农既不能靠耕作糊口,便多另求生活,所谓作田只是“赚间屋住、留个窝窠”而已。他们补助生活的办法多从事副业生产,学习手艺(泥木匠等),打零工、长工、担脚、抬轿、作土种菜等。女人也尽量纺纱续麻挖野菜,以资补助。但因战争损毁、交通断绝等原因,副业及手工业都很难维持,因此贫雇农一般无法保持最低的生活,有的逃亡觅食,有的往城市求生,有的只能在饥饿疾病中走向死亡。
封建剥削异常残酷
湖南农村的第三个特点,是封建剥削异常残酷。开国大土改前,有些人说,湖南地主的剥削不如北方重,这是根本不对的。
南方各省的租佃制度,历来比北方发达。据抗战前调查,佃农与半佃农合占全体农民的比例,北方10省为40%,南方12省占70%;湖南为77%。湖南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租佃关系上,地主掌握的土地绝大部分是出租的。这种租佃形式的剥削,表面似乎比华北某些劳役形式文明些,而实际上更厉害、更残酷。最突出的便是野蛮的押租制度,这在北方一般少见。湖南除了湘南及湘西少数地区外,押租制度普遍存在。
押租是佃户对地主除地租外的一种额外负担。表面上,押租是佃农在租佃土地之前交给地主地租的保证金,本质上,却是佃农给地主卖身的保证金。没有这笔保证金,佃户就没有资格列入地主的农奴队伍。地主利用押金,更便于垄断土地、积累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来束缚农民。许多农民都是在交押金的时候背了债,长期甚至永远还不清。押金的数量,最普通的与一年租额相等,叫做“平批平租”(批即押金),但也还有所谓“重批轻租”、“轻批重租”等,这不过是地主因时制宜便于剥削的花样而已。农民如不能一次将押金交清,地主就要年年加息,在租谷内扣交,有的地主更将押金再以高利贷放给农民。交给地主的押金,按照字面上的规定,退佃时应全部退还,但地主总是想尽一切奸诈手段,七折八扣,直至化为乌有。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8)
地租以额租最普遍,分租不流行,额租一般是按租约上书写的出租田的产量,主佃对半分。由于押金轻重及其他原因,又有主佃四六、*、三七、七三等不同形式。不缴押租田地,收获多东七佃三,也有东八佃二甚至东九佃一的。然而通常租约,额定产量多高于实际产量,因此名义上是对半,实际上地主收的成数要高过定额。如果以押金利息计处地租,则实际地租就比额定租率更要高得多。押租愈重,实际地租愈高。
至于其他的额外剥削;简直没有办法写得清楚。1950年2月4日益阳专区的《湘中日报》,刊载一篇统计材料,地主的剥削花样有120种。有些名目,由于已经过去了50多年,现在人很难弄得明白了。以下举出大家容易懂的几种:例如虚报田数,长沙叫“写冒庄”,宁乡叫“纸上开田”,就是租约上的田数比实际要多,所以有的租额名义轻,而实际上很重。例如欠租转为高利贷生息,以牲畜杂物作抵押。例如“粪厚加租”,佃户把田种肥了,地主就要加租。例如水租,佃户用地主塘里的水,每石田要交多少谷租。例如指仓交租,租谷要送到地主指定的地点去,耗费劳力很大。例如交租“车谷”时,风车重绞,加大风力,每石要多车四五升。例如送礼(副产物剥削),送租鸡、租鱼、租肉、稻草、豆子,山里有什么就要送什么。例如请酒,请“春酒”、“新米酒”、“看禾酒”、“写批酒”。例如大斗收进,小斗借出。例如无偿劳役:抬轿、舂米、挑水、晒谷、打鱼、修房、红白喜事,每年少则十几个工,多则三四十个工……这些额外剥削,农民讲一天一夜也讲不完。
高利贷在湖南是很普遍很复杂的,从1937年到1949年特别残酷,这里不多赘述。
在这样严重的残酷剥削下面,农民往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正产收获都被压榨去了,不但难以进行再生产,连生命都无法延续。这就是农村破产,一切春荒、夏荒的基本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农民一年辛苦到头,还要长年吃糠、吃草的根本原因。
另外,湖南地主阶级在政治与思想上统治手段的毒辣,在全国也是很突出的。他们既有北方地主野蛮的特性,又有南方地主狡猾的特性。他们利用衙门保甲(政权),团防土匪(兵权),祠堂宗法(族权),公私学堂(学权),庙宇会门(神权),1937年到1949年,更是借国民党的党、团、参(议会)、特(务),将农民束缚得紧紧的。
农村的乡保长,不是地主亲自出马,必由他们幕后操纵。像师长赋闲时办团防,六七十岁的猪仔国会议员争做保长,这在别处都是很少见的。为了掌握学田公产,搜刮农民油水,湖南地主最善于采用办学校、办善堂、修桥铺路、积谷“防饥”,这一套名利双收的办法。
湖南农村的祠堂、庙宇和学校特别多,这都是他们进行统治的好工具。伽蓝、观音帮地主办了不少事情。祖宗族法恰好迷糊了农民的阶级觉悟。“读书先生”在农村分外受人尊敬。湖南地主会打官司,善于告状,也是特点。至于圈子会门,扶乩立坛,更不知欺骗笼络了多少农民。
湖南地主阶级的野蛮统治,在滨湖和湘西表现得最为突出。滨湖是“强管洲,霸管水”的世界,谁有权有势,谁就可以占地挽垸。争夺洲土时,佃户被双方“洲土大王”驱使互相残杀,最野蛮者有将对方佃户抢来杀掉,用大锅煮人肉吃的。湘西土匪恶霸地主,自筑寨堡,自设关卡,自立公堂,烧杀劫掠是家常便饭。湘西流行的说法是:“有枪就有势,有势就有官,有官就有钱,有钱就有田。”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9)
所以有人形容湖南地主阶级,说他们“能文能武”、“能屈能伸”、“半新半旧”、“亦官亦商”、“舞文弄墨”、“好事生非”,“上承曾(国藩)左(宗棠)衣钵,下受蒋匪薰陶”确实是一点不错的。
6、西南土地问题的若干情况
这里说的西南是指开国大土改前的四川、云南、贵州、西康4省和重庆市,不包含西藏。所阐述有关土地问题的若干情况,是散见于当年报刊和有关调查材料的综述。能够充分说明西南农民遭受地主恶霸的残酷压榨,农村破产和生产衰落的原因,也说明加速分配土地对于西南的重要意义。
土地占有情况
根据重庆市郊原十五区三保、十六区九保、十七区十保、十八区十八保和北碚县龙凤乡八保共5个保的调查统计:五个保共有田地16496石2斗8升5合。地主占有12731石4斗3升;富农占有1256石4斗;中农占地1416石4斗4升;贫农1089石6斗9升;其他雇农、小商人、手工业工人等占地2石3斗2升5合。其中十八区十八保地主占地更达%,中农、贫农占地不满3%。五个保共1196户,6159人,其中地主共104户,495人;富农55户,426人;中农、贫农、雇农和小商人等1037户,5238人。平均地主每户占田地122石4斗余。这就是说:占总人口数8%的地主,占有土地75%至96%,而占总人口数85%以上的中农、贫农和雇农却只有少量的土地。
川西是西南地区土地更集中的地方,一般的情况是地主户数占总户数的4%左右,而占有土地总亩数的65-75%;中、贫、雇农占总户数80-90%,却只占有土地总亩数的20-30%。如成都县城区镇七保地主户数不到10%,占有土地77%,而占85%以上的中、贫、雇农,却只占有14%的土地。
西康汉人地区的情况和四川相类似。芦山县五个保占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以上的田地;占人口90%左右的中农和贫农及其他劳动人民则只占有田地20%左右,中农贫农占有的水田仅占水田总数的%,其余水田全为地主富农所有,地主所占有的又绝大部分是上等好田和肥沃土地,中农、贫农的田地都是土质坏的山岗、坡地或不便耕种、缺乏水利的田。
实物租
西南各地租佃形式极为复杂,剥削的方式也种类甚多,兹择其主要分述如下:
实物租:分定租、活租两种:
甲:定租
四川、西康农民称它“钱板租”、“死租”、“呆租”,贵州农民叫它“认花”。四川和西康雅安专区定租较普遍。贵州除安顺县城周围及兴义县城关东平村等地外,用这种形式较的少。租约上写明“天旱水涝,不少升合”,就是不管年成好坏,天灾人祸,必须按约交够租额,不能短少。这种形式出租的田,土质及自然条件一般较好,如地势好,水源近,天干水旱影响不大,租额较高,一般占土地正产量60-80%,如遇歉收,租率可达100%。
乙:活租
又称“普通租”、“花租”,贵州称为“分花”,是比较普遍的一种租佃形式。一般按田面计算。分租有三七分,地主七佃户三;二八分,地主八佃户二,这样的田较好或带土多;四六分,地主六佃户四,这样的田比较差;也有平半分的,田质最坏。在一般情形下,田面都按十足年成计算,地主为提高租额,往往浮报田面,故田面一般均高于常年产量,因此,实际租额也高于规定租额。如宜宾县双河乡四保佃户汤延宾,佃地主何某田面40石,租额20石,最好的年成只能收32石,实际产量只等于田面的8成,实际租额则增加到63%。这种租佃形式,如遇灾荒年成,经过佃户向地主请求,有时可以减租若干,这是有别于“钱板租”的。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20)
力租
农民叫力租为“干租”。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地主以面积大约相等的两股田交由佃户耕种,生产资料及生活费用均由佃户负担,其中一股收稻全归地主,作为田租,另一股归佃户,归地主收稻的田,土质及自然条件一般都较好,产量也较多。另一种规定佃户除缴纳若干粮租外,还须给地主做若干天的工。如宜宾双河乡四保佃户罗仲方,佃地主姚利峰田土七斗,规定租额杂粮二斗,并须给地主做工二十个。此种缴粮租又缴工租的形式,一般只限于小股出租土地,因少数贫苦农民无力租入要耕作较大量的田地,不得不以大量劳力作为地租来租入少量土地。
预租
川东、川南称“先缴后种”、“满堂租”或“妹妹租”,川西有的叫它“和根烂”,川北叫“先称租,后落犁”,即先交租后种田。一般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种田以前,一次将租额交清,甚至有预缴几年租子的。如川东巴县人和乡二十保农民刘雨成在1948年向刘国均租田16石,每年不管收成好坏,须事先将租16石完全交清。另一种是分期交纳,有的分为两期的,有的分为三期的。还有一种是不定期不定数的预收租子。如巴县人和乡十保某地主为了囤货,在1949年6月预收佃户何汉平四石谷子;何汉平向银行高利借下银元32元,抵作4石谷,第二天卖猪还银行的钱时,加利3元,合计35元;新谷登场时,4石谷只值20元,不到一个月时间,被剥削去15元。
转租
又叫“上佃”、“私佃”和“骑田吃利”。这种转佃是二地主或佃富农将佃入地主的田转佃给农民,从中提押金及租额中的剥削,这种中间剥削占原租额的比例,一般是15-20%。个别的也有到30-40%的。地主为了收租有保证,大块的租给二地主及佃富农;佃富农转佃给农民的土地在土质及自然条件上比他自己留种的要差一些,收获少一些。
典租
典地俗称“当”,一般贫苦农民及少数破落地主因为债务所迫或生活困难,将一部分或全部土地出典,承典人付典价,土地使用收受权归承典人,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出典人。典地没有年限的限制,出典人付还原来典价,即可取回土地。出典人除收典价外,不另收租子,这叫做“全典”或“全当”,如果还要收部分租额,叫做“半佃半当”,这种情形典价较全典低。此外还有所谓“明佃暗当”,写约时,把典约写为佃约,押金与典价差不多,实际又不收租子,或只收极少一点租子。有的地主历年加押金,加到最高,租子减得最低时,租约未变,也称为“明佃暗当”。
捆租
川西华阳等县地主将好坏不一的田一并租给农民,有“回扣租”和“铁板租”两种。“回扣租”是一种有利押租,由于佃户交了押金,每年交租时,可少交一部分租,这种扣头叫“回扣”。农民一般认为“捆租”就是“铁板租”,实际上有程度的不同,因习惯上的租佃,是不同的田地分别对待的,好坏地捆在一起出租的形式少,所以有些农民也有叫它“捆租”的。
租佃押金
农民租田时,必须向地主交出一定的押金,所谓“无押不成佃”,就是说不交押金,佃不成地,租约注明“先交后种”、“交租不清,押田扣除”,但在租约满期退佃时地主须将押金退回佃户。
押金的名称西南各地不一致,有称“押佃”、“稳租”、“老押头”、“座底”的,贵州兴仁地区称“水口银”,毕节称“定银”、“地坎银”,云南马关等县称“垫底”、“垫银”等。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21)
农民出押金多用银元,国民党统治时期,法币不断贬值,地主退押时,不用银元,却用法币,佃农受损极大,有的被迫倾家荡产。
云南省押金大部分布在平坝多,山地少,土地肥沃集中,封建势力较厉害的地区,押金分实物(粮食、鸦片、糖、洋纱、棉花等)和现金(黄金、各种货币等)两种。昭通区有“烤火银子押”,活租制多用此种,押银可随便加,租子不减,无论加的押银多少,都不立约,规矩是抽田退押。昭通区和大理区有“黑押头”,粮银都有,是属二地主剥削农民的,也是交押不立约,退田发押,又叫“乾租押”。曲靖区和大理区有“倒租押”,即佃户没办法交押,每年除产量平分外,再交20%的租额,又叫“倒利租”。大理区有“人押头”,在租田中以帮工作押,有的地主看中佃户青年女子要去当作使女作押。还有所谓“黑白押头”,佃户交一百元押金,押约只为五十元,另外五十元即为地主白得。押金最高的占租额200-500%,曲靖区马龙县有的押金即占300%,一般押金占租额的100-200%,最低的亦占租额40-60%。
额外剥削
地主对农民除上述几种租佃形式剥削外,还有种种的额外剥削。如无偿劳役,在租约上规定佃户每年须给地主做工若干个,或规定代耕田地、代种菜圃、代养牲畜、挑水、碾米等。还有所谓“献新”、“送礼”,每年新谷登场,地主选一“吉日”令佃户分别送新谷若干。每逢年关节日,婚丧大事,都得叫佃户送礼。
由于上述地租、押金和额外剥削,实际的地租率(田租占产量的百分比)也随着增加。如根据泸县石润乡二保的调查,该保地主占有田地2140石,1949年共收租1401石,正额田租占土地产量平均为%,而且这是按十足年成即1石田收1石谷计算的。但该地常年产量是成到9成,1949年实收为9成,若按实收9成计算,则1949年该保正额田租占土地实产量平均为73%强。再加上各种额外剥削,约占正产量10-20%,则实际的田租占土地正产量一般都在70-90%以上。如果再从收获中扣去生产资料及生活费用,则实际的田租额所占土地正产量的百分比当更高,泸县石洞乡1石田所需生产资料及生活费用,折合稻谷的数量如下:种子——稻谷8至9合;人工(包括食粮及工资)——5个半,每个稻谷3升,共合稻谷1斗6升5合;牛工(包括牛食及牛资)——2个,每个稻谷3升,共6升;肥料——5挑,折合稻谷3升,以上共需稻谷2斗6升4合,占土地正产量(1石田收1石谷计算)%。
在这样惨重剥削下,佃户必须以土地正产物的大部甚至全部来缴纳田租,甚至还得加上副产物或副业收入之一部分来缴纳田租。由此可见西南地区地主剥削的野蛮程度,它不但占去农民剩余劳动的全部,并且还侵占农民维持生活的必要劳动的一部或大部,以致农民生活每况愈下,对农业生产力的破坏则更严重。它往往使得农业生产只能维持反复的简单再生产,而且即使这种简单的再生产,也时常遭受破坏,而迫使生产规模日益缩小,形成解放前西南农村的凋敝现象。
7、公元2117年的田赋
“自古未闻粪有税,而今只剩屁无捐。”这是民国年间郭沫若写的讥讽国民党政府苛捐杂税繁多的对联。国民党统治中国时期,苛捐杂税之多,举世罕见。从十里洋场到穷乡僻壤,全国究竟有多少种捐税,谁也说不出一个精确的数字。1932年天津《大公报》就统计出有1756种。而到了国民党统治末期,苛捐杂税更多如牛毛。那时,不仅中央政府收取捐税,而且省政府、县政府、区政府乃至乡保,都自订税则,巧立名目,强行摊派,横征暴敛,甚至在装大粪的船上、死人的棺材上、卖儿鬻女的契纸上,都要贴上印花税,真可谓光怪陆离,无奇不有。这里我们所列举的主要是针对农民的。。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22)
田赋
田赋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旧中国历代政府以土地为对象所征收的税项。一般的自耕农是田赋的直接承担者,而佃农则是间接的承担者。民国年间,田赋数额之大,令人咋舌。例如在陕西汉中褒城、南郑、石泉一带的水田,每亩一年的总收入不过5元,而田赋正税的负担普通每亩倒要2元,另外杂派和兵差还要摊到4元5角或7元8角不等。又如,抗战前期,在鄂北的均县,每亩的田赋至少在1元以上。1亩地一年的收成也不过2、3元钱,田赋要去了一半,农民当然负担不起。田赋的增加也是很迅速的,例如,广东茂名县1石租田的田赋在1932年为1角5,到1934年就要交纳5毛,3年间多了3倍。而广州东郊的棠下,在1926年每亩纳税共3角半,到1933年就加到1元4角,7年间加了4倍。
田赋除了正税之外,还有附加税。附加税始于清末,咸丰四年(1854年),清政府因*太平天国,在原正税“条粮”的基础上,又加征“津贴银”,将正税翻了一番。至同治三年(1864年),因“军需过巨”,又加征79%的“捐输银”。中日甲午战争之后,清廷又将战争赔款、铁路借款及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时的中方赔款摊派各地,称做“新捐输”。
民国元年(1912年),民国政府将“条粮”定为正税,其余“津贴”、“捐输”等均加保留,改称副税,火耗改称“征解费”。1914年,在国家正、副税之上,又加征地方附加税。附加税名为用于地方教育、团务、建设、慈善、公益等费用,实为贪官污吏囊中之物,任其挥霍浪费,贪污侵吞。
到了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附加税已是种类繁多,不胜枚举。1934年有人作过统计,全国25个省田赋附加税的种类竟有673种之多,仅江苏一省即有47种。至于附加的数额更是骇人听闻,据1931年2月12日湖南《民国日报》报导:“湖南各县田赋附加,超过正税三十倍者有之,二十倍者有之,十倍则普遍皆是”。
在四川省,因地方军阀形成各霸一方的封建割据,军阀专权,横征暴敛,更是为所欲为。时而月捐,时而借垫,时而预征。
月捐
“月捐”就是大小军阀驻扎在境内的部队责令地方政府按月向其捐输钱、粮,以资军需。如1926年,军阀范绍增师分驻垫江县各地,每月筹捐6、7万元。初时按人摊缴,继则依地派捐。范军的军需处长负责筹集伙饷,他以师部的名义,经常召集垫江东、南、北三里的总团、保正、甲长等开会,说什么范军驻防垫江,是为垫江人民防匪、防盗,保护人民安居乐业,全师官兵的生活费当然要由垫江人民负担。每月全师伙饷若干,由师部规定出来,保甲人员要提前3个月催收,提前1个月缴到本部。按月如数缴清者有赏,完不成任务者受惩。师部把每月伙饷数字逐级下达,并层层加码,挨家挨户征收(恶霸和富贵人家不出任何捐款),如稍有怠慢和一时无法缴纳的人,就要受到催丁的打骂和追逼。
借垫
“借垫”,就是军阀因某种情况临时需用巨额款项时,便要县内代为“垫支”。由于保甲人员自己亏空太大,而民穷财尽无法靠常规的苛捐杂税来征筹时,还采取“拉抬垫”的办法来弥补不足或填满腰包。“拉抬垫”就是把人先抓来关押起,要他们“抬垫”若干元。有钱缴纳的,可以取保释放,不愿或无法缴纳的,常被关、打、逼死。因“拉抬垫”而被弄得家破人亡的,不计其数。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23)
预征到公元22世纪
至于“预征”,就是提前征收田赋。中国历代政府对土地所征收的税,皆为一年一征,而国民党政府则改为半年一征。一年两征不足为用,还常常提前征收。到军阀专权时,“预征”实为加征,仅借“预征”之名,而行勒索之实。军阀摊派推行的“预征”,征过之后便不算数,到正式纳赋时还得照旧缴纳。“预征不抵粮税”,其意就在于此。
在四川省,梓桐的田赋在1926年已经预征到1957年;温郸9县的田赋在1931年已经预征到1961年。至于驻川各军在其“防区”(即军阀割据之地)预征田赋更是“次无定限”、“时无定期”。贪得无厌的军阀是完全不顾人民死活的,他们所遵守的唯一原则是“量出为入”,竭泽而渔。田颂尧的二十九军在1935年竟已预征田赋到1978年;邓锡侯的二十八军在1935年甚至已预征田赋到1991年。更有离奇的是,湖南省慈利县1931年的田赋已经预征到了公元2117年。这就是说,在国民党统治下的农民除了自己一代以外,有的竟要提前替儿子一代、孙子一代乃至玄孙一代甚至是22世纪的第8、第9代后人,向反动政府交捐纳税。
同时,临时加征的地方军费开支又成为固定款项,且名目日益繁多。如垫江县就有安川费、剿赤费、短期公债、田赋公债、军米款、临时军费等,纷至沓来,此款未清,彼款又至。乡民日日忙交款,压得气都喘不过来。在重赋之下,地主富绅多想法逃脱,漏减,而一般的自耕农根本承受不了,纷纷卖田卖房,甚至卖儿卖女,家破人亡。
三征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实行的“田赋征实”、“粮食征购”、“粮食征借”合称“三征”。所谓“田赋征实”,就是硬性规定田赋征收实物;所谓“粮食征购”,就是以大大低于市价的“官价”强向农民征购粮食;所谓“粮食征借”,即是强行向农�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