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芙蓉小说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大清风云[全八册]-第43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法,在明清时都称六科。
  雍正这么做的目的,还是四个字,大权独揽,让自己的政令更好地传达和执行。明末党争的教训,雍正仍然牢记在心头,明朝的灭亡跟言官乱政有很大的关系,清初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变,但在康熙后期的储位之争中,六科官员仍参与其间。雍正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他决心改变这种情况,限制六科官员,防止他们干涉朝政。
  在削弱给事中权力的同时,雍正加重了御史的责任,御史的权力也许不意味着比以前更大了,至少他们要做的事情更多了,更多的时候,雍正把御史当成钦差大臣来用。对雍正来说,御史就是自己的监控器,他增加御史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监控和弹劾不法官员。
  雍正还做了另一项前无古人的改革,但是这个改革不是很有名,也没有收到特别好的效果。
  雍正在脑子里凭空想象出了一个“观风整俗使”官职,雍正是如何想出这么个奇怪的官职呢?
  这还得从浙江人说起,浙江的文化是相当发达的,才子众多,但也有一些弊端,浙江等江南人士结成朋党,垄断科场,浙江籍的官员遍布朝野,宾客散布在各个衙门中。汪景祺、查嗣庭都是浙江人,而且两人文采都不错,他们的案子让雍正产生了感触,他再联想到欧秀臣为允禵造势,杭州又发生了摊丁入粮的运动,所以浙江人在雍正心里的印象非常差。
  雍正四年八月,浙江巡抚李卫上奏说浙江人刁滑,风俗凶悍,动不动就漏报钱粮,时常发生命案。雍正觉得浙江省风俗败坏,人心浇漓,民心很难被圣德感化,倒是狼子野心很容易在那里找到共鸣。十月,雍正决定派遣官员到浙江查问风俗,对官民进行劝导。确定了官员之后,到底用什么官名呢?雍正一时也没想到合适的,后来吏部建议说,唐太宗在贞观年间派遣李靖巡行天下,号“观风使”,我们不妨取名为“观风整俗使”吧!
  雍正接受了这个建议,任命河南学政王国栋为观风整俗使,让他与李卫和衷共济,治理好浙江。王国栋到了浙江后,召集各地的文人绅士到孔庙中训话,除了做思想政治工作,王国栋还负责清查钱粮,王国栋办得还不错,到任不到半年就被提拔为湖南巡抚。
  雍正在其他省份也设置了“观风整俗使”或“宣谕化导使”,效果不如王国栋在浙江省做得那么好。
  修订法律
  历朝历代,修改法律可是一件大事情。中国古代有所谓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说法,但对于雍正来讲,这种思想包袱是没有的,他的执政原则是:凡是有利于统治的他都做。
  清朝的法律基本是把明律直接搬过来用,大约在顺治三年制订。在康熙朝,法律有所改动,但改动很小,当时是以《现行则例》的名字颁布执行。
  雍正元年,御史汤之旭指出《现行则例》有一些缺点,譬如,它拟罪轻重不一,有时候犯法的事情相同但是处罚却不一样,所以需要重新作一些修改。
  对于合理的建议,雍正从来都是采纳的。他让吏部尚书朱轼负责修改法律,对法律这事雍正很重视,一字一句都要亲自过目。
  对法律的修改,关于盗贼的比较多。康熙年间,窃贼、逃人以及窝藏逃人的主人,都处以割脚筋的刑罚。雍正认为,这个刑罚将受刑者变成残废,无异于破坏了生产力,应当谨慎使用。第二年,经过仔细考虑后,雍正认为这个刑罚受刑的人太多,没有区分其中的轻重,也起不到警戒的作用,下令永久废除。
  雍正六年,修改盗窃法,奴仆如果偷了主人的东西,按照一般平民盗窃罪论处,免掉在脸上刺字,仅仅处以流放罪。雍正认为直隶省盗贼猖狂,为该省量身定做了一款法律,作案盗贼团伙不分主次,全部正法。直隶盗贼案减少之后,雍正又取消了这个特殊条例。
  对于一些法律的修改,雍正表现出了他非常人性化的一面。清朝秋审时,本来把案件分成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种,第一种是立即执行死刑的,后面三种还需进一步审理和查看。康熙五十年以后,对于死刑犯实行了酌情处理,如果死刑犯的高祖、曾祖、祖父母或者父母有七十以上的而且有疾病需要抚养的,家里又没有其他成年的男丁,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由皇上决定是否处以死刑;如果是流放罪,改为杖打一百,然后回家养育亲人。
  雍正继位以后,进一步将康熙的人性化处罚发扬光大,他规定,杀人者首先要赔偿足够的银两,其次才涉及偿命的问题,如果不赔钱的话,等于是让受害者没有物质上的补偿,应当立即正法。对于犯有流放罪的犯人,雍正从轻处罚,杖打一百,让他们回家赡养父母。
  雍正十一年,制定了一个更人性化的法令。如果丈夫不小心把妻子打死了,而他的父母都已亡故,没有人承袭香火,可以将案犯关上两月,打四十大板,留他们回家保留香火。
  在江西永新县发生了一起有意思的案例,有个叫朱宁三的农民,是个盗贼惯犯,有一次因为盗窃被抓,他的哥哥朱伦三不得不卖掉儿子为他赔偿。朱宁三仍然屡教不改,后来偷牛又被抓,朱伦三便和侄子朱三杰把朱宁三淹死。案发后,刑部判朱伦三流放罪,朱三杰则坐牢。雍正对这个判法很不满意,他认为朱宁三是连累家族的罪人,朱伦三和朱三杰为了家族利益和社会安定处死朱宁三,实在是情非得已,为宗族剪除恶人,训诫子侄,用家法来治理也不为过。所以,雍正决定将朱伦三和朱三杰无罪释放。
  在福建建安县有一个叫魏华音的乡民,偷割别人的稻禾,还将已故的哥哥独生子勒死,然后嫁祸于人,企图逃脱自己的盗窃罪。刑部拟罪时,打算按照长辈杀死晚辈的罪论刑,在封建社会,为了照顾尊长,法律规定,长辈害死晚辈可以减刑。但看到这个案子,雍正极不赞成,他认为魏华音虽然是死者的叔叔,但此人的凶狠歹毒已经超越了伦常,所以不能按照尊卑长幼来论刑。像这样的案件,过去都没有现成的例子,雍正要想重新判,必须修改法律,对于这种情节恶劣的,雍正裁断后处以绞刑。雍正对法律的修改考虑得比较全面,既照顾到长者的权威,又不纵容长者为非作歹,让法律显得更合乎人性。
  当然,雍正的有些改革跟现代的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不过有当时的社会需要。譬如,他规定犯有死罪和流放罪的人,不论官民,只要情节不是很恶劣的,都可以捐银买命。买命钱不是确定的,跟各人的身份地位有关。三品及以上的官员需要一万二千两,四品官需要五千两,五品六品的官需要四千两,七品及以下包括进士、举人的需要两千五百两,贡监生两千两,老百姓一千二百两。如果是充军流放罪,则根据上面的标准乘以百分之六十;如果是徒刑及以下的罪,根据死刑的标准乘以百分之四十。
  雍正制定这个刑罚的时候,西北正在打仗,急需军费。这项法律大大地增加了军费,为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雍正之后,清朝战事仍然很多,乾隆有十大武功,后来又有太平天国、鸦片战争,所以,这项法律一直保存了下来。
  说实话,雍正本人也知道这个法律跟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所以在实行的过程中他要求从严把握,对于那些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人,再多的钱也买不了命。
  雍正虽然是一个非常严苛的皇帝,但是执行还是相对公平的。对死刑犯的判决,雍正表示要慎重。雍正规定,对于秋审后情实的犯人也要三次重奏,最后由皇上裁决要不要处决,在一些细节问题上,雍正往往能做到明察秋毫。
  雍正是一个对司法非常敏感的皇帝,这可能跟他深沉严苛的性格有关。他对各种案子也很有兴趣,在研究命案的过程中,他发现故意杀人和谋杀的占少数,大多数的命案是因为一些小事情引起,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结果酿成了命案,事后,当事人也后悔。雍正认为这都是因为老百姓无知,不懂法律,考虑到法律条文的繁琐,老百姓文化层次又低,雍正让地方官把殴打杀人的律例摘录出来,贴在乡里,并派地方官详细讲解,务必让大家都知道法律是怎么回事。
  从上面的事情可以看出,雍正是一个务实的皇帝,虽然难免严勐了一点,但这丝毫无损于他执政为国的名声。
  
  第五章 搞经济改革一定要精打细算
  
  一般来说,新皇继位的时候,都会表示豁免官员的亏空。但雍正再次吃螃蟹,拒绝这么做,以示自己对贪赃枉法深恶痛绝。雍正解释说,豁免官员只会助长贪官污吏的侥幸心理,从而让他们越陷越深,只有严厉打击才能遏制腐败。
  亏欠多少补多少
  康熙后期,贪污腐败成风,人民和国家的财产被官僚机构鲸吞,在康熙末年,国库只有七百万银两。在雍正继位之前,由于实地调查过这些问题,事实上已经了然于胸。
  雍正继位之后,立即大力实行经济改革。
  一般来说,新皇继位的时候,都会表示豁免官员的亏空。但雍正再次吃螃蟹,拒绝这么做,以示自己对贪赃枉法深恶痛绝。雍正解释说,豁免官员只会助长贪官污吏的侥幸心理,从而让他们越陷越深,只有严厉打击才能遏制腐败。
  上任一个月后,雍正就要求户部全面清查亏空问题,一旦发现亏空,三年之内要如数补交完,而且不准从民间征收苛捐杂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足亏空,将治以重罪。补完亏空之后,如果以后还出现亏空问题,也治以重罪。
  为了有效地查清亏空问题,雍正元年正月,发出设置会考府的命令。雍正把整个任务交给允祥,并对他说:“如果你不能清查,朕就另派大臣,如果大臣没有能清查的,朕就亲自查出来,绝不留漏网之鱼。”
  以前各部动用的钱粮,都是自行奏销。成立会考府后,这么做就行不通了,一切钱粮奏销都要经过会考府的稽核,徇私舞弊的难度比以前陡然增加了不少。会考府成立三年,驳回的奏销事件占总事件的百分之十七。
  允祥查出户部亏空库银二百五十万两,这亏空的钱如何收回来呢?这种问题也许能难倒别人,但不在雍正的话下,雍正命令户部历任官僚合赔一百五十万两,剩下一百万两由户部逐年填补。在清查中,难免涉及皇亲国戚和高官巨宦,对此,雍正一视同仁,绝不徇私。十二阿哥允裪以前掌管过内务府事务,为了补足亏空,居然把家里的东西拿到街上去卖。十阿哥允?补偿亏空,赔了几万金,还没补足,雍正直接抄了他的家。内务府官员李英贵和张鼎鼐挪用百万两银子,雍正也径直抄了他们的家。
  在清查亏空的过程,雍正抄了太多的家,也因此落下了“好抄家”的骂名。
  亏空先是从中央的部门查起,不久就开展到地方,许多官僚的家产被查封,譬如:湖广布政使张胜弼、粮储道许大完、湖南按察使张安世、广西按察使李继谟、江苏巡抚吴存礼、原直隶巡道宋师曾、江苏布政使李世仁……还有我们熟悉的曹寅和李煦……
  在抄家这方面,雍正俨然是个专家,但是仍然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譬如:通政司官员钱以垲建议雍正在抄家的时候,同时抄衙门,以防止官员将财物转移到衙门里。雍正觉得这个建议不错,欣然接受。雍正抄家确实出了名,当时社会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甚至打麻将时都有了“抄家和”。
  对于这些不满的舆论,雍正没有回避,而是坦然地说:“如果听任贪官敛财,将国家人民的财产肥自家子孙,那么国法何在?又如何警示人心呢?抄了贪官的家,既是对贪官酷吏的惩罚,又可以利用这些钱作国家公事之用,有何不好呢?”
  一般被抄家的官员都会被革职,这又是雍正与众不同的一个措施。以前官员还可以留任,补足亏空。雍正有自己的看法,如果允许贪官留任,为了弥补亏空,他们必然会继续贪污。雍正打击贪官的力度是非常大的,雍正三年,湖南被参劾的官员超过一半。十年,担任直隶总督的李卫上奏说:“在任三年以上的官员寥寥无几。”
  为了有效地收回赃款,雍正想了许多别出心裁的法子。譬如,他命令贪官的亲戚代为赔偿。雍正认为,很多贪官喜欢把赃款存放在亲友家里,而且这些人平时也参与分赃,要他们代为清偿,合情合理,所以连这些人的家产都有被抄的可能。不过,这个措施牵连太广,不得人心,四年之后,雍正就把它取消了。
  在征讨赃款的过程中,雍正还禁止代偿。雍正元年正月,直隶巡抚李维钧奏请该省官员帮助前任总督补清亏空,雍正坚决不同意,他说即使地方官民再富裕,钱多得没处花,也不能为他人补漏洞,有钱大可以为地方兴利。雍正看到代偿存在很大的弊端,很容易成为腐败的温床,譬如地方官可能借助代偿和当地乡绅勾结,也有可能借机征收老百姓的钱粮。
  在清查亏欠的过程中,难免有许多官员畏罪自杀,对这些畏罪自杀的官员雍正反而加重处罚力度。
  雍正四年,广东巡抚杨文干参奏李滨亏空钱粮,李滨得到消息后就自杀了。雍正并没有因为他自杀就这么算了,自杀的官员不少,但雍正一个也没放过。他说:“犯官知道官职和财产保不住了,想一死了之,来个死无对证,然后把赃款留给子孙。我们决不能让犯官的狡计得逞,犯官死了,要继续拷问他们的家人和亲友。”
  应该说,雍正的政令还是执行得不错的,但对于雍正这样的人来说,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由于他以前深入官场一线,了解官员们的所思所想,他知道一些官员依然在敷衍自己,所以采取严勐的手段进行全国清查。
  在清查的时候,雍正非常严厉,但是结案的时候,相对宽松,这是一种统治策略,让官员存着感恩的心理。
  雍正的严勐手段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清查工作进行了三年,各省清偿了一部分亏空,有的省做得更加彻底。譬如直隶总督李维钧在二年八月报告,说该省亏空四十一万两,到本年六月已经偿还了二十万两,剩下的二十一万两明年保证还清。
  河南的情况也很不错,雍正二年,田文镜担任河南布政使,不久就升任为巡抚。田文镜深受雍正信任,他到任后,立即清查亏空,田文镜执法甚严,对贪污官员毫不容情。田文镜在任不到两年就弹劾了二十二人,补清了亏空。
  对于田文镜雷厉风行的作风,雍正很欣赏,雍正说:“田文镜参劾的官员最多,鄂尔泰风格则完全不同,从来不轻易弹劾人,但两人都有自己的绝招。”田文镜因为工作出色,雍正将他捧为模范督抚。
  雍正四年,大规模清查江西的钱粮亏空,江西各地亏空甚多,但是巡抚却偏私,清查不力。雍正让巡抚留在任上,派人去调查,随后换上新任的巡抚伊都立,但伊都立“为人软弱,好沽虚名”,无法完成清查重任。雍正遂又让吏部侍郎迈柱亲自到江西清查,迈柱到了以后,遭到了江西按察使积善的反对。雍正却高度赞扬迈柱,说他到任以后,为了国计民生,不避嫌怨,是个好官。
  雍正五年,福建布政司沈廷奏报仓谷亏空,雍正对福建巡抚毛文铨很生气,认为他故意欺瞒,派广东巡抚杨文干和许容为钦差大臣,前往福建调查。杨文干和许容带来上谕:“清查即将进行,可能有赃官为了掩人耳目借富民的粮食暂充府库,如果有人借的话,借出的立即成为官家财产,发现后也不归还,希望大家好自为之。”
  在清朝的法令中,挪移公款的处罚较轻,而贪污受贿的处罚则较重。所以,许多官员被查出有贪污情节时,往往巧施手腕,将贪污的赃款报成是挪移,以此避重就轻。雍正对这些官员的所作所为和心理情况了如指掌,所以他明确说道:“借挪移之名,掩盖贪污之实,想以此逃脱重罚。那朕就跟你们来个将计就计。”
  结果,雍正铁手一挥,挪移的罪比贪污的罪反而更重。由此可见,雍正做事不拘泥于教条,注重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
  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
  大家知道,古代主要是以银子和铜为货币,征税时,银两和铜钱在保存、熔铸、运输的过程中有一定的损耗,所以在征收时有一定的附加税。这个附加税又称为耗羡或者火耗,这个附加税通常由地方征收,被纳入地方财政,算是地方上的一个额外收入。
  由于耗羡的数目没标准,所以主动权就掌握在地方官的手中,他们往往随心所欲地征收,借此增加百姓的负担。雍正很早就认识到这个问题,在刚即位的时候,雍正就说了:“现在钱粮火耗越来越重了,重到每两增加四五钱银子,如此剥削民脂民膏,国法何在?”
  在康熙朝的时候,就有人建议耗羡归公,但是康熙没有采纳,具体原因是什么,我们也不清楚,可能跟康熙的宽仁性格有关,他不想得罪普天下的官吏。雍正元年,湖广总督杨宗仁再次提出这个建议,杨宗仁说:“地方上的公款消费,都是从小民那里勒索过来的。不如让各州县在原来的耗羡银里面节省出两成,交给布政司库房,充作公费之资,此外禁止派增其他税收。”
  雍正立即接受了这个建议,同年,山西耗羡问题严重,雍正要求山西的耗羡银全部归公,一部分抵偿该省的亏空,一部分用作官员的养廉银。
  雍正二年年初,河南巡抚石文焯奏称:“河南省有耗羡银四十万两,除了公款支出和官员的养廉银,还剩下十五万两,这十五万两可以用来弥补亏空。”
  山西和河南两省率先拉开耗羡改革的序幕。雍正觉得时机到了,就让朝臣议论这项改革。大多数官员并不赞成,他们提出了一些看似有道理的反对意见,比如,有人认为耗羡是各州县应得之物,跟上面没关系;还有一种说法是把以前不是正税的火耗当成是正税收入,让人感觉是增加赋税;更有一种荒谬的说法认为,如果公开征收火耗等于是让火耗这种私征形式合法,简直就是鼓励官员贪婪。
  官员们的说法貌似有道理,其实背后有利益链条,所以他们反对这项改革。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却对雍正的改革表示支持,他说这样做不仅不是鼓励官员贪婪,而且可以避免官员征收苛捐杂税,这是第一个好处;第二个好处是可以分出一部分充当养廉银,可以让百官感受到皇上的恩赐。
  尽管如此,官员中反对的声音还是更多。最后,雍正下了决断,批评反对的官员目光短浅,强调火耗归公势在必行。
  这项政策实行以后,与之相伴随的就是养廉银,养廉银的目的是增加官员的额外收入,让他们有足够的能力过上小康或者富裕生活,杜绝贪污受贿的念头。
  明清两朝,官员的俸禄很低,低到甚至无法应对官员的正常开销。雍正创立养廉银制度也是意识到这一点,耗羡归公后,断绝了地方官的财路,如果不给他们另外开辟一个财源,他们不可能不贪污,因为没有人会贴钱做官。
  养廉银根据官职的高低分为不同的级别,最高有几万两,最低只有几百两,一般而言,养廉银高出俸禄十几倍。养廉银制度解决了地方各级官员的经济问题,但是京官问题却没有解决,地方官照例还得向京官送礼,雍正对此也是清楚的。为了解决京官的经济问题,雍正决定实行双倍俸禄。
  清史学家孟森注意到养廉银制度已经具备了近代政府财政预算的前瞻性,夸奖雍正为改革吏治绞尽脑汁。
  有史以来,中国官场的陋规就相当多,这些陋规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对王朝的统治非常不利。向上司送礼就是非常流行的一个陋规,如果上司身兼数职,下属就必须送好几份礼物。山东巡抚黄炳向雍正建议,应该废除这些陋规,他说巡抚一年收的礼,比养廉银要多出好几倍。如果不消除陋规的话,各级官员肯定还会给上司送礼,一送礼无疑又得加派赋税,到时养廉银制度并不会养廉。
  雍正觉得有道理,下令废除陋规,当然要废除陋规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只能慢慢来。在这方面,河南巡抚石文焯做得比较好,他知道如果陋规不除,下级官员还会加派银两,所以拒不收礼,而且还将各级衙门的一切陋规全部废除。田文镜继任后,比他做得更好,他不仅自己不收礼,还严格约束家人和下人,连门包和小费都一概拒绝。当地有一个惯例,逢年过节都会向上司送上土特产,这种惯例又称为土例,但田文镜一概不收,也严禁地方官收礼。
  对于那些贪恋陋规的官吏,一旦发现,雍正就会严加处理。雍正五年,御史博济到了江南后,勒索驿站送礼,江南总督范时绎参奏之后,雍正立即将博济革职。对于那些守着陋规不放的官员,雍正打击起来毫不手软。
  反对陋规之战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虽然我们不能说雍正完全赢了,但他至少跟贪恋陋规的官员打成了平手。可惜,到了乾隆手中,陋规又故态复萌,而且越来越严重。
  在官场中,为了有效遏制贪腐行为,雍正不仅重拳打击贪官,而且实行株连政策,连贪官的上司一同受到惩罚。雍正意识到,下属犯罪跟上司的纵容或者监督不严有很大的关系。雍正这招虽然有些过火,但确实很有效果,为了防止受株连,上级官员必定会约束下级官员,以防他们影响到自己的仕途。这个建议最早还是田文镜提出来的:“要想禁止各州县的加派行为,首先要禁止上司,只有禁住了上司,才能消除陋规。”
  为了有效地根绝腐败,雍正还加强了对中央官员的约束。以前,地方官向户部缴纳钱粮时,每一千两银子要多交二十五两的“余平银”,雍正意识到这是产生腐败的一个温床,刚上任的时候就下令削减十分之一的“余平银”。
  后来,允祥又建议雍正彻底取消“余平银”和“加色银”这些灰色收入,雍正接受了这个建议,立即批准,肃清了官场歪风。
  在当时也有假币,针对假币的泛滥,雍正同样以严刑峻法禁止民间私自铸钱。为了有效地打击铸钱业,雍正要求各省督抚要秘密查访,一旦发现,要给予严厉打击。知情不报者与案犯同罪,不知情的地方官也要连降三级,甚至铸造假币附近的邻居无论知情还是不知情也要枷锁一个月,杖打一百,流放一年。
  在封建社会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譬如火耗这种东西应该由所有纳税人来承担,但真实情况并不是这样的。一些地方官也是势利眼,他们不敢得罪当地的富绅,往往把火耗转嫁到小民身上,从而使小民的负担更重。这种不平等造就了政府、绅衿、小民三者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雍正认为,这个矛盾错在绅衿,决定剥夺他们的特权,让他们跟平民百姓一样,实行士民一体当差的政策。
  元年,在河南实行“士民一体当差”政策,引起了河南的一些生监的不满,河南的一些生监在县学教官杨倬生的带领下,控告知县张可标。雍正查实情况后,将那些闹事的生监绳之以法,表彰知县身体力行推行新政策。
  摊丁入亩
  封建社会一向是按人丁交税的,有多少人头交多少税,看似非常公平合理。但仔细一看却发现不是这样,里面有很多不确定不可控的因素。
  许多人为了逃税,故意隐藏人头数目,这种事情在地主家里最为严重,地主良田多,丁役多,交的税多,隐藏丁役就能逃不少徭役。
  很早就有人意识到这种徭役制度不合理,在明末的时候,就有一些地方官吏进行了改革。比如,崇祯八年,汉中府城固县实行了“丁随粮行”的新法。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在康熙年间激起了下层的反抗,无奈之下,康熙颁布一项政策:以后增加人丁,永远不加赋税。
  康熙的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矛盾,但仍然不公平,以前丁役不均的情况仍然存在。随着人丁的增加,平均摊到每个人身上的赋税相对减少,如何重新计划丁银便陷入了混乱之中。解决这个问题一劳永逸的方法是按亩收税,不管你家里有多少人,你家有多少亩的地,就交多少的粮。这个办法确实好,是由御史董之燧提出来的,但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所以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
  最后,雍正决定先在几个省份试行,结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即使这样,朝廷中还是有很多人反对。山东巡抚黄炳支持雍正的改革,他认为这是缓解民困最有效的方式,作为一个体察民情的封疆大吏,他感到按丁纳粮很容易造成贫民逃亡,如果摊丁入亩,有地的交税,没地的就不用交,可以减少贫富差距,这才是善政。
  可惜由于朝臣反对过多,雍正并没有立即接受黄炳的建议,甚至责备黄炳轻率,让他管好自己省内的事情就行了。一个月后,直隶总督李维钧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议,李维钧还解释,这项改革肯定会招致那些大地主的反对,他们田地多,交的税肯定多,所以不乐意。
  雍正又认真考虑这个问题,再次交给户部讨论,意见纷纭。有人说按亩分摊同样不公,因为很多地方土地测量并不准,而且地有好坏之分,好的地产量高,不好的地产量低。这些也是实情,不过李维钧也有办法,他说把地分为上中下三等,根据地的质量来交税。雍正听了,大为赞赏,他让李维钧去办这事。
  后来,李维钧对雍正说,他受到一些权势的孤立,怕事情办不好。雍正对他说:“你放心地去办吧,有朕支持你就够了。”
  历时半年的摊丁入亩讨论终于结成正果,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康熙年间就提出来,但一直悬而未决。由此可见,在办事和改革这块,雍正确实超越了父亲。
  改革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浙江官员在推行这项改革的时候,遭到了地主阶级的反对,他们聚众到衙门口喊冤,巡抚法海居然惊慌失措,被这些人吓住了,表示暂不实行改革,可见改革难,推行改革更难。
  雍正四年七月乡试时,浙江钱塘县上千富绅来到县衙,抗议摊丁入亩,他们还劝说商人罢市。对此,新上任的巡抚李卫没有妥协,采取了铁腕手段,制服了阻挠改革的闹事者,最终让这项改革在浙江省顺利推行。
  在这方面,河南巡抚田文镜办得也相当不错,李卫、田文镜这些人在雍正朝都受到了重用。之后,各省陆续实行摊丁入亩政策,效果一天比一天显著。当然,这项改革的全面完成还是在乾隆朝。
  摊丁入亩是一项悾竦恼撸蝗私坏乃岸啵钊私坏乃吧伲衷诘乃笆照呃嗨疲颐窃俅慰吹搅擞赫那罢耙馐丁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1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