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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爱二十讲-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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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种智力上的损失外,还有一种极为严重的道德上的损失。正如弗洛伊德首先指出,而且所有与孩子有交往的人都会很快发现的那样,关于鹳鸟和醋栗的神话一般是没有人相信的。于是,孩子们就会得出一种结论,就是父母在骗他们。既然父母会在一件事上说谎,他们也会在另一件事上说谎,结果,他们在道德上和知识上的威信便荡然无存了。另外。既然父母在涉及性的问题上说谎,孩子们就会得出结论,他们自己也可以在这类问题上说谎。于是,他们就互相谈论有关性的问题,而且极可能还在秘密地进行手淫。这样,他们就会养成欺骗和隐瞒的习惯,而且由于父母的恐吓,他们的生活总是充满着疑惧。心理分析表明,父母和保姆若指出手淫的恶劣后果,这种恐吓往往导致精神错乱,不但在孩提时代,在成年时代也是如此。
因此,在青年人性问题上所采取的传统做###使人们变得愚蠢、虚伪和胆怯,而且还会使相当多的人患精神病或类似的疾病。
现在,所有与青年人有来往的有智能的人,都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这些事实。然而,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人却不知道这些事实,正如本章开头引用的那桩案子所表明的那样。因此,现在的形势是,每一个有充分的性知识而又必须与孩子来往的人,都要作出抉择:要么违反法律,要么使那些他负有责任的孩子遭到道德上和知识上无可挽回的损失。改革法律是很困难的,因为非常多的长者都已走上歧途,他们对于性的兴趣只是根据于这样一种信念,即性是邪恶、肮脏的。我认为,在那些老人和中年人死去之前,绝无改革的希望。
至此,我们所讨论的是性范畴以外的传统做法的恶劣影响,现在我们该讨论这个问题中与性有着更明确关系的一个方面了。道德家们的目的之一,无疑是要防止我们为性问题所纠缠;这种纠缠目前是极为普遍的。依顿的一位前校长最近指出,学生之间的谈话几乎不是沉闷的,就是淫秽的,尽管他所遇见的那些学生都是在传统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事实上,如果我们把性搞得很神秘,那就会大大增加青年人对于这个问题的自然好奇心。如果成年人对待性问题像对待其他问题一样,回答孩子们提出的一切问题,给他们所要求的或所能够理解的知识,那么这些孩子就不会产生淫秽的观念,因为这种观念的产生,完全在于他们认为某些问题是不能提及的缘故。性的好奇心与其他各种好奇心一样,一旦得到满足,很快就会消失。因此,防止青年人为性问题所纠缠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尽量按其所求,告诉他们关于性的一切事情。
第七讲 性知识的禁忌(4)
我所以这样说,并不是根据于演绎法,而是根据于经验。我在我的学校的孩子中间所观察到的情况足以证明,孩子中的下流行为正是成年人中的假正经的结果。我自己的两个孩子(7岁的男孩和5岁的女孩)从不认为性或排泄物是什么特殊的事情,而且迄今为止一直与那些正统的思想最大限度地隔绝开来。他们所得到的恰恰是与其相关的不正统的思想。他们对于孩子是从哪里来的这样一个问题表现出自然而健康的兴趣,但是他们对发动机和铁路却没有这样浓厚的兴趣。无论大人是否在场,他们对于这类问题从未表现出探求的趋向。说到这所学校的其他孩子,我们发现,如果他们的年龄是2岁或3岁,或者甚至于是4岁,他们的情况和我们的孩子是完全一样的。然而,那些6岁或7岁的孩子却已经受到了教育,他们认为任何与性器官有关的事情都是不正当的。他们惊奇地发现,在这所学校里,这类事情居然也可以和其他事情一样谈论。一段时间以后,他们在谈话时有了一种轻松的感觉,但仍认为这类话题是不正当的。然而,当他们发现那些成年人并没有阻止他们的这类谈话时,他们就对这类话题逐渐感到厌倦,从而变得和那些从未受过正统教育的孩子一样不怀杂念了。现在,当新入校的孩子想和他们谈论那些他们认为是不正当的事时,他们总是表现出不耐烦的样子。如果我们让新鲜的空气吹拂在这个问题上,这问题就会得到消毒,它在黑暗中所滋生的有毒的微生物就会荡然无存。我不相信还会有其他方法能使孩子们对于那些通常被认为是不正当的问题持有这样一种健康而高尚的态度。
我认为,那些希望将基督教的道德家所遮掩起来的污秽从性问题上清除掉的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另一方面。性问题自然要和排泄过程联系在一起,所以,只要我们把这排泄过程视为一件厌恶的事,那么在心理上,我们自然会把这厌恶的事的一部分与性问题联系在一起。因此,在与孩子相处时,我们不应当对于排泄一事过分挑剔。自然,为卫生起见,预防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只要孩子能够理解,我们就应当向他们解释,这些预防措施只是为了卫生的缘故,而不是因为那种自然功能本身是不好的。
在这一章中,我不想讨论性行为应当是什么样的,而是要讨论我们对于性知识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前面我已经说过,我们应当把性知识传授给青年人,我希望而且深信,这会得到所有开明的教育工作者的赞同。然而,我现在所要谈的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恐怕很难引起读者的共鸣。这就是所谓淫秽作品的问题。
英美两国的法律规定,凡被认为属于淫秽的作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当局查禁,其作者和出版商应当受罚。在英国,这法律就是所谓《1857年坎贝尔爵士决议》。那决议宣称:
如果有人检举,而且证据确凿,在任何住宅或其他地方存有任何淫秽书刊,其目的在于销售;如果能够证明这地方的书刊已经销售了一册以上;如果确切了解到,根据这些书刊的性质和描写,它们的出版会产生不良影响而应当予以起诉,那么,在得到特别许可之后,应当将这些书刊扣留。在传讯这所住宅的居住者之后,如果证明那些被扣留的书刊确实具有上述性质,而且保存的目的也如前所述,那就可以命令将这些书刊销毁。
这个决议中所提及的“淫秽”一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事实上,如果那地方官认为某出版物是淫秽的,那么,这出版物就法定是淫秽的,而且他也无须去听专家们的任何证词,因为这证词将会告诉我们,在特定的情况下,那些被视为淫秽的出版物还是有某些用处的。这就是说,任何一个撰写小说、社会学论文或改革法律的议案的人,如果他的作品与性问题有关,那么,只要某些无知的老人认为它是不合时宜的,这作品大概就将难逃劫运。这种法律所造成的后果是极为有害的。众所周知,哈夫洛克·埃利斯《性心理的研究》的第一卷就是根据这一法律而遭谴责的,由于第一卷受到指控,以后的几卷均未能在英国出版。虽然值得庆幸的是,美国在这件事上表明它比英国开明一些。我认为,没有人会说哈夫洛克·埃利斯的目的是不道德的,这样一部庄重而有学术价值的鸿篇巨制,是断然不会为那些仅仅追求下流的感官刺激之徒而作的。当然,要讨论这些问题,而又不提到那些普通的地方官在他们的妻子和女儿面前绝不会谈论的事情,那是不可能的。但是,查禁这类书刊则意味着,正派的学生也是不能知道这方面的事实的。根据传统的观念,我认为,在哈夫洛克·埃利斯的作品中,最容易遭到反对的问题之一,就是他对历史事实的搜集,因为这些事实表明,现存的方法绝对不会产生健全的道德和智力。这些材料本可以使我们理智地判断现存的性教育方法,但法律却规定,我们不能有这类材料,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还是要根据于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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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性知识的禁忌(5)
对《孤独的井》一书的指控(在英国,而不是在美国),着重提到对另一种问题的检查,那就是,即使是在小说中描写同性恋也是非法的。在欧洲各国,学生们可以获得大量关于同性恋的知识,因为那里的法律比较开明,但是在英国,这种知识是不允许传播的,无论是以学术研究的方式或幻想小说的方式都是不允许的。在英国,男人之间的同性恋,虽然女人之间的同性恋不在此例,是非法的,而要想提出任何论据去改变这种法律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任何论据都会被指控为淫秽而成为非法的。但是,所有认真研究过这个问题的人都知道,这种法律是野蛮而无知的迷信的产物,我们不能提出毫无理性的论据去拥护这种法律。对于乱伦,也应当采取同样的态度。几年前,通过了一项新法律,这法律使乱伦成为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坎贝尔爵士决议》,我们是不能讨论这一问题的,不管是赞成或反对这法律,除非那些论点极抽象、极审慎,以致毫无力量。
《坎贝尔爵士决议》所造成的另一个有趣的结果是,许多不能用一般人所能理解的语言提及的问题,可以用那类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理解的冗长的专有名词去讨论。在采取了某些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在印刷品上提及“性交”问题是允许的,但使用简单明了的同义词去表达这一问题则是不允许的。这是在最近审理《徒劳的差使》一案时定下来的。有时,这种禁止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的禁令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例如,桑格夫人为劳动妇女撰写的一本关于节制生育的小册子,只是由于劳动妇女能够看懂而被斥之为淫秽作品。另一方面,玛丽·斯托普斯博士的书却不是非法的,因为只有那些受过相当教育的人才能理解书中的文字。其结果是,向有钱的人宣传节制生育是可以的,但向雇佣劳动者及其妻子宣传节制生育则是犯法的。我希望这种情况能够引起优生学会的注意。这个学会总是因为雇佣劳动者的生育比中层阶级更为迅速而感叹不已,但它却丝毫没有去改变造成这一事实的法律的企图。
很多人认为这种反对所谓淫秽出版物的法律会造成令人遗憾的后果,但他们还是觉得这种法律是必需的。我不相信我们能够制定出一种不会带来这类恶劣后果的反对淫秽现象的法律,根据这一事实,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不应当有什么法律。对此,我有两个论点:一方面,任何法律都做不到禁止恶的同时不禁止善;另一方面,如果性教育得当,即使是货真价实的淫秽出版物,也不会造成多大危害。
说到第一个论点,假使我们知道英国《坎贝尔爵士决议》的历史,那么这一点是完全可以成立的。任何一个人只要了解一下有关《坎贝尔爵士决议》的争论,就会发现,这个决议仅仅是要查禁色情文学,而且当时人们都认为他们不会利用这个决议去反对其他形式的文学。然而,这种信念的产生是由于他们对于警察的机敏和地方官员的愚蠢,没有充分领教的缘故。整个有关审查的问题,在莫里斯·厄恩斯特和威廉·西格尔合著一本书《面向纯洁》,瓦伊金出版社,1928。中得到很好的讨论。他们讨论了英国和美国的经验,同时也扼要地讨论了其他地区的经验。这些经验表明,尤其是在英国对于戏剧的审查方面,那些旨在挑逗情欲的轻薄的戏剧很容易通过审查,因为审查员不愿意被人视为假正经,而那些涉及重大问题的庄重的戏剧,如《沃伦夫人的职业》,却历时数年才得以通过审查。至于像《圣希》那样富有诗意的优秀戏剧,虽然剧中没有一句挑逗情欲的台词,但这部戏剧却用了100年才征服张伯伦勋爵那伟大胸怀中的厌恶之心。在美国,尽管没有审查制度,但有关戏剧的事实却和英国大同小异。通过霍勒斯·利夫莱特对于《被俘者》所采取的果敢行动的结果,便可看到这一点。因此,根据大量的历史证据,我们可以提出一个结论,就是审查是用来反对严肃的艺术或科学的成功的,而那些纯粹以淫秽色情为目的的人,却总是可以逃脱法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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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性知识的禁忌(6)
此外,还有一个反对审查的理由,那就是,坦率的色情文学,由于它是开诚布公而没有含羞意味的,所以比起因隐讳和神秘而变得有趣的色情文学,其危害要少些。几乎每一个有钱人在其青少年时期都曾违背法律看过淫秽照片,并且为拥有这些照片而自豪,因为它们不易得到。那些具有传统观念的人认为,这类东西对于他人极为有害,尽管他们当中几乎没有一个人会承认,这类东西对于他们自己也是有害的。毫无疑问,这类东西会激起短暂的性欲,但是对于任何一个性功能健全的男性,这种感觉无论如何总是要产生的。一个男人经历性欲的次数取决于他自己的身体状况,而引起这种感觉的机会则取决于他所习惯的社会风俗。对于古代维多利亚时代的男子,女人的踝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但对于现代的男子,女人大腿以下的任何部位都不会使他们为之动情。这不过是服装的式样问题而已。如果裸体成为一种风俗,那么裸体就不会激起我们的性欲。以致女人不得不借助服装以使她们自己在性的方面具有吸引力,就像某些不开化民族所做的那样。这种观点同样适用于文学和图片:维多利亚时代颇具刺激性的东西,在比较坦率的时代的人们看来,是毫无刺激性的。正人君子们越是限制正当范围之内的性欲,这种性欲就越容易产生。色情文学所以受人欢迎,十分之九是因为道德家们反复向青年人灌输那种对于性的猥亵感;十分之一的原因是生理上的。无论国家法律如何规定,这一点是不可避免的。基于这些理由,尽管我担心赞同我的人寥若晨星,我仍然坚信,对于色情出版物不应制定什么法律。
对于裸体的忌讳阻碍我们对于性问题持有一种高洁的态度。对于孩子,许多人已经承认了这一点。只要是在非常自然的情况下,孩子们看到彼此以及他们父母的裸体,那是有益的。有一个很短的时期,大约在3岁,孩子对他父母之间的区别感兴趣,并且与他自己和他姊妹之间的区别作比较。但这一阶段很快就会过去,此后,他对于裸体就像对于衣服一样不感兴趣了。如果做父母的不愿意让他们的孩子看到他们的裸体,那么这些孩子一定会产生一种神秘感,而一旦有了这种感觉,他们便会成为好色之徒。避免邪念的唯一办法,就是免除神秘。
在健康方面,我们也有许多赞成在适当的环境中裸体的重要理由,例如阳光明媚时的户外活动。阳光对于皮肤健康具有极好的功效。另外,任何一个看见过孩子不穿衣服在户外奔跑玩耍的人,都一定会有这样一种感觉,他们不但更加懂事,而且与他们穿着衣服相比,行动更加自由,姿态更加优雅。对于成年人,情况也是如此。适合裸体的场所是有阳光和水流的户外。如果我们的风俗允许我们如此,裸体很快就会不再引起我们的性欲,而且我们的举止会更加文明,我们的身体由于皮肤直接与空气和阳光接触而更加健康,我们关于美的标准也会更加依据于健康的程度,因为标准的美不仅是面部,而且也包括身体和身体的姿态。由此看来,希腊人的习俗是应当提倡的。
节选自《婚姻革命》,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
第八讲 性道德(1)
——来自土著部落的报告
[英]马林诺斯基
马林诺夫斯基(Bronistaw Daspar Malinowski,18841942),英国人类学家,功能学派创始人之一。生于波兰,并在波兰的克拉科夫大学就读。1914年在英国博物馆工作,同年赴新几内亚和美拉尼西亚对土著部落进行实地考察。曾任伦敦大学教授、波兰科学院院士。1939年起在美国耶鲁大学任教直到逝世。主要著作有:《澳大利亚土著家庭》、《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两性社会学:母系社会与父系社会的比较》、《文化论》、《巫术、科学与宗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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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篇通过对土著部落的人类学调查,论述了部落民的性道德。与当时的西方社会相比,人类学调查中所发现的土著的性道德有许多差异。而这恰巧说明,并不存在一种天然合理的性道德标准,道德因时间和空间的不同而异。】
在认真考虑这部分的主题之前,我们将搜集和简要地复述一下已经掌握的有关事实,以便从一个适当的视角看待这个主题。如果我们要得出正确结论,并对特罗布里恩德公共生活有一个真实的了解,这些事实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在土著生活中占多大比重;就其重要程度来说,如果不比这些孤立的事实本身更大的话,至少也是同它们不相上下的。
为了从土著的角度分析这些事实,也就是从这些事实同部族生活的真实关系中看待它们,我们有必要再次提醒一下自己:照此情况,性是没有禁忌的。这就是说,性行为,如果是在私下以及某些属于社会学的范围内,甚至在婚姻外进行,就都不应该受到指责。
广义地说来,限制性自由的樊篱,以及对违反常伦的人进行惩罚可以划分为两类:一般性的禁忌,它把某些性行为的形式列为不得实行,下流无耻,卑鄙可叹的范围;从社会学上的限制意味讲,它禁止某些个人和团队进行性接触。一般性禁忌有:
(一)性冲动的偏差和性变态。同性恋、兽交、裸露癖、###和肛交——这是使用了心理分析术语——如我们所知,在土著看来,用这些行为代替性冲动的正当满足是有失体统而且是卑鄙可耻的。通过所谓心理的而不是社会的约束,土著全然与性倒错行为绝缘。性变态遭到讥笑,成为人们抨击和戏谑的对象。由于人们采取这种态度,性变态不仅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而且实际上也难以实行。
(二)性问题上的公开性及有失检点的行为。公开进行性行为或者公开进行性挑逗在部落生活中极为罕见。不注意避开公众、为满足好奇心理暗中窥视他人做爱的任何企图都被视为见不得人的卑鄙勾当。在部落生活中,很少性行为可以公开进行的机会。甚至在他们的民间口头传说中的淫秽下流的故事里,有观淫癖的人也不能这样做。这条规矩的唯一例外是性爱狂欢节。只有遵从公开性的禁忌、那些在图马的有福之人的灵魂才可永远得救。在另一方面,在有关女性侵袭男性的传说中(约萨的风俗发生在凯塔卢基岛上),公开进行交媾被认为是对被侵袭对象追加的一种泄怒行为。因此,不破坏部落道德约束力的性行为,一定要在最隐秘而又得体的范围内进行。
(三)性放纵。对男女两性说来,性贪婪的表露或者是不顾廉耻地寻求异性都被视为下流无耻的行为,对女人说来更是如此。这种道德上的态度应该同那些因为爱情美满而引起怨恨和嫉妒的人所遭受的非难严加区别。
(四)缺乏兴趣。我们已经知道了面目丑陋和令人反感的几种形式,他们被视为激起性欲的障碍。更有甚者,土著认为没有任何人能够或愿意同这种令人不快的人做爱。这不过是事实的表白。它的背景交织着道德和美学特征的明确非难,这种非难以实在而强烈的思想为基础。尽管如此,这种非难偶尔也会不起作用。同一个身体令人生厌的人进行任何接触都是一件糟糕、难堪、可鄙的事。这种禁忌我们已有所论及,没必要在此加以重复。
第八讲 性道德(2)
(五)各种各样以及微不足道的禁忌。有很多正在进行中的事情要受到禁止性交和同女人进行任何接触的限制。比如战争、海上探险、园林以及一两次巫术仪式。而且,在某些生理转换期,主要是怀孕及哺乳的时候,男人是不准接近女人的。这些禁忌所表明的一般原则是性同人身的某些状况以及人们从事的某些活动的性质及目的是难以相容的。性对它们的干预是不能允许的。
(六)外婚制。在崇拜同一图腾的氏族里,性交和婚姻是不能允许的。在氏族的属下分支里,更是如此。其中共同的组成人员意味着真正的血缘关系。在两个同属一个祖先的后裔中,禁忌更加严格。但是,土著只用一个词苏瓦索瓦(suvasova,即家庭内的乱伦及对外婚制的破坏)称呼所有这些外婚禁忌的亲属等。另外,在法定而且正式的假设中,土著会坚持所有外婚禁忌。不论是氏族的、亚氏族的,或被证明有血缘关系的,都无一例外具有约束力。这样,一位民族学家通过交谈会得到一种印象,通过观察土著的行为则会得到另一种与之截然相反的印象。在下面对这个主题进行探讨时,我们也将把实际情形和具有法定意义的假设放置在一起,以表明它们是如何并行不悖的。
(七)家族和家庭内禁忌。父亲不是其子女的男性亲属。因此,他人包括婚外禁忌之列。尽管父亲与女儿间的性关系是遭到绝对禁止的。毋庸置疑,尽管不是在法理上,而是在部落生活的现实中,将同一家庭的成员分离开来的禁忌是一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力量。它被附加在婚外禁忌上。我们不仅发现由于它的作用使父亲同女儿分离开。我们还发现它也使同自己亲生母亲以及亲妹妹的乱伦比同自己的堂姐妹的乱伦会引起无与伦比的更大义愤。同一个“分类上”的母亲或一个“分类上”的姐妹的乱伦则更容易得到宽怨。
(八)法律上亲属关系的禁忌。尽管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禁止。但是,一个男人同其岳母进行性交却是完全错误的行为。男人也不应该同他妻子的姐妹或同他弟兄的妻子有性爱关系。妻子去世,同她的姐妹再婚虽然不受禁止,却也遭人冷眼相看。
(九)维护酋长特权的规定。这种以及下文即将述及的限制方式,不像前面列举的那些禁忌有同等的约束性。它们更像是一些指导行为的,然而又是模糊不清的准则,带有权宜之计的普遍感情以及某种社会约束赋予的效力。你向任何一位高等级人士感兴趣的女人插一杠子,都会感到惊恐不安。对通奸的一般性禁止若涉及一个同首领结婚的女人时,会变得更加严格。酋长的妻子吉尤维拉是一个特别受人尊敬的人,也是一个一般性禁忌的对象。正因为如此,她更能引起人们的占有欲。而且,一般说来,她对别人的这种对自己的占有欲乐此不疲。在人们讲话的某些说法和措辞上,吉尤维拉这个名字总伴随冷嘲热讽的尊敬色彩出现。
(十)等级的障碍。出身高贵与低下的差别将一个亚氏族同另外一个亚氏族区分开来,男性与女性概莫能外。一个基本原则是,高等级的人不能同平民百姓相匹配。在婚姻问题上这条规定只在布韦塔卢和巴乌的贱民社会中得到严格遵守。他们不得不在族内通婚。因为其他村庄没有任何男人或女人愿意同这些居民中任何一个人缔结永久婚姻。最高的支系氏族的成员,即奥马拉卡纳的塔马卢(属于马拉西氏族),在西北地区的其他两个或三个亚氏族中寻找良妻佳配。
对于婚前性交也存在着某种歧视性的表示。一个高等级的姑娘对自己同一个低等级的普通百姓的通奸行为深以为耻。但是,社会等级的划分繁多,对于它们的解释也不很严格。在有关通奸行为的问题上,这条原则自然也就难以认真执行了。像奥马拉卡纳、利卢塔、奥撒波拉或魁波瓦加这些高等级村落的姑娘,在进行卡图约西探险时,是不会真诚走访巴乌和布韦塔拉这样“下流的”村落的。
(十一)对通奸行为的几种限制。正如我们所说,对性的兴趣过分公开和乐此不疲(尤其是女人有此种表现时)以及在情爱方面引人注目并且取得巨大无比的成功都会遭到非议。但是,这种非议在这两种情形中是迥然不同的。对于后者说来,是男性招致他时运不济的对手的责难。伟大的舞蹈家、著名的爱情魔术师以及英俊迷人的男人易受深深的疑惧和刻骨的痛恨,招致巫术的威胁。他的行为被看成“糟糕”而不被认为“可耻”,更被视为引起他人妒忌,同时又侵犯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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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性道德(3)
我们对性交自由的一系列限制在此作了总结。义愤是随着冒犯的种类(不论是性变态或乱伦,对外婚制的违背还是对婚姻及其他特权的破坏)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的,这一点显而易见。最后的四个类型——通奸、僭越首领的禁区、同出身低微的人性交以及无节制地狎昵和拥抱,尽管让人反感却既不会招致蔑视,也不会引起义愤。它们由受侵害一方的权力再加上公众舆论的消极支持而得以发挥效力。通奸者如果被当场捉住,就会有被杀之虞。这将在法律上被确认为罪有应得,而不会引起族间仇杀。如果私通的对象是首领的妻子就是如此。一个孑然超群而成功的男人——特别是如果他出身低下却以个人资质取胜——将更易受巫术的威胁而不是赤裸裸的暴力进攻。在对付一个有通奸嫌疑但却未被当场捉到的男人时,巫术也被派上了用场。
一份有趣的民族学资料启发了人们对于作为惩罚手段的巫术的看法。这份资料是在一具挖掘出土的尸体上发现的一些特别符号。它揭示了这个男人的脾性、身份以及他之所以被巫术杀死的不端行为。这些土著——同大部分原始民族一样——不能理解“自然死亡”,当死亡显而易见不是由身体健康引起的,就是由邪恶的巫术所致。这种巫术由一个术士或者为了自身的原因实行,或者受到某个显贵的贿赂,为他去暗算他的死敌。当不幸者的尸体按照仪式从坟墓中挖掘出来后,在它的上面可以看到一些符号,这些符号向人们说明此人为何被害,由此就可揭示真正的凶手。这些符号可能提及性嫉妒、个人私怨、政治或经济上的觊觎这些杀人动机,然而屡见不鲜的是牺牲者因为昭然若揭的性欲倾向而招致杀身之罪。
在一具尸体上,我们有时会看到最能代表土著做爱特征的抓挠标记。这些标记或者是一具出土的尸体身首折叠、大腿分开,这是一种男人同女人交媾时的姿势;或者就是双唇紧闭,似乎是以此发出呼喊声去邀请异性走进村落篝火照不到的黑暗中;再不就是尸体上长满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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