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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起源-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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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二者的结合,还是一个难解的问题。根据类推,以及根据农业著作甚至古代的中国百科全书的不断忠告,说把动物从此地运到彼地时必须十分小心,我必须相信习性或习惯是有一些影响的。因为人类并不见得能够成功地选择那么多的品种和亚品种,都具有特别适于他们地区的体质,我想,造成这种结果的,一定是由于习性,另一方面,自然选择必然倾向于保存那样一些个体,它们生来就具有最适于它们居住地的体质。在论述许多种栽培植物的论文里写道,某些变种比其他变种更能抵抗某种气候;美国出版的果树著作明显阐明,某些变种经常被推荐于北方,某些变种被推荐于南方;因为这些变种大多数都起源于近代,它们的体质差异不能归因于习性。菊芋(Jerusalem artichoke)在英国从来不用种籽来繁殖,因而也没有产生过新变种,这个例子曾被提出来证明气候驯化是没有什么效果的,因为它至今还是像往昔一样的娇嫩!又如,菜豆(kidey…bean)的例子也常常作为相同目的而被引证,并且更为有力;但是如果有人播种菜豆如此之早,以致它的极大部分被霜所毁灭,以后从少数的生存者中采集种籽,并且注意防止它们的偶然杂交,然后他同样小心地再从这些幼苗采集种籽,进行播种,如此继续二十代,才能说这个试验是做过了,我们不能假定菜豆实生苗的体质从来不产生差异,因为有一个报告说,某些实生苗确比其他实生苗具有很大的抗寒力,而且我自己就曾看到过这种显著的事例。
  总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习性或者使用和不使用,在某些场合中,对于体质和构造的变异是有重要作用的,但这一效果,大部往往和内在变异的自然选择相结合,有时内在变异的自然选择作用还会支配这一效果。
  相关变异
  所谓相关变异是说,整个体制在它的生长和发育中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致当任何一部分发生些微的变异,而被自然选择所累积时,其他部分也要发生变异。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对于它的理解还极不够充分,而且完全不同种类的事实在这里无疑易于混淆在一起。我们不久将看到,单纯的遗传常会表现相关作用的假相。最明显的真实例子之一,就是幼龄动物或幼虫在构造上所发生的变异,自然地倾向于影响成年动物的构造。同源的、在胚胎早期具有相等构造的、而且必然处于相似外界条件下的身体若干部分显著地有按照同样方式进行变异的倾向:我们看到身体的右侧和左侧,按照同样方式进行变异;前脚和后脚,甚至颚和四肢同时进行变异,因为某些解剖学者相信,下颚和四肢是同源的。我不怀疑,这些倾向要或多或少地完全受着自然选择的支配;例如,只在一侧生角的一群雄鹿曾经一度存在过,倘这点对于该品种曾经有过任何大的用处,大概自然选择就会使它成为永久的了。
  某些作者曾经说过,同源的部分有合生的倾向;在畸形的植物里常常看到这种情形:花瓣结合成管状是一种最普通的正常构造里同源器官的结合。坚硬的部分似乎能影响相连接的柔软部分的形态;某些作者相信鸟类骨盘形状的分歧能使它们的肾的形状发生显著的分歧。另外一些人相信,就人类来说,母亲的骨盘形状由于压力会影响胎儿头部的形状。就蛇类来说,按照施来格尔(Schlegel)的意见,身体的形状和吞食的状态能决定几种最重要的内脏的位置和形状。
  这种结合的性质,往往不十分清楚。小圣·提雷尔先生曾强调指出,有些畸形常常共存,另外一些畸形则很少共存,我们实在举不出任何理由来说明这一点。关于猫,毛色纯白和蓝眼睛与耳聋的关系,龟壳色的猫与雌性的关系;关于鸽,有羽毛的脚与外趾间蹼皮的关系,初孵出的幼鸽绒毛的多少与将来羽毛颜色的关系;还有,土耳其裸狗的毛与牙的关系;虽然同源无疑在这里起着作用,难道还有比这些关系更为奇特的吗?关于上述相关作用的最后一例,哺乳动物中表皮最异常的二目,即鲸类和贫齿类(犹狳及穿山甲等),同样全部都有最异常的牙齿,我想这大概不能是偶然的;但是这一规律也有很多例外,如米伐特先生(Mivart)所说过的,所以它的价值很小。
  据我所知,阐明和使用无关的、因而和自然选择无关的相关和变异法则的重要性,没有任何事例比某些菊科和伞形科植物的内花和外花的差异更为适宜的了。众所周知,例如雏菊的中央小花和射出花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往往伴随着生殖器官的部分退化或全部退化。但某些这类植物的种籽在形状和刻纹上也有差异。人们有时把这些差异归因于总苞对于小花的压力,或者归因于它们的互相压力,而且某些菊科的射出花的种籽形状与这一观念相符合;但是在伞形科,如胡克博士告诉我的,其内花和外花往往差异最大的,决不是花序最密的那些物种。我们可以这样设想,射出花花瓣的发育是靠着从生殖器官吸收养料,这就造成了生殖器官的发育不全;但这不见得是唯一的原因,因为在某些菊科植物里,花冠并无不同,而内外花的种籽却有差异。这些种籽之间的差异可能与养料不同地流向中心花和外围花有关:至少我们知道,关于不整齐花,那些最接近花轴的最易变成化正花(peloria),即变为异常的相称花。关于这一事实,我再补充一个事例,亦可作为相关作用的一个显著例子,即在许多天竺葵属(Pelargonium)植物里,花序的中央花的上方二瓣常常失去浓色的斑点;如果发生这样情形,其附着的蜜腺即十分退化;因而中心花乃变为化正花即整齐花了。如果上方的二瓣中只有一瓣失去颜色,那末蜜腺并不是十分退化,而只是大大地缩短了。
  关于花冠的发育,斯普伦格尔的意见是这样的,射出花的用处在于引诱昆虫,昆虫的媒介对于这些植物的受精是高度有利或者必需的,这一意见很合理;倘如此,则自然选择可能已经发生作用了。但是,关于种籽,它们的形状差异,并不经常和花冠的任何差异相关,因而似乎不能有什么利益:在伞形科植物里,此等差异具有如此明显的重要性——外围花的种籽的胚珠有时候是直生的,中心花的种籽胚珠却是倒生的——以致老得康多尔主要用这些性状对此类植物进行分类。因此,分类学者们认为有高度价值的构造变异,也许全部由于变异和相关法则所致,据我们所能判断的,这对于物种并没有丝毫的用处。
  物种的整个群所共有的、并且确实单纯由于遗传而来的构造,赏被错误地。归因于相关变异;因为一个古代的祖先通过自然选择,可能已经获得了某一种构造上的变异,而且经过数千代以后,又获得了另一种与上述变异无关的变异;这两种变异如果遗传给习性分歧的全体后代,那么自然会使我们想到它们在某种方式上一定是相关的。此外还有些其他相关情况,显然由于自然选择的单独作用所致。例如,得康多尔曾经说过,有翅的种籽从来不见于不裂开的果实;关于这一规律,我可以作这样的解释:除非蒴裂开,种籽就不可能通过自然选择而渐次变成有翅的;因为只有在蒴开裂的情况下,稍微适于被风吹扬的种籽,才能比那些较不适于广泛散布的种籽占优势。
  生长的补偿和节约
  老圣·提雷尔和歌德差不多同时提出生长的补偿法则即平衡法则;或者依照歌德所说的:“为了要在一边消费,自然就被迫在另一边节约。”我想,这种说法在某种范围内对于我们的家养动物也是适用的:如果养料过多地流向一部分或一器官,那末流向另一部分的养料至少不会过多;所以要获得一只产乳多的而又容易肥胖的牛是困难的。同一个甘蓝变种,不会产生茂盛的滋养的叶,同时又结出大量的含油种籽。当我们的水果的种籽萎缩时,它们的果实本身却在大小和品质方面大大地改进了。家鸡,头上有一大丛冠毛的,一般都伴随着缩小的肉冠,多须的,则伴随着缩小的肉垂。对于在自然状态下的物种,很难普遍应用这一法则;但是许多优秀的观察者,特别是植物学者,都相信它的真实性。然而我不预备在这里列举任何例子,因为我觉得很难用什么方法来辨别以下的效果,即一方面有一部分通过自然选择而大大地发达了,而另一连接部分由于同样的作用或不使用却缩小了;另一方面,一部分的养料被夺取,实际是由于另一连接部分的过分生长。
  我又推测,某些已提出过的补偿情形,以及某些其他事实,可以归纳在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里,即自然选择不断地试图来节约体制的每一部分。在改变了的生活条件下,如果一种构造,以前是有用的,后来用处不大了,这构造的缩小是有利的,因为这可使个体不把养料空费在建造一种无用的构造上去。我考察蔓足类时颇受打动,由此我理解了一项事实,而且类似的事例是很多的:即一种蔓足类如寄生在别一种蔓足类体内因而得到保护时,它的外壳即背甲便几乎完全消失了。雄性四甲石砌属(Ibla)就是这种情形,寄生石砌属(Proteolepas)确实更加如此:一切别的蔓足类的背甲都是极其发达的,它是由非常发达的头部前端的高度重要的三个体节所构成,并且具有巨大的神经和肌肉;但寄生的和受保护的寄生石砌,其整个的头的前部却大大地退化了,以致缩小到仅仅留下一点非常小的残迹,附着在具有捕捉作用的触角基部。如果大而复杂的构造成为多余时,把它省去,对于这个物种的各代个体都是有决定性的利益的;因为各动物都处于生存斗争之中,它们借着减少养料的浪费,来获得维持自己的较好机会。
  因此我相信,身体的任何部分,一经通过习性的改变,而成为多余时,自然选择终会使它缩小,而毫不需要相应程度地使其他某一部分发达增大。相反地,自然选择可能完全成功地使一个器官发达增大,而不需要某一连接部分的缩小,以作为必要的补偿。
  重复的、残迹的、体制低等的构造易生变异
  正如小圣·提雷尔说过的,无论在物种和变种里,凡是同一个体的任何部分或器官重复多次(如蛇的脊椎骨,多雄蕊花中的雄蕊),它的数量就容易变异;相反地,同样的部分或器官,如果数量较少,就会保持稳定,这似乎已成为一条规律了。这位作者以及一些植物学家还进一步指出,凡是重复的器官,在构造上极易发生变异。用欧文教授的用语来说,这叫做“生长的重复”(vegetativerepetition),是低等体制的标示,所以前面所说的,在自然系统中低级的生物比高级的生物容易变异,是和博物学者们的共同意见一致的。我这里所谓低等的意思是指体制的若干部分很少专业化,以担任一些特殊机能;当同一器官势必担任多种工作时,我们大概能理解,它们为什么容易变异,因为自然选择对于这种器官形状上的偏差,无论保存或排斥,都比较宽松,不像对于专营一种功能的部分那样严格。这正如一把切割各种东西的刀于,差不多具有任何形状都可以;反之,专为某一特殊目的的工具,必须具有某一特殊的形状。永远不要忘记,自然选择只能通过和为了各生物的利益,才能发生作用。
  正如一般所承认的,残迹器官高度容易变异。我们以后还要讲到这一问题;我在这里只补充一点,即它们的变异性似乎是由于它们毫无用处所引起的结果,因而也是由于自然选择无力抑制它们构造上的偏差所引起的结果。
  任何一个物种的异常发达的部分,比起近似物种里的同一部分,有易于高度变异的倾向
  数年前,我很被沃特豪斯的关于上面标题的论点所打动。欧文教授也似乎得出了近似的结论。要使人相信上述主张的真实性,如果不把我所搜集的一系列的事实举出来,是没有希望的,然而我不可能在这里把它们介绍出来。我只能说,我所相信的是一个极其普遍的规律。我考虑到可能发生错误的几种原因,但我希望我已对它们加以斟酌了。必须理解,这一规律决不能应用于任何身体部分,即使这是异常发达的部分;除非在它和许多密切近似物种的同一部分相比较下,显示出它在一个物种或少数物种里是异常发达时,才能应用这一规律。例如蝙蝠的翅膀,在哺乳动物纲中是一个最异常的构造,但在这里并不能应用这一规律,因为所有的蝙蝠都有翅膀;假如某一物种和同属的其他物种相比较,而具有显著发达的翅膀,那末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应用这一规律。在次级性征以任何异常方式出现的情况下,便可以大大地应用这一规律。亨特(Hunter)所用的次级性征这一名词,是指属于雌雄一方的性状,但与生殖作用并无直接关系,这一规律可应用于雄性和雌性,但可应用于雌性的时候比较少,因为它们很少具有显著的次级性征。这一规律可以很明显地应用于次级性征,可能是由于这些性状不论是否以异常的方式而出现,总是具有巨大变异性的——我想这一事实很少值得怀疑。但是这一规律并不局限于次级性征,在雌雄同体的蔓足类里明白地表示了这种情形;我研究这一目时,特别注意了沃德豪斯的话,我十分相信,这一规律几乎常常是适用的。我将在未来的著作里,把一切较为显著的事例列成一个表;这里我只举出一个事例以说明这一规律的最大的应用性。无柄蔓足类(岩藤壶)的盖瓣,从各方面说,都是很重要的构造,甚至在不同的属里它们的差异也极小;但有一属,即在四甲藤壶属(Pyrgoma)的若干物种里,这些瓣却呈现很大的分歧;这种同源的瓣的形状有时在异种之间竟完全不同;而且在同种个体里其变异量也非常之大,所以我们如果说这些重要器官在同种各变种间所表现的特性差异,大于异属间所表现的,并不算夸张。
  关于鸟类,栖息在同一地方的同种个体,变异极小,我曾特别注意到它们;这一规律的确似乎是适用于这一纲的。我还不能发现这一规律可以应用于植物,假如不是植物的巨大变异性使得它们变异性的相对程度特别困难于比较,我对这一规律真实性的信赖就要发生严重的动摇。
  当我们看到一个物种的任何部分或器官以显著的程度或显著的方式而发达时,正当的假定是,它对于那一物种是高度重要的;然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它是显著易于变异的。为什么会如此呢?根据各个物种是被独立创造出来的观点,即它的所有部分都像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那样,我就不能找出什么解释。但根据各个物种群是从其他某些物种传下来并且通过自然选择而发生了变异的观点,我想我们就能得到一一些说明,首先让我说明几点。如果我们对于家养动物的任何部分或整体不予注意,而不施任何选择,那末这一部分(例如,多径鸡(Dorking fowl]的肉冠),或整个品种,就不会再有一致的性状:可以说这一品种是退化了。在残迹器官方面,在对特殊目的很少专业化的器官方面,以及,大概在多形的类群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几乎同样的情形;固为在这些情形下,自然选择未曾或者不能发生充分的作用,因此体制便处于彷徨的状态。但是这里特别和我们有关系的是,在我们的家养动物里,那些由于连续的选择作用而现今正在迅速进行变化的构造也是显著于变异的,看一看鸽子的同一品种的一些个体吧,并且看一看翻飞鸽的嘴、传书鸽的嘴和肉垂、扇尾鸽的姿态及尾羽等等具有何等重大的差异量;这些正是目前英国养鸽家们主要注意的各点。甚至在同一个亚品种里,如短面翻飞鸽这个亚品种,要育成近乎完全标准的鸽子是极其困难的,多数都与标准距离甚远。因此可以确实他说,有一种经常的斗争在下述两方面之间进行着,一方面是回到较不完全的状态去的倾向,以及发生新变异的一种内在倾向,另一方面是保持品种纯真的不断选择的力量。最后还是选择获胜,因此我们不必担心会遭到如此失败,以致从优良的短面鸽品系里育出像普通翻飞鸽那样粗劣的鸽。在选择作用正在迅速进行的情况下,正在进行变异的部分具有巨大的变异性,是常常可以预料到的。
  现在让我们转到自然界来。任何一个物种的一个部分如果比同属的其他物种异常发达,我们就可以断言,这一部分自那几个物种从该属的共同祖先分出的时期以来,已经进行了非常重大的变异。这一时期很少会十分久远,因为一个物种很少能延长到一个地质时代以上。所谓异常的变异量是指非常巨大的和长期连续的变异性而言,这种变异性是由自然选择为了物种的利益而被继续累积起来的。但是异常发达的部分或器官的变异性,既已如此巨大而且是在不很久远的时期内长久连续进行,所以按照一般规律,我们大概还可料想到,这些器官比在更长久时期内几乎保持稳定的体制的其他部分,具有更大的变异性。我相信事实就是这样。一方面是自然选择,另一方面是返祖和变异的倾向,二者之间的斗争经过一个时期会停止下来的;并且最异常发达的器官会成为稳定的,我觉得没有理由可以怀疑这一点。因此,一种器官,不管它怎样异常,既以近于同一状态传递给许多变异了的后代,如蝙蝠的翅膀,按照我们的理论来讲,它一定在很长久的时期内保持着差不多同样的状态;这样,它就不会比任何其他构造更易于变异。只有在变异是比较新近的、而且异常巨大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发现所谓发育的变异性(generative variability)依然高度存在。因为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对那些按照所要求的方式和程度发生变异的个体进行继续选择,以及由于对返归以前较少变异的状态进行继续排除,变异性很少被固定下来。
  物种的性状比属的性状更易变异
  前节所讨论的原理也可应用于现在这个问题。众所周知,物种的性状比属的性状更易变化。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如果在一个大属的植物里,有些物种开蓝花,有些物种开红花,这颜色只是物种的一种性状;开蓝花的物种会变为开红花的物种,对此谁都不会感到惊奇,相反亦如是;但是,如果一切物种都是开蓝花的,这颜色就成为属的性状,而它的变异便是更异常的事情了。我选取这个例子的理由是因为多数博物学者所提出的解释不能在这里应用,他们认为物种的性状之所以比属的性状更易变异,是因为物种的分类所根据的那些部分,其生理重要性小于属的分类所根据的那些部分。我相信这种解释只是部分而间接地正确的;在《分类》一章里我还要讲到这一点。引用证据来支持物种的普通性状比属的性状更易变异的说法,几乎是多余的了;但关于重要的性状,我在博物学著作里一再注意到以下的事情,就是,当一位作者惊奇地谈到某一重要器官或部分在物种的大群中一般是极其固定的,但在亲缘密切的物种中差异却很大时,它在同种的个体中常常易于变异。这一事实指出,一般具有属的价值的性状,一经降低其价值而变为只有物种的价值时,虽然它的生理重要性还保持一样,但它却常常变为易于变异的了。同样的情形大概也可以应用于畸形:至少小圣·提雷尔无疑地相信,一种器官在同群的不同物种中,愈是正常地表现差异,在个体中就愈多受变态所支配。
  按照各个物种是被独立创造的流俗观点来看,在独立创造的同属各物种之间,为什么构造上相异的部分比密切近似的部分更容易变异,我看对此无法做出任何说明。但是,按照物种只是特征显著的和固定的变种的观点来看,我们就可以预期常常看到,在比较近期内变异了的因而彼此有所差异的那些构造部分,还要继续变异。或者,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说明,凡是一个属的一切物种的构造彼此相似的、而与近缘属的构造相异的各点,就叫作属的性状。这些性状可以归因于共同祖先的遗传,因为自然选择很少能使若干不同的物种按照完全一样的方式进行变异,而这些不同的物种已经适于多少广泛不同的习性。所谓属的性状是在物种最初从共同祖先分出来以前就已经遗传下来了,此后它们没有发生什么变异,或者只出现了些许的差异,所以时至今日它们大概就不会变异了。另一方面,同属的某一物种与另一物种的不同各点就叫做物种的性状。因为这些物种的性状是在物种从一个共同祖先分出来以后,发生了变异并且出现了差异,所以它们大概还应在某种程度上常常发生变异,至少比那些长久保持稳定的那些体制的部分,更易变异。
  第二性征易生变异。——我想无须详细讨论,博物学者们都会承认第二性征是高度变异的。他们还会承认,同群的物种彼此之间在第二性征上的差异,比在体制的其他部分上的差异更加广泛。例如,比较一下在第二性征方面有强烈表现的雄性鹑鸡类之间的差异量与雌性鹑鸡类之间的差异量,便可明了。这些性状的原始变异性的原因还不明显;但我们可以知道,为什么它们没有像其他性状那样地表现了固定性和一致性,因为它们是被性选择所积累起来的,而性选择的作用不及自然选择作用那样严格,它不致引起死亡,只是使较为不利的雄性少留一些后代而已。不管第二性征的变异性的原因是什么,因为它们是高度变异的,所以性选择就有了广阔的作用范围,因而也就能够成功地使同群的物种在第二性征方面比在其他性状方面表现较大的差异量。
  同种的两性间第二性征的差异,一般都表现在同属各物种彼此差异所在的完全相同的那一部分,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关于这一事实,我愿举出列在我的表中最前面的两个事例来说明;因为在这些事例中,差异具有非常的性质,所以它们的关系决不是偶然的。甲虫足部附节的同样的数目,是极大部分甲虫类所共有的一种性状;但是在木吸虫科(Engldx)①里,如韦斯特伍得(Westwood)所说的,附节的数目变异很大;并且在同种的两性间,这个数目也有差异。还有,在掘地性膜翅类里,翅脉是大部分所共有的性状,所以是一种高度重要的性状;但是在某些属里,翅脉因物种不同而有差异,并且在同种的两性间也是如此。卢伯克爵士(Sir。J·Lubbock)近来指出,若干小形甲壳类动物极好地说明了这一法则。“例如,在角镖水蚤(Pontella)属里,第二性征主要是由的触角和第五对脚表现出来的:同时物种的差异也主要表现在这些器官方面。”这种关系对于我的观点有明显的意义:我认为同属的一切物种之必然由一个共同祖先传下来与任何一个物种的两性由一个共同祖先传下来是一样的。因此,不管共同祖先或它的早期后代的哪一部分成为变异的,则这一部分的变异极其可能要被自然选择或性选择所利用,以使若干物种在自然组成中适于各自位置,而且使同一物种的两性彼此适合,或者使雄性在占有雌性方面适于和其他雄性进行斗争。
  最后,我可以总结,物种的性状,即区别物种之间的性状,比属的性状,即一切物种所具有的性状,具有更大的变异性;——一个物种的任何部分与同属其他物种的同一部分相比较,表现异常发达时,这一部分常常具有高度的变异性;一个部分无论怎样异常发达,如果这是全部物种所共有的,则其变异性的程度是轻微的;——第二性征的变异性是大的,并且在亲缘密切的物种中其差异是大的;第二性征的差异和通常的物种差异,一般都表现在体制的同一部分,——这一切原理都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这主要是由于,同一群的物种都是一个共同祖先的后代,这个共同祖先遗传给它们许多共同的东西,——由于晚近发生大量变异的部分,比遗传已久而未曾变异的部分,可能继续变异下去,——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选择能够或多或少地完全克服返祖倾向和进一步变异的倾向,——由于性选择不及自然选择那样严格,——更由于同一部分的变异,曾经被自然选择和性选择所积累,因此就使它适应了第二性征的目的以及一般的目的。
  不同的物种呈现相似的变异,所以一个物种的一个变种常常表现一个近似物种所固有的一种性状,或者复现一个早期祖代的某些性状。——观察一下我们的家养族,就会极其容易地理解这些主张。地区相隔辽远的一些极不相同的鸽的品种,呈现头生逆毛和脚生羽毛的亚变种——这是原来的岩鸽所不曾具有的一些性状;所以,这些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族的相似变异。突胸鸽常有的十四枝或者甚至十六枝尾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变异,它代表了另一族即扇尾鸽的正常构造。我想不会有人怀疑,所有这些相似变异,系由于这几个鸽族都是在相似的未知影响下,从一个共同亲代遗传了相同的体质和变异倾向;在植物界里,我们也有一个相似变异的例子,见于“瑞典芜蔷”(Swedish turnip)和芜青甘蓝(Ruta baga)的肥大的茎(俗称根部);若干植物学者把此等植物看作是从一个共同祖先培养出来的两个变种:如果不是这样,这个例子便成为在两个不同物种呈现相似变异的例子了;除此二者之外,还可加入第三者,即普通芜菁。按照每一物种是被独立创造的这一流俗观点,我们势必不能把这三种植物的肥大茎的相似性,都归因于共同来源的真实原因,也不能归因于按照同样方式进行变异的倾向,而势必归因于三种分离的而又密切关联的创造作用。诺丹曾在葫芦这一大科里、其他作家们曾在我们的谷类作物里观察到相似变异的同样事例。在自然状况下昆虫也发生同样的情形,最近曾被沃尔什先生很有才能地讨论过,他已经把它们归纳在他的“均等变异性”法则里去了。
  但是关于鸽子,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即在一切品种里会偶尔出石板蓝色的鸽子,它们的翅膀上有两条黑带,腰部白色,尾端有一条黑带,外羽近基部的外缘呈白色。因为这一切颜色都属于亲种岩鸽的特性,我假定这是一种返祖的情形,而不是在若干品种中所出现的新的相似变异,这是不会有人怀疑的。我想,我们可以有信心地作出这样的结论,因为,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此等颜色的标志非常容易在两个不同的、颜色各异的品种的杂交后代中出现;在这种情形下,这种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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