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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与刀-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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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执掌明治政权的那些精明强干的政治家,拒绝一切废除等级制的思想。“王政复古”使天皇位居顶峰,废除了将军,简化了等级制。王政复古后的政治家又废除了藩,消除了忠于藩主和忠于国家之间的矛盾。这些变化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等级制的习惯,只是提供一个新的秩序。那些被称为“阁下”的新领导人为了向国民推行他们的卓越政纲,甚至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他们交替使用施加压力和给予恩惠的办法,恩威并施,以求贯彻目的。但是,在公共舆论不赞成改用太阳历、设立公共学校及废除对秽多等贱民的不平等待遇等等时,他们丝毫也没有想去迎合。
  自上施予的恩惠之一就是1889年天皇赐给人民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它给予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并设立了议会。这部宪法是“阁下”们在对西方各国宪法进行了研究批判之后,精心拟定的。不过,宪法起草者“采取了一切预防步骤,以防止人民的干涉和舆论的侵扰”(10),负责起草宪法的机构(11)是隶属于宫内省的一个局,因而是神圣不可冒犯的。
  明治的政治家们非常清楚自己的目的。1880年,宪法草拟者伊藤博文公爵(12)派遣木户(孝允)(13)侯爵前往英国,就日本目前遇到的问题,听取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4)的意见。经过漫长的交谈,斯宾塞写了意见寄致伊藤。关于等级制,斯宾塞写道,日本在其传统习俗中有一个无与伦比的、国民福利的基础,应当加以维护、培育。他说,对长辈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是日本的一大优点。日本将在“长辈”的领导下稳步前进,并可克服很多个人主义国家中无法避免的种种困难。(15)这封信肯定了明治政治家们的信念,他们对此十分满意。他们力图在现代世界中保持日本那种“适得其所”的优点。他们不想破坏等级制习惯。
  不论是政治、宗教或经济,明治政治家们在各个活动领域中都明确规定国家和人民之间“各安其分”的义务。其整个安排和美国、英国截然不同,以至我们经常会忽视最基本的要点。当然,上面有强有力的统治,无须服从公众舆论的指挥。政府掌握在等级制上层人物手中,绝不包括选举产生的人物。在这一阶层中,人民没有丝毫发言权。在1940年,政府最高层的组成者都是一些可以随时“谒见”天皇的重臣、天皇身边的顾问,以及以天皇御玺任命的官员,后者包括阁僚、府县知事、法官、各局长官及其他高官。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是无法达到等级制中这样高的地位的。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对遴选、任命内阁成员及大藏省或运输省局长就更说不上有什么发言权。普选产生的众议院代表国民的意见,虽然有对政府高官提出质询或批评的某种特权,但对任命、决策或预算等则没有丝毫真正的发言权。也没有法律的创议制。众议院还受到由不经选举产生的贵族院的制约,贵族院议员中贵族占半数,另有四分之一由天皇敕选。贵族院对法律的批准权与众议院几乎相等,这就又规定了一种等级性的控制。
  这样就保证日本政府中的高级职位都掌握在“阁下”们手中。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日本在“各安其分”的体制下没有自治。在所有亚洲国家中,不管在何种政治体制下,上面的权力总在向下伸展,而在中途与下面的地方自治权碰上。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则在于民主范围达到什么程度,负多少责任,地方的领导是否能对整个地方共同体负责,或者会不会被地方势力所垄断以致损害公众利益。德川时代的日本就像中国一样,最小的单位约五至十户,后来被称作“邻组”(16),这是居民中最小的责任单位。这一“邻组”的组长,对组内事情有领导权,保证组内成员行为端正,遇有可疑行为必须报告,发现在逃犯则要交给政府。明治政治家们最初废除了这一套,但后来又恢复并称之为“邻组”。在市镇中,政府有时积极培植“邻组”,但在今日农村中则几乎已经不起什么作用(17)。较之更为重要的单位是“部落”(18)。部落既没有被废除,也没有被作为一个行政单位编入政府体系。它是国家权力尚未涉及的领域。这种由十五户左右的人家组成的部落,直至今日,每年更换部落长,仍在发挥着组织的机能。部落长的任务是“管理部落的财产;监督部落对遇丧或遭受火灾的家庭给予援助;安排耕作、盖房、修路等公共作业的适当日程,遇有火警则负责振铃;休息日则敲钟击梆,以示通告。”(19)日本的部落长,与其他亚洲国家不一样,不负责征收其共同体的国家赋税。因此,他们不必肩此重负。他们所处的地位也没有什么矛盾,是在民主责任范围内起作用。
  近代日本行政机构正式承认市、町、村的地方行政(20)。由公选的“长者”们推选一位头头,代表本地区与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府县公署交涉办事。在农村,这个头头常常是一位老居民,一位拥有土地的农民家族中的成员。当了村长后,经济上多少要受些损失,却相当有权势。他与长者们共同负责管理村里的财政、公共卫生、学校,特别是财产登记和了解每个人的情况。村公所是个相当繁忙的地方,它负责管理国家拨来的小学教育补助费,征集由本村负担、数额远比国家补助费要大的教育经费并监督其开支,管理村落共有财产及其租贷、土壤改良和植树造林,以及登记一切财产买卖,而财产买卖也必须在村公所正式登记后才算合法。村公所要求本村每个居民必须及时登记其住址、婚姻、子女出生、过继和收养、前科以及其他资料。对于每户家庭,也都要保管同样的材料。任何地方都可以把此类材料从该地提供给那个人的原籍村公所并记入他的册籍。一个人在申请就业或接受审判,或因其他需要证明其身份时,他必须给他的原籍市、町、村公所写信,或者自己亲自回去,取得一份本人材料的副本,交给有关方面。所以人们是绝不轻易冒险给自己或家庭留下不好的记录的。
  因此,市、町、村负有巨大责任。这是一种共同体的责任。1920年代,日本出现了全国性政党。这在任何国家都意味着会有“执政党”与“在野党”的交替。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行政机构却丝毫不受影响,仍然由“长者”们领导,为共同体服务。不过,地方行政机构在以下三个方面没有自治权。这就是:一切法官均由国家任命,警官和教员都是国家雇用人员。由于日本的民事诉讼几乎一直是通过调停或仲裁来解决的,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几乎不起什么作用。倒是警官更重要一些,每逢有临时集会,他们必须到场。但是,这种任务是不常有的,多数时间用在记录有关居民身份和财产上。政府常常把警官从一处调到另一处,以保持其局外人地位,避免地区性联系。学校的教员也常有调动。国家对学校的规定十分严密。日本和法国一样,每个学校在同一天都用同样的教科书,上同样的课。每个学校每天早晨都在同一时间,在同样的广播伴奏下,做着同样的早操。市、町、村共同体对学校、警察和法院,不能行使自治权。
  上述的日本政府机构,几乎没有一点不与美国政府机构大相径庭。在美国政府机构中,大选中选出来的人持有最高的行政、立法权,地方的管理则是由在地方指挥下的警察和法院来执行。然而,日本的政府机构在形式上和荷兰、比利时等西欧国家丝毫没有两样。例如,荷兰就和日本一样,一切法律都由女王的内阁负责起草,国会实际上从未制定过法律。甚至町、市长在法律上也规定由女王来任免,因此女王在形式上的权力之广泛,直达地方事务,超过1940年以前的日本。虽然女王实际上总是认可地方的提名,但必须女王任命则是事实。警察和法院直接对君主负责,这在荷兰也是如此。但是,在荷兰,任何宗派团体都可以自由创办学校。而日本的学校制度则几乎全部照抄法国。运河的开凿、围海造田及地方开发事业,在荷兰大体皆是地方自治体的任务,而不是政治选举产生的市长或官员们的任务。
  日本政府机构和西欧各国之间的上述真正差异,并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其职能。日本人依靠古老的恭顺习惯,这是在过去的经验中熔铸,并以道德体系和礼仪来体现的。依靠这套习惯,国家可以指望,只要那些“阁下”们在其位、谋其政,他们的特权就会得到尊重。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政策得到拥护,而是因为在日本,越过特权界限就是错误。在政府的最高层,“人民的舆论”是完全没有地位的。政府只是要求“国民支持”。当国家的权限越过自己的范围而干涉地方事务时,其裁决也会受到尊重。对于发挥各种内政机能的国家政府,美国人感到是一种少不了的孽障。日本人则不然,在他们眼里,国家是近乎至善的。
  不但如此,政府还十分注意承认国民意志的“适得其所”。在合法的公众舆论领域,即使是为了国民自身的利益,日本政府还是努力恳求人民同意,这样说绝非过分。比如,负责振兴农业的官员在改良旧式农耕法时,恰如美国爱达华州的同行们一样,很少使用权力来硬性推广。在鼓励建立由国家担保的农民信用合作社、农民供销合作社时,政府官员总是要和地方名流多次交谈,并听从他们的决定。地方上的事必须由地方解决。日本人的生活方式是,分别分配适当的权力并规定其行使范围。与西方文化相比,日本人对“上级”更加尊重——从而也给他们以较大的行动自由,但“上级”也必须严守自己的本分。日本人的格言是:“万物各得其所,各安其分。”
  与政治相比,明治政治家在宗教领域中制定了更为离奇的制度。当然,他们仍然是实践日本人那条格言。国家把一种宗教置于管辖之下,奉之为民族统一与优越性的特殊象征,其他信仰则听凭个人自由。这种受到国家管理的宗教,就是国家神道。由于它被视为民族象征而赋予特殊尊敬,就像在美国之尊敬国旗一样。因此,他们说国家神道不是宗教。所以,日本政府可以要求全体国民信奉国家神道,却并不认为违反西方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就好像美国政府要求人们对星条旗敬礼一样。这只不过是忠诚的象征。因为“不是宗教”,日本可以在学校里教神道而无须担心西方的非难。在学校里,国家神道成了神代(21)以来的诸神和“万世一系”的历代天皇统治的崇拜。国家神道受国家支持、国家管理。而对其他宗教信仰,佛教、基督教固不用说,甚至其他教派的神道或祭祀神道,也都听任个人意愿,几乎和美国一样。这两种不同领域甚至在行政上和财政上都是分开的:国家神道受内务省神祇局管理,它的神官、祭祀、神社等费用均由国库开支;一般祭祀神道以及佛教、基督教各派则由文部省宗教局管理,其经费靠教徒自愿捐赠。
  由于日本政府对这个问题的上述正式立场,人们虽不能说国家神道是庞大的“国教会”,但至少可以说它是庞大的机关。11万多座神社遍布各地,从祭祀天照大神(22)的伊势大神宫直到特别祭典时司祭神官才进行清扫的地方小神社。神官系统的全国性等级制与政府系统并列,从最低层的神官到各郡、市和府、县的神官,直到最高层被尊为“阁下”的神祇官。这些神官,与其说他们是领导民众进行祭祀,不如说他们是替民众举行仪式。国家神道和我们平常到教堂去做礼拜毫不相似。因为它不是宗教,法律禁止国家神道的神官宣讲教义,也就不可能有西方人所了解的那种礼拜仪式之类。代之而行的则是,在频繁的祭祀日里,町、村代表参拜神社,立在神官面前。神官举起一根扎着麻绳和纸条的“币帛”,在他们头上来回挥动,为他们祛邪。然后,神官再打开神龛的内门,扯开嗓子尖声呼叫,召唤众神降临,享用供品。神官祈祷,参拜者们按身份排列,毕恭毕敬地供上自古至今视为神圣的小树枝,树枝上垂着几根细长的纸条。然后,神官再度尖声喊叫,送回众神,关闭神龛内门。在国家神道的大祭祀日里,天皇要亲自为国民致祭,政府各部门放假休息。但这种祭祀日和地方神社的祭祀日、佛教的祭祀日不一样,不是群众的祭祀节日。后者属于“自由”领域,不在国家神道范畴之内。
  在这一自由领域,日本人进行各种符合自己心意的教派和祭祀活动。佛教非常活跃,至今仍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宗教,各种宗派有不同的教义和开山祖师。即便是神道,在国家神道之外,也有不少教派。其中有些教派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政府推行国家主义以前,已经成为纯国家主义的堡垒。另有一些教派是一种精神治疗,常被比作“基督教科学”。有的信奉儒家教义,有的则专门从事神灵显圣和参拜圣山神社活动。老百姓的祭祀节日多数不属于国家神道。在这种节日里,老百姓涌至神社,每个人都漱口祛邪,拽绳、打铃、击掌,召唤神灵降临。接着,他们恭恭敬敬地行礼,礼毕后再次拽绳、打铃、击掌,送回神灵。然后,离开神社殿前,开始这一天的主要活动。这就是在神社院子里小摊贩上购买珍品玩物,看相扑、祓术(23)以及有小丑插科打诨逗笑的神乐舞。有位曾在日本居住过的英国人,说他每逢日本祭祀节日就不免要想起威廉·布雷克的一节诗(24):
  如果教堂给我们几杯啤酒,
  和那温暖我们灵魂的欢乐之火。
  我们将会终日唱诗祈祷,
  绝不会想离经叛教。
  除了极少数专门献身宗教的人以外,宗教在日本绝不会使人感到严峻。日本人还喜欢远途朝山拜庙,这也是愉快的休假。
  明治政治家就是这样谨慎地划定国家在政治中的权能范围和国家神道在宗教中的职能范围。至于其他领域,他们都交给人民,但对认为与国家直接有关的事,作为新等级制的最高官员,他们则保证加以控制。在创建陆海军时,他们也有类似的问题。像其他领域一样,他们在军队中也废除了旧式的等级制,而且比在老百姓中废除得更彻底。他们甚至在军队中废除了日本式的敬语(25),虽然实际上保留了某些旧习。军队职阶的晋升不是看家庭出身,而是凭个人的能力,其实行的彻底是其他领域少见的。唯其如此,军队在日本人中声誉很高,而且显然当之无愧。这确实是新军队赢得民众支持的最好办法。加之,排、连单位大多由同一地区的乡邻编成,和平时期服兵役大都离家不远,这不仅意味着士兵与地方上保持联系,而且每个人在军队服役的两年期间,军官和士兵、老兵和新兵的关系,代替了武士与农民、财主与穷人的关系。军队在许多方面起到促进民主的作用,在许多方面是真正的人民军队。在大多数其他国家中,军队都被作为赖以维持现状的巨大力量。日本则不一样,军队非常同情小农阶级,这种同情曾一再激起军队向大金融资本家及企业家抗议。
  对于建立起这样一支人民军队的一切后果,日本政治家并不见得赞成。他们并不认为在这种层次确保军队在等级制中的最高地位是适当的。但他们在最高层采取了措施。这些措施并没有写入宪法,却保留了军部首脑对政府保持独立性的公认惯例。比如,陆海军大臣与外务省及内政各省大臣不同,有权直接谒见天皇从而能够以天皇的名义强制推行他们的措施,无须向文官内阁成员通报或协商。他们还可以阻止自己不信任的内阁的成立,其办法只需拒绝委派陆海军将领入阁即可。没有高级现役军官担任陆海军大臣,任何内阁都无法组成,因为文官或退役军官是不能担任此职的。同样,对于内阁的任何行动,军部如果不满,只需召回他们在内阁中的代表就可以迫使内阁解体。在这个最高决策阶层,军部首脑绝不容许任何人干涉。如果还需要进一步的保证,那么宪法中有一条规定:如果帝国议会否决政府所提的预算草案,政府将自动执行前一年度的预算。尽管外务省作了保证,关东军仍然武装占领了满洲,这只是军部首脑趁内阁意见不一致、决策未定之机,支持当地司令官的一个例子。对于军部,也像在其他领域一样,凡属有关等级特权,日本人都倾向于接受一切后果,这并不是由于他们同意该项政策,而是由于他们在特权问题上不赞成逾越界限。
  在工业发展方面,日本所走的是一条与任何西方国家都不可比拟的道路。这里也是由“阁下”们安排步骤,制定准则。他们不仅制定计划,而且由政府创办并用财政补助他们认为需要的企业。这些企业由政府官僚组织、管理。他们聘请了外国技术专家,并派人出国学习。而当这些企业,如他们所说,“已经组织完备,业务发达”之时,政府就把它们卖给私人公司。这些官办企业逐渐以“低廉得荒谬的价格”,(26)卖给那些经过挑选的金融巨子,即以三井、三菱两家为中心的著名财阀。(27)日本政治家认为,工业发展是攸关日本民族存亡的大事,不能相信供求法则和自由企业。但这一政策又绝不是来自社会主义的教条。获得厚利的正是那些财团。日本所完成的,是以最小的失败和浪费来建立它最需要的企业。
  通过这些办法,日本修改了“资本主义生产阶段的出发点和正常顺序”。(28)它不是从生产消费品和轻工业起步,而是一开始就兴办关键性的重工业。兵工厂、造船厂、炼钢厂、铁路建设等等都被赋予优先权,飞速达到了高水平的技术和效率。当然,这些企业并没有全部转让给民间财阀,庞大的军事企业仍然掌握在政府官僚手中,并接受政府的特别财政补助。
  在政府给予优先权的产业领域内,小工商业者和非官僚经营者是没有他们的“应有地位”的。只有国家和受国家信任而在政治上享有特权的大财阀,才能在这个领域活动。但正如日本生活的其他领域一样,产业界也有自由领域。那就是用最少的资本并且最大限度地利用廉价劳动力来经营的各种“剩余”产业。这些轻工业没有现代技术也能生存,今日仍然存在。它们在美国人习称的“家庭血汗工厂”中活动。一个小本制造商买进原料后,先贷给一个家庭工厂或只有四五个工人的小工厂加工,收取产品后再贷出原料,收取产品,如此几经反复,最后把产品卖给一般商人或出口商。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日本工业雇佣人员中有百分之五十三以上是在这种职工不超过五名的小工厂或家庭工厂里工作的。(29)这些职工大多都受到古老的学徒制中家长式庇护,在大城市的许多家庭中,还可以看到不少身背婴儿的母亲在干计件零活。
  在日本生活方式中,工业的双重性和在政治宗教领域中的双重性一样,都具有重大意义。这就仿佛是,当日本政治家决定需要有一个与其他领域中的等级制相匹敌的财界贵族制时,他就为他们创办一批战略性企业,挑选一批在政治上有特权的商人家族,使他们与其他等级建立联系,获得“适当地位”。在日本政治家们的计划中,从来没有想要削弱政府与这些在保护政策下获利的财界寡头的联系,不仅给他们利润,而且给他们很好的地位。从日本人传统的对金钱和利润的态度来说,财界贵族难免不受民众的攻击,政府则尽量努力按照公认的等级制观念来扶植这些贵族。不过,这种努力并未完全成功。因为财阀仍不断受到所谓少壮派军官团体和农村方面的攻击。但是事实的真相仍然是,日本舆论攻击的矛头所向并不是财阀,而是“成金”(30)大户。所谓“成金”,常被译作“暴发户”(nouveau riche),但这个词并未能准确表达日本人的感情。在美国,“nouveau riche”的含义严格说来是“新来者”(newers)的意思。他们之所以会遭人嘲笑,是因为他们不善交际,还没有修养。然而,他们这种缺点却被感动人心的致富抵消了。他们从破木屋中起家,从骡前马后变成累资巨万的油田巨子。但在日本,“成金”一词来自将棋,意思是一个步卒突然变成了女王。它像“名士”一样横冲直撞,神气十足,但在等级制上,它根本无此权利。人们都认为“成金”是靠诈骗、剥削致富的,对“成金”者极尽指责,与美国人对“白手起家者”的态度,简直相距霄壤。日本在等级制中对巨富授予应有的地位,并与之建立联盟。但如果这种财富不是在这一领域中获得的话,日本的公共舆论就会猛烈攻击。
  总之,日本人在构筑世界秩序时,经常考虑到等级制。在家庭以及人际关系中,年龄、辈分、性别、阶级决定着适当的行为。在政治、宗教、军队、产业等各个领域中,都有十分周到的等级划分,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一逾越其特权范围,必将受惩罚。只要“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得以维持,日本人就会毫无不满地生活下去。他们就感到安全。当然,在最高幸福受保护这个含义上,他们也时常不“安全”。他们感到“安全”是由于视等级制为合法。这是日本人人生观的特征,正如对平等与自由企业的信赖是美国人生活方式的特征一样。
  但是,当日本人要把这种“安全”的公式向外输出时,就遭到惩罚了。等级制与日本国内老百姓的思想很吻合,因为等级制培育了那种思想。在那个世界里,人们的野心只能是那种世界所能塑造的野心。但是,等级制绝不是能输出的玩艺。那些大言不惭的主张,在别的国家看来,实在是狂妄至极,甚至比狂妄还要恶劣,以至万分愤慨。而日军官兵到了各个占领国,看到当地居民们根本不欢迎他们时,一直十分吃惊。日本不是给了他们一个地位了吗?尽管很低,但总是整个等级制中的一个地位嘛;等级制,对低层的人来讲,不也是很理想吗?于是,日本军事部门接连拍摄了几部战争中的影片,描写中国人对日本人的“爱情”。比如,痛苦绝望、自暴自弃的中国姑娘和日本士兵或日本工程师相爱,找到了幸福等等。这类电影和日本人纳粹式的征服行动实在是距离太远,只能是无用的。他们不能用自己的标准来要求别的国家。他们的错误就在于他们认为能够如此。他们没有认识到,他们自己心甘情愿地满足于“各安其分”的日本道德体系是不能指望别的国家接受的。其他国家并没有这种道德体系。它是地道的日本产品。日本的作家们把这种伦理体系视为当然,因而不加论述。然而,要了解日本人则必须先从论述这种伦理体系入手。
  注释
  1 明治维新:狭义的“明治维新”通常指1868年1月3日天皇发布“王政复古大号令”,宣布废除幕府,建立天皇制新政权。本章(标题是“Meiji Reform”)则指新政权建立后的一系列改革。——译者
  2 尊王攘夷:以天皇为旗帜,压迫幕府宣布“攘夷”(废约、闭港、驱逐外国人),其实质是要推翻幕府。“尊攘派”大多迅速转变为主张“开港讨幕”的“讨幕派”。——译者
  3 “改革派”:指幕府内部主张对外国开放、不触动“幕藩体制”,进行温和改革的开明派。——译者
  4 强大的外样大名:“外样”(旁系、非嫡系),指原来与德川家康敌对,“关原之战”(1600)后臣服德川家康的大名。以萨摩、长州、土佐、肥前等“西南强藩”为代表。——译者
  5 收回“版籍”:史称“版籍奉还”。版:领地。籍:户籍。收回“版籍”,则“藩主”不再是领主。——译者
  6 指“散发脱刀令”,1871年公布。准许自由剪发,废除佩刀,以破除旧习,提倡“文明开化”。——译者
  7 此处原著及日译本均不确。应为“一次发给相当五至十四年俸禄额的秩禄公债”(自第六年起每年抽签还本付息,三十年内付清)。——译者
  8 Norman,《日本近代国家的诞生》第96页。(此处中译文采自该书中译本:《日本维新史》第97页。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译者)
  9 指“西南战争”。参阅第26页“西乡隆盛”注。——译者
  10 金子坚太郎子爵语,见诺曼:《日本近代国家的诞生》第188页——日译者。中译者补注:这段译文见诺曼:《日本维新史》第187页注②。金子坚太郎(1853—1942):福冈藩士出身。1871年在哈佛大学学习法律、政治。归国后历任东京大学讲师、伊藤内阁总理秘书官曾参与起草宪法,后位农商务大臣、司法大臣。晚年任枢密院顾问官。——译者
  11 指制度取调局。——日译者
  12 伊藤博文(1841—1909):长州藩“足轻”(步卒)出身。1863年潜赴英国,旋归国参加倒幕,任“奇兵队”力士队长。新政府成立后迅速擢升,担任中枢要职。1871年任“岩仓具视使节团”副使赴欧美考察。后主持制宪。1885年后任枢密院议长、帝国议会议长、内阁总理大臣等。1906年任朝鲜统监。1909年被朝鲜爱国志士刺杀。——译者
  13 伊藤博文一行赴欧是在1882年。在此五年前,1877年,木户孝允已死,因此,木户不可能承担此任。这里当系金子坚太郎子爵之误。金子奉伊藤之命,率随员中桥德五郎、木内重四郎、水上浩躬、太田奉三郎等,于1889年携英文本日本宪法前往欧洲,征求专家意见,并会见了斯宾塞。见金子坚太郎:《帝国宪法之由来》(收入国家学会编:《明治宪政经济史论》,大正八年刊)第40页。——日译者
  14 斯宾塞(Herbert Spen?er; 1820—1903)英国著名进化论社会学家,所著《社会学原理》,我国严复译出,名为《群学肄言》。——译者
  15 斯宾塞这封信,Lafcadio Hearn在所著Japan: An Attempt of Interpretation(小泉八云:《试说日本》)中曾引用。——日译者  Lafcadio Hearn:即小泉八云。见本书第272页注。——译者
  16 德川时代称“五人组”。——译者
  17 著者此语不确。战时日本法西斯统治者利用邻组、村会、町会对居民控制很严。经常开会,甚至要求会前宣读“宣战”大诏,遥拜皇宫。——译者
  18 部落:贱民及其后裔集中居住的村落。明治维新后,“贱民”的身份虽有法律上被废除,但其后裔(“部落民”、“特殊部落”)仍遭歧视。——译者
  19 John F。 Embree; The Japanese Nation(约翰·恩布里:《日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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