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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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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已,所以比智力上的东西容易理解,容易打动人心。

那些不以礼而以刑治国的君主们,就是想要借刑罚去完成刑罚的力量所

做不到的事,即,树立道德。一个公民,因为丧失了道德的观念,以致建犯

法律,刑罚可以把他从社会里清除出去。但是,如果所有的人都丧失了道德

观念的话,刑罚能把道德重新树立起来么?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那恶的许多后

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因此,当中国政体的原则被抛弃,道德沦

丧了的时候,国家便将陷入无政府状态,革命便将到来。

第十八节推论

因此,中国并不因为被征服而丧失它的法律。在那里,习惯、风俗、法

律和宗教就是一个东西。人俩不能够一下子把这些东西都给改变了。改变是

必然的,不是征服者改变,就是被征服者改变。不过在中国,改变的一向是

征服者。因为征服者的风俗并不是他们的习惯,他们的习惯并不是他们的法

律,他们的法律并不是他们的宗教;所以他们逐潮地被被征服的人民所同化,

要比被征服的人民被他们所同化容易一些。

从这里还产生一个很不幸的后果,就是要在中国建立基督教。几乎是不

可能的事④。贞女誓言、妇女在教堂集会、她们和神职人员必要的来往、她们

参加圣餐、秘密懺悔、临终的塗油式、一夫一妻——所有这一切都推翻这个

国家的风俗和习惯,同时也触犯它的宗教和法律。

基督教,由于建立慈善事业,由于公开的礼拜,由于大家参加共同的圣

礼,所以似乎要求一切都要在一起;但是中国的礼教以乎是要求一切都要隔

开。

我们已经看到,这种隔离②一般是和专制主义的精神相关连的;我们从以

②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2卷。

③甲乙本作“价值比礼貌高得多”

。1751年版做了这样的修正。

①见杖亚尔德神父为我们从中国的经典所摘录下来的那些极优美的片段。

④甲乙本作“第一是书法的困难”。

②因而产生好胜心、擯斥怠情和尊重知识。

上的一切可以了解,君主政体以及一切宽和的政治同基督教是比较上的一切可以了解,君主政体以及一切宽和的政治同基督教是比较能够合得

未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此②。

第十九节中国人如何实现宗教、法律、风俗、礼仪的这种结合

中国的立法者们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帝国的太平。在他们看来,服从

是维持太平最适宜的方法。从这种思想出发,他们认为应该激励人们孝敬父

母;他们并且集中一切力量,使人格遵孝道。他们制定了无数的礼节和仪式,

使人对双亲在他们的生前和死后,都能克尽人子的孝道。要是在父母生前不

知尽孝,就不可能在父母死后以应有的仪式来敬奉他们。敬奉亡亲的仪式,

和宗教的关系较为密切;侍奉在世的双亲的礼节,则与法律、风俗、礼仪的

关系。较为密切。不过,这些只是同一个法典的不同部分而已;这个法典的

范围是很宽广的。

尊敬父亲就必然和尊敬一切可以视同父亲的人物,如老人、师傅、官吏、

皇帝等联系着。对父亲的这种尊敬,就要父亲以爱还报其子女。由此推论,

老人也要以爱还报青年人;官吏要以爱还报其治下的老百姓;皇帝要以爱还

报其子民。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礼教,而礼教构成了国家的一般精神。

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在表面上似乎是最无关紧要的东西却可能和中国的

基本政制有关系。这个帝国的构成,是以治家的思想为基础的。如果你削减

亲权,甚至只是删除对亲权表示尊重的礼仪的话,那末就等于削减人们对于

视同父母的官吏的尊敬了,因此,官吏也就不能爱护老百姓了,而官吏本来

是应孩把老百姓看做象子女一样的;这样一来,君主和臣民之间所存在着的

爱的关系也将逐潮消失。只要削减掉这些习惯的一种,你便动摇了国家。一

个儿媳妇是否每天早晨为婆婆尽这个或那个义务,这事的本身是无关紧要

的。但是如果我们想到,这些日常的习惯不断地唤起一种必须铭刻在人们心

中的感情,而且正是因为人人都具有这种感情才构成了这一帝国的统治精

神,那未我们便将了解,这一个或那一个特殊的义务是有履行的必要的。

第二十节为中国人的一种矛盾现象进一解

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但他们却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这

特别表现在他们从事贸易的时候。虽然贸易会很自然地激起人们信实的感

情,但它却从未激起中国人的信实。向他们买东西的人要自己带秤①。每个商

人有三种秤,一种是买进用的重秤,一种是卖出用的轻秤,一种是准确的秤,

这是和那些对他有戒备的人们交易时用的。我想这种矛盾是可以解释的。

中国的立法者们有两个目的。他们要老百姓服从安静,又要老百姓勤劳

刻苦。因为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老百姓的生活是不稳定的;除了刻苦

和勤劳之外,是不能保证生活的。

当人人服从、人人劳动的时候,国家的处境就是幸福的了。由于需要或

者也由于气候性质的关系,中国人贪利之心是不可想象的,但法律并没想去

①参看中国禁止基督教的政令中,官吏们所列举的各种理由,见《耶稣会士书简集》,第

17辑。

②见木节第

4章,第

3节;第

19章,第

13节。

①见后面第

24章,第

3节。

加以限制。一切用暴行获得的东西都是禁止的;一切用术数或狡诈取得的东

西都是许可的。因此,让我们不要把中国的道德和欧洲的道德相比较吧!在

中国,每一个人都要注意什么对自己有利;如果骗子经常关心着自己的利益

的话,那末,容易受骗的人也就应该注意自己的利益了。在拉栖代孟,偷窃

是准许的;在中国,欺骗是准许的。

加以限制。一切用暴行获得的东西都是禁止的;一切用术数或狡诈取得的东

西都是许可的。因此,让我们不要把中国的道德和欧洲的道德相比较吧!在

中国,每一个人都要注意什么对自己有利;如果骗子经常关心着自己的利益

的话,那末,容易受骗的人也就应该注意自己的利益了。在拉栖代孟,偷窃

是准许的;在中国,欺骗是准许的。

只有特殊的法制才这样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合起来。这些东西在性质

上本来是应当分开的。但是,虽然它们是分开的,然而它们之间却有着巨大

的关系。

人们问棱偷,他给雅典人制定的法律是不是最好的。他回答说:“我给

他们制定了他们所能容忍的法律中最好的法律。”这是一个美丽的词句,是

一切立法者都要悉心体会的!上帝告诉犹太人民说:“我把箴规给了你们,

这些箴规是不好的。”这意思是说,箴规的”好”只是相对的;这就是擦掉

摩西的律例所可能遇到的一切困难的海绵。

第二十二节续前

当一个民族有良好风俗的时候,法律就是简单的。柏拉图说②,拉达曼上

斯所治理的是非常热心宗教的人民;他神速地处理一切讼案,每有论争,只

要让当事人宣誓就够了。同一个柏拉图①又说:“但是当一个民族不热心宗教

的时候,我们就不能利用宣誓,除非宣誓者对于讼案完全没有利害关系,如

同法官和证人一样。”

第二十三节法律如何随从风俗

在罗马人风俗纯洁的时候,他们没有惩戒侵吞公款的特别法律。当这个

罪行开始出现的时候,人们党得是极不名誉的事,所以人们认为被判处归还

赃款①是重大的刑罚。斯基比欧的裁判案,可资证明②。

第二十四节续前

把监护权交给母亲的法律,是注重未成年人本身的保护。把监护权交给

最近继承入的法律,是注重财产的保护。在风俗败坏了的国家,把监护权交

给母亲比较好些。在法律对公民的风俗应该有信任的国家,则把监护权交给

最近继承人或母亲,有时候同时交给二者。

如果我们思考一下罗马的法律的话,我们便将发现,这些法律的精神和

我所说的正相符合。当制定十二铜表法的时候,罗马人的风俗还是很良好的。

②甲乙本没有这一段。

①郎治

1721和

1722年的《日记》、见《北方旅行记》,第

8卷,第

363页。

①《法律》,第

12卷。

②同上。

人们把监护权交给未成年人的最近亲属,因为考虑到可能享受继承利益的人

就应该承担监护的责任。罗马入并不觉得这样做可能使被监护人的生命蒙受

危险,虽然这样做是把披监护人的生命放在一个可能从被监护人的死亡获取

利益的人手里。但是当罗马的风俗改变了的时候,它的立法者们的想法也改

变了。盖犹斯

人们把监护权交给未成年人的最近亲属,因为考虑到可能享受继承利益的人

就应该承担监护的责任。罗马入并不觉得这样做可能使被监护人的生命蒙受

危险,虽然这样做是把披监护人的生命放在一个可能从被监护人的死亡获取

利益的人手里。但是当罗马的风俗改变了的时候,它的立法者们的想法也改

变了。盖犹斯与查士丁尼④说:“在‘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的场合,如果

立遣嘱人怕‘代替继承人’企图加害被监护人的话,他可以把‘一般的代替

继承,①公开,而把‘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写入遗嘱内,这一遣嘱则非在经

过一个时期后是不能打开的。”这些惧怕和预防,初期的罗马人是不懂得的。

第二十五节续前

罗马法准许在结婚前自由餽赠,结婚后则不准许。这是以罗马人的风俗

为基础的。罗马人之所以结婚,是为着过节省、简单和朴素的生活。但是他

们也可能是受到家庭的照顾、殷勤亲切的待遇以及格生的幸福这些考虑的引

诱而结婚的。

《西哥特法律②》禁止男人把他十分之一以上的财产给与他所要娶的女

人,并禁止他在婚后第一年内把任何东西送给她。这也是从这个国家的风俗

产生的。立法者的目的是在制止当时西班牙式的铺张浪费,特别是在有盛典

的时候的滥赠礼物。

罗马人用法律制止了世界上最持久的统治——即品德的统治——所产生

的一些不便。西班牙人企图用法律去防止世界上最脆弱的暴政——即美色的

暴政——的恶果。

第二十六节续前

狄奥多西乌斯和瓦连提尼耶诺斯的法律③曾依据罗马人古时的风俗①和习

惯,规定休婚的理由。这些理由中有一条是:当大夫②惩罚妻子的方式侮辱了

一个自由妇女的身分的时候,妻子可以休去。这项理由在后未的法律中就披

删掉了③,因为在这方面,风俗已经发生了变化,东方的习惯已经排除了欧洲

的习惯。历史告诉我们,查士丁尼二世的皇后的太监总管恐吓她说,要惩罚

她象学校惩罚小孩子一样。除非风俗已经形成或是正在形成,否则这类事情

是不可想象的。

我们已经看到法律如何随从风俗;现在让我们看一看风俗如何随从法

律。

③ “单只照数归还而已。”

④狄特·辛维:《罗马编年史》,第

88卷,第

3章。

①《法制》,第

2卷,第

6项,第

2节,1658年奥济尔辑,莱顿版。

②《法制》,第

2卷,“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第

3节。

③ “一般的代替继承”法律格式是:“继承人不继承时,由我替他继承等等。”“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法

律格式是;“继承人在成年以前死亡,我代替他继承等等。”

①第

3卷,第

1项,第

5节。

②《法典》,第

8项“休婚”。

③还有十二词表法,见西塞罗:《第二菲利毕克》,第

69章。

第二十七节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性格的形成

第二十七节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性格的形成

我在第十一章①已经谈到了一个自由的民族,并且指出了它的政制的原

则。现在让我们看一下这种政制所产生的结果、这种政制所能够形成的性格

和从这种政制所产生出来的习惯

204。

我并不否认,这个民族的法律、风俗和习惯大部分是由于气候而产生的;

但我说的是:这个民族的风俗和习惯同它的法律也有密切的关系。

在这个国家里有两个可以看得见的权力——立法和行政一而且每一个公

民都有他自己的意志,可以随意主张他的独立地位。因此,多数人对这两个

权力往往有所偏爱,群众通常没有足够的公道心和判断力,同样地喜爱这两

种极力

205。

行政权力分配一切职位,它能给人以巨大的希望,而不给人以恐惧,所

以那些从它那里得到恩惠的人随时都可以拥护它的主张;但是它同时也就有

可能受到所有那些没有希望从它那里得到任何东西的人的攻击。

在这个国家里,所有的情欲都不受约束;憎恨、羡慕、嫉妒、对发时致

富出人头地的热望,都极广泛地表现了出来。要不是这样的话,这个国家就

要象一个被疾病折磨的人,因为没有力气,终于没有任何情欲。

两派人之间彼此的仇恨将要长久存在,因为任何一方的仇恨,都将永远

没有力量得到胜利。

这两派都是自由公民组成的。如果其中一派占了上风的话,则自由的结

果将使另一派受到压抑,而这时,公民们便将用力去支援较弱的一方,就象

双手支援身体一样。

每一个人既然总是独立的,他便极容易在反复无常的妄念和幻想的驱使

下,时常改变派系。他放弃一派,离开所有的朋友,去加入另一派,在那里

看到他所有的敌人。在这种国家里,人们常常忘记了友谊的规律,也忘记了

憎恨的规律。

在那里,君主的情况也和一个私人一样,并且常常不得不违背一般的审

慎箴规,去信任那些最冒犯他的人,而使那些最善于服侍他的人失去恩宠。

他这样做是为情势所迫,而他国的君主们这样做则是出于自由意愿。

人们惧怕失掉他们所感到但又是他们自己几乎不了解的、易被人掩蔽了

真象的幸而。这种惧怕往往把一切东西都夸大了。人民对于他自己所处的情

况是不安的;甚至在最安全的时候,他们也认为是处身在危险之中。

那些最积极反对行政权力的人,不敢承认他们所以反对的自私动机,这

便更增加了人民的惧怕。人民对自己是否处在危险之中是不能准确知道的;

但是这种惧怕就将使他们能够避免将来可能遇到的真正灾难。

但是立法机关则为人民所信任,并且比人民有远见,所以立法机关能够

使人民对于别人所给他们的恶劣印象有所改变,并且能够使人民的急躁心情

平静下来。

这就是这种政体比古代的民主政治远胜一筹的地方。因为在古代民主政

治下,人民享有直接的权力;当他们受到演说家们的煽动的时候,这些煽动

常常产生效果。

当所激起的恐怖没有一定的目标时,它只是产生空洞的喧嚣和詈骂而

已。不过它却有一个好的效果,就是它能使政府的一切松弛了的动力又振作

起来,并引起每一个公民的注意。然而,如果这种恐怖是由违背基本法律而

产生的话,那末它便是无情的、有害的、残酷的,并将带来灾祸。

当所激起的恐怖没有一定的目标时,它只是产生空洞的喧嚣和詈骂而

已。不过它却有一个好的效果,就是它能使政府的一切松弛了的动力又振作

起来,并引起每一个公民的注意。然而,如果这种恐怖是由违背基本法律而

产生的话,那末它便是无情的、有害的、残酷的,并将带来灾祸。

在没有任何一定的目标引起不安的场合,如果有某个外国威胁着这个国

家,使它的财富或荣誉遇到危险的威胁的话,则小利益便将服从于更大的利

益,全体都将团结起来,拥护行政权力。

但是在由于违背基本法律而引起纠纷的场合,如果有一个外国力量出现

的话,则将发生革命;这个革命将不致改变政府的形式,也不致改变国家的

政制,因为为自由所形成的革命只是确定自由而已

206。

一个自由的国家可能得到一个救主;一个被奴役的国家就只能再来一个

压迫者。

因为谁有足够力量,能够把一个国家的专制君主驱逐掉,也就有足够的

力量使自己成为专制君主。

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孩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

的话,也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这个国家的公民可以说或写

一切法律所没有明文禁止说或禁止写的东西。

这个国家经常是火热的,易受感情驱使而不易受理性的驱使,理性一向

不能对他们的精神产生巨大的影响。治理这个国家的人不难使它的人民去做

违反他们真正利益的事。

这个国家热爱它的自由,因为这个自由是真实的。有的时候它的人民为

了保卫这个自由,宁愿牺牲自己的财富、安乐和利益;宁愿担负最重的赋税,

这种重税就是最专制的君主也不敢让他的臣民去负担的。

但是它的人民相当了解负担这些重税的必要性,他们纳这种税是因为他

们有充分的理由希望可以不再纳这些税;他们的负担是重的,他们却不感觉

到它们的重量,但是在其他国家,对弊政的感觉是远远地超过弊政本身的

207。

这个国家有确实的信用,因为它向自己借,向自己还。它有可能做超过

自己实际力量所能负担的事情,并使用数额庞大的想象的财富去反抗敌人。

政府的信用与性质可能使这些想象的财富成为真实的财富

208。

为着保全自由,这个国家向它的国民借债。国民看到,如果国家被征服,

债权便将丢失,因此国民便多了一个新动机去努力保卫它的自由。

这个民族居住在一个岛上,并不喜爱征服别人,因为遥远的征服战争将

削弱它的力量。如果这个岛屿的土壤优良的话,它更没有必要喜爱征服,因

为它不需要从战争致富。而且,公民谁也不依赖谁,所以每一个公民重视自

己的自由甚于重视某些公民⑤或某一个人①的荣耀。

在那里,人们认为军人是属于一种有用的但总是危险的职业;甚至认为

军人的服役是国家的累赘

209。因此,文职的资格比较受人尊重。

和平与自由使这个国家安乐舒适,不受有害的偏见的束缚;它便成为一

⑤见《新法》、

117,第

14章。

①第

6节。

个从事商业的国家。它有一些原始商品

210。经工人的手成为有很高价值的东

西,所以它建立了一些适宜的基地,来尽量享受这个天赋的才能。

这个国家位于北方,它有许多过剩的商品

211,但也需要许多因为它的气

候自己不能出产的商品。因此,它便和南方各国有了许多必要而繁盛的交易。

它选择了一些它愿意给与通商利益的因家,并和它们缔结一些对双方都有利

的条约。

一个国家,一方面极端富裕,另一方面租税过重,人民资产有限,如果

不勤劳就几乎不能够生活。很多人借口旅行或健康关系离开本国,去寻求致

富之道,甚至到奴隶制的国家里去。

一个经商的国家有极多细微而特别的利益。因此,它可以在无数的事情

上侵害别人或受到别人的侵害。所以它变得极端嫉妒;对别人的繁荣所感到

的忧愁,反多于对自己的繁荣所觉到的欢乐。

它的法律,在各方面是温和平易的;但是关于外人在该国经营商务和航

运方面,则可能非常严格,就好象它仅仅同敌人进行贸易似的。

如果这个国家渲送一些人到远方侨居的话,则它的扩展贸易的意图是多

于扩展统治势力的意图的。

入总是喜欢把自己国内所建立起来的东西同样他建立在别的地方,所以

这一国家把自己的政体介绍给它的殖民地的人民。因为这个政体到处带给人

们繁荣,所以我们看到在它遣送国民去居住的森林地带,出现了一些强大的

人民。

它曾经征服了一个邻国

212。这个邻国因为地理的形势、海口的优美和财

富的性质的关系,引起了它的嫉妒。虽然它让这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但它

却使这个邻国在很大的程度上处于依附地位。因此,这个邻国的公民享有自

由,但是国家本身却受着奴役。

这个被征服的国家有一个很优良的文治政府,但却受着国际法的压制。

它的法律是一个国家强加给另一个国家的东西;这些法律的性质使它的繁荣

不稳定,使它的繁荣仅仅是为一个主人作储备而已。

这个统治的国家,居住在一个大岛上,拥有大量的贸易,所以有一切便

利去取得海上的势力。要保存它的自由,它就不需要有要塞、堡垒与陆军,

但它却需要有一支海军来保证自己免受侵略;这支海军比一切国家的海军都

要优越。其他的国家把财力都用在陆战上,因而不再有足够的力量在海上作

战了。

海上的霸权常常给那些握有这种霸权的民族以一种自然的骄傲;因为他

们觉得他们能够到处凌辱人。他们以为他们的权力就和海洋一样地广大无

边。

这个国家对邻邦的事务有巨大的影响力,因为它并不把它的权力使用在

征服上,所以人们追求它的友谊,惧怕它的仇恨。但是它的政府更易无常,

国内争议纷纭,从这种情况来看,人们的这种追求和惧怕都是多余的。

既然如此,它的行政权力的命运便几乎总是:在国内受到搅扰,在国外

受到尊敬。

如果这个国家在某些场合成为欧洲谈判的中心场所的话,它便要比在其

他地方正直而信实些,因为它的大臣们常常不得不在一个平民的议会

213上

说明他们的行动的理由。因此他们的谈判就不能够是秘密的,而在这方面,

他们将不得不做比较诚实的人。

此外,他们对一个隐秘迂曲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事件,是负有一定的责

任的,所以他们最安全的做法就是走最正直的途径。

此外,他们对一个隐秘迂曲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事件,是负有一定的责

任的,所以他们最安全的做法就是走最正直的途径。

这个国家从前曾受专制权力的统治

214所以在许多埸合就可能保留着专

制权力的体制。因此,我们常常在自由政治的(,) 基础上看到了极权政治的形式。

关于宗教: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有他的自由意志,指导他的就是他

自己的理智或幻想。因此必然的结果是,每一个人或者是对一切种类的宗教

都不关心,因而信奉最有势力的宗教,或者是热心于一般的宗教,因而增加

了教派的数目。

在这个国家里也许有不信宗教的人,这不是不可能的。不过这些人,如

果已经有一个信仰再有人要强迫他们改变这个信仰的话,他们是不能容忍

的。因为这些人觉得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并不比他们的思想方法更是属于他们

自己的,如果可以剥夺他们的思想方法,那末也就更可以剥夺他们的生命财

产了。

如果在一切宗教中有一种宗教是人们试图通过奴隶制的方法建立起来

215的话,这个宗教将为那里的人们所厌恶。因为我们判断事物是依据我们所

加在这一事物之上的一切联系物和附属物来判断的,所以这个宗教是绝不可

能和自由思想共同出现在人们的精神上的。

不过,排斥这个宗教的宣传者的法律,是不会带血腥气味的。因为自由

是决不能想象出这类刑罚的,但是这些法律可能带有极大的压制性,所以能

够冷酷无情地给人一切痛苦。

可能发生千百种情况,使僧侣们的信用少于其他的公民。所以,僧侣们

不愿意和俗人分离

216,而愿意和俗人担负同样的义务,并且在这方面和俗人

成为一体;但是因为僧侣们经常企图取得人民的尊敬,所以他们用比较隐居

的生活、比较拘谨的行为和比较纯洁的风向,使自己高于他人。

僧侣们如果没有拘束人的力量,就不能保护宗教,也不能受宗教的保护,

所以他们便设法说服人。我们看到从他们的笔下产生了卓越的作品,来证明

上帝的启示和意旨。

国家可能要避免僧侣们集会,甚至不允许他们改正他们的弊端;而且由

于对自由的一种狂热,它将宁愿使僧侣们的改革不完全实现,也不能容忍他

们成为改革者。

那些构成政制的基本部分的官职比任何其他国家都要固定。但是在另一

方面,这个自由之国的大人物们却比别的地方更和人民相接近;因此,他们

的“等级”虽比较有区分,而他们的“人”却比较混杂在一起。

执政的人们的权力,每大都需要恢复一下它的活力,也就是说,每天都

需要重新振作一下自己的精神。因此,他们比较重视对自己有用的人,而不

重视能给自己娱乐的人。所以在这个国家里我们很少看到佞臣、谄媚和献殷

勤的人,以及各种从大人物的愚蠢谋取私利的人。

在那里,人们并不十分尊重才华或浮夸的特质;所尊重的是真实的资格。

这种资格,只有两项,就是:财富和个人的功绩。

那里的人享受着实在的奢华。这种奢华的基础不是“虚荣心”而是“真

正的需要”。他们几乎除了大自然所给与的快乐以外,不再要求其他。

他们享受的财产,绰有余裕,但是他们控斥那些无意义的东西。因此,

他们享受的财产,绰有余裕,但是他们控斥那些无意义的东西。因此,

个国家里,人们的机智多干风趣。

他们经常致力于自己的利益,所以缺乏那种以闲逸为基础的礼仪。他们

实在是没有时间去讲礼仪①的。

罗马人讲究礼议的时代同时也就是建立专制权力的时代。极权政治产生

了闲逸,而闲逸产生了礼仪。

在一个国家里,需要彼此谨慎相待,不惹人不快的人越多,礼仪也就越

多。但是使我们和野蛮人民有所区别的,是道德上的礼仪而不是行动举止上

的礼仪。

在一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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