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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氏家训-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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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赵曦明曰:“史记黥布传:‘布,六人也,姓英氏。背楚归汉,立为淮南王。信、越诛,布大恐,阴聚兵候伺旁郡警急。所幸姬疾,请就医。医家与中大夫贲赫对门,赫自以为侍中,乃厚馈遗,从姬饮医家。姬侍王,誉赫长者,其说状。王疑其与乱,欲捕赫。赫诣长安上变,言布谋反有端。汉系赫,使案验布。布族赫家,发兵反。上自将击布,布数与战不利,走江南。长沙王使人绐布,之番阳,番阳人杀之,遂灭黥布。’”
〔二〕卢文弨曰:“今史记作‘祸之兴自爱姬殖,妒媢生患,竟以灭国’,妒本字,亦作妒,通。”器案:佩觿上:“妒媚提福之殊。”原注:“英布之祸,兴自爱姬,成于妒媚。‘媚’当作‘媢’(音冒),妒也,义见世家。”即本之推此文。
〔三〕赵曦明曰:“传云:‘孝成赵皇后女弟赵昭仪姊妹专宠十余年,卒皆无子。帝暴崩,皇太后诏大司马莽与御史、丞相、廷尉问发病状,昭仪自杀。哀帝即位,尊皇后为皇太后。司隶解光奏言,赵氏杀后宫所产诸子,请事穷究。哀帝为太子,亦颇得赵太后力,遂不竟其事。哀帝崩,王莽白太后,诏贬为孝成皇后,又废为庶人,就其园自杀。’案:所引是议郎耿育疏中语。今本汉书仍作‘媚’,史记黥布传索隐引作‘媢’。”
〔四〕卢文弨曰:“礼记大学:‘媢疾以恶之。’郑注:‘媢,妒也。’史记五宗世家索隐:‘郭璞注三苍云:“媢,丈夫妒也。”又云:“妒女为媢。”’”
〔五〕赵曦明曰:“世家:‘常山宪王舜,以孝景中五年,用皇子为常山王。王有所不爱姬生长男梲,王后修生太子勃。王内多幸姬,王后希得幸。及宪王病,王后亦以妒媢不常侍病,辄归舍;医进药,太子勃不自尝药,又不宿留侍病;及王薨,王后、太子乃至。宪王雅不以梲为人数,太子代立,又不收恤梲。梲怨王后、太子。汉使者视宪王丧,梲自言王病时,王后、太子不侍,及薨六日出舍,及勃私奸等事。有司请废王后修,徙王勃,以家属处房陵。上许之。’”
〔六〕卢文弨曰:“论死篇:‘妒夫媢妻,同室而处,淫乱失行,忿怒斗讼。’”
〔七〕宋本原注:“贲音肥。”
〔八〕沈揆曰:“说文:‘媢,夫妒妇也。’益可明颜氏之说。”器案:史记黥布传索隐:“案:王邵音冒,媢亦妒也。汉书外戚传亦云:‘成结宠妾妒媢之诛。’又论衡云:‘妒夫媢妇。’则媢是妒之别名。今原英布之诛,为疑贲赫与其妃有乱,故至灭国,所以不得言妒媢是媚也。一云:‘男妒曰媢。’”小司马盖即据颜氏此文为说。汉书五行志第七中之下:“桓公八年十月雨雪。周十月,今八月也,未可以雪。刘向以为时夫人有淫齐之行,而桓有妒媢之心。”师古曰:“媢谓夫妒妇也。”
史记始皇本纪:“二十八年,丞相隗林、丞相王绾等〔一〕,议于海上〔二〕。”诸本皆作山林之“林
〔三〕。”。开皇〔四〕二年五月,长安民掘得秦时铁称权〔五〕,旁有铜涂镌铭二所〔六〕。其一所曰:“廿六年,皇帝尽幷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七〕,皆明壹之〔八〕。”凡四十字。其一所曰:“元年,制诏丞相斯、去疾,法度量,尽始皇帝为之,皆有刻辞焉〔九〕。今袭号而刻辞不称始皇帝〔一0〕,其于久远也〔一一〕,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刻此诏□左〔一二〕,使毋疑。”凡五十八字,一字磨灭,见有五十七字,了了分明〔一三〕。其书兼为古隶。余被敕写读之,与内史令李德林〔一四〕对,见此称权〔一五〕,今在官库;其“丞相状”字,乃为状貌之“状”,丬旁作犬〔一六〕;则知俗作“隗林”,非也,当为“隗状”耳。
〔一〕史记始皇本纪索隐曰:“隗姓,林名,有本作‘状’者,非。颜之推云云,王劭亦云然,斯远古之证也。”
〔二〕海上,谓东海之滨。时始皇帝抚东土,至于琅邪,与群臣议于海上。
〔三〕沈涛铜熨斗斋随笔三:“丞相隗林,索隐云云,案:小司马既云作‘状’者非,何以又引颜氏家训为证?盖索隐本本亦作‘隗状’,云‘有本作林者非’,故引颜、王二家之说,以证是‘状’非‘林’,今本‘林’‘状’二字传写互易,遂矛盾不可通矣。”器案:沈说是。佩觿上:“丞相之林是状。”原注:“始皇本纪:‘二十八年,丞相隗状、王绾等议于海上。’俗作‘隗林’者,非也。”即本之推此文,字正作“状”。宋董逌广川书跋四作“疾”,当是形近之误。
〔四〕赵曦明曰:“开皇,隋文帝年号。”郝懿行曰:“开皇是隋文帝纪年,颜公又为隋官矣。”
〔五〕续家训“称”作“秤”。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引作“京师穿地,得铸称权”。玉海八引史记正义引“民”作“人”,“掘”作“穿地”二字,“称”作“秤”。
〔六〕玉海作“有铭二所”。欧阳修集古录跋尾一:“秦度量铭。右秦度量铭二,按颜氏家训:‘隋开皇二年,之推与李德林见长安官库中所藏秦铁称权,傍有镌铭二。’其文正与此二铭同,之推因言:‘司马迁秦始皇本纪书丞相隗林,当依此作隗状。’遂录二铭,载之家训。余之得此二铭也,乃在秘阁校理文同家。同,蜀人,自言尝游长安,买得二物,其上刻二铭,出以示余。其一乃铜锾,不知为何器,其上有铭,循环刻之,乃前一铭也。其一乃铜方版,可三四寸许,所刻乃后一铭也。考其文,与家训所载正同。然之推所见是铁称权,而同所得乃二铜器,余意秦时兹二铭刻于器物者非一也。及后又于集贤殿校理陆经家得一铜版,所刻与前一铭亦同,益知其然也,故并录之云。嘉佑八年七月十日书。”器案:梅尧臣陆子履示秦篆宝诗,题注载铭文,亦前一铭也。
〔七〕宋本原注:“●音则。”梅尧臣作“法度量则不一嫌疑者”。广川书跋曰:“家训所传则从鼎,而此从贝为异。许慎说文,兼有二字,盖籀书文异。”乔松年萝藦亭札记四曰:“此拓本予见之,谛审‘歉疑’之‘歉’,盖是‘嫌’字,其‘女’旁在右耳。”器案:乔说是。予藏秦铜权,其铭文正是“兼”旁右安“女”字。梅尧臣作“嫌”,不误。
〔八〕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朱本、广川书跋、绀珠集四“皆明●之”作“皆●明之”,非是,予藏秦铜权铭文正作“皆明●之”,梅尧臣作“皆明一之”。广川书跋曰:“壹从壸,昆吾圜器,其从吉,声也。壹为专,非数也。其以权量专明之,所以一度量于天下。”
〔九〕宋本空一格,拓本及广川书跋、沈揆考证作“有”。
〔一0〕赵曦明曰:“‘而’本作‘所’,沈氏改。”器案:广川书跋作“而”,续家训作“所”。
〔一一〕赵曦明曰:“‘也’本作‘世’,沈氏改。”案:广川书跋作“也”,续家训作“世”。
〔一二〕刻此诏□左,广川书跋此句作“刻此铭故刻左”,“铭”当是“诏”字之误。续家训、沈氏考证本、罗本、程本、胡本、何本、鲍本□不空,拓本作“故刻”二字,傅本、朱本作“于”字,颜本跳行另起,今从宋本。
〔一三〕沈揆曰“蜀有秦权二铭,篆文明具,因备载之,以考颜氏之异。‘廿六年,皇帝尽幷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不●歉疑者,皆明●之。’凡四十字,颜氏亦四十字,而今本有四十一字,盖误以‘廿’为‘二十’字。‘明●之’,颜氏误作‘●明之’,义未安,当从篆本。(永乐大典八二六九“本”作“文”)●,古则字,谢本音制,非。●,古壹字。‘元年,制诏丞相斯、去疾,法度量,尽始皇帝为之,皆有刻辞焉,今袭号而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刻此诏,故刻左,使毋疑。’凡六十字。颜氏称‘五十八字,一字磨灭,见有五十七字,了了分明’。‘皆有刻辞焉’,颜氏无‘有’字。而‘刻辞不称’,颜氏误以‘而’字作‘所’字。‘其于久远也’,颜氏误以‘也’字作‘世’字,说文●注云:‘秦刻石也字。’权铭正作●字。‘刻此诏故刻左’,颜氏缺‘故刻’二字,而云‘一字磨灭’。字数不同,恐颜氏所见秦权,自有异同,故仍从颜氏。若‘而’字‘也’字则真误,故改焉。”卢文弨曰:“案:今家训亦作‘明●之’,当是后人所改正。海盐张燕昌芑堂云:‘郑夹漈以石鼓文■字,与秦权■字同,遂疑石鼓文为秦制,则秦权似当作■。’文弨案:颜所见是‘●’字,与‘世’形近,故误作‘世’,必非‘■’字。或郑所见之权又不同。”
〔一四〕赵曦明曰:“隋书李德林传:‘德林字公辅,博陵安平人。除中书侍郎。齐主召入文林馆,又令与黄门侍郎颜之推用判文林馆事。高祖受顾命,为丞相府属。登阼之日,授内史令。’”
〔一五〕胡本“此”作“在”,未可从。
〔一六〕续家训“作”作“施”。
汉书云:“中外禔福〔一〕。”字当从示〔二〕。禔,安也,音匙匕之匙,义见苍雅、方言〔三〕。河北学士皆云如此。而江南书本〔四〕,多误从手〔五〕,属文者对耦,并为提挈之意,恐为误也。〔六〕
〔一〕赵曦明曰:“见司马相如传。”案:史记司马相如传同。
〔二〕续家训“示”误“是”。
〔三〕案:说文示部说同。
〔四〕抱经堂校定本脱“本”字,宋本、续家训及各本都有,今据补。书本为六朝、唐人习用之词,本篇下文云:“江南书本‘穴’皆误作‘六’。”王烛宝典引字训解瀹字曰:“其草或草下,或水旁,或火旁,皆依书本。”晁公武古文尚书诂训传引刘炫尚书述义曰:“‘四隩既宅’,今书本‘隩’皆作‘墺’。”汉书孔光传:“犬马齿拧!毖帐抛ⅲ骸岸劣腭笸袷楸居凶鳌亍撸仔次笠病!庇滞馄菪⒊烧曰屎蟠骸昂诈鹬健!毖帐抛ⅲ骸敖袷楸尽铡只蜃鳌鳌!被哿找磺芯粢迤咂咭缢淄ǎ骸鞍福毫跸虮鹇迹骸判#蝗硕潦椋F渖舷拢妹螅!R蝗顺直荆蝗硕潦椋粼辜蚁喽裕拧!庇忠担骸岸硕员拘J樵祸拧!痹蚴楸局担捍延兄矣星穑菊哂探裱缘妆荆檎哂探裱愿北尽k技罢运危贪宕笮校逅於ǎ缭犁婢啪馗锢煲允楸疚焕伞
〔五〕赵曦明曰:“下云‘恐为误’,则此处‘误’字衍。”案:佩觿上:“妒媚、提福之殊。”原注:“汉书禔福,上字从示,音匙匕之匙,俗或从手,误也。”即本之推此文为说。
〔六〕续家训及各本无“也”,今从宋本。
或问〔一〕:“汉书注:‘为元后父名禁,故禁中为省中〔二〕。’何故以‘省’代‘禁’?”答曰:“案:周礼宫正:‘掌王宫之戒令纠禁〔三〕。’郑注云:‘纠,犹割也,察也〔四〕。’李登云:‘省,察也〔五〕。’张揖云:‘省,今省也〔六〕。’然则小井、所领二反,并得训察。其处既常有禁卫省察〔七〕,故以‘省’代‘禁’。,古察字也。”
〔一〕续家训“问”下有“曰”字。
〔二〕器案:此昭纪“共养省中”下伏俨注引蔡邕文,今见独断上。三辅黄图六杂录及汉书昭纪颜注,说俱与蔡邕同。
〔三〕赵曦明曰:“纠,今书作‘纠’,乃正字,注同。”
〔四〕续家训无“割”下“也”字。宋本原注:“一本无‘犹割也’三字。”赵曦明曰:“本注元有。”
〔五〕器案:此盖出声类,今佚。隋书经籍志:“声类十卷,魏左校令李登撰。”
〔六〕段玉裁曰:“此盖出古今字诂,谓‘●’今字作‘省’。”器案:古今字诂今佚,任大椿小学钩沈古今字诂收此文,王念孙校云:“案上‘省’字当作‘●’,说文:‘●,古文省字。’”
〔七〕续家训“常”作“当”。
汉明帝纪:“为四姓小侯立学〔一〕。”按:桓帝加元服〔二〕,又赐四姓及梁、邓小侯帛〔三〕,是知皆外戚也。明帝时,外戚有樊氏、郭氏、阴氏、马氏为四姓〔四〕。谓之小侯者,或以年小获封〔五〕,故须立学耳〔六〕。或以侍祠猥朝〔七〕,侯非列侯,故曰小侯〔八〕,礼云:“庶方小侯〔九〕。”则其义也。
〔一〕赵曦明曰:“‘汉’上当有‘后’字。”卢文弨曰:“在永平九年。”
〔二〕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何本、朱本、文津本“按”作“校”,属上句读,与后汉书明纪合;今从宋本。后汉书安纪:“永初三年春正月庚子,皇帝加元服。”李贤注:“元服,谓加冠也。士冠礼曰:‘令月吉辰,加尔元服。’郑玄云:‘元,首也。’”
〔三〕卢文弨曰:“后汉书桓帝纪:‘建和二年春正月甲子,皇帝加元服,赐四姓及梁、邓小侯、诸夫人以下帛,各有差。’四姓见下。皇后纪:‘和熹邓皇后,讳绥,太傅禹之孙,父训,护羌校尉。顺烈梁皇后,讳姡蠼讨!
〔四〕文选为范尚书让吏部封侯第一表注引“为”上有“是”字。
〔五〕器案:汉书外戚传下:“哀帝即位,遣中郎谒者张由,将医治中山小王。”小王、小侯义同,盖俱谓其以年小获封也。
〔六〕赵曦明曰:“后汉书樊宏传:‘宏字靡卿,南阳湖阳人,世祖之舅。’皇后纪:‘光武郭皇后,讳圣通,真定人。父昌,仕郡功曹。光烈阴皇后,讳丽华,南阳新野人。兄识为将。明德马皇后,伏波将军援之小女。’”
〔七〕为范尚书让吏部封侯第一表注引应劭汉官典职有四姓侍祠侯。
〔八〕案:此说本袁宏,见后汉纪明纪。
〔九〕赵曦明曰:“礼记曲礼下:‘庶方小侯,入天子之国曰某人,于外曰子,自称曰孤。’”
后汉书云:“鹳雀衔三鳝鱼〔一〕。”多假借为鳣鲔之鳣;俗之学士,因谓之为鳣鱼。案:魏武四时食制〔二〕:“鳣鱼大如五斗奁〔三〕,长一丈。”郭璞注尔雅〔四〕:“鳣长二三丈〔五〕。”安有鹳雀能胜一者〔六〕,况三乎〔七〕?鳣又纯灰色,无文章也。鳝〔八〕鱼长者不过三尺,大者不过三指,黄地黑文;故都讲云:“蛇鳝,卿大夫服之象也〔九〕。”续汉书及搜神记〔一0〕亦说此事,皆作“鳝”字。孙卿云:“鱼鳖■鳣〔一一〕。”及韩非〔一二〕、说苑〔一三〕皆曰:“鳣似蛇,蚕似蠋。”并作“鳣”字。假“鳣”为“鳝”,其来久矣〔一四〕。
〔一〕宋本原注:“鳝音善。”御览九三七、山樵暇语五引都有“音善”二字。案:引后汉书见杨震传。
〔二〕卢文弨曰:“案:魏武食制,唐人类书多引之,而隋、唐志皆不载;唐志有赵武四时食法一卷,非此书。”器案:和名类聚钞四引四时食制经,当即此书。
〔三〕御览引“斗”作“升”。案:自汉以来,俗写“斗”作“什”,即许慎所讥“人持十为斗”者。“什”、“升”二字形近,因此古书多此。
〔四〕御览引“雅”下有“云”字。
〔五〕续家训及各本无“三”字,今从宋本,御览及重修政和证类本草二0引都有“三”字,与尔雅释鱼郭注原文合。又御览“丈”误“尺”。赵曦明曰:“郭注:‘鱣,大魚,似■而短鼻,口在頷下,体有邪行甲,无鳞,肉黄,大者长二三丈。今江东呼为黄鱼。’”
〔六〕卢文弨曰:“胜音升。”案:杨震传注:“案:续汉及谢承书,‘鳣’字皆作‘鳝’,然则鳣、鳝古字通也。鳣鱼长不过三尺,黄地黑文,故都讲云:‘蛇鳝,卿大夫之服象也。’郭璞云:‘鳣鱼长二三丈,音知然反。’安有鹳雀能胜二三丈乎?此为鳣明矣。”李贤即本此文为说。
〔七〕续家训、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何本、朱本、文津本及御览、靖康缃素杂记四、山樵暇语引“三”下都有“头”字,今从宋本。
〔八〕御览作“鳣”。
〔九〕赵曦明曰:“后汉书杨震传:‘震字伯起,弘农华阴人。常客居于湖,不答州郡礼命数十年。后有冠雀衔三鳣鱼,飞集讲堂前,都讲取鱼进曰:“蛇鳣者,卿大夫服之象也;数三者,法三台也。先生自此升矣。”’注:‘冠,音贯,即鹳雀也。鳣、鳝字古通,长不过三尺,黄地黑文,故都讲云然。’案:都讲,高第弟子之称也。”
〔一0〕续家训无“及”字。御览引“书”误“记”。赵曦明曰:“隋书经籍志:‘续汉书八十三卷,晋秘书监司马彪撰。搜神记三十卷,晋干宝撰。’”器案:今搜神记无此文,能改斋漫录四引靖康缃素杂记引此文,“搜神记”作“谢承书”,杨震传李贤注,亦云:“案续汉及谢承书。”而御览九三七引谢承后汉书正有此文,疑当作“谢承书”为是。
〔一一〕御览“■鳣”作“鳣■”。卢文弨曰:“荀子富国篇:‘鼋鼍鱼鳖■鳣,以别一而成群。’”
〔一二〕赵曦明曰:“隋书经籍志:‘韩非子二十卷,韩公子非撰。’”卢文弨曰:“韩非说林下:‘鳣似蛇,人见蛇则惊骇,渔者持鳣。’”
〔一三〕赵曦明曰:“隋书经籍志:‘说苑二十卷,汉刘向撰。’”卢文弨曰:“说苑谈丛篇:‘鳝欲类蛇。’今本不作鳣。”器案:“鳣似蛇,蚕似蠋”云云,见韩非子内储说上,卢氏漫引说林下为证,非是。又见淮南子说林篇,“鳣”作“鳝”。
〔一四〕御览“矣”作“乎”。郝懿行曰:“案:后汉书注有辨,即本此条而为说。又案:玉篇有■字,解云:‘鱼似蛇,同鳝。’大戴礼劝学篇云:‘非蛇■之穴,而无所寄托。’山海经:‘灌河之水,其中多■。’注云:‘亦鳝鱼字。’然则后汉书三鳣之鳣,盖本作■,俗人不识,妄增其上为鳣尔。至于韩非、说苑,皆曰鳣蛇,荀子书中,亦有■鳣,并同斯误,字形乖谬,非鳝鳣可以假借也。”器案:郝说是。御览九三七鳝鱼类下注云:“与■同,音善。”“■”即“■”之误。又引谢承后汉书杨震事,则作“三鳣”。又九三六鳣类引后汉书杨震事作“三鳣”,殆即颜氏所谓“假鳣为鳝,其来久矣”者也。佩觿上:“杨震之鳝非鳣。”原注:“鳝音善,是也;作鳣、陟连翻者,非。”即本之推此文。
后汉书:“酷吏樊晔为天水郡守〔一〕,凉州为之歌曰:‘宁见乳虎穴,不入冀府寺〔二〕。’”而江南书本“穴”皆误作“六”。学士因循,迷而不寤。夫虎豹穴居,事之较者〔三〕;所以班超云:“不探虎穴,安得虎子〔四〕?”宁当论其六七耶〔五〕?
〔一〕赵曦明曰:“隋书地理志:‘天水郡统县六,有冀城。’”卢文弨曰:“案:续汉书郡国志:‘凉州汉阳郡。’刘昭注:‘武帝置为天水,永平十七年更名。’”
〔二〕各本“冀府”都作“晔城”、今从抱经堂校定本改正。赵曦明曰:“酷吏传:‘樊晔,字仲华,南阳新野人。为天水太守,政严猛。’章怀注:‘乳,产也。猛兽产乳,护其子,则搏噬过常,故以为喻。’释名:‘寺,嗣也,官治事者,相嗣续于其内也。’”卢文弨曰:“案:诸本皆作‘晔城寺’,讹,今据本传改。其歌曰:‘游子常苦贫,力子天所富。宁见乳虎穴,不入冀府寺。大笑期必死,忿怒或见置。嗟我樊府君,安可再遭值!’”器案:冀为天水太守治所。佩觿上:“鸡尸、虎穴之议。”原注:“后汉樊晔为天水守,凉州歌曰:‘宁见乳虎穴,不入晔城寺。’齐代江南本‘穴’皆误作‘六’,并传写失也。”即本之推此文,亦误作“晔城”。
〔三〕卢文弨曰:“较,音教,明着貌。”
〔四〕赵曦明曰:“后汉书班超传:‘超字仲升,扶风平陵人。使西域,到鄯善,王礼敬甚备,后忽疏懈,召问侍胡曰:“匈奴使来,今安在?”胡具服其状。超乃会其吏士三十六人激怒之,官属皆曰:“今在危亡之地,死生从司马。”超曰:“不入虎穴,不得虎子。因夜以火劫虏,必大震怖,可尽殄也。”’”
〔五〕续家训、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何本、朱本、文津本“耶”作“乎”,今从宋本。
后汉书杨由传云:“风吹削肺〔一〕。”此是削札牍之柿耳〔二〕。古者,书误则削之,故左传云“削而投之”是也〔三〕。或即谓札为削,王褒童约〔四〕曰:“书削代牍。”苏竟书云:“昔以摩研编削之才〔五〕。”皆其证也。诗云:“伐木浒浒〔六〕。”毛传云:“浒浒,柿貌也。”史家假借为肝肺字,俗本因是悉作脯腊之脯,〔七〕或为反哺之哺〔八〕。学士因解
〔九〕云:“削哺,是屏障之名。”既无证据,亦为妄矣!此是风角占候耳〔一0〕。风角书〔一一〕曰:“庶人风者,拂地扬尘转削〔一二〕。”若是屏障,何由可转也?
〔一〕续家训及各本“肺”作“胏”,今从宋本。赵曦明曰:“方术传:‘杨由,字哀侯,成都人。有风吹削哺,太守以问由。由对曰:“方当有荐木实者,其色黄赤。”顷之,五官掾献橘数包。’章怀注:‘“哺”当作“胏”。’”案:宋本后汉书李贤注作“‘哺’当作‘■’,音孚废反。”
〔二〕续家训及各本“柿”作“■”,今从宋本。卢文弨曰:“■,说文作■,‘削木札朴也,从木■声,陈、楚谓椟为■,芳吠切。’案:今人皆作‘■’,说文以为赤实果也。”
〔三〕赵曦明曰:“左氏襄廿七年传:‘宋向戌欲弭诸侯之兵以为名,晋、楚皆许之。既盟,请赏,公与之邑六十,以示子罕。子罕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圣人以兴,乱人以废,皆兵之由也;而子求去之,不亦诬乎?以诬道蔽诸侯,罪莫大焉;纵无大讨,而又求赏,无厌之甚也。”削而投之。左师辞邑。’”
〔四〕卢文弨曰:“‘童’,宋本作‘僮’。案:说文:‘童,奴也。僮,幼也。’则俗本作‘童’是,从之。”器案:予所见宋本、海昌沈氏静石楼藏影宋钞本及秦曼青校宋本,“童”不作“僮”,唯鲍本作“僮”耳,翁方纲讥卢氏未见宋本,此又其证矣。
〔五〕赵曦明曰:“后汉书苏竟传:‘竟字伯况,扶风平陵人。建武五年,拜侍中,以病免。初,延岑护军邓仲况拥兵据南阳阴县为寇,而刘歆兄子龚为其谋主,竟与龚书晓之曰:“走昔以摩研编削之才,与国师公从事出入,校定秘书,窃自依依,末由自远。”云云。’”器案:李贤注云:“编,次也。削谓简也。”东观汉记苏竟传正作“摩研编简之才”。
〔六〕诗经小雅伐木文,今本“浒浒”作“许许”。
〔七〕续家训、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何本、朱本、文津本无“因是”二字,今从宋本。佩觿上:“削■(一作“柿”)施脯。”原注:“■,芳吠翻。风吹削■,是,作‘脯’,非。”即本之推此文。
〔八〕宋本句末有“字”字。
〔九〕杨由传注引无“解”字。
〔一0〕后汉书郎顗传注:“风角,谓候四方四隅之风,以占吉凶也。”
〔一一〕赵曦明曰:“隋书经籍志:‘风角要占十二卷。’余不胜举。”
〔一二〕杨由传注引作“庶人之风,扬尘转削”。案:益部耆旧传:“文学冷丰持鸡酒以奉由。时有客,不言。客去,丰起,欲取鸡酒,由止之曰:‘向风吹转■,当有持鸡酒来者,度是二人。’丰曰:‘实在外,须客去,乃取耳。’”即此事而异传。
三辅决录〔一〕云:“前队大夫〔二〕范仲公,盐豉蒜果共一筩〔三〕。”“果”当作魏颗之“颗”〔四〕。北土通呼物一块〔五〕,改为一颗,蒜颗是俗间常语耳。故陈思王鹞雀赋〔六〕曰:“头如果蒜〔七〕,目似擘椒〔八〕。”又道经云:“合口诵经声璅璅,眼中泪出珠子(石果)〔九〕。”其字虽异,其音与义颇同。江南但呼为蒜符,不知谓为颗〔一0〕。学士相承,读为裹结之裹〔一一〕,言盐与蒜共一苞裹〔一二〕,内筩中耳。正史削繁〔一三〕音义又音蒜颗为苦戈反,皆失也〔一四〕。
〔一〕赵曦明曰:“隋书经籍志:‘三辅决录七卷,汉太仆赵岐撰,挚虞注。’”案:书今佚,有张澍、茆泮林辑本。
〔二〕林思进先生曰:“汉书王莽传中:‘河东、河内、弘农、河南、颍川、南阳为六队郡,置大夫,职如太守。’”器案:师古注:“队音遂。”又地理志上:“南阳郡,莽曰前队。”汉书王莽传有前队大夫甄阜。又案:汉书百官公卿表下:“天汉四年,弘农太守沛范方渠中翁为执金吾。”师古曰:“中读曰仲。”翁、公字亦通;但籍贯年代俱不合,当是另一人。
〔三〕御览九七七引三辅决录:“平陵范氏,南陵旧语曰:‘前队大夫范仲公,盐豉蒜果共一筩。’言其廉俭也。”
〔四〕续家训“魏”作“块”。赵曦明曰:“魏颗,晋大夫,见宣十五年左氏传。”郝懿行曰:“果字古有颗音,不须改字。庄子逍遥游篇云:‘三餐而反,腹犹果然。’释文云:‘果,徐如字,又苦火反。’是果有颗音也。”器案:郝说是,庄子阙误引文如海本“果”作“颗”,是其证。盖颗亦果声,古通用。
〔五〕颜本、程本、胡本、朱本“土”作“士”。御览引“块”作“段”,无“改”字。朱本注:“块,块同。”赵曦明曰:“音块。”桂馥札朴四曰:“案:汉书贾山传:‘使其后世,曾不得蓬颗蔽冢而托葬焉。’颜注:‘颗谓土块。’”郝懿行曰:“呼物一块为一颗者,汉书贾山传注:‘晋灼曰:“东北人名土块为蓬颗。”师古曰:“颗谓土块,蓬颗言块上生蓬者耳。”’是呼块为颗,北人通语也。颗与块一声之转。”
〔六〕鹞雀赋,续家训作“陈王雀雏赋”,误。赵曦明曰:“说文:‘鹞,挚鸟也。’”卢文弨曰:“此赋,艺文类聚卷九十一载之。”案:又见御览九二八、九六五引。
〔七〕续家训“果蒜”作“蒜果”,御览作“蒜颗”。沈揆曰:“诸本皆作‘雀鹞赋’。”又云:“‘蒜果’者非。”
〔八〕何本、朱本、文津本“擘”作“花”,程本、胡本空白一字,今从宋本。
〔九〕卢文弨曰:“玉篇:‘●,乌火反。’”刘盼遂曰:“按敦煌出土唐写本老子化胡经载老子十六变词云:‘一变之时,生在南方亦如火,出胎堕地独能坐,合口诵经声璅璅,眼中泪出珠子●。父母世间惊怪我,复畏寒冻来结果,身着天衣谨知我。’黄门所云道经,斥老子化胡经而言也。”
〔一0〕续家训无“知”字。
〔一一〕刘盼遂引吴承仕曰:“蒜符之符,殆为误字,既云‘学士读为包裹之裹’,则其音必与裹近,符字从付,绝非其类,以是明之。”
〔一二〕续家训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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