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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溃前的大清帝国:第二任港督的中国笔记-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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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感。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律有关“杀人”的条款,因为在广州,英国人已经多次因这些条款而受害;它已成为英国人与广州地方政府建立新型关系时需要考虑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中国人的特性是,喜欢秩序,厌恶混乱,因此,他们的法律对殴斗案件的处理十分严厉。如果在殴斗事件中动用了一般性的武器杀了人,则无论其有无杀人意图,都会判以绞刑。如果杀人纯属意外,也就是说,并非因殴斗而杀人,没有动用武器,事先也并未料到可能会将人杀死,那么,将会判杀人者向被害人亲属支付大约4英镑左右的罚金,以收赎自己的罪过。

    关于殴斗,还有一点必须注意,即针对所有明显的非蓄意杀人的案件,法律上有所谓“保辜限期”的规定。如果某人徒手或仅用一根木棍将人打伤,伤者过了20天的“保辜限期”之后才死亡,那么,伤人者不会被判处死刑。如果伤人者使用了利器,或者用火或者沸水致人受伤,那么,法律规定的“保辜限期”设为30天。如果用枪伤人,则为40天。如果伤势极其严重,比如全身骨头尽断,则为50天。正如《大清律例》的翻译者所言,正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利用了这项特别条款,东印度公司的某个水手才最终从意外而杀死某个中国人的案件中被解救出来。关于在广州的英国人因杀人案件而要应付的局面,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予以详述。

    在中国,父亲对子女有着生杀大权;即便是故意杀死子女,受到的惩罚也只是被杖责一顿,外加为期一年的流放而已;如果因子女忤逆而将其杀死,则完全不会受到惩罚。法律规定,子女殴打或咒骂父母,将会被判处死刑;这一点与希伯来人的做法一样。在实际生活中,因父亲拥有这项绝对的权力而导致的悲剧似乎并不常见;就整体而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足以确保这项权力不会被滥用。

    中国的法律十分重视治安,严防因口角而导致杀人事件的发生,因此,人们彼此之间拳打脚踢的殴斗,有的并不被法律定性为私人罪行,而是被定性为公共罪行,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发生口角并不会因犯下公共罪行而受到惩罚。这种言语上的口角似乎可以起到道德上的安全阀的作用,它的有害性不像肢体冲突那样高,但是,如果迟迟不予以解决的话,可能更不利于邻里间的和谐;在这种情况下,乡里或村里的老者通常要出面调停,使秩序重归平静。刑律对某些“骂詈”行为会进行惩罚,理由是“它可能导致争执和殴斗”;而英国法律将诽谤定性为刑事犯罪的理由,也是因为它可能会破坏“王之和平”。

    现在讲讲中国法律中有关债务的问题。法律规定了偿债期限,逾期不能偿债的债务人,将会受到笞刑。为了索债,有的债权人及其家属会住到债务人家里去,而且,只要这么做不会扰乱秩序,地方当局不会进行干涉。某位破产了的行商以这种方式招待了他的某些中国债权人,而他的欧洲债权人则向政府陈情,希望政府予以解决,最终,这位行商被判流放东北。对中国人而言,与欠本国人债相比,欠外国人债的罪行更大;真实原因在于,小心谨慎的政府实在不想再像以前一样,因为行商们欠债不还,而不得不应对外国人提出的令人尴尬的控诉与要求,或者因为外国人感到司法不公,而让自己陷入麻烦的局面之中。
第10节。针对立法的评价
    针对立法的评价

    对于《大清律例》,乔治斯汤顿爵士还有一段佳评:“读完鬼话连篇的《阿维斯陀经》或《往事书》,再读这部合理而务实的中国法典,我们似乎从黑暗重回光明,前者是昏聩的呓语,后者是智慧的结晶。中国法律的很多条款不辞冗长与琐碎,我们不知道曾经有哪一部欧洲法典能够做到如此翔实并且前后一致,可以基本做到不复杂、不偏执、不瞎编。在涉及政治自由或个人独立的所有方面,他们的法律确实存在着不幸的缺陷,但是,在我们看来,在抑制无序以及调和广大的百姓方面,它大体上是既温和又有效的。”

    在所有专制国家,这些缺陷与生俱来。因为在专制体制下,立法者不会考虑自由国家在通过每一项新法时都要考虑的问题,比如,确保新法能够以牺牲最少量的个人自由为代价,给公众带来最大的利益;在自由比道德教育更为重要,或者人们对权利的熟悉程度超过对义务的熟悉程度的国家,其法律必定使政府工作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米┅花┅书┅库┅ ;www。7mihua。com

    乔治斯汤顿爵士认为,仅仅通过效果去评价中国的法律,就好比“只通过果实去判断一棵树;我们将会发现,中国法律的某些效果,与它是一个非常糟糕的政府的假设,或者与它的社会状态非常糟糕的假设完全不一致。”

    在述及这个问题时,斯汤顿提到曾随同阿默斯特勋爵一起访华的亨利埃利斯(Mr。Ellis),“他对波斯与印度的深刻了解使他可以对这些国家在这个方面的优劣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断。他认为,无论是在政府的艺术方面,还是在社会的总体面貌方面,中国都优于亚洲其他国家;而且,中国的法律更普遍地被其百姓了解,执法也更为公平;如果对其他亚洲国家走马观花式地造访一番,不时会看到人们在野蛮的刑罚之下备受折磨和压迫的悲惨事例,而这些事例在中国难得一见;在中国,大部分人属于平民阶层;相较于从土耳其、波斯以及印度的部分地区感受到的印象,中国底层阶级的境况要好得多。”

    斯汤顿爵士写道:“埃利斯——他对中国政府或中国人的总体看法并不非常好——的这些论点应该值得重视。我想补充的是,本人所见的事实以及本人的看法,与他的证词相同。回顾我们使团的中国之行(当然不包括广州),我们很少见到底层阶级乞讨或者过着悲惨生活的例子,也很少见到上层社会过着奢华生活的例子。我本人的看法是,整个中国的百姓都几乎普遍过着勤劳、繁荣并且满足的生活。”

    肯普弗认为,中国的法律尽管存在诸多缺陷,但比日本的法律更完美。他写道:“对于那些插在路边、公告日本国王旨意的木板(石板或石碑),我总是对它们的简单和语焉不详感到纳闷。这些公告既不阐明立法的原因,也不提及国王的观点和意图,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不分轻重;只要是公然违反法律,就会被处死,完全不考虑罪行的严重程度,不考虑罪行是否真的是十恶不赦,也完全不考虑罪犯是否情有可原。”

    有位中国人(Tienkeeshe)曾自豪地写到过这种对比:“我庆幸我生在中国!我总是想象,如果我生在大海的另一边,或者生在某个遥远的地方,那里寒风彻骨,或者热气伤人,那里的人们以树叶为衣,以木材为食,在荒野挖穴为居,我将不会有幸受到三皇五帝的教化,也不会懂得三纲五常。在那种地方,虽生而为人,却与野兽无异。因此,我庆幸我生在中国!我有可居之宅,有可吃之食,还有可用之家具。我有衣有帽,还有无尽的保佑。这真是我至高无上的幸福。”

    就整体而言,这个国家的治理不像我们写得那么糟糕。有一个事实值得注意,即中国人有一句话经常挂在嘴边:“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它清楚地说明,中国人普遍认为某些规范要高于君主本人的意愿。这些规范记载在他们的“圣贤书”之中,而这些“圣贤书”的原则是,“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在外族统治者的压迫之下,无论这个原则曾在多大程度上一度被破坏,它却一直得到承认,而且,毫无疑问,它对政府的行为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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