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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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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津贴费:
  普通津贴(零用费):每人每月发给猪肉1斤、肥皂2/3条、牙刷1/6把、牙粉2/3包、毛巾1/6 条、理发费以2斤小米计算;纸烟,专员级以上干部15包、县长级干部10包、区长级以下干部5包;勤杂人员叶烟8两(纸烟以20支为一包,毛巾、肥皂、牙刷、牙粉、叶烟均以当地中等质量为标准)。
  技术津贴:每人每月发给肉甲等5斤、乙等4斤、丙等3斤、丁等2斤(领取技术 津贴的普通津贴照发)。技术人员包括:汽车司机、修理工人、汽车修理员、印刷工人、医生、医助、护士长、司药、电务员(电话员、报务员)、机要及其他农林、水利、畜牧等技术人员。对有特殊技术者,其津贴最高可发给肉15斤。
  特别津贴:部长级、省主席、直辖市市长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特别津贴费米100斤。
  五、过节费:
  新年、春节、国庆节每人发给肉1斤。
  六、保健费:
  每月甲等肉5斤、乙等肉4斤、丙等肉3斤、丁等肉2斤。
  七、老年优待金:
  不分干部、勤杂人员,凡年在45岁以上,参加革命工作满5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1斤;工作满8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2斤;工作满12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3斤。
  八、妇婴费:
  妇女干部卫生费、妇女干部生育费(分大产、小产、流产三种),根 据所需物资分项规定了标准(标准略)。
  婴儿保育费(包括婴儿医药卫生零用等全部费用):1至12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10斤;25 至48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20斤;49至72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30斤;72个月以上的,按勤杂人员待遇(入公费学校者,按公费生标准由学校供给)。
  九、保姆费:
  一个婴儿每月发米130斤;两个婴儿每月170斤;两个婴儿以上每多一个增发米40斤。
  十、医药费:
  每人每月米8斤,以5斤发给各机关,3斤归各级财政部门掌握,作为休养干部及特殊伤病员的医药费用。
  十一、埋葬费:
  在职死亡者,发中等棺木一口,普通寿衣一套,实报实销。
  对个人生活部分的供给发放办法,是包干还是直接供给,由大行政区或直属省(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950年开始,随着国家的财政状况变化,供给办法不断修改,供给项目逐步合并、简化,供给标准不断调整、提高。在供给办法上,把个人生活部分按各项单列分别规定标准,直接发给实物或以小米等为计算单位折款发给的办法,改为合并一些项目折合成“米”数或“供给分”数包干发给的办法。
  

50年代初政府的供给制标准
1950年7月财政部规定《中央级直属各机关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其中个人生活部分的生活费,包括:食粮、菜金、煤炭、细粮补贴、鞋、袜、棉被补贴、过节费、轻病号补助、伙夫费及普通津贴等项,一律折成米数包干供给。
  供给标准为:大灶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每人每月折米165斤、小灶每人每月折米225斤。其他项目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水电费、家属粮、医药费、休养费、埋葬费等仍分项供给,有的项目标准略有调整。
  1951年2月,供给制变通为“包干制”,干部们的伙食标准,改按货币计算。大灶万元、中灶万元、小灶万元。(指“老人民币 ”,当时1万元的币值折合1956年“新人民币”1元3角左右。)
  1951年9月计算单位改成“工资分”,即大灶70分、中灶103分、小灶135分。(附注:每个“工资分”大约折合1951年的老人民币2600元;折合1955年的新币元。)
  1952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各级人民政府1952年供给标准》,自2月份执行。
  标准中对生活费、津贴费、服装费、技术津贴、老年优待金、保健费、妇婴费作了规定。(注:每个“工资分”值,一般折合新人民币2角2分—2角8分。详见有关“工资分”各章节内容。)
  生活费:
  包括食粮、菜金、燃料、鞋袜及被子等在内,每人每月大灶60分(不含普通津贴,下同)、中灶85分、小灶110分。如果包括普通津贴,和上述中央直属机关标准基本相同。
  津贴费:
  普通津贴,勤杂人员每人每月10分、区长级以下干部12分、县长级干部18分、专员级以上干部25分;特别津贴,省主席及相当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100至250分,最高为最低的25倍。
  服装费:
  除鞋、袜、被子已列入生活费外,其他项目和1950年9月规定的供给标准大体相同,略加调整(具体标准从略)。
  技术津贴:
  行政部门的一般技术人员,甲等每人每月22分、乙等17分、丙等11分、丁等8分、戊等6分。特别技术人员每人每月14分至42分。
  老年优待金:
  凡是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5年以上不满8年者,不分干部与勤杂人员,每人每月发给8分;8年以上不满12年者发给11分;12年以上者发给14分。
  保健费:
  甲等每人每月17分,乙等每人每月14分、丙等每人每月11分、丁等每人每月8分。
  妇婴费:
  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3分;妇女工作人员生育费,不分灶别,每次大产发给177分 ,双生238分,小产、流产71分,平产发接生费50分,难产手术费凭据报销;保育费(包括婴 儿全部费用),1至24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给70分,25至48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75分,49 至84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80分,满7周岁的儿童,按供给制大灶勤杂人员待遇;保姆费,7 周岁以下婴儿,住在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者,其保姆费每人每月发给80分,每多一个婴儿 增发25分;住在省辖市者其保姆费每人每月发给70分,每多一个婴儿增发25分;其余小城市 及乡村其保姆费每人每月60分,每多一个婴儿增发20分;双生婴儿在出生后24个月以内,保姆费按一个婴儿一个保姆计发,满两周岁后则按一般婴儿的保姆费发给
  其他项目还有:病号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伙食特别补贴、家属招待费、医疗费、过节费、干部家属补助费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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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制增加津贴的新阶段
从1952年3月至6月是供给制的新阶段,统一增加津贴。
  自建国至1952年初两年多来,由于财政困难,在国家机关、学校、党派、人民团体中,大部分工作人员仍维持着供给制(或包干制)待遇。
  所谓“大灶”仅能维持温饱的基本生存,而“小灶”才有“特供”。
  供给标准内的个人生活部分和机关的杂支部分,始终保持着较低的水平,因而许多问题未能得到合理解决。
  1952年3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并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后每人每月开支计算标准》,从同年3月起试行。
  后来又多次增加津贴数。
  原“小灶”(高干待遇)的每月伙食标准定为222;600元,“中灶”(中等待遇)的伙食标准定为163;600元,“大灶”(基层待遇)的伙食标准定为100;600元。每月服装标准不论级别一律为41;600元;医药费不论干部或勤杂人员,每人每月平均15;000元,归各机关掌握调剂。
  大为增加高级领导干部的津贴标准。最高3;600;000元,最低41;000元。这是从供给制走向货币工资制的一个过渡阶段。(老人民币1万元合新人民币1元,约合今10—12元。)
  

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工资单位(1)
半个世纪以前,“工资分”或“工薪分”是一种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吃穿用实物为计算基础、折合人民币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首先在东北和山东老解放区施行,不久便推广到全国各地。这样做的原因是几年来物价经常上涨,老人民币随着贬值。
  为了使职工收入有所保证,1948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公营企业、机关统一实行的战时工薪标准。
  而“工资分” 或“工薪分”的基本定义,就是两个成年人(一对夫妇双职工)每月维持最低生存限度的必需消费量为100(每人50分)。这100分在全国各不同地区的差别。
  这个标准按“工薪分”计算;每个工薪分的含量包括五种基本生活必需品:米、布、油、盐、煤。在某种程度上,这跟老百姓一般口头常说的“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中的四件相符合,“民以食为天”嘛。而吃饭问题加上“布”就是“衣食”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了。具体说来,在东北地区这“米、布、油、盐、煤”五部分的比例是:
  二等高粱米斤(公斤)、解放布尺(米)、豆油斤(克)、精盐斤(克)、中等煤斤(公斤)。
  每人每月生活基本费用50分的价值相当于——
  高粱米80斤(40公斤)、加上解放布30尺(10米)、加上豆油斤(625克)、精盐斤(625克)、中等煤170斤(85公斤)。折合今人民币大约200元左右。
  在1948年的东北地区,每人每月的工资标准为:
  技术工人、下井矿工、有损健康的化学工人,最高110分,中等77分;
  一般重工业工人,最高100分,中等70分;
  一般轻工业工人,最高90分,中等63分;
  大学校长,教授及文化专门技术人员,最高110分;
  中学校长、教员、专署科长以上及与其相当的职员,最高100分;
  小学校长、教员、县府科长以上及与其相当的职员,最高90分。
  如此工薪标准,显然是很低的;而且将脑力劳动者跟体力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一律扯平。
  1950年8月,武汉市军管会公布了《国营企业薪资调整方案》,规定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最低工资60分,工人的最高工资为200 分,职员的最高工资为400分。
  国家为了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尽量少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进一步采用实物计算职工薪资的办法。1950年9月17日《工资条例草案》规定:
  “废除现行各种不同的计算工资单位,全国统一以‘分’为单位,每分的内容,按一般工人实际生活需要,折合为粮、布、油、盐、煤五种定量的实物,并根据各地区粮食生产量和实际消费量的比例,规定各地不同的粮食种类,同时规定以各地每种实物中等牌号的零售物价,计算分的价格,由中央工资委员会或各地工资委员会按月分布之。”
  “工资分”的实物内容根据地区差别而有所不同,一般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的数量进行折合。物品的规格与牌号,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条件和职工生活习惯而确定,如南方一般用大米, 北方用面粉和小米等,以中等质量为准。按国营商业的零售牌价计算“工资分”值,并且由当地主管机关或人民银行定期(按月、半月或日)公布。例如,北京地区的工资分值都是按照国营零售公司每月10日、25日的平均价格于每月28日前公布一次。
  全国统一的“工资分”标准——工资与物价挂钩
  1950年9月,按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上的方案规定了“工资分”所含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具体做法是:以工人两口之家(称为双职工家庭)26种消费品为内容,按每月平均消费量及其构成的比例归并为粮、布、油、盐、煤五种主要生活用品。再以总消费量为100,取其百分之一作为“工资分”的1分。
  国家干部的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也就是基本生活必须的衣、食、用)三部分合成。 每月“伙食分”有三等,高层干部“小灶”为分,中层干部“中灶”为分,基层干部“大灶”为分。各级干部的服装分都是每月分,统一发放干部服。至于津贴分,则按照级别而有差异:最低15分,最高1586分。50年代国家干部津贴的“工资分”经常调整。
  每个“工资分”中五种物品的含量
  全国统一的“工资分”标准,是在吸收老根据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天津、太原、张家口、宣化、武汉、济南、上海及东北等地区的工人家计调查材料拟定的。每个“工资分”中五种物品的含量则为:粮斤(公斤);白布尺(米);食油斤(公斤);盐斤(公斤);煤2斤(1公斤)。
  这样的标准,具体含义怎样呢?平均每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用折合为:大米或面粉40斤,白布10尺,食油2斤半,盐1斤,煤100斤。跟上述东北地区“工薪分”相比,米面(细粮)比高粱米(粗粮)贵些,白布比土布(解放布)贵些,食油增加了。所以50工资分,大约也就合今人民币200元左右。可见当时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极低。
  [作者注:]
  1952年7月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走出工资改革的第一步。它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分为29级,工资随级别而定,不以当时尚不稳定的货币为结算单位,而以实物为基础进行折算,又称“工资分”,也即老干部们常说的“工分”。
  

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工资单位(2)
国家干部中,29个行政级别及其享受的工资分,基本依据当时的行政职务进行评定。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以及省会,干部以行政13级划线,13级以上享受高级干部待遇;14…17级享受中层干部待遇。
  在地方政府,中层干部大致是正副县级(相当于处级、团级)为14…17级,227…145分;基层干部正副科级(相当于军队的连、排长)为17…22级,145…110分;科长算是最小的官员;以下没有职称(或尚待升职)的科员、助理员为22…26级,110…92分;不入流的勤杂人员28…29级,88…85分。并且因区域有别,各地水平也不尽相同。
  学校待遇逐步改善(1952—1955年)
  对于饱经忧患、战乱之苦的教师们说来,50年代前半叶是生活较为稳定,待遇不算菲薄而略有回升的时期。
  从1952年至1957年,大学教职员的工资待遇有几次改善。1952年7月###发出《关于全国各级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表》,到1954年又制订了新的《工资标准表》,从6月以后施行。对原来的工资分作了调整:工资分最低50分,最高1230分,从大学校长到勤杂保安人员,共分33级。
  正副校长、院长 650—1230分;教务长、总务长、研究部主任 455—990分;
  教授、副教授 455—990分,讲师 280—535分,助教 205—300分;
  职员 145—425分,工警 50—140分。
  1955年国务院决定:从7月起,将包干制一律改为工资制,统一全国干部待遇。10月25日,高教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决定废除工资分制,改行货币工资制。发放工资额的计算办法为:
  实际工资数 = 工资分×2200元(1工分值)十 物价津贴16 % (北京地区)
  同一级工资的金额,广州、上海、西安等地区比北京(天津沈阳等)高一些,南京、杭州、武汉等地区比北京低一些。这是由于生活费用略有差异而作的平衡。
  依照1955年10月制定的全国高教职工工资标准表,在北京地区,原l级至33级的货币工资额为:
  校长    (1—9级)    —元
  教授、副教授 (4—13级)  —元
  讲师    (11—20级)    —元
  助教    (19—24级)    —元
  职员    (14—28级)    —元
  工警    (28—33级)    —元
  1955年新币1元的日用品购买力,约合1997年的10元。可见1955年我国教授的收入水平(合1997年的1001—2178元)一直到20世纪末年方才恢复。其间半个世纪的曲折反复、历史教训,值得引起深刻的反思。
  

1952—1955年的校园生活(1)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济形势好转。大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讲义费等一律免收,全是供给制“中灶”待遇。从1953年开始,高等学校学生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大学生普遍发给助学金
  1952年7月23日###发出通知,对于大学生废除供给制,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凡在校学生,秋季开学后,高校学生全部领取助学金:普通学生每人每月万元(老人民币),作为伙食费(仍享受中灶待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生每人每月14万元,专科生每人每月16万元,而“调干”学生每人每月32万元。他们的待遇,不亚于在工作岗位上的收入。(注:考虑到物价变化的因素,1952年旧币1万元=1955年旧币13000元 = 1956年新币1元3角左右。详见本书附录。)
  以北京大学为例,中文系1953年级(秋季入学)的新生,由学校供给每月12万5千元的伙食费。所谓“大伙饭”饮食好、营养高。开饭时,大饭厅百多餐桌,纵横排列,主食为大米饭、白面馒头或面条等,不限量随便吃;副食(菜肴)是每人每顿两碗,均为肉、蛋、鱼等,喝汤和调料不算钱。节假日还经常“改善生活”,丰盛的菜肴,8人一满桌。
  1955年以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助学金;伙食改“中灶”大锅饭为食堂制。
  学生食堂的伙食
  1953—1955年,大学生每月伙食费旧币12万5千元(新币12元5角、合今150元),学生自己随意买饭票、菜票。可供选择的菜肴,种类很多:
  甲菜旧币1500元(新币l角5分,以下可类推),有宫保鸡丁、古老肉、熘肝尖、木须肉等;
  乙菜1000元(1角),有荤素搭配的肉炒菜,如菜花炒肉、烧茄子等;
  丙菜500元(5分),有素菜,如虾皮熬白菜、土豆丝、拌茄泥等;
  特菜2000—3000元(2角或3角),就是最好的菜了,有红烧鱼、排骨、肉丸子等。
  早饭的小菜有数十种之多,随意挑选。
  每逢节日,菜的品种特多;这样的伙食下相当满意,1个月下来,有时还吃不到12万元。
  学生宿舍尚待改善
  当时,院系调整后的北京大学,已经由城里的沙滩红楼迁往西北郊原燕京大学校园内。新校舍正在扩建,1953年刚开工的新宿舍一时盖不起来,新生入学时,男同学暂时住进第一体育馆,几十张双层钢丝床排列起来居住。一学期后,盖起新宿舍楼,4人1间,两张双层钢丝床,屋内有两个书桌,一个书架,大家合用。住宿不交费,宿舍楼道、厕所均由工友清扫。楼道有电话,免费使用。那时,一些调干的同学更发给30多元的助学金,除了吃饭,还有足够的零用钱。
  新中国成立初期,高校招生人数逐年迅速增加,旧有的学生宿舍不够使用,新建速度赶不上急剧增长的需要,因而一般大学生宿舍都住得很挤。北大(原燕京校园)、清华的住宿条件还算好些。北大多是4人住一室;清华男生6人一室,女生4人一室;通常为双层钢丝床。但北大、清华常因新宿舍尚未盖成,新生入学时便暂住几十个人一间的大厅,待新楼盖起后再搬迁。
  在北京西北郊大学区,新建的矿业学院、钢铁学院、石油学院、地质学院、航空学院、邮电学院、医学院、林学院等(俗称八大学院)连成一片,以及西直门外的中国人民大学、民族学院、外国语学院、师范学院等,皆为8个同学住一间宿舍,四个上下铺。这种拥挤的大学生宿舍格局,一直延续到20世纪末。
  教育工作者月薪改为“工资分”计算
  1952年,各学校教职员的月薪也改为每月多少工资分(按粮、布、油、盐、煤多种实物价格综合折算)。据1952年4月的档案资料,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教授月工资426—659分(合今人民币1475—2250元),副教授405—489分(合今人民币1375—1680元),讲师304—405分(合今人民币1045—1375元),助教203—312分(合今人民币700—1075元);等等。
  1952年7月起调整工资,教师平均月增59分;清华大学教师中有262人晋级,其中教授9人,副教授4人,讲师100人,助教149人。
  采用“工资分”作为计算单位,是个有成效的积极措施。在当时物价不稳、人民币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可保证职工收入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
  根据1954年12月的统计材料,全国划分为288个“工资分”值区。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的广大地区“工资分”价格一般为旧人民币2200元—2800元(合新人民币— 元),西北、西南的边远地区因物资稀缺,物价反而昂贵,工资分值较高。
  到1955年货币改制前夕,上海市的工资分值稳定在2663元(合新人民币元,即2角6分6厘)。北京的工资分值稳定在2210元(合新人民币元,即2角2分1厘)。一个成人维持生活的最低费用为50工资分;也就是说,当时北京最低个人生活费定为老币11万元(新币11元,合今110元),上海最低个人生活费定为老币万元(新币13元3角,合今133元)。
  1955年改行货币工薪制的前夕,北京一个工资分折合元新人民币,教授工资折合新币—元(约合今1658元8角—2322元3角)。
  

1952—1955年的校园生活(2)
知识分子开始习惯以“新人民币”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存期一般在半年以上。而在40年代内战时期,法币不值钱,人们很少存款,即使短期存款也不会超过几个月。
  由此,人民政府新政权赢得了广大知识分子的信任和拥护。
  教授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改变原有的欧美模式,按照苏联教育模式改造,进行大规模院系调整。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的文学院、理学院、法学院各系合并组成“综合性”的北京大学,迁入西北郊燕京大学旧址燕园。
  建国后,各大学都安排了教师住宅;教师们基本上不在校外租房居住了。北大的老教授们住在燕南园、燕东园、朗润园、镜春园,在原来燕京大学的别墅式洋房中,每家住1幢2层小楼或1所平房小院,园中颇富园林之美,住房条件较好。年轻一些的教师、职员住在新建的中关园、蔚秀园宿舍楼,也较为宽敞,单身教师还有公寓,或在未名湖畔的雅致房间里。50 年代马寅初、汤用彤、周培源、冯友兰、侯仁之、林庚、朱光潜等都住在燕南园,翦伯赞、游国恩、浦江清、何其芳、杨晦、冯至、周一良、邓广铭、李汝祺等都住在燕东园,季羡林、金克木、吴组缃等住在朗润园、镜春园;王瑶、林焘、力扬等住在中关园。
  清华大学的老教授们,除了一些因院系调整而调走的以外,仍住在清华园几个老住宅区:北院、西院、南院、工字厅、西客厅等处。
  据1952年12月底北京大学总务处起草的《北京大学校园面积房屋设备使用情况调查分析》报告,当年新建筑面积48454平方米(使用面积占73 %);全校用于教学部分的建筑有八座大楼:外文楼、物理楼、化学楼、民主楼、俄文楼、生物楼(新建)、文史楼(新建)、教室楼(新建);饭厅六处:大饭厅(新建)、第一食堂(肺病专用)、第二食堂、东欧食堂(群斋饭厅)、业斋饭厅、工人食堂。
  在中关园新建教职员工宿舍18548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一套者20户,75平方米一套者96户,50平方米一套者64户,35平方米一套者72户,24平方米一套者30户;另建公寓楼2幢,可住43户,共能容纳325户。
  再以广州中山大学为例,老教授们住房仍然是优惠的。一级教授陈寅恪,起初住在西南区52号;1952年夏迁居到东南区1号二楼,这是一幢两层楼的洋房,是辛亥革命那一年由美国人麻金墨夫人捐资6千美金建造,所以又称为“第一麻金墨屋”。陈寅恪在这里度过了生命的最后16年。这幢洋房座落于康乐园的中区,四周草坪环绕,楼房独立自成一格。中文系主任王起教授也居住在这里,与陈寅恪为邻。(引自陆键东《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一书)。二级教授容庚住在康乐园南区九家村,是一幢两层楼房,客厅、书房都很宽敞。
  可惜好景不常。到“十年浩劫”时期,全国各地的老教授们被打成“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他们原有的住房几乎都被侵占,甚至遭到“扫地出门”的厄运。而下一代知识分子住房普遍地简陋、拥挤不堪。
  对于高校毕业生的“工资分”待遇
  1950年2月,政务院通知:各单位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尽可能实行供给制或低薪制,月薪标准为240斤小米(合今360元),研究院毕业生月薪不超过300斤小米(合今450元)。见习期半年到1年,期满后适当调整工资。这说明当时一般供给制的津贴待遇比薪给制低。
  1953年到1954年;大中专毕业生实行按学历和修业年限规定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的制度。
  1953年2月政务院对大中专毕业生按学历规定了临时“工资分”标准;以后又作三次修改(每次略调低些),并规定见习期半年,期满后按表现评定工资级别。1954年修改后的规定如下(按照北京一个工资分折合2200###人民币计算):
  高等学校研究部毕业:220分,北京月薪万元;上海万元;
  大学5年本科毕业:200分,北京月薪万元;上海万元;
  大学4年本科毕业:190分,北京月薪万元;上海万元;
  大专3年专科毕业:180分,北京月薪万元;上海万元;
  大专2年专科毕业:170分,北京月薪万元;上海万元;
  专业学校高中班4年毕业:150分,北京月薪万元;上海万元;
  专业学校高中班3年毕业:140分,北京月薪万元;上海万元;
  专业学校高中班2年毕业:130分,北京月薪万元;上海万元;
  专业学校初中4年毕业:115分,北京月薪万元;上海万元;
  专业学校初中3年毕业:105分,北京月薪万元;上海万元;
  (按上海市的工资分值稳定在老人民币2663元 计算,月薪的货币数额要相对多一些。)
  这个标准从表面上看来,确实比较低。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问题的另外一方面,就是当时“国家干部”由公家提供房屋、家俱,日常生活的用水用电,子女送托儿所等,一律不用缴租、纳费。就是说,享有的福利待遇要比纯粹“薪给制”高一些。
  附录:北京、上海“工资分”价格统计表
  

1952—1955年的校园生活(3)
(1951年一1955年)金额单位:旧人民币元
  北京        上海
  1951 年
  1952 年   2159        2592
  1953 年   2201        2598
  1954 年   2205        2628
  1955 年   2210        2663
  人民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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