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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萨班斯法案-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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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教唆者和主犯违反联邦证券法的情况 
(A)所违反的联邦证券法特定条款; 
(B)对协助教唆者和主犯实行的特定的制裁或处罚,包括对这些人征收的罚金的数额; 
(C)协助教唆者或主犯是否一人犯数罪; 
(D)在委员会成立之前是否对这些违法者进行惩戒性的制裁,包括公开谴责、停职、暂时
禁入或永久禁入。 
(2) SEC从协助教唆者和主犯身上征收的归还,赔偿或其它性质的罚款或支付的金额。 
(b) 报告——基于依照(a)小节进行的研究的报告应该法案签署后6个月内提交参议院
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财经服务委员会。 
第704节 执法行为研究 
(a)研究要求——SEC应该就在法案签署前五年里SEC进行的所有涉及违反证券法的强制
披露要求,重编会计报表的执法行动进行评论和分析,辨别财务报告中最容易产生欺诈,不当操纵,不当盈余操控,如收入确认和对表外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处理的地方。 
(b)报告要求——SEC应该在法案签署后180天内提交报告给众议院财经服务委员会和参
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并且应用这些发现对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报告应该包括一个关于推荐的或根据报告应加以必要关注的管制和立法步骤的讨论。 
第705节 投资银行研究 
(a)美国会计总署(GAO)研究。——美国总审计长应进行一项关于是否投资银行和财务顾
问帮助公众公司操纵盈利和掩饰真实的财务状况的研究。研究应该阐述投资银行和财务顾问在下列活动中的手法—— 
(1)在安然公司崩溃中,应包括设计和实施衍生交易,特殊目的实体交易和其他可能以隐
藏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方式影响财务报表的财务安排; 
(2)在环球电讯(Global Crossing)失败中,应包括光纤电缆传输能力互换交易,和其他可
能以隐藏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方式影响财务报表的交易设计; 
(3)一般情况下,应包括有关创造和实现唯一目的是让公司能够操纵收入,得到贷款或将
负债转移表外,而没有改变公司面临的经济和业务风险的交易,以及其它混淆公司真实财务的作法。 
(b)报告。——总审计长应该在法案签署后180天内向国会报告本节要求的研究的结果。
报告应该包括一个关于推荐的或根据报告应加以必要关注的管制和立法步骤的讨论。 
第八章 公司欺诈及其刑事责任 
第801节 小标题 
本章标题也可为“2002年公司欺诈及其刑事责任法案”。 
第802节 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 
(a) 总则——修订美国法典第18部分第73章,在其结尾处增加—— 
 “§1519.在联邦调查和破产过程中销毁、更改或伪造记录 
在美国各政府部门的管辖权限内的或在涉及第11章的案件中,以及与此有关或是其前案的
案件中,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调查或正当行政行为为目的,在任何记录、文件或有形物中故意更改、销毁、破坏、隐瞒、掩盖、伪造或作假帐,应根据本章被处以罚款,20年以下的监禁,或一并处罚。 
§1520.销毁公司审计记录 
(a) (1) 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10A(a)节(15 U。S。C 78j…1(a))规定的证券发行者进
行审计的审计师,应该保留所有审计或复核的工作底稿5年,从审计或复核的财政年度末开始。 
(2) SEC会应该在充分的公告和评议后,在180天内颁布相应的关于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
10A(a)节(15 U。S。C 78j…1(a))规定的证券发行者进行审计时保留相关的记录的法规和规章,
范围包括工作底稿,作为审计和评论基础的文件,备忘录,通信,通讯件和其它与审计和评论有关的创建、发送和接收的以及写有结论、意见、分析、财务数据的文件和记录(包括电子记录)。SEC可以在充分的公告和评议后,经常对这些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和补充,以确保达到本节目的。 
(b) 蓄意违反(a) (1)节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a) (2)节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应根据本章
被处以罚款,20年以下的监禁,或一并处罚。 
(c)本节不能被认为是消除或减轻其它联邦或州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或禁止销毁文件的
责任。” 
(b) 文字修改。——美国法典第73段第18章开始的目录的结尾增加: 
 “1519.在联邦调查和破产中销毁、更改或伪造记录。 
1520.销毁公司审计记录。”。 
第803节 违反证券欺诈法不能免除债务 
 美国法典第523(a)节第11章应进行以下修订—— 
(1) 在(17)段在分号后删除“或”; 
(2) 在(18)段结尾删除句号,增加“;或”;以及 
(3) 在结尾增加如下: 
“(19)是—— 
(A)由于—— 
 (i) 违反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3(a)(47)节规定的条款),州证券法,或根据联邦或州证券法制订的法规或法令;或 
(ii) 根据判例法在证券买卖过程中舞弊、欺诈或操纵;和 
(B)导致—— 
(i) 在联邦或州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意见、命令、支持、判决; 
(ii) 由债权人参加的和解协议;或 
(iii) 法庭和行政命令关于赔偿金、罚款、惩罚、传票、返还支付、归还赃物、律师费、
费用或其它债权人的欠款。”。 
第804节 证券欺诈的限制性条款 
(a) 总则。——美国法典第1658节第28章修订为—— 
(1) 在“除非”前增加“(a)”;和 
(2) 在结尾增加: 
“(b)尽管有(a)节的规定,对于涉及欺诈、伪造、操纵和策划等违反证券法管制要求的,如
1934年证券交易法3(a)(47)节所规定,私人诉讼权应在不迟于下述期限内提起—— 
(1)违法事实发现后2年内;或 
(2)违法行为发生后5年内。” 
(b) 时效——对美国法典第1658(b)节第28章所增加的限制性期限,适用于所有在法
案签署时和签署后开始的涉及本节规定的诉讼。 
(c) 没有创设新的诉讼。——本节没有创设新的私人诉讼权。 
第805节 对联邦判决指南关于妨碍司法公正和广义欺诈犯罪的回顾 
(a)加重欺诈和妨碍司法公正的判决。——依照美国法典第994节第28章,并按照本节规
定,美国审判委员会应适当的讨论和修订判决指南和相关的政策以保证—— 
(1) 美国判决指南2J1。2规定的妨碍司法公正的犯罪条款及已有的改进足够阻遏和惩罚
这种行为。 
(2) 扩大妨碍司法公正的范围,增加特定的违法行为—— 
(A)毁灭、更改或伪造证据涉及—— 
(i) 证据数量众多,参与者数量众多或涉及内容广泛 
(ii) 所选证据对调查有决定性的或不可缺少的作用 
(iii) 有计划;或 
(B)违法行为涉及滥用拥有的特殊技能和公信身份; 
(3) 指南规定的犯罪行为和根据美国法典第1519或1520节第28章进行的补充足够阻遏和惩罚这种行为。 
(4) 在美国判决指南2B1。1行(和法案同时生效)补充一种特殊的犯罪,即危害金融证
券的清偿能力并牵扯到大量受害者。 
(5) 在美国判决指南第8章涉及单位的条款应能够阻遏和惩罚单位犯罪行为。 
(b)紧急授权和完成法案规定任务的期限。——要求美国审判委员会尽快公布本节提供的指
南和补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法案签署后180天,以符合1987年审判改革法案第219(a)节的程序要求,尽管在该法案下的授权还没有过期。 
第806节 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公众公司的雇员 
(a)总则。——修订美国法典第73段第18章,在1514节后增加: 
“§1514A.在欺诈案件中防止报复的民事诉讼 
(a) 保护进行揭发的公众公司雇员。——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节注册,或根据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进行申报的发行证券的公司,或其它任何官员、雇员、立约人、子立约人,或这些公司代表人都不能因为雇员采取了以下合法行为,而解雇、降职、停职、威胁、骚扰或以其它方式在雇佣关系中歧视雇员—— 
 (1)提供信息,导致信息的提供,或在雇员有理由相信某种行为违反了1341、1343、1344
或1348节,SEC的任何法规和规章,或联邦法律有关欺诈股东的条款时,在对这些行为的调查中提供帮助,而且信息或帮助提供给下列机构或是下列机构进行调查—— 
 (A)联邦监管或执法机构; 
 (B)国会议员或国会的某委员会的成员;或 
 (C)比雇员有更高权威的人(或为雇主工作但有权调查、揭露或制止不当行为的人);或 
 (2)报告,导致报告,证明、参与或帮助正在进行的或者将要进行的报告(得知雇主情况)
可能违反1341、1343、1344或1348节,SEC的任何法规和规章,或联邦法律有关欺诈股东的条款的行为。 
 (b)司法程序。—— 
 (1)总则。——宣称被人以违反(a)小节的形式解雇或歧视的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得到(c)小
节中的救济—— 
 (A)向劳工部申诉;或 
 (B)如果该部没有在从开始申诉的180天内作出最终决定,而且这种延误不是由于申诉的虚
假而造成,就有权在有管辖权的地区法庭进行司法起诉或依据平衡法提请重新辩论,法庭应该对案件有裁量权,不考虑争论的的情况。 
(2)程序。—— 
 (A)总则。——根据(1)(A)段的申诉应按照美国法典第42121(b)节第49章的规定和程序进
行。 
 (B)例外。——根据美国法典第42121(b)节第49章作出的通知,应该根据申诉中的人名和
雇主名进行定制。 
 (C)举证责任。——根据(1)(B)段的诉讼应实行美国法典第42121(b)节第49章中规定的法
定举证责任。 
 (D)限制性条款。——根据段(1)进行的诉讼应该在违法发生后90天内启动。 
 (c)救济。—— 
 (1)总论。——在(b)(1)节规定的任何诉讼中,雇员应被赋予所有必要的救济以弥补所有损
失。 
 (2)伤害赔偿。——对(1)段中诉讼的救济应包括—— 
 (A)恢复如果不是因为歧视,雇员能达到的职务等级; 
(B)欠薪包括利息;和 
(C)补偿由于歧视产生的特殊损害,包括司法费用,专家作证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d)雇员保留的权利。——本节不能被认为是取消雇员在根据联邦或州法律,或在集体谈判
协议中应得的权利、特权和补偿。” 
 (b)文字修改。——美国法典第73节第18章开始的目录中在1514节后增加: 
“1514A.在欺诈案件中防止报复的民事诉讼。”。 
第807节 公众公司欺骗股东的刑事责任 
 (a)总论。——修订美国法典第63节第18章,在其结尾处增加—— 
“§1348.证券欺诈 
故意实施或企图实施一个计划或骗局—— 
 (1)在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节注册,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进行申报
的发行证券的过程中,欺骗任何人;或 
 (2)借助虚假的或伪造的主张、陈述或许诺,在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节注册,或根
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进行申报的发行证券的过程中,通过买卖证券获得金钱和财产;应根据本章被处以罚款,25年以下的监禁,或一并处罚。 
(b)文字修改。——美国法典第63节第18章开始的目录中在结尾处增加: 
“1348.证券欺诈。”。 
第九章 强化白领刑事责任 
第901节 小标题 
本章标题也可为“2002年强化白领刑事责任法案”。 
第902节 企图和阴谋进行犯罪欺诈活动 
 (a)总论。——根据本法案在美国法典第63段第18章的1348节后增加: 
“§1349.企图和策划 
任何企图和策划进行本章犯罪活动的,应根据企图或阴谋策划的对象受到相应处罚。 
 (b)文字修改。——美国法典第63段第18章开始的目录中在结尾处增加: 
“1349.企图和策划。”。 
第903节 邮件及电传欺诈的刑事责任 
 (a)邮件欺诈。——美国法典第1341节第18章中将“五”替换成“20”。 
 (b)电传欺诈。——美国法典第1343节第18章中将“五”替换成“20”。 
第904节 违反《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刑事责任 
修订《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501节—— 
(1) 将“$5;000”替换成“$100;000”; 
(2) 将“一年” 替换成“10年”;和 
(3) 将“$10;000”替换成“$500;000”; 
第905节 修改关于白领犯罪行为的判决指南 
 (a)对美国宣判委员会的指示。——依照美国法典第994(p)节第18章的授权和本节的精
神,美国宣判委员会应该讨论并对联邦审判指南相关政策表述进行必要的修订,以实行本法案的规定。 
 (b)要求。——在执行本节时宣判委员会应该—— 
 (1)确保审判指南和政策表述充分反映本法案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严厉性,前述恶性欺诈犯
罪的多发性,和修订审判指南和政策表述以阻遏、预防和惩罚这类犯罪的必要性; 
 (2)考虑审判指南和政策表述对犯罪等级的规定和根据本法案进行的补充是否可以阻遏和惩
罚这类犯罪,特别是,本法案增加的惩罚条款的是否足够; 
 (3)确保和其它的相关的指示和判决指南保持一致; 
 (4)考虑增加一般适用的判决范围之外的加重或减轻的条款; 
 (5)对宣判指南进行必要的一致性修订;和 
 (6)确保指南满足审判的要求,根据美国法典第3553(a)(2)节第18章。 
(c)紧急授权和法案规定任务的期限。——要求美国审判委员会尽快公布根据本节提出的
指南和补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法案签署后180天,以符合1987年审判改革法案第219(a)节的程序要求,尽管在该法案下的授权还没有过期。 
第906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a)总论。——根据本法案在美国法典第63段第18章的1349节后加入: 
 “§1350.公司官员证明财务报告失败 
 (a)证明定期财务报告。——每一份由发行证券的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或
15(d)节向SEC申报的包含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都应包括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写声明。 
 (b)内容。——(a)小节中要求的声明包括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是完全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
法第13(a)节或15(d)节的要求编写的,定期报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c)罚则。——无论是谁—— 
 (1)知道包括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没有满足本节的所有要求却根据本节(a)和(b)小节签署证
明的,应该被处以最多$1;000;000的罚款,最多10年的监禁,或并罚;或 
(2)明知包括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没有满足本节的所有要求却根据本节(a)和(b)小节蓄意
签署证明的,应该被处以最多$5;000;000的罚款,最多20年的监禁,或并罚。” 
(b)文字修改。——美国法典第63段第18章开始的目录中在结尾处增加: 
“1350.公司官员证明财务报告失败。”。 
第十章 公司纳税申报表 
第1001节 参议院要求考虑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纳税申报表 
 参议院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联邦所得税的退税证明。 
第十一章 公司欺诈责任 
第1101节 小标题 
本章标题也可为“2002年公司欺诈责任法案”。 
第1102节 篡改记录或者阻止官方调查 
修订美国法典第1512节第18章—— 
 (1) 分别将小节(c)到(i) 重排成(d)到(j);和 
(2) 在(b)小节后插入新小节: 
“(c) 无论是谁卑劣地—— 
(1) 改变、销毁、篡改或隐匿记录、文件或其它对象,或企图这样做,以阻碍官方调查中得到对象和破坏对象的完整性为目的;或 
(2) 其它的妨碍、影响或阻止官方调查,或企图这样做, 
应该被处以罚款,最多20年的监禁,或并罚。” 
第1103节 SEC的暂时冻结权 
 (a)总论。——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C(c)节,在结尾增加: 
“(3) 暂时冻结。—— 
 (A) 总论。—— 
(i) 临时命令的签发——在对公众证券的发行人和它的董事、管理人员、合伙人、主管、
代理人或雇员进行可能涉及违反联邦证券法的司法调查过程中,发行人等应主动向SEC请求在可能公司对前述相关人有额外支付(不管是报酬或其它)时,SEC有权提请联邦地区法院签发临时命令要求公司在法庭监督下,将支付先存入生息的第三方帐户45天。 
(ii) 标准。——(i)条规定的临时命令应该在通知和听证后签发,除非法庭认为执行命令
前的通知和听证不实际或违反公共利益。 
(iii) 有效期。——(i)条规定的临时命令应该—— 
(I) 立即生效; 
(II)向有关方出示传票;和 
(III)除非取消,否则法院的法定限制和中止行为一直有效并持续45天。 
(iv)延期权力。——本段所述命令的有效期可以由法院根据出现的合适的理由最多延长45
天,只要总共期限不超过90天。 
(B) 判定有罪时的程序。—— 
(i) 判定有罪。——如果在(A)段中的临时命令过期之前(包括延长期)。发行人或(A)段中
的其他有关人被认定违反联邦证券法,命令在法庭的批准下继续有效,直到经过其它司法程序得出结论。并且发行人和其他相关人有权申请对命令的复议。 
(ii) 判定无罪。——如果在(A)段中的临时命令过期之前(包括延长期)。发行人或(A)段
中的其他有关人被认定没有违反联邦证券法,涉及第三方的契约应该在45天期满时停止(或在延长期满后),引起争论的支付(和利息)应归还发行人和其他相关人。” 
 (b)技术性修订。——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C(c)(2)节,删去“这个”,插入“段
(1)”。 
第1104节 联邦判决指南的修改 
(a) 美国参议院审判委员会要求要求立刻进行研究。——依照美国法典第994(p)节第
18章的授权和本节的精神,美国宣判委员会被要求—— 
(1) 立即开始讨论研究应用于证券和会计欺诈相关的犯罪的审判指南; 
(2) 迅速的考虑颁布新的审判指南或对已有审判指南的补充,对进行欺诈和相关犯罪活
动的公众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董事增加处罚;和 
(3) 向国会提交一份说明,解释宣判委员按照(2)的授权所采取行动,和宣判委员推荐
的其它与(1)段中犯罪进行斗争的政策建议。 
(b) 讨论时的考虑。——在开展本节任务时,要求审判委员会—— 
(1) 确保审判指南和政策表述充分反映证券、养老金和会计欺诈的危害性,和更激进和
适当的立法行动预防这类犯罪的必要性; 
(2) 确保和其它的相关的指示和判决指南保持一致; 
(3) 考虑增加例外的加重或减轻的条款,包括现在增补的部分; 
(4) 确保审判指南规定的犯罪等级和增补的部分足以应付文件和有形证据被销毁或伪
造的犯罪; 
(5) 确保美国宣判指南2B1。1的犯罪等级和增补的部分(本法案签署后实行)足以应付
受害人数明显超过50的欺诈犯罪; 
(6) 对宣判指南进行必要的一致性修订;和 
(7) 确保指南满足审判的要求,根据美国法典第3553(a)(2)节第18章。 
(c) 紧急授权和法案规定任务的期限。——要求美国审判委员会尽快公布根据本节提出
的指南和补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法案签署后180天,以符合1987年审判改革法案第219(a)节的程序要求,尽管在该法案下的授权还没有过期。 
第1105节 SEC有权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 
(a) 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C节,在结尾增加: 
“(f) 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在(a)小节任何的停职程序中,委员会可以签署命令,有条件或无条件的,永久的或一段规定时间禁止违反10(b)节或据此制定的法规规章的人作为根据第12节注册,或第15(d)节进行申报的发行证券公司的官员或者董事,如果该人的行为证明不合适作为任何证券发行者的官员或者董事。” 
(b) 1933年证券法。——修订1933年证券法第8A节,在结尾增加: 
“(f) 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在(a)小节任何的停
职程序中,委员会可以签署命令,有条件或无条件的,永久的或一段规定时间禁止违反17(a)(1)节或据此制定的法规规章的人作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节注册,或第15(d)节进行申报的发行证券公司的官员或者董事,如果该人的行为证明不合适作为任何证券发行者的官员或者董事。” 
第1106节 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加重刑事责任 
 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2(a)节—— 
(1) 删除“$1;000;000,或监禁最多10年”,替换成“$5;000;000,或监禁最多20
年”;和 
(2) 删除“$2;500;000”,替换成“$25;000;000”。 
第1107节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a) 总则。——修订美国法典第1513节第18章,在结尾增加: 
“(e)对向执法官员提供有关触犯或可能触犯联邦刑律行为的真实信息的人故意进行打击
报复,采取对危害举报人的行动,包括干涉举报人的合法工作和生活来源,应根据本章处以罚款,10年以下监禁,或并罚。” 
萨班斯法案关于SEC的规定及执行 
(a) 监管举措——SEC将制定规定与规章,以促进对公众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推动本
法案的落实。 
(b) 执行—— 
(1) 任何人违反本法案、SEC据此制定的规定、规章,或委员会的规定,都将被视为违反
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据此制定的规定规章,按同一方式予以处理,任何人都将受到同样且同等程度的处罚。 
(2)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命令、起诉。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部分此次被修订: 
(A) 在(a)(1)中“作为参与者”之后,插入“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其中所涉
及的方面包括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与此相联的人”; 
(B) 在(d)(1)中“作为参与者”之后,插入“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其中所涉
及的方面包括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与此相联的人”; 
(C) 在(e)(1)中“作为参与者”之后,插入“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规定,其中所涉
及的方面包括已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与此相联的人”; 
(D) 在(f)部分“自律组织” 之后,插入 “或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3)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21C部分由本法案作出修订,并在“政府证券经销商”后面增
加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该术语由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第二部分定义)。 
(4)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2(i)部分由本法案做出如下修订: 
(A) 用“10A(m)和12部分”替换“12部分”; 
(B) 用“及本法案的16部分及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第302、303、304、306、
401(b)、404、406和407部分”替换“及16部分”。 
(c) SEC权力的作用——在本法案和委员会章程中,没有任何条款会被解释为削弱和限制
委员会如下权力: 
(1) 在执行证券法方面,SEC的职权是监管会计执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或与上述事务
所相关联的人员; 
(2) 对准备和发布审计报告,或其他可适用的法律, SEC的职权是依据的证券法律、规定、
规章的其他条款,为会计或审计执业或审计独立性设置标准;或 
(3) SEC能够对任何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任何与该所相关联的人员主动进行法律的、行
政的或监管方面的制裁。 
萨班斯法案有关定义 
(a) 总则——本法案中术语的定义如下: 
(1) 适当的州级监管机构——“适当的州级监管机构”指有关州级机关或其他有权颁发州
级会计从业许可证和规范州级会计实务的机构,这些机关或机构有权管理州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 
(2) 审计——“审计”指出于发表审计意见的目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遵循公众公司会计
监察委员会或SEC的有关规则(或是在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颁布规定前,依照彼时的公认审计原则等),对发行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的审验。 
(3)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 
(A) 由发行证券公司的董事会组建的,并隶属于董事会的一个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该委
员会的职责是监督该公司的会计及财务报告过程,及该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 
(B) 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不存在这类机构,则指该公司整个董事会。 
(4)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指一份文件或记录: 
(A) 该文件或记录是发行证券的公司根据证券法的要求被审计后所编制的; 
(B) 在该文件或记录中: 
(i)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报告或其他文件表达意见;或 
(ii) 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无法表示意见。 
(5) 委员会(Board)——“委员会”指根据第101节建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ublic 
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简称PCAOB)。 
(6) 委员会(mission)——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7) 发行证券公司——“发行证券公司”指《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节定义的发行证券
公司,该公司证券按照该法案第17节的要求予以注册,或是根据该法案第15节要求提供报告,或是依照《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填报了登记表(但该登记表尚未生效,公司也未撤回登记表的)。 
(8) 非审计服务——“非审计服务”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向发行证券公司提供的除审计或
审阅财务报表之外的专业服务。 
(9) 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联的人: 
(A) 总则——“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联的人”和“会计事务所的关联人员”指会计师事务
所所有的业主、合伙人、股东、负责人、会计师或其他职业雇员,或任何其他与发行证券公司报告的编制与披露有关的独立契约方(指从该事务所得到分红,或是该事务所的代理人)。 
(B) 豁免权——委员会可以根据法规,豁免从事代理业务的人不属于上述(A)的范围,如果
委员会认为这样的豁免与本法案宗旨相一致,且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相一致。 
(10) 执业准则——“执业准则”指: 
(A) 会计准则——(i)由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9(b)部分成立的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
会计准则,或根据该法案第19(a)部分由SEC制定的准则;(ii)与特定发行证券公司的审计报告相关,或运用于特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准则。 
(B) 审计准则,指证据收集、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准则,道德与能力准则,以及委员会或
SEC制定的独立性准则,这些准则(i)与对发行证券公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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