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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林论剑-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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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创造了“创造性破坏风暴”这一短语,用来描述那种能够驱动资本主义和社会财富创造性的基本力量。不错,熊彼特赞美创新的企业家。但是,作为一个坚定不移的现实主义者,他同时注意到了其负面——它的破坏力量,它必须为新的想法、新的创造扫清一切,让这些想法、这些创新生根,破土而出,然后茁壮成长。处在当前阶段的新经济产业就存在这个“创造性破坏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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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导演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2)
——新经济几乎是“黑洞”,对资金的需求是无止境的。经济学家罗伯特·索洛曾提出,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的经济增长,一半以上都可归因于技术进步。但是,新技术和新产品并非凭空出现的,其研究、开发和应用都以投资为基础。而在新经济条件下,技术进步速度不断加快,带来了极其迅速的“无形损耗”。在很多领域,前期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投资已经不可能用20年、30年的分摊方式补偿。因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诞生很快会导致老技术、老产品过时而不再值钱。因此,它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巨大,比传统产业增加的数额至少以倍数计算。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历史经济数据证明,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来源于投资的增长。在卡特时期,美国商业投资年均增长率为,在克林顿时期,商业投资年均增长率高达。而新经济产业对资金的需求,至少高于30%。Meta Group公司估计全球IT产业支出近8万亿美元,而其中近一半的支出没有得到适当管理,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按照我的测算,2002年中国的GDP将达万亿美元,而美国的风险投资,按照保守的算法也高达万亿美元,高于中国一年的GDP!风险投资需求规模如此之大,除了前面所提到的产业本身的特征外,被描述得天花乱坠的公司利润前景,也导致资金大量地从传统行业流到新经济行业。但是,另一方面,美国并没有如此巨额的资金,据统计,美国家庭的税后储蓄率,从1992年的下降到2001年的%。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新经济对资金的无限吸纳与损耗,导致传统产业严重“失血”,阻碍了其正常资金循环和扩张的要求。而很多传统产业同新经济产业的结合,则进一步导致了资金的流失与损耗。
  ——新经济能极大地提高生产力,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它也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导致美国企业获利下降的原因。虽然消费者可能从互联网上的丰富折扣大大获益,却使得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公司甚至连经营成本都捞不回来。也就是说,互联网将以往落到企业口袋的获利转为直接让客户省下的金钱,从而使利润缩水。这使得靠销售量或服务量来维持生机的行业遭受重创,如饭店、航空、汽车、电脑和无线产业,因为互联网侵蚀了这类企业的市场力量,并打击到其销售。以饭店业为例,在互联网普及之前,只有少数客户可享受饭店降价的优惠,因此竞争者并没有太多调降住房费率的诱因。但现在只要在互联网上登出降价广告,就会迅速地被其他争抢顾客的饭店所模仿。因此,互联网带来了更激烈的竞争,也导致全面获利下降。消费者的好消息,却是企业的坏消息。
  ——新经济产业从传统产业掠夺了大批管理与技术精英,导致传统产业人力资本大失血。同货币资本一样,人力资本也是任何一项产业发展的支柱因素,IT产业为了获得发展,大多用高薪从传统产业挖走大批人才,不仅如此,很多网络公司采取各种手段互挖人才。据了解,美国很多网络公司,为获取优秀人才,其高级主管都直接参与人才的招聘全过程。这些企业普遍建立了“知识与人才主管”职位,以快速收集、处理、保存大量人才知识和信息,加强人才使用与管理。同时,还建立了人才破格使用制度。2000年5月23日,香港社会活动家杨敏德女士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作了题为“新经济和传统产业腾飞”的讲座,她指出,“新经济下优秀的人才不愿意进入传统行业,是其发展的重要障碍。事实上,企业最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就是它所拥有的人力资源。从传统产业的角度来讲,它应当提高人才的待遇,付与他们与贡献相称的报酬。”但是,中国和美国的传统产业似乎都忽视了这一点。
  由于企业获利缩水,人力资本大失血,资金循环和扩张要求又被新经济产业所割断,巨额资金被无效损耗,企业新的业务投资随之萎缩,于是,资本面临无法补偿的危机!而在另一方面,投资者的短期利益与公司发展的长期利益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由于时间偏好,投资者(股东)缺乏耐性,往往只关注短期利益,从而压制董事会与管理层盈利。可是,产业的演进有其自身的规律,不可能一蹴而就。今天投资,怎么可能明天就要求收获?但是,“股东权益至上”,企业主管为了自身的利益,包括职位、薪水等,不得不迁就投资者,甚至铤而走险。如美国《财富》杂志2001年初的一篇文章称,被誉为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企业——通用电气(GE),连续101个季度的收益增长是因为使用了会计策略,来让人们对它真实的表现产生模糊的错觉。这种说法认为,通用电气从某个其他业务那里“借”来了收入和损失,来抵消一些分支部门的收益与损失,而不管这些收益与损失是否属于同一个季度,在这个过程中,特别利用了它的金融服务分部的通用电气资本。这样的结果是令收益增长出现令人吃惊的连续效果。例如,通用电气记载了一笔卖掉“Paine Webber”的股票收入(13亿美元)。但是根据通用电气发布的资料,这些收入被“一次性费用抵消”。这就意味着下一个季度也会很稳定,并且收益增长也是可以预期的——这当然是投资者最喜欢的。在资本市场欣欣向荣的时候,这种“管理收益”的策略手法精湛,可以糊弄投资者,但当萧条来临时,又会发生什么呢?为了“股东的权益”,也是为了企业管理层的利益,铤而走险做假账,就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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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导演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3)
200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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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的实质是买卖吗?
  房地产租赁的实质是买卖吗?——与梁运斌博士商榷
        房地产租赁决非房地产“分期出售”。一种物品连同所有权发生让渡,则是买卖;物品不随所有权发生让渡,则为租赁。
  梁运斌博士在《世纪之交的中国房地产:发展与调控》(第11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一书中认为,房地产租赁是房地产的“分期出售”,房地产所有者通过租金的形式逐步收回成本和利润,其实质仍然是买卖关系。这种论点及其论证,乍一听,令人耳目一新。然而思之再三,我不敢苟同。
  租赁与买卖的区别在于:在交换中商品的所有权是否让渡。在买卖关系中,买者以获取商品的所有权为目的,买者支付货币,卖者(厂商)获得了代表商品价值的一定数额货币之后,才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让渡;在租赁关系中,承租者不以获取商品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获得一定期限内商品的使用权,在租期之内,承租者虽然占有商品,但是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让渡。在租赁关系中,商品价值是采取租金分散回流的方式得以实现的。
  显然,在房地产租赁关系下,房地产所有者即是出租方,租用房地产者即是承租方,在约定期限内,承租方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代价,获得房地产的使用权,但房地产所有权不变。这种房地产交换方式是不难理解的。
  但梁运斌博士为何还认为房地产租赁的实质是买卖?我认为,他可能把融资租赁式房地产交换方式与分期付款式房地产交换关系混为一谈了。因为,从形式上看,二者都是由商品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分期支付一定额度的货币,最终,厂商收回商品的成本和利润。但是,分期付款的实质是,在付款期内,商品的所有权逐步向付款方转移,到期末,应付款项支付完毕,则商品的所有权完全让渡给付款方;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在承租方支付货币期内,形式上虽然与分期付款相同,但实质不同,即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而到约定期末,对租赁商品则可能有三种处理方式:退回、续租或留购。若采用前两种方式,则这种商品的交换关系是租赁关系,这也不难理解。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三种处置方式,因为它发生了商品所有权的让渡,这样,它与分期付款方式在形式上几乎完全一样。这是否应算作买卖关系?否。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商品交换方式是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在租期结束之后发生商品所有权让渡的。租期届满,留购处置方式只是三种方式之一,并不是租期内租赁关系成立、存续或解除的要件之一,退回才是要件。承租人选择留购是基于租赁而取得所有权,并不影响租赁的性质。可见,梁运斌博士的论点及论证是站不住脚的。
  2000年6月
  

“土地银行”之考证(1)
  “土地银行”之考证——与崔新明、贾生华等先生商榷
       “代表城市政府集中进行土地征购、整理、储备、供应和开发的专门机构”是土地银行吗?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土地银行并非中国一些学者所言的土地银行,他们所指的土地银行在国外通常被称之为土地开发公社。
  浙江大学的崔新明、贾生华二位先生在《试论建立城市土地银行》(载《中国土地》,2000年第1期,以下简称为“崔文”)一文中认为,“代表城市政府集中进行土地征购、整理、储备、供应和开发的专门机构”就是“城市土地银行”。在同一期杂志上,潘琦先生在《试论城市土地储备》(以下简称为“潘文”)一文中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杨淑梅在《“土地银行”激活一庄市场》一文更早地将土地储备机构称为“土地银行”。参见《土地与经济》,1999年第9期)。
  尽管“土地银行”这个词语对中国人来讲并不新颖,例如20世纪30年代,中国就有人提出了这个概念以及实施设想(陈太先等:《台湾土地问题研究》,第257页,广东地图出版社,1995);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国外土地银行经验以及做法的译介(尽管到目前为止,这方面材料相对较少)。但是,上述文章所赋予“土地银行”的内涵以及提出的操作举措,对国民来讲,颇为新鲜。
  我认为,崔文和潘文所说的土地银行与国外通常意义上的土地银行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即使就一般情况而言,也不应该称之为“土地银行”,而应该改称为“土地储备机构”(目前中国各地基本上都称之为“土地储备中心”)或者像韩国和日本那样称之为“土地开发公社”。
    欧美存在土地银行?
  潘文说,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把土地储备机制称之为“土地银行”,而且,其在一些国家已存在几十乃至上百年的历史,如“荷兰的土地银行计划始于1896年,瑞典则起步于本世纪(20世纪),法国也有四十年的历史”;崔文说,在瑞典、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城市土地银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通过互联网(搜索“Land Bank”或“Soil Bank”)和国家图书馆以及其他途径,查核了一些材料,发现情况与崔、潘二文所述有很大出入。
  荷兰、瑞典、法国是否实施过“土地银行计划”的材料没有查到,倒是崔、潘二文没有提及的美国于1956年实施过该计划(参见《土地科学词典》,第103页,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但是,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农产品过剩和保持水土资源,直接做法是缩减耕地面积。具体办法是,按照美联邦“土地银行计划”有关规定,停耕一定比例的土地一定年限,其损失由土地银行按规定补偿,但是这部分资金由美国政府拨款支付。停耕土地虽然在美国也被称为“储备”,但是该土地没有被作一定的处理、没有被出让、出租或划拨给新的土地使用者,这与潘文所说的“土地银行计划”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另外,美国的土地银行早在“土地银行计划”实施以前,于1916年成立了,其业务主要是,提供长期农地抵押贷款,它不存在潘文、崔文所说的土地征购、整理、储备和供应等业务,而且它面向的也不是城市土地,而是农地。
  其他各国和地区的土地银行,也和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法国的土地银行,全称为“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成立于1852年,存在的历史近150年。它是半官方的金融机构,承担着实现法国政府住房政策和发放长期优惠贷款的业务(参见《中国土地报》,1996年1月)。法国的土地银行也与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的业务和性质存在着本质区别。(2)德国的土地银行,全称为“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成立于1770年,是成立最早的土地银行,远超过潘文所说的“上百年”的历史了!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是政府的土地银行”(毕宝德:《土地经济学》,第40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它的设立,是因为当时“普鲁士王朝为了解除高利贷的盘剥,使大量资金流入农村以振兴农业”(《土地经济学》,第407页)。具体运作程序为,愿意用自己的土地作抵押而获得长期贷款的农民或地主,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社,将各自的土地交合作社作为抵押品,合作社以这些土地为保证发行土地债券,换取资金,供给社员。这显然与崔、潘二文所说的土地银行存在本质区别。(3)中国台湾土地银行,成立于1946年,属于官营银行。其主要职能为,调剂农业金融,配合政府推行国民住宅和都市平均地价政策,办理土地开发、都市改良、社区发展、道路建设、观光设施等一系列的金融业务,同时也办理一般银行的存款、储蓄、放款、汇兑等业务(陈太先等:《台湾土地问题研究》,广东省地图出版社,1995)。这与崔、潘二文所指土地银行也存在本质区别。另外,印度、日本等国的土地银行与崔、潘二文所指土地银行也不同。
  综观海外冠以“土地银行”之名的土地银行,其共同点为:(1)是金融机构;(2)是为土地开发利用事业服务的金融机构;(3)主要业务是提供土地抵押贷款和发行土地债券;(4)主要服务目标物为农地。由此看来,“代表城市政府集中进行土地征购、整理、储备、供应和开发的专门机构”不是海外通常意义上的土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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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银行”之考证(2)
  相似的土地开发公社
  我尽了最大努力,也没有查到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我所见的冠以“土地银行”之名的“土地银行”(“Land Bank”或“Soil Bank”)都与其所说的不同,不知这些先生们是从什么途径获得这些材料的。但是,我发现,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与海外各国的“土地开发公社”(如韩国、日本等)相似(德国的土地贮藏制度与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也有所相似,但是在土地供应阶段,德国存在私有化问题,而且也不由“土地银行”操作;在新加坡,1966年制定的土地取得法有类似土地储备的规定)。下面以韩国的土地开发公社为例,予以比较分析。
  韩国的土地开发公社(它的前身是土地金库,成立于1975年,当时是作为政府对不动产的投资机关和不动产政策的执行机关。后来,韩国曾准备将其发展为土地银行,但是改编方案没有成立,并于1978年被解体。于是,处于雏形的土地银行——土地金库,夭折了)成立于1978年,归属于韩国建设部,其主要业务被规定为进行土地的政策性买卖和用地造地事业。具体地讲,其机能为(〔韩〕朱奉圭:《土地经济学》,第209页,法律出版社,1991):“管理土地的取得、开发及供给;根据韩国国土利用管理法,进行预先购买土地或者购入受到委托的土地等活动;管理土地债券的发行;作为中介代行受委托的土地买卖;其他(略)。”
  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与韩国土地开发公社相比,性质基本一致,功能基本相似,都是为了调控土地市场,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具体讲,共同点有:
  (1)土地流转体系相同。从崔文所述“城市土地银行的土地流转体系”图(载《中国土地》,2000年第1期,第23页)中可见,土地运行与韩国土地开发公社基本一致,与潘文思想基本相同,简略绘制如图3。
  在图3中,按照规定的土地(即其土地来源方)以一定方式进入土地开发公社,经过开发和管理,然后以一定方式供给土地,使“土地需求者”获得土地。这相当于中国土地一级市场(按照崔文的构想,其所谓的城市土地银行应该是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唯一供应者)。供应的土地,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土地开发公社的土地来源,这就进入新一轮土地循环。但是,来源于农地的,一般经过土地开发公社开发,转换用途后,不会再回复,所以,这个循环只能是半封闭的。
  (图3略)
  (2)都是代表政府集中进行土地购入、开发、储备、供应的专门机构,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工具。
  不同点有:
  (1)韩国土地开发公社土地的取得,均为购入,不存在强制。而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土地的取得,除了购入外,还有“征用”、“转制”等方式。
  (2)韩国土地开发公社具有的受托土地买卖等业务,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没有。
  从上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与韩国土地开发公社虽然有所差别,但总体上是一致的。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实际上应该被称为“土地开发公社”或顾名思义地称为“土地储备机构”。
    与商业银行截然不同
  土地开发公社或者土地储备机构称为“土地银行”,除了崔、潘二文认为这是沿袭国外的说法外,崔文的主要立论为,它“在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资产增值方面具有类似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且主要管理城市建设用地”。
  如果说二者有共同点的话,我认为,仅仅在于,它们都是一种中介机构(如果严格地看,银行不能称为中介机构)。但是,中介机构性质、地位、作用等方面截然不同。
  (1)在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对于资金这种资源的配置和及其增值,与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在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资产增值方面的地位与作用显然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存在的两个必要条件是:①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供求双方交易的成本太大,商业银行的出现,就可以大大减少,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经济增长的效率;②商业银行能够创造货币或者说是制造需求(〔美〕劳埃德·雷诺兹:《宏观经济学》,第263页,商务印书馆,1989)。其中,与其他机构的根本区别在于“②”,这是商业银行的最根本特色(《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9卷),第119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对于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而言,分析之后,不难发现,其在土地市场中存在的理由不外乎两点:①减少土地供求双方因市场不完备、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②调节土地市场。
  除了减少供求双方寻找交易等方面的成本之外,其他提高效率之作用,二者截然不同;商业银行不具有土地开发公社的市场调节作用;土地开发公社不具有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功能。
  严格地讲,冠以“银行”名称的机构,必须具有“创造货币”的机能。土地开发公社或土地储备机构,不具有这项机能,而且其作用和地位又与“商业”银行存在极大的差异,这怎么能称之为土地“银行”?还有,商业银行是“商业性”的机构,与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开发公社不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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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银行”之考证(3)
  概念之正确运用
  从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通常意义上的土地银行并非崔、潘等先生所言的土地银行,他们所指的土地银行在国外通常被称之为土地开发公社。但是,他们为何仍然称之为土地银行?
  一般情况下,我们运用一个概念,至少应该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1)概念的外延与内涵要一致;(2)若概念已经有约定俗成的定义,就不应该再生造概念。第一个因素,崔、潘等先生显然没有考虑,详见前面的分析;第二个因素,也没有考虑,前文亦有详细分析。
  退一步讲,如果说,土地银行约定俗成的定义,本文分析沿用的是国外的,要考虑被用滥的“国情”,那么,我们也不应该“推陈出新”,因为,国内已有土地银行的统一定义,例如,《土地科学词典》(陈洪博主编:《土地科学词典》,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的定义为:“以土地为抵押的办理长期放款业务的银行”;《土地大辞典》(马克伟主编:《土地大辞典》,长春出版社,1991)的定义为:“土地银行是一种办理土地金融业务的信用机构……业务主要是发行土地债券或出售土地抵押债券,并付还本付息的责任”。这里的土地金融,则是指“以任何一块有利用价值的土地作为信用的基础,为借款作抵押而获得资金融通。”
  20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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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幻的“泡沫”(1)
  虚幻的“泡沫”——与谢国忠、易宪容等先生商榷
        在经济学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可以接受的衡量泡沫的标准。权威的经济学辞典《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泡沫”词条称:“在撰写词条时,理论界尚未达成对泡沫状态的一致同意的看法,至于它是否可能发生,也没有一致看法。”
  据路透社2004年10月5日的报道,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亚太区首席经济学家谢国忠(Andy Xie)表示,中国正在吹起一个超大的房地产泡沫,而这个泡沫将在几个月内破灭。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易宪容研究员也发表文章称:“房地产业正挟持着整个中国经济。如果让国内房地产的泡沫任意吹大,破灭将不可避免。”(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10月27日)
  中国经济学界(如茅于轼、王大用、###等等)对谢国忠和易宪容的观点非常重视,并积极参与讨论。然而,谢国忠等人的观点,很少应验过。而且,泡沫是否存在,现有衡量标准都站不住脚。至于被用来证明泡沫存在性的“郁金香狂热”,本来就是一个骗局。我认为,比争论泡沫更重要的,是脚踏实地采取措施促使市场良性发展。
    质疑“泡沫即将破灭论”
  查阅历史纪录,不难发现,就是这位谢国忠先生,说中国房价“泡沫即将破灭”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几年前就开始了。但是,这几年房价跌了吗,“泡沫”破灭了吗?
  2002年7月,《亚洲华尔街日报》的报道称,谢国忠指出,中国的房地产泡沫即将破灭。谢国忠的论证是:2001年,房屋增建率为30%,但房价只涨了6%。从正面看,这意味着房价面对市场现实,趋向合理化发展。从负面看,则代表中国房市供过于求,市场发展空间快饱和了。过去的教训证明,地产业从过热到走疲可能拖垮银行,尤其是一些有不良信贷记录的银行,被地产投机者拖下水,导致资产全面泡沫化。过去10年,中国不乏这类例子。目前,这一疑虑不无爆发的可能。由于地产业已经供过于求,加上一些构造有问题的商品房很难卖出,房产这一商品不像电视或其他商品,一旦过剩可以推向国际市场。如何消化过剩商品房是一大问题。
  但是,现实与谢国忠的预言与现实不一致。2003年,35个城市中有6个城市的市场平均房价在3000元/平方米以上(价格由高到低依次为深圳、上海、北京、广州、杭州、厦门),13个城市市场平均房价介于2000~3000元/平方米之间,其余16个城市市场平均房价低于2000元/平方米。2004年上半年,全国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487元,同比上升;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上涨了和;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亿平方米,同比增长。
  顺便说一句,不仅摩根士丹利,国外其他很多研究机构也曾多次预言中国地产业已经到了泡沫的边缘,即将崩盘。然而,这些预言一次又一次被事实击得粉碎。
    无法衡量的“泡沫”
  目前学术界对“泡沫”有两种定义:一是,当资产的价格异常膨胀、严重背离其真实价值时,泡沫就产生了。二是,资金的投入量、开发建设量和产品产量,远远超过社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有效需求而产生了“泡沫”。
  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泡沫就是价格大幅度上涨、脱离价值的行为。但是,“价格”与“价值”之说,以及“价值决定价格”之说,是将近200年以前的古典经济学的范式,它早已被边际学派的价格理论所替代了,特别是1890年马歇尔《经济学原理》的出版,更是标志着现代价格理论的诞生。使用传统的那种价值理论,显然是无法解释与解决问题的。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传统的价值理论无法解释“水—钻石”悖论——钻石的价格高昂,但它的使用价值很小;水的价格很低廉,甚至不需要花费金钱去购买,但它的使用价值很大。这个问题,按照现代的解释,简言之,就是水的供给曲线比钻石的供给曲线大幅度地向右偏离。解释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区分总效用和边际效用。水给人们带来的总效用是巨大的,没有水人类就无法生存。但人们对某种物品消费越多,其最后一单位的边际效用也就越小。人们使用的水的数量是很多的,因此最后一单位水所带来的边际效用就微不足道了。相反,相对于水而言,钻石的总效用并不大,但由于人们所能购买的钻石极少,所以它的边际效用很大……价值悖论反映了以下的事实:价格不反映一件商品的总效用,而是反映它的边际效用。
  实际上,在经济学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可以接受的衡量泡沫的标准。权威的经济学辞典《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关于“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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