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4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被告:“不想杀他”。
公诉人问:“你不想杀死他吗”?
被告:“想”。
公诉人问:“你把受害人推到河里,能不能把他淹死”?
被告:“不能”。
公诉人问:“不能吗”?
被告:“能”。
我发现这个情况后,我灵机一动,也向被告人问了几个问题。
我问:“你作案的那一天穿皮鞋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我问:“那天你戴手套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发问完毕后,我解释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其实我刚才提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没有什么联系,我只是想当庭证明被告人归案后在回答问题时,处于一种‘顺着问题往上爬’的心态,恳请充分考虑这一个细节以及这个细节所反映的问题:被告人的精神状态”。
作者题外话:今年花似去年好 去年人到今年老
第七节 通过发问表观点
关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问题,侦查阶段,我和办案人员谈到了这个问题。
最终结果是通过司法鉴定,没问题。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又向公诉人提出这个问题,公诉人还是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到了庭审阶段,我一直找机会直观的反应这个问题。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通过庭审发问,显现出律师的辩护观点,比单纯由辩护律师自己讲述,容易被审判人员接受。】
作者题外话:唱得红梅字字香 柳枝桃叶尽深藏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八节 不知道自己生日的证人
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要具备应变能力。
有一个*案子,我给被告人辩护。
案情很简单,一个女的到侦查机关,告他的老板*她,作案地点是老板的办公室。
通过和犯罪嫌疑人交流,我觉得案件有问题,可能不构成*罪。
我和侦查人员提出了我的观点,办案人员说可以考虑。
可后来,侦查机关把案子报到了检察院的批捕科。
很明显,侦查机关的观点是犯罪嫌疑人构成*罪。
同时也可以印证,卷宗材料,对犯罪嫌疑人不利。
我马上到了检察院批捕科,找到了办案人员,详细讲述了我的观点及相关依据,请他们全面审查。
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逮捕。
侦查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到家中。
案件仍旧走程序。
到了审判阶段,开庭的时候,根据公诉需要,公诉人申请了一个40岁左右的证人出庭。
作为证人,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积极配合。
当我发问的时候,就三个字“不知道”。
我发现这一情况后,先是一愣,然后随机应变,加快了提问速度连着问了六个问题后,扔出了两个问题:
我问:“你的出生年月日”?
证人:“不知道”。
我问:“你的家庭住址”?
证人:“ 不知道”。
然后我说:“请书记员将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及证人的回答记录在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个连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都不知道的人,能否作证?请考虑其作证资格。”
有的律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很可能不再继续发问,不了了之算了。
我还是选择了继续发问。
也许有的人说,证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生日与家庭住址,只是不想回答律师的问题。
他为什么不想回答律师的问题呢?
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要具备应变能力。】
作者题外话:夕阳芳草寻常物 解用都为绝妙词。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九节 广告牌后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印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推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还有一个*案子。
受害人证实被告人在一个饭店门口的广告牌后面,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最初不承认,后来“承认了”。
我会见被告时,被告人说自己是冤枉的。
并讲述了自己的理由:
受害人所说的饭店,是邻村的人承包的,但是地点在被告人本村,并且在本村的十字路口,十字路口有路灯。
广告牌紧挨着饭店的门口,饭店的门口也有灯。
受害人所说的案发时间,饭店人来人往,都能看见,不可能在那里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还有,本村人都认识他,吃饭的很多人也都认识他,根本不可能发生那种事。
我觉得被告人说的情况,如果真实的话,案件确实疑问很大。
除非有包天色胆,有城墙脸皮。
我到案发现场看了一下。
饭店及广告牌的位置确实和被告人说的一样。
我找了专业人士,分别在白天和晚上拍了照片。
作者题外话:猛虎虽猛犹可喜 横行只在深山里 。。
第九节 广告牌后 之二
庭审调查阶段,就现场状况,向被告人提出了相应问题。
到了辩护律师举证时,我将照片提供给了合议庭。
两者互相印证。
辩护意见被采纳。
也许有人会问:当时侦查人员为什么没有注意到这个情况呢?
有必要解释一下:
一是这个案子涉及多起犯罪;
二是受害人当时没有报案,之后,办案人员认为现场已经被破坏,没有到现场勘查;
三是受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一致”,足以定案。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印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推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作者题外话:明珠自有千金价 莫为游人作弹丸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一
辩护律师的发问,如果切中要害,会改变案件的定性,关乎被告人的生死。
有这样一个案子:
两个人互相认识,关系也算可以。
一天,两人发生争执,其中一个人“用铁棍朝对方头部猛击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在这个案件中,我是作为受害方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参与庭审的。
作为受害方代理人,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当事人的诉求:从严惩处被告人。
但,卷宗材料证实的事实对被告人有利,倾向于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后顺序不同,最终结果差别很大。
作者题外话:宁为宇宙闲吟客 怕作乾坤窃禄人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二
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受害方对案件的定性有异议,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与侦查机关交涉,意见没有被采纳。
又和审查起诉机关交涉。
庭审时,被告人本人,还是想往故意伤害罪上靠,在回答相关问题时说:“我只想教训一下他,并不想杀死他,我们俩关系很好,为这点事,我不可能想要他的命。”
他的回答是很高明的。
这句话,反映出他的主观故意:伤害对方,而不是杀死对方。
主观故意是法定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同一个犯罪行为,主观故意不同,最终定性就不一样,量刑幅度、判决结果就会不同,有的差别很大。
这也是侦查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的理由。
这个案件,侦查机关定性不准,问题出在侦查机关仅凭被告人本人的一句话,认定他的主观故意:伤害而非杀人,进而定性为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多少懂点法律的人,都会这样回答。
所以,侦查机关的定性应该是“欠严谨”。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犯罪主体;
二是犯罪客体;
三是犯罪主观方面;
四是犯罪客观方面。
给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定性,都应全面考虑四个构成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有时,犯罪的客观方面能够反映、印证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正确定罪量刑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就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而言,有几个关键点:
凶器:铁棍;
击打部位:头部,且只击打头部;
击打方式:猛击数下。
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是伤害呢还是杀人呢?
很明显。
作者题外话:泽被鱼鸟悦 令行草暮春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三
为此,庭审发问时,作为受害方代理人,我向被告人依法提问,其中有这样几问:
问:“被告人,你说不想杀死受害人,你为什么用铁棍专门猛击受害人的头部,而不是其他部位呢?”
答:“我不是有意击打受害人的头部,是因为铁棍举起来了,落到他的头上的。”
问:“铁棍举起来后,只能往头上落吗?”
答:(被告人不语)
问:“用铁棍猛击和铁棍自然落下有什么不同?”
答:(被告人不语)
问:“你知道用铁棍猛击头部数下的后果吗?”
答:(被告人不语)
通过我巧妙的发问,当庭推翻了被告人的供述:我只想教训受害人,不想杀死他。
最终,合议庭以故意杀人罪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维护了受害方合法权益,受害方很满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的发问,有时改变罪名,决定量刑,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
作者题外话:自古控御全在仁 何必穷兵兼黩武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十一节 用发问突破 之一
通过当庭发问,推翻控方关键情节,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个盗窃案件。
一案十被告,盗窃原油数十起,几百吨,价值很大。
是在输油管道上打眼,从输油管道里偷油。
庭审,是按盗窃罪审理。
盗窃罪,盗窃数额是决定量刑幅度的诸多重要情节之一。现在盗窃罪的量刑幅度,主要是根据盗窃数额。
这样的案件,结果,可想而知。
我是给第一被告辩护。
我在会见被告人时,他说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思想准备。
推翻有关盗窃数额的证据,是本案关键。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突破口,不同的方式。
本案,我是通过庭审发问的方式。
开庭时,我向各相关被告人提了相似的问题:
问:“被告人某某,你不要看起诉书,实事求是的回答我几个问题行吗?”
答:“好的。”
问:“你说一下起诉书指控的第五笔,从xx地方盗窃原油多少吨?”
答:“不知道。”
问:“第二十笔呢?”
答:“不知道。”
问:“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几笔盗窃犯罪事实,具体盗窃原油的数量,你清楚吗?”
答:“不清楚。”
作者题外话:知其雄 守其雌 为天下谿。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十一节 用发问突破 之二
问:“既然不清楚,卷宗材料中你的供述,怎么都清楚的说明了每次的盗窃数量,并且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都一致呢?”
答:(被告人说明了材料上原油数量的形成过程,不便多写。)
各个被告人的回答几乎一致。
通过发问,当庭撼动了控方认定盗窃原油数量的证据材料,进而撼动了控方关于盗窃价值的认定。
为成功辩护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当庭证明某个或某些关键情节,是一个不错的辩护技巧。】
作者题外话:诛不避贵 赏不遗贱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十二节 专业律师 专业灵感
这里需要说一下:
庭审发问,特别是向其他被告人发问的时候,要稳妥。
有把握的问题,才可以问,防止其他被告人的回答对整个案件的辩护不利,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
怎样才能做到稳妥呢?
其他被告如果有辩护人,则通过辩护人了解相关情况,但是,千万防止“变相串供”。
也可以通过其他被告人的庭审表现分析:
看他之前回答问题的思路;
看他的眼神。如果他以仇视的眼神看某一个被告人,他的回答很可能对那位被告人不利。
其实,辩护律师要用自己特有的“灵感”来把握庭审过程中的相关状况,很微妙。
有的案子,往往是辩护律师的“灵感”,决定辩护的效果。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真正的专业辩护律师,要懂得寻找“灵感”,把握“灵感”,发挥“灵感”,要是“那块料”。】
作者题外话:不知细叶谁裁出 二月春风似剪刀 。 想看书来
第十三节 跑题
写到这里。
忽然觉得有点“跑题”。
“跑”就“跑”。
索性“跑”的远一点。
和大家说几句“题”外话。
从开始写作到现在,一直是一个人,坐在电脑前,周围没有任何资料。
先确定好主题,大体准备几个案例,随想随写,随写随想。
包括“警言”也不去刻意总结。
尽量自然、健康、实用。
做“原生态,健康品”。
追求“自然美”。
一遍“成功”。
不是不负责任,就是追求这样的效果。
还是顺其自然好。
顺其自然,思路才宽,灵感才现。
我“拉不平”的女儿初中一年级就写小说并出书,很优秀。
她说我写的不是小说。
确实不是,我不会写小说,所以没想写成小说。
只要能够把我认为对特定目标群有用的内容写下来,当特定的人看了之后,有所收获,就心满意足。
作者题外话:春风先发苑中梅 樱杏桃梨次第开 。。
第十三节 不后悔
再多说几句:
很多律师,忙着办经济案件,挣大钱。
不少律师建议我其他案子也要接,这样,挣钱会多一些。
在参加全国刑事辩护年会时,我向一位全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大律师提了一个问题:
你对在三线城市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
他说最好也接其他案子,在三线城市,只办刑事案件是吃不饱的。
可是,我就是对刑事案件有兴趣。
上学时,对《刑法》感兴趣。
觉得《刑法》老师的讲课姿势格外优美。
律师资格(现在是司法资格)考试,与刑事法律有关的题,全对了,一分也没跑。
执业后,只要有案子,先问是什么案子。
一听其他案子,就泄气了。
就想法转给别人。
一听是刑事案子,全身的汗毛孔都兴奋地张开了。
就会全身心投入。
喜爱,甚至着迷,应该是我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内因。
成功辩护的喜悦,应该是我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动力之一。
做一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不后悔。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执着,是刑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之一。】
作者题外话:风翻白浪花千片 雁点青天字一行
第十四节 别拿土豆不当菜
执着也好,兴奋也罢,一个成熟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时刻把握好度。
从大的方面讲,要依法办事。
就庭审而言,要遵守庭审程序。
就庭审发问而言,要得到审判人员的允许。
我刚刚执业时,有一个案子,庭审过程中,由于自己太投入,急于向证人发问,未经审判长允许,就贸然提出了问题。
还没等证人回答,审判长发话了:
辩护人,你当本审判长不存在吗?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刑辩律师要学会掌控自己。】
作者题外话:若道春风不解意 何因吹送落花来
第四章 路边女尸 第一节 省外电话
第四章 路边女尸
第一节 省外电话
干律师长了,多少有点“名气”,业务范围扩展到了市外、省外。
有不少人看了我的网站后和我联系。
网站是个人的,一级域名。
是零五年底创办的网站。
说句实在话,那时我连电脑都不会用,买了一本书,边学边用。
其实就是一层纸,没什么深奥的东西。
网站有了,需要维护。
网站维护主要是好的稿件。
稿件好坏,主要是看是否对读者有用。
网站建立起来后,我把近二十年来承办的案件,详细整理,放到网站上,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
有的当事人就是通过网站了解到我的。
一天,我的手机响了,来电显示是省外号码。当时不少向我约稿的。我犹豫了一下,还是接了。
是个男的。
说他的哥哥(以下称被告人)因杀人被抓了。很想委托我作为他哥哥的辩护人,怕我嫌路途远。
我建议面谈。
五天后,他来到了我的办公室。
大体介绍了案情。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好的网站,对律师品牌推广有益。】
作者题外话:造物无言却有情 每于寒尽觉春生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二节 案情介绍
第二节 案情介绍
案情他也知道的不多。
晚上十时许,受害人因孩子在外面上网没有回家,与其丈夫争吵后出走,被人用锐器捅伤心脏死亡。
过路人发现后报警。
经尸体勘验,系锐气从左胸部穿透心脏致死。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告人因在家中看黄色录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被逮捕。
公诉机关于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
作者题外话:折取一枝入城去 教人知道春已深 。。
第三节 争议焦点
第三节 争议焦点
通过会见被告、查阅卷宗,我发现: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的死亡,是否是被告人所为,本案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的庭审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受害方的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并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
辩护人意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矛盾点很多,且公诉方不能提供关键的证据作案工具——凶器,依法应判令被告人无罪。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确定突破口,是律师成功辩护的关键。】
作者题外话:一夜好风吹 新花一万只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四节 了然于胸
第四节 了然于胸
本案是我和本所律师郑锋一块办理的。
被告人亲属委托的时候,案子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因为做律师之前我从事公安工作十年,1994年辞职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坚持走专业化的道路,专门办理刑事案件,我比较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
通过和当事人的亲属交流,我觉得这个案子应该有问题,用我的话说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案子。
如何办理本案,我已了然于胸。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专业素质是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
作者题外话:一年好景君须记 最是橙黄橘绿时
第五节 轻松上阵
第五节 轻松上阵
承接案件后和当事人亲属交心,请他们理解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做法,不要产生误解,使律师无后顾之忧、轻松上阵。
在接受委托的同时,我们详细地和当事人亲属交流了相关办案思路,明确告诉他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需要技巧的,特别是一些有出入的案件,如果不讲究技巧一股劲的往前冲,有时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关于是本案,基于个别政法人员认为律师“教着被告人说话”,为了增强被告人口供的可信度,我决定少会见被告人,少谈案情,为庭审做准备。
并且举了以前我办理的相关案例,得到了当事人亲属的认可。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要以柔克刚。】
作者题外话:寻春须是先春早 看花莫待花枝老
第六节 会见被告 适可而止
第六节 会见被告 适可而止
会见被告,任被告人继续糊涂下去。
办理刑事案件,就被告人而言,该明白的叫他明白,该糊涂的任他继续糊涂,这是我自1994年以来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一贯做法。
有的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面面俱到,事无巨细的向被告人把所有的问题都交代得非常清楚,恐怕被告人不懂,恐怕被告人“说错话”,恐怕当事人说他不负责任。
不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多情况下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本案为什么“任被告人继续糊涂下去”?
因为,在同当事人亲属交流的过程中,得知被告人“很老实”,老实得近乎“愚”且没有文化。他不可能懂得法律,更不可能了解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如果他在庭审过程中说出专业法律术语,对庭审过程了如指掌,审判人员会怎样认为?
再者,我判断,根据办案的特殊性,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虽然作了有罪供述,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很可能“翻供”,本次律师会见也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到底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真实的?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供述是真实的?是需要综合认定的。
抛开其他因素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让被告人以他特有的方式说出他要说的话,应当比被告人用专业法律术语说出“法律语言”,在现有的法制环境下,可信的多。
我的判断是正确的。我们会见被告人吕高时,他得知我们是律师后,哭着说:“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我当即决定结束会见。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要懂得适可而止。】
作者题外话:庭前时有东风入 杨柳千条尽向西
第七节 开庭时 被告人睡着了
第七节 开庭时 被告人睡着了
后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一个“奇特”行为,对本案的结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印证了我“任被告人糊涂下去”是对的。
被告人在开庭时,竟然“睡”着了。
事情是这样的:到了开庭时,审判人员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看法,他还是那句话:“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到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举证需要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审判人员问被告人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喊了被告人三遍都没有反应。
原来被告人“睡着了”。
法警在后面推了被告人一下,他才醒来。
“你这好,一家人给你开庭,你怎么睡觉呢?”
被告人还是那句话:“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这也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至此,大家应当认可我“任他继续糊涂下去”是对的。
这种策略我在不少案件中采用过。
比如:被告人高帅因故意杀人被捕,其家人委托我以后,我发现该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又没钱赔偿,眼看性命不保。
我会见他的时候,发现他说的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上的不一样。
他母亲说:身份生日实际上是他的农历生日,没有换算就直接按阳历生日办了身份证,如果按阴历他犯事(作案)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他说的那个生日实际上是他舅的忌日,他精神状太不正常,再加上他舅很疼他,他就把他舅的忌日当做他的生日了。
我在着重从年龄及精神状态方面取证的同时,并没有刻意叫他去明白出生年月日到底是怎么回事,任他继续糊涂下去。
庭审过程中核对被告人身份时,审判人员见他回答的出生日期与卷宗材料中反映的不相符,就问:谁和你说这个生日的?
他说:俺同监视的人说的。
三位审判人员听了都愣了。
最终,虽然没有赔钱,司法鉴定也认定他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还是保住了命。
“任被告人糊涂”有全糊涂,有部分糊涂:案件事实糊涂,庭审程序明白;庭审程序糊涂,案件事实明白;或者庭审程序、案件事实部分糊涂,部分明白等,具体案件,因案件而定。前提是:“看透案件”。
这需要有丰富的刑事案件专业知识和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丰富的辩护实践利于律师成功辩护,需要律师不断总结、进步。】
作者题外话:晚色霞千片 秋声雁一行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八节 有鱼无鱼打一网
第八节 有鱼无鱼打一网
实地观察案发现场,“有鱼无鱼打一网”。
关于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绝大多数律师认为,经过了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两个部门的把关,不会有什么问题。
我不这样认为。
近二十年来,我办理每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都坚持到案发现场实地观察,我自己戏称是“有鱼无鱼打一网”。
到了审判阶段,复印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把“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被告人供述的地点及周围状况和实际现场状况进行比对。
没曾想“网”着了“一条大鱼”。
被告人供述的实际地点和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的地点不是同一个地方。
这从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卷宗材料的证明力。
根据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地点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相关路口、村庄、店铺的方位、角度、距离,我详细绘制了现场图,一式四份。
第一次开庭时,分别交给了审判人员、公诉人各一份。
庭后,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