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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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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四年从事辩护业务以来,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
“侦查人员问你时,你记得,为什么现在忘了”?
他不语。
“是你作案吗?”
“是。”
我采取的策略是:顺其自然。
一是被告人本人怎么想的,作为辩护人不能强行改变;
再是,忘了就忘了吧,这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忘了作案过程,不一定是坏事。
办案人员是希望庭审中,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公诉人举证,“查清”案件事实的。
我和他说了一下庭审程序。
最后说:“你忘了,我有忘了的辩护方法;你记起来了,我有记起来的辩护路子,我会随机应变的。”
随机应变是一个辩护人必须具备的素质,贯穿于庭审全过程。比如:发问、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等。
有的辩护人,开庭前就把辩护词写好了,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读一遍,结束。没有把庭审中的新情况充实到辩护意见中,这样的辩护很可能不全面。
辩护人应当“积极”参与庭审,好比老鹰抓兔子,从程序、实体、法律适用、量刑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充实自己的辩护意见,以适当的“言谈举止”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力所能及的为被告人提供最好的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辩护要随机应变,要“积极”参与庭审。】
作者题外话:大直若屈 大巧若拙 大辩若吶。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八节 心中有数
第八节:心中有数
庭审前,结果我已经心中有数了,保命的可能性很大。
有如下情节(不便公开的不写,请谅解):
一、从卷宗材料看,其动机不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作练习,也就是说,侦查人员的“练锤”一说不存在;
二、作案工具的辨认有瑕疵:侦查人员让被告人到购买匕首的地方,买了同种匕首,然后让被告人辨认;
三、销毁物证地点辨认有瑕疵:我亲自开车按照卷宗材料中显示的路线,从犯罪现场到销毁物证的地点走了一遍,发现路线比较复杂,被告人系外地人,不可能记住,不可能单独带领侦查人员辨认。通过会见,印证了我的观点。两被告人在两个车上,一前一后几乎同时辨认,而卷中两人的辨认笔录记载的时间不是同一天,问题显而易见。
四、另外一种作案工具没有找到;
五、仅凭指纹,是不能破案的,也不能足以支持案件的判决,是被告人张辉的供述,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足够的”线索,这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
六、大部分材料是“先证后供”;
七、民事部分调解的可能性很大。
其他。
作者题外话:不出户 知天下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九节 死刑辩护把握一个“稳”字
第九节:死刑辩护把握一个“稳”字
死刑辩护,稳妥第一。
办理死刑案件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要更加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自己的辩护行为,这是其一;
其二,本案证据虽有瑕疵,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我还是多管齐下,全面辩护。
一是要求被告人亲属,积极准备民事赔偿;
二是做受害方工作,在表示同情的同时,晓以利害:根据卷宗材料,判死刑的可能性小,不同意调解,也不一定判死刑,即使一审判了死刑,二审结果如何,很难说,死刑复核的时候,结果也不一定,等等。
三是先后五次“拜托”办案人员“千方百计”的做好调解工作。办案人员被我感动了,说:“王律师,你只是辩护人,没有代理民事部分,对民事部分还这么上心,太敬业了。”
最终,民事部分调解成功,被告方赔偿了十余万元。
也许有人说,既然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为什么还赔钱呢?这不是让被告人家属“浪费”钱吗?
从大的方面讲,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每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最终目的是“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到每一起死刑辩护案件,首先考虑“保命”,被告人虽然犯了罪,依旧是“人命关天”,容不得半点马虎。
四是根据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认真准备辩护方案。被告人依旧“忘了”作案过程,如何辩护;被告人“想起了”作案过程,如何辩护。用什么证据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用什么法律规定印证自己的辩护观点,向谁发问,如何发问等。
最终,被告人保住了性命,本人及其家人很满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死刑辩护以“稳”为主,多管齐下。】
作者题外话:善者吾善之 不善者吾亦善之。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十节 庭审时 被告人详细供述了作案过程
第十节:庭审时,被告人详细供述了作案过程
有个细节需要说一下:被告人庭审的时候又“想起了”作案过程,并且详细供述,与卷宗材料中他本人的供述完全一致。
庭审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让被告人张辉讲作案过程,张辉并没有说“忘了”,而是详细供述了作案过程。
我选定了辩护方案。
作为辩护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首先,要从容应对,从容应对的前提:一是熟悉刑事辩护,二是全面准备;
其次,要理解被告人。触犯刑律,受到刑事追究,对相关当事人的打击是很大的,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受到的打击更大。他们“有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境,有不同的“自我应对”方式,是允许的。
再次,作为辩护律师,不要想得太多,不要认为被告人不相信律师,不要认为被告人不老实,更不能带情绪,影响辩护。
不论出现什么情况,依法辩护,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应尽的义务。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刑辩律师要懂得理解被告人。】
作者题外话:知者不言 言者不知 。。
第二章 机井腐尸
第二章 机井腐尸
麦地里,机井边,一群人,一具腐尸。
作者题外话:谢谢您的光顾
安得故人生羽翼 飞来相伴醉如泥 。 想看书来
第一节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第一节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这是我从事律师工作后,承接的第一起刑事案子。
案发的时间是那年的3月15日,这一点是非常肯定的。一是因为案件的影响很大;二是因为案件的“命名”是“三一五特大杀人案”;三是案发的时候,我还是公安局的秘书,负责写材料,比如:信息、简报,到现场了解过情况;还有一个理由,这是我承接的第一起刑事辩护案件。
我是那年的4月25日调到当时的法律顾问处的。
题目中的“机井”,是农村从中抽水、浇地的,直径不大,一米左右,但,很深,近二十米。
在农村生活且干过“农活”的人,大部分知道,每年的3月15日左右,就应该浇地了。
那年的3月15日,记得是下午,分管刑警的局长叫我和他一起出去,我知道,是叫我跟着他了解情况,回来好写材料。
一块麦田里,一个机井边,好多人,有民警,有围观群众。
一具腐尸在一边。
民警有的勘察现场、拍照,有的记笔录,有的保护现场。
我有我的工作,有我的角度,有我的任务,怎样写材料?写什么内容?
就是没有想:怎样为将来抓获的被告人进行辩护。
尸检发现,死者头骨有多处钝器击打痕迹,系他杀,随立案侦查。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作者题外话:阅读、投票、收藏、留言的女士,一定能
羞落庭下花(美女却扇坐 羞落庭下花)
第二节 她“哭”早了
第二节 她“哭”早了
确定死者的身份,是破案关键。
现场勘查,没有发现能够确认死者身份的证据;
尸鉴,也是。
案件影响大、侦破难,市公安局抽派骨干,与县局联合办案。
传统办法:排查。
摸底排查,是侦查机关的“传统方法”,用一句传统的说法“依靠群众”,虽然缺少“科技性”,往往效果很好。
排查的重点是什么?范围怎样划定?
重点:失踪人员(确切的说是最近一段时间不知去向的人员)。
这一点,较易确定。
如何确定范围呢?
业内对现场勘查的作用之一,有一个共性认识:为案件的侦破确定工作方向。
本案,现场勘查过程中,虽未找到能够直接证明死者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电话等 ,还是发现了其他关键信息。
通过认真、细致的勘查工作,最终确认:作案人杀死受害人后,是用自行车把死者“驮”到案发现场,投尸井中。
提供如下信息:
案发现场是:一片麦地中,用于浇地的农用机井,说明作案人对现场熟悉。
用自行车把尸体往麦地中“驮”,难度大。
田间小道,高低不平,再加上“驮”着尸体,。。。。。。
综上,作案现场,也就是说“第一现场”,应当距案发现场不远。
也就是说;死者、作案人之一,是附近村庄的人,也可能,二者皆是。
据此,确定排查范围:
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向四周扩散,逐户排查。
三天间,有几个“失踪人员”家属来辨认,第四天上午,邻村村主任领着张萃来辨认,距死者尸体还有几百米,张就开始哭了。
原来,死者是她的丈夫。
尸体已腐烂,相隔几百米,就开始哭,未近距离辨认,她凭什么认定死者是她的丈夫?
看来,受害人之死与她有关系。
侦查人员把他列为重大嫌疑。
她“哭”早了。
作者题外话:自知文采不好 故留古诗几句 望您开卷有益
德不孤 必有邻
道高龙虎伏 德重鬼神钦
第三节 破 案
第三节 破 案
她被传唤。
这时的她,知道自己失态了。
想尽办法应付。
这样的案子,侦查人员是不会放过任何破案线索的。
经突审,交代了伙同他人将其丈夫杀死的事实。
交代了第一现场。
案件告破。
假设张萃没有失态,和其他辨认人员一样,说不认识死者,会出现什么结果?
有如下可能:
一是最终无法确认死者身份,案件不了了之;
二是侦查人员通过其他渠道,知道了死者的真实身份,怀疑张翠说了假话。
又有两种可能:
承认作案事实或以尸体*、心情紧张等理由应付。
她“失态”之后,案件也会有不同的结果:
一是交代作案过程,交代同案犯,交代第一现场。。。。。。;
二是拒不交代,无从查出作案过程,无从查获同案犯,无从查找第一现场。。。。。。;
刑事案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这种重大、特大刑事案件。
案件破了,我写了一个“简报”,向有关单位、个人汇报。
记忆中,这好像是我从事公安工作写的最后一份材料。
我记得明天就要到法律顾问处报到了,今天还写了一份材料。。
案子按照正常程序,往下进行。
侦查阶段结束了,到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结束了,到审判阶段。
作者题外话:笑话一则
甲君络腮胡 乙君很羡慕
乙曰:你的胡子太多 太好 太有男子汉气质了
甲云:那是一定(??)的
第四节 委托律师……(1)
第四节 委托律师
(1)
我到法律顾问处报到的日期是1994年4月25日。
直接成为专职律师。
从那天开始,告别了自己八年的公安工作生涯,告别了公安干警身份,心情很复杂。
两个单位,两种不同的工作环境。
公安局有点军事化管理的味道,相对严格、正规。
法律顾问处“自主化”多一点。
报到的第一天,就觉得“不是味”。
公安局派专人送我。
法律顾问处主任不在,一名副主任接待(严格的说碰上了)了我,却说不知道情况。
几句话后,“交接完毕”。
滚烫的热脸,碰上了冰屁股。
我找了一张空桌子,拿出一本书。
八个人在一间办公室。
再听说话:云山雾罩,天南地北。有律师、有当事人。
怎么来到这样的单位?
我坐在办公室里,那一天,再没说一句话。
我听、我想、我看。
一周后,虽未“随俗”,但也适应了。
更大的问题来了:案源。
没有案子办,没有事情干,急。
有个朋友打电话:同生啊,干律师了,很好,。。。。。。李律师的电话是多少?有个案子,想找他帮忙。
我愣。
其实,也不必愣,人家信不过,可以理解。
煎熬了两个月。
一天上午,我接了一个电话,约来两个人,男的,说是给他们的妹妹找辩护律师。
被告人就是张萃。
你猜我当时的心情。
为什么找我这个“小律师”,当时没问,办案过程中没问,案件办完了,一直没问。
有点是肯定的,这个案子为我的律师执业生涯开了一个好头。因为我的精彩辩护,结果当事人很满意,在我们全县影响很大。案源滚滚来,我忙忙碌碌干,年底统计,七个月,办了近七十起案件。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是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的。】
作者题外话:席间 诸君都说我头发好
吾曰:
若为女士 定长发披肩 达屁股 腰藏微型鼓风机 使发飘 稍撩帅哥鼻尖 。。。。。。
第四节 委托律师……(2)
(2)
那一年,还接了这样一个案子:
一名政法干警,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两个罪名,家人委托我为其辩护。
目标:判缓刑。
两个罪名,又是政法干警,缓刑的难度很大。
详细查阅卷宗后,我有了信心。
因为,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这两个罪名都不构成。
关于受贿罪,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受贿罪的构成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的,当时卷宗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贪污罪,之所以不构成,是因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虽然能够证明钱、帐不符,但同时证明,被告人实际留下的钱,多于按账面记载应当留下的钱。
既然是贪污,应当“短”着钱,为什么“长”着钱呢?
很明显有问题。
按照被告人的说法,他的工资和小金库里的钱“混着”,多出的钱应当是他的工资。
为了更好的辩护,我专门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找知名教授请教。
我记得是晚上坐上火车,第二天一早到了中国政法大学传达室,联系到了教授。教授穿着拖鞋,拿着早餐,很客气的把我领到了他的宿舍。
我很感动。
交流了一个上午,我受益匪浅。
当天下午我赶回了家。
来回不到二十四小时。
经辩护,受贿罪不构成,只构成贪污罪,判了缓刑。
当事人及其家人很满意。
没有上诉。
我觉得很遗憾。
因为,如果坚持到底,很可能无罪。
被告人回家后,告诉我不上诉的原因:有人专门找他谈过话。
几年后,这名政法干警后悔了,想申诉。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有的案子,是需要当事人坚持到底的,否则,律师也无可奈何。】
作者题外话:收一短信 说已留言 大喜 看 “晕”
第五节 庭前准备
第五节 庭前准备
当时,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没有颁布,律师是不能提前介入的,只有到了法院,也就是审判阶段,律师才可以介入。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严格期限的。
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法院立案,分到承办人,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事人亲属找律师,一系列的环节下来,离开庭没有多少时间了。
当事人亲属委托之后,我马上将辩护手续交到了法院。
只有将委托手续交到了相应办案单位后,律师才算是正式介入。
个别律师,有时一时疏忽,当事人亲属委托后,在手续提交到办案单位之前,就会见被告,这是不妥当的,甚至很危险。如果“凑巧”遇到“敏感因素”,会很麻烦的,切记。
通过详细查阅卷宗,发现:
一是整个卷宗中,相关证据的收集程序有问题;
二是受害人,也就是死者,有严重的过错。
三是作案工具没找到。
四是本案的侦破过程:被告人哭早了被怀疑突审交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是被告人的供述,“方便了”案件的侦破,这也是一个从轻情节。
关于这一点,我是再清楚不过了。
前面已经说过,案件侦破的时候,我还在公安机关从事秘书工作,负责相关材料收集、上报。
因为作案工具已经扔到了机井中,机井二十余米深,侦查人员用了多种办法,都没有打捞上来。
之后,我向办案人员“请教”。说出了我的辩护观点。
他提到关于受害人过错这一情节,卷宗材料中虽然有所体现,但是不很扎实。
我当然明白是什么意思。
前段时间,召开全省刑事辩护联盟年会的时候,一位嘉宾是法官,是本市刑事审判权威,在对我的典型发言点评的时候,说过这样一段话:
建议律师在庭审前,就案件存在的问题早交流,这样有利于查清事实,有的案件单单靠开庭,是很难查清所有问题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公正的判决,是大家的共同追求。】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阿婆不嫁女 哪得孙儿抱 。。
第六节 调查取证之风险防范
第六节 调查取证之风险防范
再说一下取证,记得我找到了被告人所在村的村书记,谈了我的谈了我的取证要求。
说实话,当时我的顾虑很大,恐怕村领导不配合。
了解我的来意后,村书记马上召集村委成员开了一个会。
最终给我出具了一个详细的证明材料。说明了受害人的不良表现及家庭状况。
为本案成功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关于律师取证,有必要多说几句。
专业从事刑辩业务近二十年来,总体上感觉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律师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才能介入,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对律师取证行为不太“敏感”。律师能够提前介入之后,对律师的取证行为,有的非常“敏感”,个别时候甚至表现的近乎“敌视”。有极个别的地方,专门给律师列“黑名单”。
现在刑事辩护中的律师取证环节,成为律师执业中的“雷区”。
在全国刑事辩护领域,针对律师取证风险,有一个说法:证人进去了,又出来了,律师进去了。
什么意思呢?
如果律师找某一个证人取证,撼动了整个案件的“基石”, 办案人员就会找到那位证人调查情况:律师怎么找的你?怎么问的?你为什么那样说等等。
如果调查结果“不满意”,会把证人传到办案单位,这就是“证人进去了。”
等证人“承认”:是律师叫我这样说的。或者:律师说着,我写的之类的话时,证人就回家了。这就是“证人进去了,又出来了。”
律师的麻烦就来了。办案单位就会找律师问材料,甚至传唤或采取其他措施。这就是“律师进去了。”
本人就亲身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后面其他案例中会谈到。
既然律师取证风险大,应该注意什么呢?
自九四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涉及到证人时,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风险:
一、尽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尽量不要接触证人,把证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告知审判人员,请审判人员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向受害方取证一定要经过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批准(现在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即便是批准了,取证过程也要慎之又慎;
三、取证并不必然的提供给审判人员,通过取证,觉得该证人证言确实对被告人有利,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四、取证时必须两名律师,必须在规定的地点;
五、取证时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场;
六、取证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要注意,并且在笔录上体现出来;
七、取证后,让“有威望的在场人”签字;
八、调查笔录要让证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更正无误后,请证人注明:“以上材料我看过,记录的和我说的一样”,签名、捺印。
不识字的证人,调查笔录中要显示:
问:以上笔录已经读给你听了,记录的和你说的一样吗?
答:一样。
九、有的将取证过程录音;
十、也可让证人自己书写证言,然后,将取证过程用调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
十一、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接触证人;
十二、关键证人,可申请庭后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同时调查核实;
十三、由公证人员就调查过程公证。
防范风险不等于不调查,要为当事人负责。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调查取证时,要注意防范风险。】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徳无常师 主善为师 。 想看书来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1)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
会见被告,对任何案件的辩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重视,决不能走过程。
注意以下方面:
1、介绍自己的身份。
第一次会见被告时,必须介绍自己的身份。按照正常程序,还应当出示自己的相关证件,比如律师证。但是,实际操作中,律师证的出示很难做到。不是辩护律师不想做,而是没法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看守所要核实律师身份,需律师出示证件。律师证被看守所的值班人员留下了,会见完毕后,才把律师证交还给律师,实际在整个会见过程中,律师证没有带在律师身上,律师就没法向在押的被告人出示,以证明自己的身份。虽然很少有被告人要求律师出示证件,这个程序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
2、说明家属委托律师情况,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被告人家属虽然委托了律师,但,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律师就缺乏咨询、辩护的前提;
3、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4、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5、核实卷宗材料中查明的案件事实。
这个环节,关于“律师会见被告时,能否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在法律界争论很大。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够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应当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我倾向于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
如果不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怎样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利用他们的公权力,长时间调查取证,指控被告人犯罪,开庭前却不让被告人本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庭审过程中,才出示材料,让被告人“随听随辩”,是不公平的,不利于被告人辩护,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至于怎样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中反映的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前提有二:
一是保证不妨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二是防止辩护律师“被立功”。
针对某李姓律师“使眼色”让被告人“翻供”的案件,有位律师说:“律师会见被告,想保障安全,必须锻炼一种本事,那就是在整个会见期间不能眨眼,或者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带墨镜。”
挺有意思。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德之崇 不求名之远而名自远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2)
(2)
6、确定辩护总方向。
开庭前,具体的辩护意见,有些案件是不能够全部确定下来的。因为,在庭审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辩护意见会随之增加、减少或作其他变更。但是,总体的辩护方向是可以确定的: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其他情况。
当然,极少数情况下,因为庭审中举证致使案件事实在罪与非罪方面有了质的变化,这需要律师根据庭审时机,采取恰当的方式,决定最终辩护方向。
7、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线索。
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但,有的律师没有注意到。
会见过程中,理清了控辩双方的观点及依据的证据材料后,往往需要被告方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推翻控方证据,否定控方观点。
律师具有专业知识,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
但,只有被告人最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一个优势是任何人都不具备的。
一个诈骗案子,一审判了十年。
其家人委托我作为二审辩护律师。
案情很简单:被告人为还银行贷款借了高利贷,为还高利贷编造理由借了其他高利贷,借了亲朋好友的钱。利滚利还不了了,因人身受到威胁,外出打工躲了。
相关人员报案,侦查部门立案,将被告人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一审判十年。
案件有问题。
这是我的第一印象。
会见被告时,我向他提出了一个要求:你想一下,有什么东西,能证明你是想还钱的,来证明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他说:“我一直通过银行给他们汇钱,我躲出来后,在被抓之前,也汇过钱,汇款单在我打工的地方,办公桌中,我的一个本子里夹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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