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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国大案3-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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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被告还有补充证据提交,下午3点法官宣布休庭。庭审结束后,很多网友表示他们会结伴再去香山悼念姜岩,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没有发布关于案件进展的信息,而天涯社区在线律师苏雪映称,只要不是骂人或者公布隐私的内容,关于王菲姜岩事件的帖子仍然可以发。
鲁迅说过:〃假如,一个人处在辩诬的地位的话,他本身就已经受到巨大伤害了。〃〃死亡博客〃事件引发海外媒体的关注。很多境外媒体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力现象〃。在西方人看来,这场虚拟事件正在演变成大规模群体性暴力,并已成为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先生认为:网友理性的观点、舆论的重压或许能促成当事人反思其行为,让事件的发展朝良性转化,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但网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评论和实施行为,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换个角度讲,当姜岩自杀后,要是王菲能站出来痛哭流涕,跪在妻子家人面前,打自己几个大耳刮子,就像当年成龙一样,说:〃我犯了所有男人都会犯的错,原谅我吧!〃接着抖出那份将来总会让大众知道的保密的赔偿协议,然后站出来大声说:〃我出轨了〃,就不会像今天这样变成过街老鼠被众人追打。
然而,这个事业上的天才男人,在处理生活问题上近乎弱智的大男孩儿,千错万错就错在没有及时止住那些谣言。比如王菲的父母竟然让第三者和儿子住在家里;比如王菲父亲一个电话刺激了姜岩加速了姜岩的自杀;比如姜岩死后王菲不签字,还要若无其事地上班,继续和…小三…打游戏,吃饭甚至说笑;接着,在妻子出殡当天被传到网上和…小三…两人手牵手逛街的照片。这些未经核实并且被王菲认为虚构和伪造的帖子;实实在在触痛了人们的道德神经。我们的社会没有那么高的宽容度;试想,妻子死了,作为丈夫连兔死狐悲都不愿表演一番,还是男人吗?
而姜岩的自杀无疑唤起了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唤起了人们对一种美德的向往,这种现代人久违的美德叫忠诚。
在网络中议论纷纷的同时,〃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在艰难进行中。因为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网络侵权。受理该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首次开庭后,发现案情复杂,遂将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的简易程序升级至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还在2008年6月26日召集包括互联网、法学专家在内的研讨会。继〃人肉搜索第一案〃在京三度开审后,7月9日召开54名法官联席会议。
在研讨会上,主审法官提请与会高级法官主要就3个关键问题进行了研讨:一是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侵犯之间的关系;二是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有无监管义务及承担责任的程度;三是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
与会法官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交锋。法官们表示,该案例的处理难点在于隐私权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应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国内因〃人肉搜索〃引发的事件不在少数。例如2006年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辱师事件〃。〃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相关隐私肆无忌惮地公布于网上,并且往往伴随着网上、网下对当事人的辱骂,因而,〃人肉搜索〃几乎就是〃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但事实上,〃人肉搜索〃并非〃网络暴力〃那么简单,要不法院不会如此慎重,专家之间也不会产生分歧,网民也不会提出〃搜索坏人怎么能算网络暴力〃的质问。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这种监督与批评不能过当,否则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首先,〃人肉搜索〃可能涉及〃诽谤〃。在本案中,就有对网民提到的〃王菲逼死贤妻〃、〃王菲由其妻包养〃等事实能否成立的激烈辩论。网站一般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其删除信息时,及时删除,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要求网民对自己的发言必须负责,以求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护中得到平衡。
〃诽谤〃还涉及网民根据其他网民提供的信息所作的评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各国〃诽谤法〃实践中,有〃公正评论免责〃的原则,只要是根据公开正式的报道进行的评论,并且没有侮辱他人,评论者就应当免责。但网民仅仅根据他人提供的网上信息,就轻率地作出一番评论,不应享受〃公正评论免责〃的保护。因为网上发表信息很随意,评论者没有进行核实就进行轻率评论,事实上扩散了影响。当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构的,那么评论者当然不能免责,否则,公民的名誉权随时可能遭受侵犯。
〃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侮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在一些事件中,网民往往会出现肆意辱骂当事者的一边倒情形,不是根据事实本身进行评判,而是对当事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这无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容易培育社会暴戾氛围,并不是公民行使正当监督权的体现,这在任何社会都不能容忍,网民采取这样的方式,不管事实如何,都是侵权,网站不及时删除这样的帖子,就是失职,应当承担责任。
〃人肉搜索〃涉及的最大问题,是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在本案中,被告律师认为,相关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网络上已经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认为是〃隐私〃,但原告律师并不认同,因为在〃人肉搜索〃中,一些网民将当事人属于隐私的信息传至网上。事实上,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在大范围内公开的,都算〃隐私〃。但对这些信息,如果当事人自愿或他人得到当事人许可而公布在网上,任何人都能搜索到,那就不能算〃隐私〃。不过,要是通过相应的授权才能查看,或者要通过特殊技术才能获取的,也算侵犯〃隐私〃。其次,网民将网下小范围知晓的他人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应该视为侵犯个人隐私,而其他网民或网站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个人信息非自愿公布,而是他人恶意公布或转载,也应视为侵犯隐私。
在国内风头正劲的〃人肉搜索〃在英国的华人社区中也进行得风风火火。据报道,英国警察在纽卡斯尔市的一所公寓内发现了两具华人尸体,但时隔不久,就有四名涉案嫌疑人被捕。此案之所以能迅速侦破,就是因为警方把英国华人学生在网络论坛上针对此案的讨论和〃人肉搜索〃的结果当做了侦破案件的信息来源。
国内有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泄露公民隐私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希望通过法律对这些副作用加以防范,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这种防范是否一定要以〃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或者说,是否已到了不诉诸刑法就不可解决的地步?
首先,〃人肉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也并非必然造成不良的后果。比如,〃人肉搜索〃利用得当,还可以帮警方破案。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涉及名誉权、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侵权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主要是民事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人肉搜索〃对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严重到一定程度,也完全可能上升到刑法管辖的范畴,构成刑事责任。
可问题是,我国现行的刑法早已有专门针对这一情况的条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场关于〃人肉搜索〃的网事争议,在现实中来得有点突然。
争议源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此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对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亮出〃狠招〃,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志刚在分组审议时说,〃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这段发言马上被媒体争相报道,并在各大网站引起网友们的激烈碰撞。
该不该立法规范〃人肉搜索〃?早在数年前就有法律意识较强的网友讨论过,可这次建议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口,而且主流媒体大加报道,很是抢了一把眼球。
至2008年8月29日会议闭幕,此事尚未定论,〃人肉搜索〃纳入刑法其实八字还没有一撇。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此事的关注就此打住,各种网上的〃人肉搜索〃请求仍然如火如荼……
有评论认为,网络中的某些失控行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极度匮乏。有人这样说过:〃一旦面对网络上虚虚实实、有悖公序良俗的事件时,人们纷纷披上网络匿名的隐身衣,兴高采烈地对当事人肆意讨伐。在狂热参与的同时,体味网络带来的片刻虚幻的权利。〃在这样的氛围之下,形成了人人参与,却又人人无责的社会现象。
侵犯隐私、助长网络暴力,几乎是〃人肉搜索〃面临的最主要的〃指控〃。主张刑法调整〃人肉搜索〃者认为: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天涯网友tyw1984623说,〃人肉搜索〃和打小偷一样是私刑,严重影响法制的进步。
被〃人肉搜索〃而严重影响了生活的那些人,也许正为自己曾经的言行付出难以想象的代价。如几年前被声讨的〃虐猫女〃失去了工作,至今也没有走出心理阴影,〃没有一个人愿意和她说话,父母也终日唉声叹气〃。
而广州市知名律师朱永平表示,既然这次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列入刑法修正案提交审议,那么就需要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看看什么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号码算不算个人隐私?婚姻状况算不算?犯罪记录又算不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什么?这些在目前都处于模糊地段。如果界定清楚了,有〃人肉搜索〃版块的网站则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人说,〃人肉搜索〃体现了一种彻底的信息民主,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信息共享。何况网上搜索大多针对多数网民眼中的〃坏人〃,似乎也代表着一种道义力量,〃一些技术或是现象的出现,其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关键取决于使用的人以及如何使用〃。
〃有时,…人肉搜索…比公安破案还快。〃有人说,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最典型的莫过于〃周老虎〃事件。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对将之纳入刑法,理由是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有诽谤罪;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的,有侮辱罪;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造成了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呢?
尽管人们已经开始普遍反思〃人肉搜索〃容易演变成网上暴力的危害,但是要真正采用刑法约束之却仍是难上加难。
2008年12月18日上午,〃网络暴力第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两被告删除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两网站上的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之公证费,王菲总计获赔9367元。与此同时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同时,法院针对此案暴露出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属个人隐私范畴。张乐奕和大旗网将此事实在网站上进行披露,并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大旗网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
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披露后,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凌云互动公司披露王菲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张乐奕、大旗网披露王菲隐私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和大旗网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故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对于王菲主张的大旗网存在诽谤一节,法院认为因王菲婚外情属实,且大旗网的相关言论是姜岩家属的陈述,故不能认定其对王菲构成诽谤。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网站、网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对于天涯社区的起诉,法院认为天涯社区的论坛上每天都会有大量网民留下海量信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天涯社区的管理者,依法制定有上网规则,并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但中国文字的丰富性、多样性以及网络语言的不断更新变化,使得网站不可能将所有不雅言辞均纳入监控范围;根据现有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对所有网友的留言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因此,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的情况下如果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而及时履行删除义务的,则不构成侵权。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已将相关文章及回帖删除,履行了监管义务,故不构成侵权。
此外,对于王菲的〃婚外情〃,法院认为其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并在判决中给予了批评。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王菲系主动辞职,因此,误工费未获法院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指出,王菲遭受舆论压力,承受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鉴于在相关网站披露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张乐奕和凌云互动公司的行为只是扩大影响的一个因素,而非唯一因素,在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之外,还存在其他披露行为,同时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该行为为社会道德所否定,加之张乐奕在网站管理过程中有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的行为,大旗网的报道也包括不同立场的内容,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确定了张乐奕和凌云互动公司的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张乐奕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将会提起上诉,而其他几方当事人则均表示将考虑后再做决定。在随后的采访中,记者询问了王菲的近况,代理律师表示,目前王菲仍未找到工作,多家单位因惧怕网友和舆论的压力不敢接收他,王菲本人就在家中通过网络收看案件宣判的直播。当问及对判决的意见时,王菲的律师表示虽然还不了解王菲本人的意见,但是作为律师他对判决非常满意,认为已经达到了诉讼的预期目的,对于赔偿数额,该律师表示尽管数额上与诉讼请求有一定差距,但是法官是在考虑了诸多因素后做出的判决,他表示理解和认可。
上午10:30分,朝阳法院召开了新闻通报会,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对网站及相关主体加强有效监管,并对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进行合理引导。
法院指出,在王菲诉张乐奕一案中,张乐奕注册的非经营性网站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并立即开始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然而直至4月2日该网站才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4月23日才获得批准,该网站在获准前长达103天的时间里,脱离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张乐奕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督促下级执法单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建议该部完善互联网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并建议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同时加强对互联网新生事物的高度关注和适时引导,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行业文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判决后,大旗网、天涯社区和王菲均因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因此该两起案件判决已一审生效。
2008年12月29日,张乐奕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乐奕在上诉状中称: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他认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合法的隐私才受保护;姜岩事件已成为公共事件,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公众利益,他指出当公民私权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利益而非个人私利,对此,他认为婚外情不是私事,因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公众有权知恶,故对真相的披露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构建公序良俗;已为社会公众知情的信息不再构成隐私。张乐奕称,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设并发表文章前,事件经过、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已为姜岩博客披露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不具备私密性,且自己网站上的内容只是在重复姜岩博客及其他网站已披露的事实,所以谈不上侵犯隐私权。
张乐奕还认为〃人肉搜索〃以及部分网友的极端行为与北飞的候鸟网站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且〃人肉搜索〃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通前事实上已经开始。而王菲婚外情的不法行为以及对姜岩损害行为的极端后果才是导致部分网友过激行为的原因,王菲的社会名誉与其言行相当,不存在被损害的情况。
另外,张乐奕还在上诉状中对法院判决确认的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提出异议,他认为删除涉及王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婚外情的信息的全部三篇文章超越了合理的范围,只应删除文章中的部分相关信息。此外,张乐奕还指出,北飞的候鸟作为非经营性网站,浏览量和公众关注度有限,因此认为判令其承担最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
发动这次〃网络暴力〃的网友们,不是揭竿而起的农民,也不是大字不识的愚氓,而是大批受过高等教育的白领,这些〃城市哄客〃以无名氏的方式,高举键盘当作武器,围剿王菲这个被设定为〃有罪〃的道德猎物。由于人们在网络里处于匿名状态,言行不需要负什么责任,确实助长了谩骂的风气。加上一些网友们推人及己,把自己对第三者的不满尽情发泄。就像那些坐在电视机前看球的球迷,因为自己喜欢的球队输球而砸掉自家的电视一样,只不过现在变成了集体围剿王菲这个〃猎物〃。
对于网友而言,〃网络暴力〃其实是道德语境下的集体狂欢,只不过这种狂欢是披着悲愤的黑纱。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民参与网络事件程度得加深,从2006年开始,〃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等几个著名的网络事件,引发了〃网络暴民〃这一概念。因此,寻求网络言论自由与保护人格权的平衡成为网络时代更为突出的问题,引起了新闻传播学界和法学界的关注。但是,在死亡博客之前,因为还没有涉及诉讼的具体案例,学术界对〃网络暴力〃问题的关注,更多的是从宏观视角进行探讨。而王菲的诉讼成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网络暴力〃的具体案例,也使我们不得不从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视角对〃网络暴民〃的言论侵权问题进行理性分析,以探求网络舆论空间健康发展的路径。
自从〃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被国内外媒体定义为〃网络暴民〃后,虽然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和网络世界还没有对〃网络暴民〃的内涵明确地界定,但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暴民〃共有以下三个共同点:一是主观动机,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采用方式,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同时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导致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死亡博客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不仅仅发生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内,也延伸到现实世界,并且这种行为无论从公共利益的利弊角度考虑,还是事件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方面考虑,〃网络暴力〃已经造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正是从这个角度思考,网络时代的言论与现行的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有了特别的意义,寻求言论自由和保护人格权的平衡成为网络时代更为突出的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刘新传先生撰写的《探析〃网络暴民〃的言论侵权》,对〃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刘新传先生认为:名誉权作为公民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其行为表现形式是通过口头、书面或在媒体上发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从而造成他人名誉的贬损。在死亡博客事件中,对王菲的出轨和对第三者的谴责,如果只是在网络上表达一种义愤,这种表达方式未尝不可。但是,如果通过语言暴力甚至进入现实攻击,使当事人在现实社会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几近崩溃,这便是侵权损害事实造成的一种严重后果。此外,由于当事人的名誉遭到不法损害,造成当事人被迫辞职、无法工作等损失,法律应追究其责任。另外,王菲平均每天接到数十甚至上百个骚扰电话,使其遭到恐吓、勒索。这种诽谤他人的言行已经触犯了法律。而〃通缉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律文书,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即对于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也就是说民间〃网络通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通缉行为。而在死亡博客事件中,网友们在未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运用网络进行侦查通缉甚至〃追杀〃,是谁赋予的权利?
让我们重温一下《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诬陷。〃
王菲出轨导致妻子自杀,王菲当然是有错的,但这种错误只是道德层面上的,法律并未就此追究王菲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无论王菲对错,作为一名公民他的人格是不该受到侵犯的。这种不被侵犯的人格,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民法的重点保护,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民事立法对隐私权尚无明文规定,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补充,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是用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的间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隐私权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们认为,〃这是我国法律文件第一次明文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予以保护。〃通过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对住宅、身体、通信隐私权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其他隐私权没有规定,更没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这表明,我国法律有关隐私权的立法是比较原则和单薄的。尤其是面对网络时代信息的交互性和公开化的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变得愈加重要。
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尽管以往很多〃网络暴力〃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在王菲之前却没有进入法律程序。〃网络暴力〃没有形成诉讼的原因很多,刘新传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基础与法律环境薄弱导致诉讼徒劳。目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的司法解释之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是采用了间接的保护方式,说明我国隐私权保护标准较低,这给公民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实践设置了障碍。我国目前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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