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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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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在,换句话说,毫无力量的和个别的纯粹的个别性也就上升为普遍的个体性。由于死者已把他的存在从他的行动或者说从他否定的单一性中解放出来,所以死者是空的个别性,只是一种被动的为他的存在,完全听任低级的无理性的个体性和抽象物质的力量所支配,前者'无理性的个体性'由于它所具有的生命,后者'抽象物质的力量'由于它们的否定性质,现在都比他'死者'本身强有力些。死者屈从和受制于无意识的欲望和抽象本质的行动,家庭则使死者免受这种屈辱性行动的支配,而以它自己的行动来取代这种行动,把亲属嫁给永不消逝的基本的或天然的个体性,安排到大地的怀抱里;家庭就是这样使死了的亲属成为一个共体的一名成员,而这个共体反而把曾想脱离死者和毁灭死者的那些个别的物质力量和低级的生命作用统统掌握和控制起来。
这最后的义务于是就构成完全的神的规律,或者说,构成对于一个个体的肯定的伦理的行为。对于个体的一切其他关系,凡非局限于爱情而具有伦理性质的,都属于人的规律,都有否定的含义,即是说,它们都是要使个体超越于他作为现实的个体所隶属的那个自然共体的约束之外。但是现在,虽然人的权利以现实的、有自我意识的伦理实体亦即整个的民族为其内容与权力,而神的权利和规律以在现实之彼岸的个体为其内容与权力,但这个在现实以外的个体却并不是没有权力的;他的力量在于抽象的纯粹的普遍物,在于自然的或基本的个体,这种个体把摆脱了自然元素而构成着自觉的民族现实的个体性夺取回来,并将此个体性送回纯粹的抽象亦即他的本质中,因为他的本质正是个体性的根源。——至于这种权力怎样在民族自己的身上表现出来,则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加以阐发。
'Ⅱ.两种规律的运动'
这两种规律的任何一种里,现在也都还存在着差别和阶段。因为两种本质既然在它们本身都含有意识环节,那么在它们自己的内部就一定要发展出差别;而这正是它们的运动和它们的固有生命之所在。考察这些差别,可以看出伦理世界这两种普遍本质的活动样式与自我意识的样式,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过渡。
'1.政府,战争;否定力量'
共体,亦即公开显示其效力于日光之下的上界的规律,是以政府为它的现实的生命之所在,因为它在政府中是一整个个体。
政府是自身反思的、现实的精神,是全部伦理实体的单一的自我。这个单一的力量诚然也许可'公共'本质扩展为它的组成部分,并使每一部分各自独立,成为一个真正的自为存在;因为这样,精神就得到它的实在或特定存在,而家庭就是它赖以成为特定存在的原素。但是,精神同时又是这样一种整体的力量,它重新把这些部分联结为对它们否定着的统一体,它使它们感觉到它们自己没有独立性,并使它们意识到只在整体中它们才有生命。因此,共体一方面可以把自己组织为有关个人所有权和个人独立性的制度,有关人身法权和物权的制度,另一方面又可以把首先是追求个人目的——获得和享受——的各式劳动划分为各行业自己的组合,使它们各自独立。普遍组合的精神就是这些分离孤立的制度的单一性和它们的否定本质(否定原理)。为了不让这些制度根深蒂固地这样孤立下去,不让它们因孤立而瓦解整体,涣散精神,政府不得不每隔一定时期利用战争从内部来震动它们,打乱它们已经建立起来的秩序,剥夺他们的独立权利;对于个人也是这样,个人因深深陷于孤立而脱离了整体,追求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自为存在和个人安全,政府就必须让他们在交付给他们的战争任务中体会到他们的主人、死亡。精神就是通过这样打破固定存在形式的办法来保卫伦理的存在使之不致堕落为自然的存在,保持它的意识的自我,并将这个自我提高为自由和它自己的力量。——否定性本质表明自己是共体或社团所固有的权力和它赖以自我保存的力量;所以,共体或社团是在神的规律的本质中和阴间的或地下的王国中取得它的真理性,并在其中加强它的权力。
'2.作为兄弟与姐妹的男性与女性之间的伦理关系'
至于主宰着家庭的神的规律,在它这一方面,本身同样也含有差别,它的现实的活的运动就是由这些差别之间的关系构成的。但在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兄弟与姐妹这三种关系中,首先夫与妻的关系是一个意识承认自己即在另一个意识之中的直接的自我认识和对这种相互承认的认识。因为这个自我认识是自然的,不是伦理的,所以它只是精神的意象和表象,不是现实的精神本身。——但意象或表象是在一种不同于它自身的他物中得到它的现实,所以夫妻关系不是在它自身中而是在子女中得到它的现实;子女是一种他物,夫妻关系本身就是这种他物的形成,并在此他物的形成中归于消逝。而且,这种生成消逝世代交替,也并非没有它的持续存在,它的持续存在就是民族。——因此,夫与妻的相互怜爱(Pietat)混杂着有自然的联系和情感,而且夫妻关系的自我返回并不实现于其自身。第二种关系,父母与子女的相互怜爱,情况也是这样,父母对子女的慈爱,正是从这种情感产生出来的:他们意识到他们是以他物'子女'为其现实,眼见着他物成长为自为存在而不返回他们'父母'这里来;他物反而永远成了一种异己的现实,一种独自的现实。但子女对他们父母的孝敬,则出于相反的情感:他们看到他们自己是在一个他物'父母'的消逝中成长起来,并且他们之所以能达到自为存在和他们自己的自我意识,完全由于他们与根源'父母'分离,而根源经此分离就趋于枯萎。
上述两种关系,双方总是互相过渡,总是不相平衡的。——但兄弟与姐妹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彼此毫无混淆的关系。他们同出于一个血缘,而这同一血缘在他们双方却达到了安静和平衡。因此,他们并不象夫妻那样互相欲求,他们的这种自为存在既不是由一方给与另一方的,也不是一方得之于另一方的,他们彼此各是一个自由的个体性。
因此,作为姐妹的女性,对伦理本质具有最高度的预感,但并不对它具有意识,并没使它达到现实,因为家庭的规律对她来说是自在存在着的、内含着的本质,它并不公开显现于意识的日光之下,而始终只是一种内在的情感和摆脱了现实的神圣事物。女性就是与这些家庭守护神(Pensten)联系着的。女性既把他们视为她的普遍实体,又把他们视为她的个别性,不过她与这种个别性的关系并非同时一定就是自然的关系、快感的关系。——作为女儿,那么女性眼看着父母日渐消逝,在天性上固然不能无所感动,但在伦理上又不能不逆来顺受,处之泰然,因为全靠这种关系的消除她才能达到她所能达到的自为存在;因此,她从她父母身上看出她自己的自为存在,并不是以积极的肯定的眼光看的。——作为母亲和妻子,女性的伦理关系一部分是以属于快感的某种自然的东西为其个别性,一部分是以只会在此关系中趋于消逝的某种否定的东西为其个别性,而唯譬如此,就另一部分说,其个别性又是可以由别的个别性加以替换的某种偶然的东西。在伦理的家庭里,女性的这两种关系并不是建立在这个'个别的'丈夫、这个'个别的'孩子身上,而且是建立在一个一般的丈夫、一般的孩子们身上,不是建立于情感,而是建立于普遍。女性的伦理跟男性的伦理不同,其差别就在于:女性,按其规定来说,是为个别性的,是涉及快感的,但她又始终保有直接的普遍性,并对欲求的个别性保有外来物的地位;与此相反,在男性那里,这两个方面'个别与普遍'是互相分离的,而且,男性,作为公民,既然拥有属于普遍性的那种有自我意识的力量,他就以此为资本替自己谋取欲求的权利,而同时对此欲求又保持自己的自由。由于妻子的关系中混杂有个别性,所以它的伦理性质不是纯粹的;但只要它还具有伦理性质则其中的个别性就是漠不相干的东西,而妻子总是缺乏这样的认识环节:她不认识自己即是在一个对方之中的这个'个别的'自我。——但是弟兄,对姐妹说来,则是一种宁静的等同的一般本质,姐妹对他们的承认是纯粹伦理的,不混杂有自然的'快感的'关系;因此,在弟兄与姐妹之间的关系里个别性的漠不相干及其在伦理上的偶然性质是不存在的;相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的个别的自我这一环节,在这里倒可以保持住它的'存在'权利,因为它是与血缘上的平衡和彼此无所欲求相联结着的。所以弟兄的丧亡,对于姐妹来说是无可弥补的损失,而姐妹对弟兄的义务乃是最高的义务。
'3.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双方互相过渡'
这种关系同时又是一条界限,越过这条界限,自身封闭着的家庭就归于瓦解,不成其为家庭了。在家庭里,弟兄是这样的一个关系方面,家庭精神通过这个方面实现为一种个体性,这种个体性朝向着另外一个领域发展,过渡成为对普遍性的意识。弟兄抛弃了家庭的这种直接的、原始的因而真正说来是否定的伦理,以便取得和创造有自我意识的的、现实的伦理。
弟兄是从他本来生活于其中的神的规律向着人的规律过渡。而姐妹则将象妻子本来一直就是的那样也变成家庭的主宰和神圣规律的维护人。这样,男女两性就克服了他们自然的本质而按照伦理实体具有的不同形式表现出两性的两种不同的伦理性质来。伦理世界的这两种普遍的本质于是就以自然不同的'两种'自我意识当作他们各自特定的个体性,因为伦理精神是'伦理'实体与自我意识直接的统一体,而这统一是这样的直接,以至从实在上和差异上同时看来统一体都显得它是一种自然差别物的客观存在。——这就是前面讨论自身实在的个体性那一形态时在精神本质的概念中把自己呈现为原始地规定了的自然的那个方面。这个环节丧失了那时候它还具有的无规定性和天赋与能力上偶然的差别。它现在是两性的特定的对立面,而两性在其自然性之外同时又取得了它们在伦理规定上的意义。
但两性差别以及两性的伦理内容上的差别在实体的统一体里是始终不变的,而且它的运动正就是这个实体的持续的形成发展。男性被家庭精神赶到共体'社团生活'里去,并在那里找到他的有自我意识的本质;于是,正如家庭之以共体为其普遍实体和持续存在那样,共体则反过来以家庭为它的现实性之形式原素,以神的规律为它的力量和证实。
两种规律的任何一种,单独地都不是自在自为的,都不自足;人的规律,当其进行活动时,是从神的规律出发的,有效于地上的是从有效于地下的出发的,有意识的是从无意识的出发的,间接的是从直接的出发的,而且它最后还同样要返回于其原出发地。与此相反,地下的势力却在地上得到了它的现实;它通过意识而成为特定存在,成为有效活动。
'Ⅲ.伦理世界之为无限或整体'
所以,各普遍的伦理本质都是作为普遍意识的实体,而实体则是作为个别意识的实体;诸伦理本质以民族和家庭为其普遍现实,但以男人和女人为其天然的自我和能动的个体性。现在我们看到,伦理世界的这种内容就是以前那些无实体的意识形态所悬想的目的的实现;以前理性只视之为对象的东西,现已变成自我意识,而以前自我意识只在它自己本身以内所有的东西,现已变成客观存在着的真正现实。——观察'理性'以前所认识到的那种没经自我'主体'参与的、现成存在着的东西,在这里就是现成存在着的伦理,但这种天然的伦理,就其为一种现实而言,既是发现者所发现的既成事实,同时又是发现者自己创造的作品。——个人,在他为他的个体享受寻求快乐时,发现快乐是在家庭之中,而个人快乐之所以消逝的必然性则在于他自己意识到自己是他的民族'国家'的公民;——换句话说,在于它自己意识到他的心的规律是一切心的共同规律,他的自我意识是公认的普遍秩序;——这种自我意识就是德行,德行享受它自我牺牲的成果,把它所企求的目的实现出来,即是说,把本质显现为当前现存着的现实;而德行的享受,就是过这种普遍性生活。——最后,事情自身的意识就在肯定地保持和包含着那种空虚范畴的抽象环节的实在实体中获得满足。事情自身在诸伦理势力那里获得一种真正的内容,一种足以代替健康理性曾想给予并想认识的那些无实体的诫命的内容;——并且从而获得一种内容丰富的、即在内容本身规定了的审查尺度——这种尺度当然不是用以审查规律而是用以审查创造出来的东西。
整体是所有部分的一个隐定的平衡,而每一部分都是一个自得自如的精神;这精神不向其自己的彼岸寻找满足,而在其本身即有满足,因为它自己就存在于这种与整体保持的平衡之中。诚然,这种平衡之所以是有生命的平衡,是由于在它里面一方面产生着不平等而另一方面此不平等又由正义使之复归于平等。但是,正义既不是一种存在于彼岸的异己的本质,也不是象尔虞我诈、背信弃义、忘恩负义等等不配称之为正义的某种现实,虽然这样的现实作为一种未经理解的关联和一种无意识的行动或无意识的不行动,有时也会偶然地'并非有意地'符合于法律公正。相反,正义既是保障人的法权的正义,既然其使破坏'整体'平衡的自为存在亦即独立的阶层和个体重新返回于普遍,那么它就是民族的统治力'政府',就是普遍本质所自我呈现着的个体性和一切个人所自我意识着的、自己的意志。——但是正义,既然也抑制那对个体日益取得优势的普遍,使之复归于平衡,它就同样是那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个体的单一的精神而不是在他那里分裂成为一个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个体和一个处于彼岸的本质;个人本身就是地下王国的势力,进行复仇的正是他的哀伦妮;因为他的个体性、他的血缘将在他家里继续活下去;他的实体有着一个绵延不绝的现实。个人在伦理世界里可能被外加于其身的那种不公正,只是对他说来某种纯粹偶然发生的事物而已。将这种不公正施加于个别意识、使之成为纯粹事物的那种势力乃是自然;这不是共体的普遍性,而是'纯粹'存在的抽象的普遍性;并且个别的人消除其遭受的不公正时所反抗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因为他并没遭受前者的不公正待遇。由此可见,具有个体血缘的意识,其消除这种不公正的办法,是把他偶然遭受到的偶发的事物视为他自己创造的东西,这样一来,存在、最后的东西,就也是他所愿意有的因而令人愉快的东西了。
这样,伦理王国在它的持续存在里就始终是一个无瑕疵、无分裂而完美纯一的世界。
同样,它的运动也是由它自己的一种势力向另一种势力平静的转化,因而每一种势力其本身都包含着和创造着另一种势力。诚然,我们也看到伦理王国本身分裂成为对立的两种本质以及它们的现实;但它们的相互对立,毋宁说是它们的相互证实,而且它们的中项和原素就是它们的直接渗透,因为它们在证实中是作为现实的东西彼此直接接触到对方的。其中一个端项,亦即普遍的对本身有所意识的精神,跟它的另一个端项,跟它的力量和它的原素亦即无意识的精神之结合起来,是通过男人的个体性。与此相反,神的规律之达到它的个体化,或者说,个别的无意识的精神之获得它的特定存在,则是通过女性;以女性为中项,无意识的精神就从非现实升入现实,从既不认知也不曾被知的状态升入有意识的王国。
男性与女性的联合统一,构成着整体的活动中项,并且构成着虽然分裂为神的规律和人的规律这两个端项而同时却又是它们两者的直接统一的那种原素;而且,原素这个直接统一,既把前面那两个联结(Schlusse)汇合为同一个联结(Schluss),又把现实的两个反对方向运动联合为同一个运动:一个是从现实降为非现实,是将本身分化为独立环节,是去经受死亡危险和死亡考验,即,是属于男性的、人的规律的下降运动,另一个是从昏暗升入日光,从非现实升入现实,升入有意识的客观存在,即,是属于女性的、地下规律的上升运动。
(b)伦理行为;人的知识与神的知识;罪过与命运
'Ⅰ.伦理本质与个体性之间的矛盾'
但在上述这个伦理王国里,既然还有对立,自我意识就还没有取得它的权利去以个别的个体性的形式出现。个体性在这个王国里,一方面只出现为普遍的意志,另一方面则出现为家庭的血缘;这样的个别的人,只算得是非现实的阴影。——这里还不曾有所行为;只有有所行为才是现实的自我。——行为(Tat)破坏着伦理世界的安定组织和平稳运动。在这个伦理世界里表现为伦理世界的两个互相证实和互相补充的本质之间的协调一致的东西,由于已有了行为,于是就变成两个互相反对的本质之间的一种过渡,在这种过渡中,每一本质与其说表明自己在证实它自身和证实另一本质,倒不如说是在消灭它自身和消灭另一本质;——由于有了行为的缘故,和协一致就变成了悲惨命运的否定运动或永恒必然性,而这种否定运动,使神的规律,人的规律,以及两种势力以之为它们的特定存在的那两种自我意识,统统被吞没于命运的简单性的无底深渊之中,——而在我们看来这就是向着纯粹个别的自我意识的绝对自为存在的过渡运动。
这种运动所自出的和它所依附的根据,是伦理王国;但是这个运动中的活动(Tatigkeit),则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作为伦理的意识乃是趋赴伦理的本质性的那种单一的纯粹的'活动'方向,换句话说,这个自我意识就是义务。在它那里,没有任意武断,没有冲突斗争,也没有犹豫不决,因为它已放弃了法律的制定与审核,相反,对它来说,伦理的本质性是直接的、毫无动摇的、绝无矛盾的东西。因此,这里既没有那种发生于情感与义务的冲突中的悲剧(dasschlechteSchauspiel)场面,也没有发生于义务与义务冲突中的喜剧场面,——其实,从内容上说,义务与义务的冲突跟情感与义务的冲突原是同一回事;因为情感也同样可以被想象为义务,因为当意识退回于其自身,脱离了义务的直接的实质的本质性时,义务就成了形式的普遍物,可以同样适用于任何内容,象我们前面所见的那样。不过,义务与义务之间的冲突是喜剧性的,这是因为它所表现的矛盾是一对相反的绝对之间的矛盾,即是说,矛盾的一方是一个绝对,而另一方又直接是这个所谓绝对或义务的虚妄(Nichtigkeit)。——但伦理的意识知道它自己应该做什么;并且它是决定了的,要么属于神的规律,要么属于人的律规。它的决定所表现的这种直接性是一种自在的存在,因而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自然的存在,正如我们所见的那样;因为把一种性别指定给一种规律、把另一性别指定给另一规律的,是自然而不是环境上或抉择上的偶然,——或者反过来说,是两种伦理势力自己使自己分别在两种性别的一种性别中获得其个别的特定存在和实现的。
现在,由于一方面,本质上伦理构成于这种直接的决定,因而只有一种规律对意识而言是本质,而另一方面,两种伦理势力在意识的自我之中都是现实的,因此,两种势力就获得了这样的意义:互相排斥和互相敌对;——它们在伦理王国中都是自在的,而现在它们在自我意识中都是自为的。伦理的意识既然坚定地隶属于两种规律中的一种规律,它本质上就是个性;对它来说并不是两种规律都有同样的本质性;因此对立只是义务与没有正义的现实之间的一种不幸的冲突。
在这种对立中,伦理意识是作为自我意识而出现的,作为自我意识它不是力图以暴力使这种敌对的现实屈服于它自己所隶属的规律之下,就是用诡计对现实进行迷惑。由于它只承认一方公正,而对方总是不公正,所以这双方中属于神的规律的那一方就认为对方是人世的偶然的暴力强制;而属于人的规律的那一方则认为对方是内心的自为存在的桀傲不驯;因为政府的命令都是普遍的公开于白昼中的公意,而另一规律的意志则是地下的隐蔽于内心的私意,就这后者的特定存在来说,它是个别的意志,当它与前者相矛盾时,它就是无法无天。
这样,在意识里就产生了被知的东西与没被知的东西的对立,象在实体里曾有有意识的与无意识的的对立那样;而伦理的自我意识的绝对权利于是跟'伦理'本质的神圣权利发生冲突。对于作为意识的自我意识而言,客观现实本身具有本质;但按其实体来说,这种自我意识是它自身与这个对立面的统一;而伦理的自我意识乃是实体的意识;因此,对象,作为与自我意识对立的东西,就完全丧失了它自为地具有本质的意义。正如对象在其中只是一个事物的那些'意识生活'领域之早已消失了那样,现在这样一些领域,即意识在其中从它本身固定下来某种东西、并把一个个别环节当成本质的这样一些领域,也同样消失了。对抗这样的片面性,现实有它自己的力量;它跟真理联合一致来对抗意识,只将合乎真理的东西才呈现给意识。但伦理的意识已经借用绝对实体的酒杯喝得酩酊大醉,把自己存在的片面性、它自己的目的和独有的概念统统遗忘了,并且因此同时把客观现实的一切真正本质性和一切独立意义都溺死于这条冥河的水流里了。
它的绝对权利因而就是这样一点:它由于遵照伦理规律行事,就认为它这样做不是任何别的什么而只是这种规律本身的实现,认为这样的所作所为不表示什么别的只表示伦理的行动。——伦理,既然同时是绝对本质和绝对势力两者,它就不会遭受任何对它内容的颠倒。假如它只是绝对本质而不同时是绝对势力,它也许还会被个体性所颠倒;但个体性作为伦理意识已经放弃片面的自为存在,从而拒绝进行任何颠倒了;反之,假如它单单是势力,而势力还是这样一种自为存在,它也许会为本质所颠倒'但它是势力和本质的统一'。
由于这个统一的缘故,个体性就是实体亦即内容的纯粹统一形式,行动就是从思想到现实的过渡;不过这只是一种无本质的对立面的过渡运动,因为对立两环节并没有各自的互不相同的内容和本质性。因此,伦理意识的绝对权利就是这样一点:它的行为,它的现实的形态,不是别的,只是:它知道。
'Ⅱ.伦理行为中的对立'
但是,伦理本质已将自身分裂为两种规律,而意识作为一种遵守规律的专一的态度,则只遵守一种规律。这种单一的意识坚持它的绝对权利,认为在它这伦理意识面前显现的本质即是自在的本质,相反,这种本质却坚持它的实际权利,认为它有双重性。然而本质的这种权利同时又并不与自我意识相对立,并不是仿佛存在于自我意识之外,它其实即是自我意识自己的本质;它只在自我意识中才有它的特定存在和它的势力,而它的对立面乃是自我意识的所作所为。因为自我意识既然本身既是自我又采取行动,它就超脱了自己的简单的直接性而自身一分为二。自我意识按伦理规定性而言,本是对直接真理性的单纯确定性,而由于它的所作所为的缘故它就放弃了它这一伦理规定性,而把它本身分裂为能动的自我和与之相对立的否定性的现实。自我意识于是就因它自己的所作所为而变成过失。因为所作所为都出于它的行动(Tun),而行动则是它最真切的本质。
而且过失也获得了罪行的意义,因为自我意识,作为单纯的伦理意识,是遵守一种规律而反对另一种规律的,并且由于它的所作所为实际上已触犯了这另一种规律。——过失并不是漠不相干的模棱两可的东西(Wesen),即是说,公开实现了的现实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可以出之于过失自身的行动,也可以不是出之于过失自身的行动,仿佛行动可以与某种外在的偶然的不属于行动本身的东西纠缠在一起,而从这偶然的外在的一方面来看,行动本身仿佛就是无过失的了。相反,行动本身是这样一分为二的:自己把自己建立起来,并面对自己建立起一个异己的外在的现实;其所以有这样一个现实,正是行动本身的事情,正是它自己的结果。因此,只有不行动才无过失,就象一块石头的存在那样,甚至一个小孩的存在,也已不能说无过失。——不过按其内容来说,伦理行为(Handlung)本身就具有罪行的环节,因为它并没扬弃掉两种规律分别隶属于两种性别这一自然的分配,反而作为遵守规律的单一方向'片面态度'始终停留于自然的直接性之内,并且作为行动它竟使这种片面性变成这样的过失:只偏袒本质的一个方面而对其另一方面采取否定态度,即是说,它破坏其另一方面。在普遍的伦理生活中,过失和罪行、行动和行为究竟将取得什么地位,随后我们再详细阐述,现在,这一点是说明了的,即,有行动和有过失的不是这个'个别的'个人;因为它作为这个'个别的'自我只是非现实的阴影,或者还不如说,他现实地只是一个普遍的自我而已,而且个体性纯然是行动的一般的形式环节,它以法律和伦常习俗为内容,如果确而言之,对个别的人来说,它以与个人身份有关的法律和伦常习俗为内容;个人是作为类的实体,类固然由于它的规定性的缘故变成种,但种同时还保有类的普遍。在民族生活的范围内,自我意识只从普遍下降为特殊性(Besonderheit),并不一直下降为个别的个体性(IndividualiBtat),因为个体性总要因它的行动而建立起一个排他的自我,一个对自己否定的现实;相反,自我意识是以对整体的不可动摇的信心为其行为的根据的,在坚定不移的信心中,不夹杂有任何外来的东西,既无恐惧,也无仇恨。
伦理的自我意识,无论它是遵守神的规律还是遵守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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