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芙蓉小说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农民、公民权与国家(1949-2009的湘西农村)-第4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女子〃不能为公民〃视为女子之苦,并提出:〃天下为公之世,凡属人身,皆为公民。将欲为太平世欤,以女子为公民,太平之第一义也。〃康有为:《大同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27页。

    虽然公民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是如此重要,但对于一个在几千年专制制度下做惯了臣民且存在大量文盲半文盲状态的民族来说,要接受和形成公民观念必然有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近代一些先进知识分子就为在中国普及国民或公民的权利意识殚精竭虑。陈天华(1875—1905)将中国底层的民众作为公民启蒙的对象,1905年陈天华撰写《国民必读——奉劝一般国民要争取权利义务》一书,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向国民介绍各项权利,成为中国最早最全面的公民权利意识启蒙的通俗读物。陈天华在书中把国民的权利归结为政治参与权、租税承诺权、预算决算权、外交参与权、生命与财产权、地方自治权、言论自由权、结会自由权等。参见《陈天华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对于长期生活在专制制度下不知权利为何物的中国人来说,陈天华的著作〃不啻眼前呈现出一个崭新的世界,使人耳目一新〃陈永森:《告别臣民的尝试——清末民初的公民意识与公民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第21页:
    梁启超认为:〃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8页。为此,梁启超专撰《论权利思想》一文,号召国人——无论是政治家还是平民百姓——都要以权利为第一要义:〃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一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以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国民不能得权利于政府也,则争之;政府见国民之争权利也,则让之。欲使吾国之国权与他国之国权平等,必先使吾国中人人固有之权皆平等,必先使吾国民在我国所享之权利相平等。〃梁启超:《论权利思想》,载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四,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9页。此外,梁启超还撰著《新民说》和《国民浅训》两书,详细阐述了国民应具备的现代民主政治观念等内容,成为近代中国向民主政治转型中的重要启蒙著作。

    孙中山1917年写成《民权初步》一书,苦口婆心地教导国民如何在开会中学会当公民。孙中山对看似简单的开会却极为看重,他在书中不厌其烦在阐述开会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力图以此来作为中国人实现民权的第一步。面对当时绝大多数中国人尚不知民权为何物、不知民主政治如何运作的普遍情势,孙中山特别看重此书,他认为所有人、所有会议都应当以此书为法则:〃凡欲负国民之责任者,不可不习此书。凡欲固结吾国之人心、纠合吾国之民力者,不可不熟习此书。家庭也、社会也、学校也、农团也、工党也、商会也、公司也、国会也、省会也、县会也、国务会议也,军事会议也,皆当以此为法则。〃《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14页。由此可知中国这样一个传统专制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在民主政治起步中的薄弱底子。但不可否认的是,清末民初先进中国知识分子对公民意识的传播和讨论,对民主政治的研究和探索,构成了中国由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中的一个思想文化和学术发展的繁荣时期。

    清末民初中国人在使用〃臣民、国民、公民〃概念时也使用〃人民〃这一整体性的政治性概念。1949年以后,〃人民〃的概念更是压过了〃国民〃和〃公民〃的概念,成为中国最流行的政治关键词。从中国立宪文本所使用的〃臣民、国民、人民、公民〃等概念中,可以管窥中国从传统臣民政治向现代公民政治演变的理路。有关公民概念在中国演变的详细讨论,参见馨元:《公民概念在我国的发展》,《法学》2004年第6期。

    1908年清政府颁布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其中在规定权利主体时使用的是传统的〃臣民〃一词。1911年10月公布的《重大十九信条》出现了〃国民〃一词。1912年3月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兼用〃国民〃和〃人民〃二词,第2条规定国家主权时称〃国民〃,第2章规定权利的主体时,则一律使用〃人民〃。此后中华民国的宪法性文件,如1913年《天坛宪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宪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4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等,均在规定国家主权时使用〃国民〃,而规定权利的主体时使用〃人民〃。
返回目录 上一页 回到顶部 0 0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