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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出书版)-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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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御史郑澂再次奏请饬禁进贡珠玉宝玩,曰:任土作贡,所以联上下之情,备赏赉之用,非有所利于其间也。况各督抚养廉至为优厚,果其出赀献纳,何至派累侵挪?乃不意近如王亶望、国泰、陈辉祖之流,巧滋诈伪,曲遂侵渔,物物指为贡函,时时饱其私橐,求索无厌,贿赂公行,以致属库多亏,无能过问。今蒙皇上洞烛其奸,禁呈金器,但兼金之价,不过二十换上下而止,有无过费,其数易稽,而珠玉宝玩之属,为价无定,均宜假托营私,请一律饬禁。倘有配入贡品者,论以违制之罪。奉旨:“著照所请。该部知道。”(23)
四十八年正月,谕:御史秦清奏请严禁外省馈送,以清亏空一折,初看似谠言,细按之乃摭拾浮词,无指实之事。外省属员逢迎馈送,例禁本当严,而犯者、朕亦未尝姑息宽宥。近如陈辉祖贪纵营私,业已审明治罪。又何藉该御史之敷陈?如果有闻见,理应据实纠参,何得空言塞责,徒博献纳之名,而无实济乎?该御史既为此奏,意中必有所闻。除陈辉祖、国泰、王亶望之犯罪正法者,著将现在各省内馈送者何人,受馈者何人,亏空者又有何处,逐一据实指出,明白覆奏。朕不难严查重办,以示惩儆。若影射含糊,徒争口舌,此即明朝陋习,必当防其渐,而不可使启门户吓诈之端。
据研究,乾隆中期以后,进贡几乎成了败坏吏治的最大公害。但终乾隆一朝,未能禁止督抚贡献。(24)
上述案件还牵扯到了已故大学士于敏中。乾隆四十五年六月,于敏中之孙于德裕讦告堂叔于时和自于敏中殁后,挟制家产,于本年三月拥赀回籍。谕令查明于时和所占于敏中原籍家产,于查办中,判定于敏中巨额遗产“非得之以正者”,但仍欲保全其名节,谕示办案大臣:大学士于敏中所遗财产,若生前营私不法之事已败露,即将伊正法,查抄入官。(25)
御史钱沣曾称甘肃贪污大案“作俑由于藩司,而纵之使成者总督。非有王亶望,则蒋全迪、程栋等无所于逞;非勒尔锦,则虽有王亶望亦莫之能为,凡诸弊端实缘大吏负恩所致”。但在皇上看来,其间于敏中罪过更大,四十七年十月谕:乾隆三十九年该省覆奏请开捐,彼时大学士于敏中管理户部,即行议准,又以若准开捐,将来可省部拨之烦,巧词饰奏。朕误听其言,遂尔允行,至今引以为过。其时王亶望为藩司,恃有于敏中为之庇护,公然私收折色,将通省各属灾赈,历年捏开分数,以为侵冒监粮之地。设此时于敏中尚在,朕必重治其罪。姑念其宣力年久,且已身故,是以始终成全之,不忍追治其罪。
此外还有一个大案,即郝硕案,也是在南巡途中偶然发现的。那是乾隆四十九年第六次南巡,在途经江西时,皇上召见了江西巡抚郝硕,他在回答皇帝询问时,“于地方事务一无建白,其属员贤否亦仅于询及时登答塞责,无所可否”。遂传谕两江总督萨载,令其对郝硕的业绩、操守进行调查,这一查,便查出郝硕勒派属员银数万两的严重问题。
据奏,郝硕前因进京陛见短少盘费,(26)又因有应交海塘公项,(27)屡次向各司道及各府州县等勒派银两。其各府厅州县“有因公在省者即自行呈送,有一府之中,或府或县一员在省,即回去告知所属各府州就现任人员视其力量,或缺分大小酌量分派,自数百两至千两不等,共计银三万零四百两。上年有应交浙省海塘银五万两,以力不能完,谕令首府黄良栋告知各府帮捐,嗣各府州县量力呈送,自数百两至一千两不等,共银三万八千五百两”,累计六万余两。
郝硕勒索属下,正值国泰在山东勒索属下败露之后,是明知故犯,顶风作案。不仅反映出乾隆后期吏治败坏的严重,也揭示出督抚互劾以及御史风闻言事等弹劾功能的萎缩。在皇上看来,郝硕对地方的治理比不上国泰,其对属下的勒索却与国泰相同,因而令其自尽也算是从宽发落了。(28)
王亶望案、国泰案、陈辉祖案、郝硕案,构成了乾隆后期皇上常常谈起的几个大案,也是乾隆一朝最严重的贪纵案件,它们已经不完全属于所谓“经济案件”,而暴露出背后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23.搜书
正当西南硝烟弥漫之际,乾隆三十七年正月,皇上忽然下令搜辑古今群书。谕:朕稽古右文,是以御极之初,即诏中外搜访遗书,并命儒臣校勘《十三经》、《二十一史》,复开馆纂修《纲目》三编、《通鉴辑览》及《三通》诸书。第念书籍搜罗益广则研讨愈精,如康熙年间所修《图书集成》全部,兼收并录,极方策之大观。唯因类取裁,不能悉载全文。古今来著作之手,无虑数千百家,或逸在名山,未登柱史。正宜及时采集,汇送京师,以彰千古同文之盛。其令直省督抚、会同学政等,通饬所属,加意购访。
搜集的范围,除坊肆所售举业时文,及民间无用之族谱、尺牍、屏幛、寿言,及酬唱诗文,琐碎无当者,均无庸采取外,其历代流传旧书,内有阐明性学治法,关系世道人心者,或发挥传注,考核典章,旁暨九流百家之言,有裨实用者,又如历代名人,洎本朝士林宿望,向有诗文专集,及近时沉潜经史,原本风雅,如顾栋高、陈祖范、任启运、沈德潜辈,均应概行查明。在坊肆者或量为给价,家藏者或官为装印,其有未经镌刊,祇系钞本存留者,不妨缮录副本,仍将原书给还。先将各书叙列目录。注系某朝某人所著,书中要指何在,简明开载。具折奏闻。庶几副在石渠,用储乙览,从此四库七略,益昭美备,称朕意焉。(29)其重心则在性理、经世,及近时兴起的考据学,等等。
所谓御极之初,即诏中外搜访遗书,是指乾隆六年正月,命各省督抚学政采访遗编。谕:从古右文之治,务访遗编。近世以来,著述日繁,如元明诸贤以及国朝儒学,研究六经,阐明性理,潜心正学,醇粹无疵者,著直省督抚学政、留心采访,不拘刻本钞本,随时进呈。(30)
迨乾隆三十七年,下诏数月,应者寥寥。三十九年八月谕军机大臣等:
朕断不肯因访求遗籍,于书中寻摘瑕疵,及收藏之人,若仍前疑畏,不肯尽出所藏,将来或别露违碍之书,则是有意收存,其取戾转大。
朕办事光明正大,各督抚皆所深知,岂尚不能见信于天下。乃各省进到书籍,不下万余种,并不见奏及稍有忌讳之书,岂有裒集如许遗书,竟无一违碍字迹之理?
况明季末造野史者甚多,其间毁誉任意,传闻异词,必有诋触本朝之语,正当及此一番查办,尽营销毁。此等笔墨妄议之事,大率江浙两省居多,其江西、闽、粤、湖广亦或不免。著明白传谕,如有不应存留之书,即速交出,与收藏之人,并无干碍。
朕凡事开诚布公,既经明白宣谕,岂肯复事吹求。若此次传谕之后,复有隐讳存留,则是有心藏匿伪妄之书,日后别经发觉,其罪转不能逭。
访求遗书竟然变成了查缴禁书。
皇上对危及清朝统治的禁书的注意,可能从乾隆二十二年彭家屏家藏明末野史案就开始了。据说,当时他曾想搞几个震慑人心的大狱,让人们将私藏的明末清初野史自行烧毁。在审结彭案的谕旨中有这样一段话:“彭家屏之败露,岂由嵬求而得者乎?此后臣民中若仍不知悔改消灭,天道自必不容,令其败露,亦惟随时治以应得之罪耳。”但以后的实践表明,光靠臣民畏祸而自行烧毁家藏禁书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而要一劳永逸地消灭汉人中间根深蒂固的反清意识,就只有把一切禁书统通烧毁,至少要加以删削、改篡。乾隆三十七年正月下诏“览辑古今群书”,说得冠冕堂皇,十分动人,而骨子里已寓有借此查办禁书的深意。至三十九年八月,则明令查办以明末清初野史为重点的一切禁书。
然而,实际做起来又谈何容易?首先是各省督抚等地方官员不够重视,彼此观望,有的则怕稍有不慎,把自己也牵连进去。其次是藏书之家也因谕旨的口气温和,压力不大,因而迟迟不动。为排除种种障碍,皇帝从四十二年起连续制造了王锡侯《字贯》案、徐述夔《一柱楼诗》案等几起大狱,使全国,特别是江浙等文化发达地区很快陷入了人人自危的恐怖状态。在王、徐两案的煽动下,挟仇诬陷的告讦之风甚炽,地方官吏一见检举旁人收藏逆书,便不分青红皂白立案严办。皇上虽然纠正了某些荒谬已极的错案,但为不断加强政治高压,迫使人们迅速呈缴禁书,又在制造一个又一个新的文字狱作为加压的杠杆。这一时期大部分文字狱都是因查办禁书而起,其中多由恶棍挟嫌诬告或藏书人畏罪自首,因而文字狱在当时被称为“书祸”。由此可见,文字狱作为查办禁书的组成部分,服务于这一政治运动的需要,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这是乾隆朝第二个高峰时期的文字狱异于一般文字狱的独特之处。(31)
在皇帝关于查缴禁书的严旨督催下,各省纷纷行动。一般都是先行“刊刷誊黄,遍贴晓谕”,造成声势,劝告藏书之家尽量呈交;继而又派出专人,或指定地方士绅、各学生监,深入民间详细察访。如江西省“传集地保,逐户传谕,无论全书、废卷,悉令呈缴,按书偿以倍价”。浙江则将候补教职人员分发原籍,因亲及友,清查禁书,并规定:“将来即以缴书多寡,为补用名次后先。”在各级官吏的威胁利诱下,全国各地先后缴出大量的违碍书籍。这些书籍,先在各省进行初步甄别,由地方官员分门别类,开其缘由,缮写清单,具折奏进;然后把书籍逐一包封,连同版片一起,派员解缴军机处。此外,“匹库全书馆”也对各省采进本进行反复审查,查出禁书亦交军机处。军机处收到这两条渠道解交的禁书,按韵编号,再交给翰林院官员,将书中“悖谬”之处逐条写成黄签,贴于书眉,或将应毁原因摘要开单呈进,经皇帝最后批准,即将书籍送到武英殿之字纸炉前,在军机处满、汉司员的监视下点火销毁。
随着查缴禁书活动的开展,查缴禁书的范围也日渐扩大。最初,所禁书籍不过是有“诋毁本朝之语”的“明季末造野史”和“国初伪妄诗文”,至乾隆四十二年《字贯》案发生后,禁书范围扩大到了当代人的著作,乾隆四十三年又将宋人谈抗金、明人谈反元时“议论偏谬尤甚”者也列入销毁之列。乾隆四十四年又先后扩大到某些地方志、戏曲剧本,以及“天文占验、妄言祸福之书”。在二十多年时间里,有三千余种、六七万卷以上的书籍遭到了禁毁,民间惧怕得咎而私自销毁的更无法数计。(32)
乾隆朝文字狱·五(乾隆三十九至四十六年)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
广东番禺人屈大均诗文多有触犯清廷忌讳处,前于雍正八年通谕销毁,至本年查办明末清初野史等违碍书籍,广东查出屈稔浈、屈昭泗收藏其族祖屈大均诗文,两广总督比照“大逆子孙及同居之人皆斩律”,拟斩立决。奉旨:“朕办事光明正大,断不肯因访求遗籍罪及收藏之人。所有粤东查出屈大均悖逆诗文止须烧毁,毋庸查办。其收藏之屈稔浈、屈昭泗亦俱不必治罪。”又曰:若经此番诚谕,仍不呈缴,则是有心藏匿伪妄之书,日后别经发觉,即不能复为轻宥矣。
乾隆四十年(1775年)
检阅呈缴应毁书籍时,皇上发现僧澹归所著《遍行堂集》系韶州知府汉军旗人高纲为之制序,谕:高纲身系汉军,且高其佩之子,世受国恩,乃见此等悖逆之书恬不为怪,匿不举首,转为制序募刻,其心实不可问。使其人尚在,必当立置重典。查抄高纲之子高秉寓所,发现明朝人陈建所著《皇明实记》和江宁清笑生所撰《喜逢春传奇》。谕:近年来查办遗书,屡经降旨宣谕,凡缴出者概不究其已往。今高秉仍然匿不呈缴,自有应得之罪。
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
江西新昌人王锡侯,以《康熙字典》收字太多,难于穿贯,乃仿类书之式,按字样各归其类,编成一部新体例简明字典,名之《字贯》。县民王泷南检举其“删改《康熙字典》,与叛逆无异”。上谕:“阅其进到之书,第一本序文后‘凡例’竟有一篇将圣祖、世宗庙讳及朕御名字样悉行开列,深堪发指,此实大逆不法,为从来未有之事,罪不容诛,即应照大逆律问拟”,从宽改为斩决。江西巡抚海成因未看出《字贯》悖逆之处,拟斩监候,秋后处决,旋释放,发往乌什效力;江西布政使周克开、按察使冯廷丞皆以失察革职,交刑部治罪有差;两江总督高晋降一级留任。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
湖南安化县民刘翱,自雍正年间即开始采录本省官吏婪索之事。又据故老传述,记录圣祖谕陈鹕年之旨及世宗继位,曾静和吕留良之狱等事,附有评论,编成《供状书》。至乾隆四十一年已八十余岁,闻听奉旨查缴禁书,心里推测:“自必心疑士民议论”,就在《供状书》上添上了“自古国运接续之际,妄生议论者何代蔑有”?“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不得已之鸣,不揣狂妄,愿发部律拟重罪甘心”。乃持书赴湖南巡抚衙门禀呈,被照“妄布邪言为首斩决例”即行正法。
湖南临湘县民妇黎李氏因其夫被本乡监生黎大本欺凌,赴督抚两衙门呈控黎大本私刻《资孝集》,语多僭越。上谕:“《资孝集》中众人所作诗文将伊母比之‘姬姜太姒文母’,皆系迂谬不通之人妄行用古,与今年巴延三所奏举人王尔扬代人作墓碑率用‘皇考’字样者,仿佛相似,并非狂悖不法,如王锡侯之显肆悖逆者可比,可毋庸深究。”
江苏东台县举人徐述夔,曾拣选知县,著有《一柱楼诗》等诗文集十余种。沈德潜曾为之作传,称其“品行文章皆可法”。本年四月徐述夔之孙徐食田得知监生蔡嘉树因赎田不允欲首告其祖诗文违碍,立即抱书赴县自首,蔡亦到官检举。同时又有如皋县民童志磷赴江苏学政处呈出徐述夔已刊诗集,上谕:“徐述夔身系举人,乃丧心病狂,敢于所作《一柱楼诗》内系怀胜国,暗肆诋讥,谬妄悖逆,实为罪大恶极,虽其人已死,将来定案时仍当剖棺戮尸,以申国法。至徐食田藏匿伊祖悖逆诗本,及被人告发,复敢贿嘱县书,捏称自首,其狡诈尤为可恶”;大学士九卿遵旨拟议:诗中“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一句,显寓欲复兴明朝之意,应照大逆律将其锉碎其尸,枭首示众;其子徐怀祖刊刻逆书,亦应照大逆律戮尸枭示;徐食田藏匿其祖逆书,应照“大逆知情隐藏律”拟斩立决;江宁藩司陶易之幕友陆琰“有心消弭重案”,应照“故纵大逆律”拟斩立决;为其诗作跋之毛澄(即黄斌)杖一百、流三千里;东台知县涂跃龙玩延查办禁书,杖一百、徙三年;扬州知府谢启昆难辞怠玩之咎,应发往军台效力赎罪;沈德潜称誉逆犯徐述夔,应请旨将其官爵、加衔、谥典尽行革去,御制祭葬碑文一并仆毁,并撤出乡贤祠内牌位。前此江宁藩司陶易已照“故纵大逆律”拟斩,十一月瘐毙狱中。
江苏赣榆县廪生韦玉振为其亡父韦锡刊刻行述,称颂韦锡“于佃户之贫者赦不加息,并赦屡年积欠”。其叔韦昭赴县检举。奏闻,上谕:“所办殊属过当”。“此后复有首告逆案之人,该督抚即应悉心研鞫,辨其真伪,如虚,仍当治以反坐之罪,据实具奏,使奸顽知警,不敢妄行”。
本年湖南查缴违碍各书,发现陶煊、张灿及陶汝鼐所著诗文集。上谕:陶汝鼐诗集虽有违悖语句,但其人系明季科目,在本朝未经出仕;陶煊、张灿将钱谦益、屈大均等诗选入,尚在未曾查禁以前,本人久已身故,其子孙亦无另行刊刻之事。此二案均非徐述夔一案可比,令将各项书籍一体行查销毁,其子孙加恩免其治罪。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
自各省奉谕查缴禁书,江西巡抚郝硕查出黎元宽及其子黎祖功所著文集中均有违碍之语,据情入奏。上谕:黎元宽系明季科目,本朝未经出仕。各项书籍悉行查毁。
各省奉谕收缴违碍禁书,江苏兴化县购得李辚所著《虬峰集》,两江总督、江西巡抚等检卧该书,以为不只序论俱有触碍,且有“杞人忧转切,翘首待重明”、“日有明兮,自东方兮,照八荒兮,民悦康兮,我思孔长兮,夜未央兮”等句,皆系“系怀胜国,望明复兴,显属狂悖”;又有“瞻拜墓前颜不愧,布袍宽袖浩然巾”之句,“尤属大逆不道”,请照大逆律锉碎其尸,枭首示众。
汉军镶红旗人黄检在山西按察使任内将其祖父、已故大学士黄廷桂雍正、乾隆间朱批奏摺底稿汇辑刊刻,分送同官。为皇上检阅犯官高朴家中抄出各种书籍时发现,所刊世宗硃批170余摺,较之朱批谕旨已刊行者几多至两倍,而两相对照,字句亦多不符合。谕令将黄检交部严加议处,黄廷桂奏疏及板片一并缴毁。又通谕各省督抚:恐从前曾为大员之人其奏摺奉有朱批者类此刊刻,亦未可定,即令其子孙将板片、书本一并缴出奏闻,送京查销。
湖北兴国州捐贡、候选训导冯王孙呈缴自著《五经简咏》二本,经湖广总督查核,“语多狂悖,并有不避庙讳之处”,据情入奏。上谕;今阅签出诗内各句,悖妄狂诞不可枚举,且有“复明削清”之语,并于庙讳全然不避,悖逆显然。应照大逆凌迟缘坐律,狱具,冯王孙凌迟处死,传首本籍;其子从宽改斩监候,秋后处决;其妻、媳及孙等俱给付功臣之家为奴。
皇帝谒陵途中,高邑县民张九霄于御道旁跪献其师智天豹所著《本朝万年书》,即被拿获。其书内有“乾隆五十七年”一条,预见现今皇上在位五十七年而止。得旨,智天豹“与诽谤毁斥者稍属有间”,从宽改为斩决;张九霄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
安徽天长县生员程树榴为其友王沅所作《爱竹轩诗稿》写序,又复出资刊刷,为生员王廷赞告发,称其序中有“造物者之心愈老而愈辣,斯所操之术乃愈出而愈巧”等悖逆之句,显系为王锡侯、徐述夔二逆犯一吐不平,讥诋当今皇上。降旨:“念其究未诋斥本朝及得罪于列祖列宗,尚不至如徐述夔之甚”,程树榴从宽斩决,故纵之天长知县高见龙及程树榴子程瑛从宽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
安徽和州戴移孝,著有《碧落后人诗集》,其子戴昆,著有《约亭遗集》。安徽巡抚以其“悖逆狂吠之处甚多”;内如“长明宁易得”、“短发支长恨”、“且去从人卜太平”等句,“亦属狂悖”;序文内有“怼君违亲”,“更属悖谬”,乃奏请查办。奉旨:戴移孝、戴昆著戮尸示众,戴世道著即处斩,其缘坐之子孙著加恩改为应斩监候,秋后处决。
广西南平生员吴英在家密写策稿,内容有“请蠲免钱粮,添设义仓,革除盐商、盗案连坐、禁止种烟、裁减寺僧”等条。其第一条写道:“圣上遵太后之遗命,命免各省税粮,其德非不弘也,但其恩未远,其泽未长。圣上有万斛之弘恩,贫民不能尽沾其升斗。”七月,携策书赴省,适逢藩司外出,吴英拦舆投递,请求代奏。随移解臬司衙门斥革收审,奉旨:吴英著即凌迟处死,其子、弟等改斩监候,吴英妻、妾、媳及年未及岁之子、侄,孙等俱给付功臣之家为奴。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
皇帝巡幸五台,至保定,尹嘉铨遣其子至行在为其父尹会一请求谥典。以“谥乃国家重典,岂可妄求”命其安分家居。及阅尹嘉铨另摺,以其乞请将汤斌、范文程、李光地、顾八代、张伯行及其父尹会一从祀孔庙,随即抄出尹嘉铨所著各种书籍,签出书中种种悖逆之语,如自称“古稀老人”;“朋党之说起而父师之教衰,君亦安能独尊于上哉”?称“大学士、协办大学士为相国”;“不愿作台谏官,缄默不能自甘,尽言又恐不测”。奉旨:著加恩免其凌迟之罪,改为处绞立决。其家属一并加恩免其缘坐。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
浙江仁和县监生卓长龄所著诗集内有“楚衽乃知原尚左,剃头轻卸一层”、“发短何堪簪,厌此头上帻”牢骚怨望之句。乾隆四十六年被控,上谕:卓长龄等犯“语意牢骚,词句违碍,但究系康熙初年之人,且物故已久”,加恩免其戮尸,其缘坐各犯一体宽免;正犯之孙卓天柱隐匿收藏禁书,殊干禁例,从宽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其余照该督所奏完结。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
河南登封县生员李一与生员乔廷英互控,李一所作内有“天地糊涂,帝王师相无非糊涂”等语;乔廷英家存诗稿内亦有悖逆之句,如“千秋臣子心,一朝日月天”及“志士终当营大业”,并存有应毁之书。河南巡抚据情入奏,请照大逆律将二人凌迟处死;李一之子、乔廷英之子、分居胞弟乔廷士俱应照律缘坐,拟斩立决;二犯之妻、儿媳及年未及岁之子孙照律给功臣之家为奴。
湖北黄陂县人胡元杰寄居河南固始县,训蒙糊口,因失馆穷愁,欲图讹诈,遂赴光州呈控商城县知县戴如煌所作《秋鹤近草》内隐存叛逆。光州知州察核诗句并无违碍,巡抚复加研鞫,胡元杰供称:“实只意图讹诈,恐所首事不重大,不能胁制官府,多得银两,因而丧心病狂,妄加注释。”以胡元杰借戴如煌诗句附会讲解,肆其逆悖,实属不法,请旨将其即行正法。
24.编书修书
在大力征求遗书的同时,清廷又先后组织学者进行了大规模的编修书籍的活动。
乾隆朝政府编书,其特点一是种数多,卷帙浩瀚。据统计,皇上一生主持纂修的书籍约在一百一十种、七千卷以上,这还不计入《四库全书》(否则总卷数将近十万)。这一数字,使得包括圣祖在内的所有以修书而著称的帝王无不相形见绌。
一是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经史子集,无所不有。其中经部书籍有《周易述义》、《诗经折中》、《周官义疏》、《仪礼义疏》、《礼记义疏》、《春秋直解》等;小学书籍有《同文韵统》、《叶韵汇辑》、《音韵述微》、《清文鉴》等;子部书籍中有关天文者有《仪象考成》、《历象考成》,有关医学者有《医宗金鉴》,有关农学者有《授时通考》;集部书籍中有关书画者有《秘殿珠林》、《石渠宝笈》,与古器、古钱币有关者有《西清古鉴》、《西清研谱》、《钱录》,有关诗词文章者有《唐宋文醇》、《唐宋诗醇》、《皇清文颖》等;至于史部书籍,更是琳琅满目,应有尽有。
一是讲究实用。修书有明确的目的和针对性,除所修经史各书皆为加强思想统治之外,其他所修各书,无不对人民衣食住行和提高社会文化知识有所裨益。
一是比较重视质量。各书纂修,大都宽以时日,一般不搞急就章。一书修成,往往历时多年。如《八旗满洲氏族通谱》、《三礼传说》、《音韵述微》、《平定准噶尔方略》、《热河志》等书,从决定纂修到全书告成,大多都在十几年以上。有些书籍在修成、刊印之后,还要订正错讹,补充史实,进行重修。据《高宗实录》记载,他在位六十多年的时间里,各种书籍的纂修活动从未停止,一般情况下,每年都有几部书在同时纂修并有新书行世。
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历史书籍的编修。据统计,乾隆一朝官修史书几乎占了所修书籍的半数左右。其中通史一类著作虽然为数不多,但却各具特色。如《通鉴辑览》、《历代职官表》、《古今储贰金鉴》即为通贯古今之作;《续三通》是对杜佑、郑樵、马端临等人著作的续修之作;《辽金元三史国语解》则是订正旧史讹误之作。
对于明朝史书的编修,因为它和清朝政治关系极大,皇帝更为重视。继《明史》刊行之后,又先后主持编修了《明纪纲目》、《通鉴纲目续编》、《明臣奏议》、《胜朝殉节诸臣录》等书,不给私人以插足编修明史著作的余地。同时,为了使各种官修明史能够在学术上站得住脚,还比较注意订正所修各书讹误和补充一些新的史料。如明季福王朱常洵的赐田,《明纪纲目》所载为四万顷,实予二万顷。又如《明史·英宗本纪》正统十四年,英宗一日而杀两御史,却不著其获罪之由,又于“土木之役”条下不书王振事。对于这些明显疏略,令“将原本逐一考核添修”,“重刊颁行,用昭传信”。再如明末福王建号和唐王、桂王事迹以及李定国、白文选等人的抗清活动,以为福王南渡,“偏安之规模未失,不可遽以国亡书法绝之”;唐、桂二王“究为明室宗支,与异姓僭窃者不同”;“且其始末虽不足道,而奔窜事迹,亦多有可考”;那些死难人士则“各为其主,始终不屈”,“较之宋末之文天祥、陆秀夫实相仿佛”。因此《通鉴辑览》一书将明亡年限定于福王芜湖被执,并于该书中附记唐、桂二王事迹;所有抗清死难人士,皆当书为“某王之官某,不必斥之为伪”,并决定搜集他们的生平活动和抗清事迹,宣付刊行。
现代一些史学家认为,乾隆后期乃至皇帝本人最重要的一部政治和历史著作是《御批历代通鉴辑览》。这部卷帙浩繁的巨著完成于1768年,内容涵盖了从上古到乾隆朝4559年的历史。非常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巨著附有对前一个世纪曾在明朝灭亡后抗击清朝的南明小朝廷的历史。(33)
对于本朝历史的编修,皇上尤为重视。因前代诸史,皆在该朝灭亡之后由后世史官编修,历年久远,许多可信史料湮没失传,不得不凭借史料价值极不可靠的稗官野乘。有鉴于此,提出“何如及早裒集,免致闻见失真,传疑袭误”!因此早在即位之初,在循照先例开馆纂修《世宗实录》的同时,又决定征集有关资料,纂修雍正朝国史。
乾隆六年十二月,《世宗实录》首先告成。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包括雍正朝在内的五朝国史亦告完成。尔后,由于战争频繁,皇上的注意力转向了方略的纂修,国史纂修活动一度中断。
乾隆三十年七月,重开国史馆,决定将开国以来王公大臣及在朝满、汉文武“内而卿贰以上,外而将军、督抚、提督以上,并宜综其生平实迹,各为列传”,开始纂修《满汉名臣传》、《宗室王公功绩表传》、《蒙古王公功绩表传》、《贰臣传》等书。由于文字狱迭兴,馆臣疑虑重重,含毫相向,迄无进展。开馆十七年间,“纂成进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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