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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三年((乾隆三部曲第一部-出书版)-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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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薛馧以悖谬见奏,议交部察议。'4'但皇帝却不以为然,谕:
  朕念切求言,若因此加以处分,恐阻人进言之路;且伊所敷陈者,尚有直赣之气、近理之语,……使此等之言,时闻朕耳,以补朕之遗忘,亦未为不可。'5'
  对改变田制的议论,不但不愿处治,言下之意似还颇为嘉许。
  乾隆七年,福建按察使王丕烈复请限田,下九卿议奏。户部立稿主“应毋庸议”,并于五月二十六日传集九卿会稿画题。都统兼刑部左侍郎盛安独持异议,另议一稿,送主稿衙门附奏,然户部不以为是,不得不将另议撤回。六月十一日,盛安具折独抒己见,首先追述古代井田之本意:
  圣王知民之贵有恒产也,制其田里,教之树畜,使人皆有土可耕,有产足倚。……自秦废井田以开阡陌,田之多寡,遂不均匀,……后世虽有爱民之君,蠲赈时行,然蠲免之惠止及有田与田多之人,而田少与无田之人不沾实惠,赈济之惠止救一时与一方之急,而究不能使家给人足,永无匮乏……
  继而讨论汉代董仲舒、师丹、孔光、何武“限民名田”,北魏以至周、隋、唐代“均田”、“授亩”,元时郑介夫,特别是明臣丘浚“限田”之法,称:
  为今之计,莫如渐次收买公田,……请嗣后纳监者令其捐田纳监,赎罪者令其以田赎罪。……民田既有限制,而官复收田公之于民,行之不过数十年,民皆有土可耕,有产足恃,猝遇荒歉,亦不肯轻去其乡,即加蠲赈,亦得均沾其惠。臣愚窃谓圣主仁民之政,无过于此。
  为什么汉唐以来的限田之议、均田之制,皆议之而不果行,行之而不能久呢?盛安以为:
  非独时势使然,乃当事者恶其不便而使然也。……限田之法一行,仕宦之家失之其所恃矣。乃将限田之法交与不便限田之人议之,无怪乎其不肯议行也。且限田国之大计也,或耻其论不由己出而力为阻挠,虽非私意,亦属忮心。又或以为千百年未经行之事,一旦举行,关系甚重,倘力持其说而行之,设有纷扰,得毋罪及首议之人,虽明知其善而又先畏其难,故议之而不果行也。
  伏祈“圣明自有裁断”,排除干扰,“以立圣朝养民之大法”:
  我皇上御极以来,于养民惠下之政,凡耳目所及,心思所到,无不次第举行矣。乃限田之法,实王道之大端,而自汉、唐、宋、元以来终未克举行者,将毋天心之有待于皇上也。
  朱批:“大学士等议奏”。'6'直隶总督高斌遵旨覆奏:
  查限田之说……其言似乎近理,而其意固亦美矣,但未尝详察而切究之也。夫直省之广,地土之高下肥硗,风俗之奢检勤惰,生民万有不齐。而欲以数条科则限之以制,将欲其均之而适有不均之叹,此事势之显然而易见者。
  至于世风不古、民俗浇漓,……是限田之说一行,贫民且未必能即受均田之益,而富民之扰累,吏治之纷繁,其不便且有不可胜言之处。
  明白指陈“世风不古、民俗浇漓”,今日情势已不适宜恢复古制。'7'
  这样的一些议论,自然涉及传统政治理念的若干基本问题,即在儒家而言,一方面是积极入世用世的,另一方面却隐含有“悲观”、“幽暗”的一面。在社会上,对所谓“贫富不均”、“生民万有不齐”一类的问题,并无力铲除;'8'在政治上,对《儒林外史》所说的官官相护,《儿女英雄传》记载的官场倾轧,都没有打算,也不可能“彻底解决”。'9'因为眼下已经不是“三代”,而是三代以后,因此任何努力都只能是有限的不容乐观的。《御批纲鉴》(卷93):
  均田限田之制,虽属古法,而实不可行;盖民之贫富不一,必欲齐之,则诸弊以起。
  为此只能采取现实的态度,不能抱有什么过高的奢望,只可“因时立制”,'10'不得随意鼓吹什么蛊惑视听、不负责任的美好方案。因此,乾隆初年的“回向三代”,也不过是一种尝试而已,到一定时候,便只能“见好就收”了。
  寻,大学士张廷玉遵旨议奏:“今日而议复限田,诚无不可行之理,而有不可行之势”,又有何“善策”可依,如  田以何为等差?限以何为多寡?直省风土亘异,贫富长落不时,非清查不知,而查则滋扰。纵使章程既定,券契可凭,而瓜分诡寄、改户移名,即精明之吏亦难按册而稽,将胥吏乘机需索讹诈,而小民震惑,互相告讦,狱讼纷繁。古云治大国如烹小鲜,在毋扰之而已……
  至称请收买公田,……宋元明皆有之,……收买时不无长短,催租时不无凌虐,完纳时不无勒索,比之民种民田实有便有不便。'11'
  一年之后,漕运总督顾琮奏请实行限田,“以均贫富,与用事大臣动色争于上前,无所挠挫”,'12'八年九月,上谕:“朕深知此事,名虽正而难行”,尔以三十顷为限,……已至三十顷者,分之兄弟子孙,则每人名下不过数顷,未尝不可置买。何损于富户,何益于贫民?况一立限田之法,若不查问,仍属有名无实,必须户户查对,人人审问,其为滋扰,不可胜言。夫果滋扰于一时,而可收功于日后,亦岂可畏难中止。今辗转思维,即使限田之法,地方官勉强奉行,究于贫民无补,是不但无益而且有累也。……此事著停止,并令各督抚知之。'13'
  “名虽正而难行”一语,正道出了皇上的矛盾心情。于是也就像其他的众多问题一样,把它搁置、留给了后人。'14'
  十月,河东盐政吉庆具奏,一再言及皇上“既深知其不可行,犹冀望其或能行”之苦心。'15'此后几乎就不见有关修改田制的议论了。
  日后,《御批纲鉴》于汉代董仲舒“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条下批曰:
  限田之制,其名似美,实不可行。且一州一邑中,田满三十顷者本不多见,即分其所余,何以与贫民,亦且势难遍给,徒使富者诡名寄户,贫者讦告纷争而已。是岂达治体者之所为?
  又就治河一事批曰:
  居今之世,虽大禹复生,吾知其无善策,亦不过补偏救弊耳。
  儒家既认为人世的理想社会自“三代”以后已一去不可复返,这,大约也就从根本上注定了乾隆初年“回向三代”努力的不能成功。《御批纲鉴》(卷84):
  时非三古,而谈井田封建,皆拘儒不达世变之说。
  又曰(卷101):
  古称“井田善政,行于乱之后,是求治,行于治之时,是求乱”,其说诚不可易。
  其后湖南巡抚杨锡绂谈到这一问题时说,米贵民贫,原因之一在“田归富民”,为求解决则“非均田不可”,但均田“行之开创之初,尚虞纷扰,今累叶承平之时,更难施行”。'16'表明清人仍把均田作为一种“理想”,也表明当日争论的核心,并不是“当”与不“当”,而是“能”与不“能”,不是其本身的“是”或“非”,而是在操作层面即如何实施的问题(也终因难度太大而予放弃)。从此清代田制的讨论也就转移到了其他一些方面,如租佃制度等。
  有了新的眼光,我们不难发现,发起“均田”、“限田”建议的官员,特别是那些“铁杆派”,大多都是满人。如不肯与同僚“会稿画题”的都统兼刑部左侍郎盛安,“与用事大臣动色争于上前”的漕运总督顾琮,皆为满洲镶黄旗人,河东盐政吉庆,亦非汉人。而采取反对意见的,则汉人为多。联想到清代初年的“改衣冠”,以及在华北的“圈地”,对汉人小地主(土地所有者)肆无忌惮的剥夺,可以说,满人对汉人的那套东西,是很“不以为然”的。经常按照自己的某种利益(或“理想”),“不尊重”,甚至“践踏”它。在这里,说清朝统治者是什么“(地主)阶级”的代表,恐怕并不妥当。他们自有自己的一套,我们不能再视而不见。对此,与其说这是一种“阶级”或“民族”行为,不如说是“政治”行为,甚至可以说接近一种“准政党”行为,可能更为妥帖。
  清政府对于改变土地制度的主要设想,出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实行。同时,清人也正是通过这一轮讨论,才确立了当时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而不再打算将其变更。清代的这些制度,——包括土地占有在内的财产私有权,土地租佃制度,小农家庭经营,农民选择生产项目和行业的相对自由,市场组织和市集活动的存在,——都在当日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到二十世纪,又重新引起了巨大的争论。
  * * *
  '1' “三代以前,诸侯分有土地,天子不得而私,故以封建为公。秦汉之后,土地属之天子。一封建便多私心,故以郡县为公。……而陆生楠云以郡县之故,至于今害深祸烈,不可胜言。试问今日之祸害何在,陆生楠能明指之乎?大凡叛逆之人,如吕留良、曾静、陆生楠之流,皆以宜复封建为言”,雍正七年七月丙午谕,《世宗实录》卷八十三。袁枚《书柳子<封建论 >后》:“夫封建,非势也,圣人意也;郡县,非圣人意也,势也”。“然则封建可行乎?曰:道可,势不可。……且不特无其势,并无其道”,《小仓山房文集》卷二十三。
  '2'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二》,李塨:《存治编书后》等,见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页456—458、541—545。
  '3' 如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通告各村说:“你们的尼堪国,富人多占土地,雇人耕种,吃不完的粮食就卖。穷人因为没有土地,也没有粮,……乞食而生。富人积粮腐烂,聚集财物收藏无用,不如养那样乞食身无一物的穷人为好。……我今计田,一男种粮的田五晌,种棉的田一晌,公平地分给。……从此,先前讨饭的人,不再讨饭了”,辽宁大学历史学:清初史料丛刊第一种,重译《满文老档》,太祖朝,第二分册,1979,页41。
  '4' 乾隆二年二月三日,《乾隆嘉庆两朝奏议》。
  '5' 乾隆二年二月甲子,《高宗实录》卷36。
  '6' 《正蓝旗满洲都统盛安为请行限田之法事奏折》,载《历史档案》,1993年3期,《乾隆初年议奏限田史料》。
  '7' 《直隶总督高斌为限田之法窒碍难行应无庸议事奏折》,载《历史档案》,1993年3期,《乾隆初年议奏限田史料》。
  '8' 黄中坚:“限田论”(《皇朝经世文编》卷31):“天下之人如此其众也,其不能有智而无愚,有强而无弱者,势也。智者强者常有余,愚者弱者常不足,亦其势然也。夫既已不能无有余不足之分,则智者不必其欺愚,而愚者自为智所役。强者不必其凌弱,而弱者自不得不折而入于强。此虽圣人复起,岂能使之均平若一哉。”王夫之亦以为,郡县天下法度之根本精神为不平等,限田以均公为目的,断然不能与之相合、勉强行之,且为民害。均田倘行,不免夺人以予人,甚至为聚敛之借口(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页585)。
  '9' 《御批纲鉴》(卷97):“吏弊固当惩治,然欲一切铲除之,则已甚矣”。
  '10' 《御批纲鉴》卷39。
  '11' 《澄怀园文存》,卷三,《罢限田议》。
  '12' 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1。
  '13' 乾隆八年九月丙申,《高宗实录》卷201。
  '14' 此后直到乾隆四十年代,又有梁畅善、刘天成等请行均田。高宗谕:三代井田之法,岂非王政之善?“此亦宜于古而不宜今。近世人情日薄,谁肯先公后私”?均田亦称善政,而“无论夺富以益贫万万不可,即使裒多益寡,而富人之有余,亦终不能补贫人之不足,势必致贫者未能富,而富者先贫。”刘天成此奏,“若以为嘉奏疏则可,若以为目今治世只良法,则未然”,陈振汉等编《清实录经济史资料》农业编第一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页312—313;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乙酉,上谕:“若如经生迂腐之见,拘执古制,均其田亩,限其服制,必至贫者未富而富者先贫,扰累纷纷,适以酿乱”,《高宗实录》卷1370,参见《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社会卷》,辽海出版社,1999,页66…67。
  '15' 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0611…035,巡视河东盐政吉庆:“奏请禁止官商收买盐田之例以清积弊事”,《历史档案》,1993年第3期,《乾隆初年议奏限田史料》。
  '16' 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乾隆十三年,《皇朝经世文编》卷39;另见晏斯盛三疏,乾隆元年至十年,其怀古、承古之意甚明,《皇朝经世文编》卷40。
  12。劝减田租
  在土地制度上的无作为,迫使政府不能不从新面对现行的土地租佃问题。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壬午,乾隆皇帝谕:“治天下之道,莫先于爱民。爱民之道,以减赋蠲租为首务,惟是蠲免之典,业户邀恩者居多”,该如何使贫民亦被恩泽?
  若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徒滋纷扰。然业户受朕惠者,十苟捐其五,以分惠佃户,亦未为不可。近闻江南已有向义乐输之业户,情愿蠲免佃户之租者,闾阎兴仁让之风,朕实嘉悦。
  最好的办法,是劝谕业户减租,而非硬性规定,绳以官法,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减彼佃户之租,不必限定分数。……其不愿者听之,亦不得勉强从事。……朕视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恩欲其均也。
  乾隆四年六月,翰林叶一栋进呈经史,内称田价日贵,收租之额日增而日浮,应使所在有司劝教之,务令租价平允。下大学士议奏,寻覆奏:
  秋成计亩收租,原有定额,大约业户得四,佃户得六,如遇歉年,则佃户所交即减其数。业户与佃户休戚相关,亦不能不为通融体恤,此南北业户、佃户之大概情形也。
  查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奉有素封之业户能加惠佃户者,令有司酌量奖赏之谕旨,即使业户鲜能加惠佃户,若另造租解租戥,甚至以子女代偿租额,佃户亦断不能受业户如此之刻剥也。
  至民间典买田亩虽价值有加,而佃户所交租额从无增添之理。叶一栋所称高曾以上目睹佃户之苦如此,大约系百年以前为前明江西绅衿、富户之恶习,臣等细加访问,现在并无其事。'1'
  八月,两江总督那苏图遵旨复奏,曰:
  查两江各属业户收租,……所用租斛、租秤、租戥,皆就各城乡镇集,相沿行使之斗斛秤戥置用。……收租之家不能于市斛、市戥之外另为加增,亦不肯于市斛、市戥之内故为减少,……其租额之多寡,系各视其田之肥瘠及彼处斛、秤之大小斟酌而定,亦属历来相沿之旧额。虽更换业主,佃户总照旧额,立约输纳,其额亦人所共知。故田价虽昔贱今贵,而租额不能增加,昔贵今贱,而租额不能减少,此征租原有定额,从无租随价增之事……
  且江南民例,凡十分收成之年,则照额完租,九分收成者,只完九分八分之租,其余以次递减。其间刁黠佃户,即十分收成之年,亦止完八九分之租,此外又有拖欠悬挂、抗不交租者。是定额之内,往往不能照额取盈,何能于定额之外滥有浮加?
  朱批:所见甚属公正。知道了。'2'
  但租佃关系似已日渐成为一个令人头痛的社会问题,而不断被提上议事日程。遇到这类问题时,无论是更多的眷顾业主,还是偏向佃户一边,可以说都不合政体。如那苏图所说:
  总之,业主佃户各有淳顽,有业主恃势欺凌佃户者,有佃户逞刁抗拒业主者,原自不一,……惟在地方官随时劝导,随事惩儆,庶可潜移默化。
  虽说传统时代近于一种“人情社会”,尽管存在着地主的“情让”、“义让”,存在租额下调和地租实收率下降的事实,但此刻在主佃双方之间已出现许多问题,远非理想时代可比。
  乾隆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提督永常请恤佃户,令地主按蠲免之数扣除地租,大学士等议覆:
  业户之与佃户,本休戚相关,租额虽有一定,原视岁之丰歉,以为多寡,彼此通融体恤,各省皆然。至于歉岁,国家正供,尚蒙格外加恩,民间地租,业主即欲按额起租,佃户断不肯如数交纳。
  今永常奏请令租地之佃户,将应交地主租息悉照应行蠲免之官租原数扣除,地主无许多索,如敢阳奉阴违,许该佃赴有司控告。若如所请,是绳以官法,徒滋纷扰,且恐启顽佃抗租之渐,事属难行。'3'
  得旨:“依议”。
  五年六月戊寅,河南巡抚雅尔图奏请定交租之例,以恤贫民:
  豫省佃户,均系贫苦之人,而地主苛刻者多,宽厚者少。往往于被灾年分,照常征租。穷民无所出,有卖男鬻女以偿租者。请酌定章程,如被灾五分,则收成止五分,自应止收五分之租。被灾六分,则收四分之租。甚至被灾十分,租息自应全免。
  得旨:著照所请行。至各省可否照此办理之处,大学士会同九卿议奏。
  闰六月庚子,河南道监察御史陈其凝奏:
  河南巡抚雅尔图请定佃户交租之例,奉旨允行。臣窃谓天下之田地,……虽上熟之年,田主亦不能收十分租谷。若有荒歉,惟照收成分数交租。田主断不能收租于分数之外,佃户亦止肯交租于分数之中。业户出田以养佃,佃户力作以交租。民间交易,情可相通。若官为立法,强以必从,则挟制争夺,必滋扰累。请民田佃种,照旧交收,不必官为定例。
  户部议覆:
  该御史所奏似属平允。请勅下各省督抚,仍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谕旨,实力遵行,以杜纷扰。
  因此收回了六月成命。
  在这一轮提议中,提督永常是满洲正白旗人,河南巡抚雅尔图是蒙古镶黄旗人,再加上乾隆皇帝本人,几乎没有一个汉人。
  对于官府蠲免劝减田租应否硬性规定成数,历来颇有些批评意见。似乎清政府就应该站在佃户立场上,否则就大错特错了似的。又似乎清朝政府可以一会站在“农民阶级”立场,一会又改换为“地主阶级”立场。这可以说都是对满洲统治的特性缺乏了解。
  其实,这些不过是今人看法,在清人眼里恰是大异其趣。金文榜于《减租辨》(1863年)中,在引述了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上谕后,写道:
  细绎谕文“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两语,足见圣祖久有此心,并非空言。
  其谓“绳以官法,则势有未能”者,亦以当时佃业,谊同亲戚,自能痛痒相关,不须官为限定耳。
  又曰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者,原以此事责成有司,更无游移。
  而曰“务使耕作农民有余粮以赡妻子”,则体恤农苦,至矣尽矣,蔑以加矣。至农人之隐愿,亦止于是而已矣。
  若所谓“其不愿者听之”,乃正善为调剂,曲全业主体面之意。其惠爱佃农,上文业已详言,语末自不能不兼顾业户。听之不理,则业户究竟无权矣。
  盖当时朝廷政教雷厉风行,莫敢阻尼,不独业户震重天语,断无不顾之理;即使业户不愿,而佃户闻圣上一番眷恤及其妻子,又谁肯竭脂膏以输业主乎?且不愿者既已听之,则亦只不愿于心而已;索诸佃不应,告诸官又不问,隐然以可减之法听佃户自为,岂非仁术之施于无形者乎?
  在他看来,当时业佃双方本就谊同亲戚,痛痒相关,不须官为限定;而在政府“惠爱佃农”的政令之下,一方面,业户“究竟无权”,而“莫敢阻尼”,另一方面,佃户也不肯多交地租。这就自然达到了减租的目的,岂不正是“仁术施于无形”?'4'
  乾隆十三年二月,高宗阅《山东通志》内载圣祖欲山东有身家者“减轻田租”、“赡养佃户”之谕时,又提起这一问题,谕:
  今朕省方问俗,亲见民情风土,岁偶不登,闾阎即无所恃,……揆厥所由,实缘有身家者,不能赡养佃户。……夫睦娴任恤,自古为重,利岂专在贫乏,富户均受益焉。'5'
  一方面谴责了“不能赡养佃户”的业户,同时,似已超出了前述蠲免的范围,而提倡一般性的减收田租。
  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政府通常不准加租,如直隶总督、名臣孙嘉淦说:若业户添租,“租银既重,逋负必多,一遇歉收,弃地而逃,并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对加重租息。同时,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杂租及大斗苛求。
  政府的这种态度,在对旗地的有关处理中表述得最为清楚。乾隆二年二月戊寅,上谕停止增租,夫旗人民人,均吾赤子,朕一视同仁,并无歧待。著……令该督保题,停止增添(地租)。
  并于乾隆五年议定,旗地“若并未欠租而庄头土豪无故增租夺佃者,审实治罪”。
  为何不许随意加租,清廷是有着自己的想法的,在嘉庆朝昭槤的案子中,有一条上谕明确表示:政府尚秉承“永不加赋”准则,一般地主业户岂可随意增收地租?'6'这也许就是政府不许随意加租的最有力的说明。
  乾隆十三年,雍正五年所定“田主苛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也终于修订完成。'7'追索欠租,过去并不是政府的责任,也没有什么定章可循,从此以后,佃户欠租,业主不得擅自责罚,佃户也不得拖欠地租,否则官府皆可出面追究。新的规定无异给地方官员平白增加了许多负担,而与他们应负的主要职责没有多大关系,因此虽遇强佃抗欠,“地方官率漠然不顾,曰:吾但能催赋,岂能复催租”;'8'旗人取租,“乃州县中有以抑挫旗人为不畏强御者,有以袒护民人为善于抚字者,遇此案件,大都置之不理”,'9' 毕竟被置于一个较次要的位置。
  在十八世纪,清政府还实行了赋役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可能就是取消了已有数千年历史的“人头税”,而代之以“财产税”(土地税)。取消“力役”,而代之以“雇役”。同时,改变身份制度,取消“贱民”名义,提高“雇工人”的身份地位,等等。上述种种作为,从“国家的视角”看,似乎便是欲使社会“平民化”,从而实现国家的“直接统治”。
  同一时期,与之相关的是,民间租佃关系也有所调整,地租实收率不断下降,租佃制度得以修订。
  据研究,自清初(甚至明末)以来,中国的地租额和地租实收率就在不断下降。地租额的下调幅度一般是在20个百分点以上。而在十八世纪,地租实收率大约不过租额的七八成:
  1。十八世纪上叶:
  安徽休宁黄姓祀租簿(1697—1746),呈下降趋势,实收率绝大部分为约定租额的八成左右;其中部分定额租亦呈下降趋势,以期初数为100,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4%;
  福建龙溪县(1715—1743),平均实收额指数为84%;
  福建闽清县(1718—1749),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7%。
  2。十八世纪中叶:
  山东汶上县美化庄孔府收租总帐(1736—1775),平均实收额指数:小麦52%,高粱56%,豆类47%,杂粮41%。
  3。十八世纪下叶:
  安徽歙县仁和堂分成租册(1754—1790),呈下降趋势,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0%左右(从早期的74%下降到七八十年代后的56%);定额租册,平均实收额指数为82%;
  福建龙溪县(1753—1799),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1%;
  福建闽清县(1756—1799),平均实收额指数为62%。
  4。十八世纪末:
  直隶旗地中的八项旗租地,在十八世纪末已完数占额征数的三成到五成不等,平均为34%;
  安徽祁门李姓亨嘉会租簿(1783—1800),趋势有降有升,平均实收率约为78%;
  歙县亨嘉会分成租簿(1783—1800),趋势不明显,平均实收额指数为64%;
  浙江嘉兴某姓租册(1784—1796),平均实收额指数为90%。
  其中大多在八成以下,一些地方甚至只有五成、六成。可见地租占单位面积产量的比重,即地租额,并不是一般所说的百分之五十,而不过百分之三十左右。在包括自耕农在内的全国粮食产量中,约占百分之十二的,或更低一些。'10'
  十八世纪中国民间社会经济领域发生的这些变化不是偶然的,也与政府的政策及法律规定间有着某种关联。
  这种现象的达成,究竟是由于农民“斗争”,还是某种“情让”(或所谓“道义经济”),即传统儒家理念作用的结果?抑或是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一种日常性调试”?对此还存在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也很难给出一个断然的回答。
  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说中国历史上存在若干农民大起义(十八世纪几乎没有),同理,在日常生活中农民也可能有很多方法来对付地主,并由此渐渐修改了制度。我们不应把农民的这种能力,总与其行为的成果割裂开来。也不应把他们的形象理解为只是逆来顺受,懦弱不堪。这,应该说是一种互动的结果,或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常态(用“日对仇讐”来形容这种关系并不妥当)。
  依据张五常“佃农理论”的说法:随着某一地主土地由个别佃户向着更多的佃户出租,同一地亩的地租率将会下降,而总产出却可能上升。'11'若在这句话前边加上“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后边所发生的,岂不恰是清代中国的历史事实?
  * * *
  '1' 《乾隆朝上谕档》,一册,422…423页;明清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如蒲松龄所说:“昔日富豪以倍称之息,析夺良家子女,人无敢言者;不然函刺一投,则官以三尺法左袒之,故昔之民社官,皆为势家役耳。迨后贤者见其弊,又悉举而大反之……(有借贷者)一取偿,则怒目相向;质诸官,官则曰,我不为人役也。……余尝谓昔之官谄,今之官谬,谄者固可诛,谬者亦可恨也”,《聊斋志异》卷11《王大》,;参见高王凌《活着的传统——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页139。
  '2' 朱批奏折。
  '3' 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1881189页。
  '4' 按:此文中“圣祖”有误,应为“世宗”;又,雍正七年世宗曾“劝导各富户等,平时当以体恤贫民为念,凡邻里佃户中之穷乏者,或遇年谷歉收,或值青黄不接,皆宜平情通融,切勿坐视其困苦,而不为之援手”。
  '5' 乾隆十三年二月甲戌,《高宗实录》卷309。
  '6' 仁宗皇帝谕内阁:“我国家永不加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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