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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机遇-第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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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本而言。中国两字所蕴藏的意义不仅仅止于一个简单地名词,在其背后有着深刻的正统情节。中国原来是“天朝上国”,自称“中华”自无不可,但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国势日衰,早已经失去了天朝上国的威风与地位,而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特别是通过日清、日俄两场战争的胜利一跃而成为世界列强后。其心态俨然以“中心”自居。对帝国号称中华倍感感冒——这也是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以“支那”这个明显带有贬义的词语称呼中国的内在原因。
面对日本人的胡搅蛮缠。梁敦彦显得不卑不亢:“中华者,系中国自古以来自称谓。中华二字,顾名思义,系华国之中,华国之中为中国,华国之边缘自古为夷狄,日本一贯号称不属华国。何必计较夷狄?倘若贵国计较夷狄,是不是要先承认贵国首先为华国之一部分呢?”
伊集院的牙齿咬得嘎嘎响,却又无法反驳,只能再冒出一句:“贵国遽改国号,未与友邦协商,太过匪夷所思。”
“5000年来,鄙国改朝换代不知凡先商量了地?”梁敦彦强压住火气。“美利坚原为英国殖民地。后来独立,不知是否与贵国事先商议?”
“日支两国文化相近、唇齿相依,彼此关系特殊。与他国关系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那么,朝鲜与鄙国文化相近、领土相接,彼此关系自古特殊,与他国关系同样不可等闲视之,日韩合并之举贵国倒是事先并未照会鄙国……”梁敦彦反唇相讥,讽刺日本吞并朝鲜。
这是注定没有结果地交涉,伊集院只能悻悻然归去。
有了第一天地热闹与经验,随后几天对其余各项御案的讨论进入了愈发激烈的过程。
第三号御案系政府官员任职年限,梁启超指出,中国官员自古以来除非出现不能胜任本职或者本人告老还乡的情况,任期一律终身——但这显然有悖于天伦之道,按照皇帝的旨意,应该仿行宪政国家实行退休制度,按照官员品秩的不同设立相应退休年限。
“正一品者,年满70退休;从一品、正二品者,年满65休;从二品、正三品、从三品者,年满60退休;正四品至从七品者年55休;正八品以下年满50退休。”当然,退休年龄的规定虽然是一刀切地,但同样允许例外,“若总理、协理和各部大臣以该员年富力强,职责重要,报请圣上同意后容许递延,递延一次不超过2,每人递延不得超过2,,据。”
对这个制度的规定,虽然出乎各位重臣
,但正如皇帝所料想地那样——任何一个大臣即便心满,也不愿意给皇帝留下人老犹恋栈的不良影响。更何况这个退休年龄的制定基本符合帝国职官的任职情况,以往确实有一部分重臣过了70在职场拼杀,但无论精力也好、能力也罢,都极大地衰退下来、于事无补,何必自讨没趣。
对资政院议员而言,这番任职年龄的限制只针对政府官员,议员任期却可终身,这便给他们提供了一种优越感,虽然也有人提出要辩护一番,但主流意见特别是新锐派对年老之人把持朝政地固有症结早已种下,提议表决自然是极力赞同。
与退休制度相辅相成地是年金制度,杨度朗声说道:“官员年老致仕,除皇上钦赐优容外,别无他物,以至于生活困难,不得不仰仗积蓄,部分官员贪污腐化固然有其道德不检点之因素,但为身后事考虑、为子孙事考虑亦是重要原因。皇上一贯体恤臣下,先既已仿效西洋各国设立退休制度,则养老金制度亦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议案的提议,官员俸禄被分为级俸和职俸两部分,级别即与官员品秩相对应的俸禄,品秩一经确定,除非变动,终身不易——退休后地大臣依旧保留品秩,职俸与职务密切相关,因职务不同而俸禄不同。官员在职期间,这两俸一并发放,构成官俸,官员退休之后,依然按照其退休前最高级别发放级俸,以作维持。
当然,一旦涉及到发放养老年金,就有一个资金如何筹集的难题。皇帝也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现有官员自维新三年起,一律按照本人官俸之十分之一提留年金,以备退休后发放。每逢官员退休,则对其进行勘察,若无渎职、违法、贪赃情节,则发放养老年金,先从本人提留年金部分提取发放,提取完毕后,由职官部从国家财政中提取发放直至官员过世,若该员不幸提前过世而本人提留年金部分仍未提完,则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家属,充作抚恤。
个人提留年金部分予以计息,按年息5计算,由财政部会同职官部统一建档、结算,每年岁末核对。年金制度从维新三年7月起执行,以前从未缴纳过个人提留部分的官员若退休,则视作缴足,由朝廷统一发放。
除此之外,杨度还着重指出,皇帝认为目前官员俸禄太低,各种非俸收入太多、太杂,有茫然不知所措之感。今后官俸体制改革将要大幅度提高官俸收入,减少俸禄之外的其余收入,“务必使贪官无所遁形,使清官不至于为生计发愁。”
皇帝明确指出,资政院议员任职期间即为帝国服务,国家同样要发给年俸以资使用。
端的是皇恩浩荡,这份御案的提出博得了全场阵阵热烈的掌声,几乎无一人表示反对,最后的投票结果也显示了这一点,186票全票赞同通过。
当然,财政大臣载泽的脸是铁青的,这意味着财政部想要平衡预算,控制财政赤字的难度又加大了,偏他有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与全体官员、议员对抗,个中滋味只有自己体会罢了。
一路有惊无险,经过近5的讨论,前面8项御案均获得了第6,一,一,《中华帝国宪法(草案)》。
这份草案是在数年前通过的《钦定宪法大纲》上修改而来,历经2多的风雨,可谓数易其稿,反复推敲琢磨,政学院和修律大臣为了宪法的文字与细节问题,反复讨论研究,终于拿出了现在这样一个草案提交议会。
如果说杨、梁等人前面公布的8御案都是在形式层面或者部分层面对国家体制进行有限调整的话,那么宪法草案所承载的内容就是寄托了对帝国维新事业的总体战略规划与宪政改良的全局谋划,如果不能形成一部凝聚统一意志、结构完整、条例清晰的帝国宪法,那么无论皇帝在其他方面做出了多大的成就,就宪政改良而言,在整体上是不完整和全面的。
因此,宪法草案甫一推出,她的命运就为全场所关注、所聚焦……
第三卷
第五十九章 … 宪法草案
务以来,国门洞开,西洋风气如水泻银针般扫来,仿的古薰见了新鲜空气,老大帝国的风化程度日甚一日。
就政治格局而言,古今同理、中外无殊。无非一个权字,一个利字。有权就有利,越有利越想有权。但天底下之事不如意者十常八九,除个别不世出的英雄外,几乎无人能独占其权、独享其利;即便英雄权倾天下,少则三五年,至多二三十年,身死而权消——依旧是争权夺利的逐鹿局面。
中国人的政治智慧并不少,对于权利格局的分野自古亦有多种渠道——大一统是一种,强干弱枝既是明证;众诸侯又是一种,强枝弱干是其表象。前者发展到了极致,就形同专制极深的帝国,不要说地方,就是朝廷重臣亦是君王奴仆;后者发展到了极致,少不得军阀割据、藩镇之祸。
中国的权利分配不是说没有上下同心、各方均衡的稳定状态,但这种情况少之又少,凡有的都成了盛世。可惜煌煌5000年的历史,盛世足十分之一,大多数时间都是一团乱麻。无他,争权夺利者多如过江之鲫,在一个瓷器店里追逐打闹,能不搞得粉身碎骨么?
所以,当先开眼界的中国人通过欧风美雨知道有宪法一节事物,其钦佩程度无以复加。
因为所有的权利分配都载于白纸黑字,不是谁有力就谁最大,万事争不过一个理字。虽然已经对国际政治的尔虞我诈、现实主义洞察如悉。但中国人惊讶地发现,所有地强国,包括在世界上张牙舞爪、恃强凌弱的国家在处理国家内部事务时却是那么彬彬有礼。自法国大革命以降,欧洲虽然战争不断,但国家内战几乎不成气候。自美国南北战争以降,虽然政坛丑闻层出不穷,但从未听说过有动刀兵争权利的,没听说有州政府不听联邦政府的。
无他。有宪法尔!
所以。当杨度、梁启超在议院朗声宣读这份来之不易的文稿时。所有的议员、官员都涌现起这样一幅画面:有宪法后,羌无繁杂数十年的国家政局当趋于稳定,国家元气可得保留,内忧外患可得消弭。再过五十年,不,只要再过30年,帝国中兴就指日可待。想日本颁布宪法不过20余年。20年来,先于甲午败中国,再于数年前胜俄国。中国虽大,基础却好于日本,30年安得不够?
这可不是廉价的、充满自欺欺人把戏地同光中兴。
全场屏声静气,听着杨度通过话筒传播出来地,略微带着湖南口音地官话:“《大中华帝国宪法(草案)》经政学院诸公反复研讨、深入探究,承既往之历史。启未来之功绩。继《钦定宪法大纲》之要义,学欧美诸强之精髓……
第一章
第一条、大中华帝国皇统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第二条、大中华帝国皇帝为国家主权象征。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皇帝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四条、皇位由皇族男性子孙继承,其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这四条作为起草者的杨度等人系在深入研究日本宪法的基础而实行的,与《钦定宪法大纲》想比,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加入了皇帝作为国家主权象征的条款,算是中国开始近代化且拥有现代意识的产物。
坐在御座上地皇帝对条款内容已经相当熟谙,他的脸色只在注意着议员、官员各色人等的脸色——这高于平地的御座赋予了他超脱的眼力。
前面三条宣读时,众人脸色平常,并无异样,唯独说道第四条皇位继承时,善耆、载泽和一干宗室议员脸色一变。皇位继承,一直都是国家大事,直接关系到治乱兴替,长子与贤子的明争暗斗,嫡子与庶子的刀光剑影,乃至于强叔与弱侄的血流测,这些层出不穷地前代教训概括起来,堪称是世界上最黑暗、最无耻地阴谋史。即便贤明如唐太宗李世民者,不同样也有玄武门之变?
有清以降,通过秘密立储以及立贤不立长的强悍作风,皇位更替较前代大体实现了稳定,但同样也有雍正得位不正的传言以及咸丰与奕訢两人地争斗。
作为穿越
广宇对自己的血统并无嗜好,甚至于没有偏向性的选到底是自己的血脉还是光绪的血脉他无从计较,即便有计较,他也无从诉说,因为他还没有继承人。与隆裕所生的公主尊则尊矣,继位却不可能——中国不是英国,可以坦然地接受女主。
杨度却没有受到会场中任何情绪的影响,继续宣读下去。
第五条、皇帝依帝国国会之辅佐,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皇帝依帝国政府之辅佐,行使行政权。
第七条、皇帝行使最高统帅权,直接统率帝国武装力量。
第八条、皇帝依帝国监察院之辅佐,行使监察权。
第九条、皇帝依帝国最高法院、帝国最高检察院之辅佐,行使监察权。
作为近代西方宪法的核心,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是其固有属性,这种属性不以宪法的成文、不成文的不同而存亡,不以实君还是虚君立宪之区分而更替。在三种国家大权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中,国家主权得到体现,有关权利的分配得到确认。
之所以将宪法视为政治斗争特别是革命时代斗争成果的结晶,就是因为宪法所明文刊载的权利分配与权力制衡。因为力量的强弱只能得逞于一时,没有体制上尤其是宪法这样一种国家根本大法的承认,所有的斗争成果无非是过眼烟云。故而,列强在宪法制定后无不浸透着各方面实力争斗的热血,及其被公布之时,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所确认之。
在中国传统理念中,君主作为天子是握有全部权力的,而各级官员作为天子在地方的化身与执行手段,无不统揽司法、立法、行政大权,这就是官僚势力恶性膨胀且没有制约。在君权强势的时候,臣下不足于制止君主的胡作非为,当君权弱势的时候,朝廷不足以制止地方的独树一帜,因此,中国政治总是在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抓的恶性循环中。
要想走出这个历史圈套,没有君权的自主牺牲是办不到的,作为穿越者,他清楚地知道这个事实。同样,作为一个手握大权的人而言,让其放权是异常痛苦的,没有人甘心将手中的权力无条件地让渡他人,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屡有限制君权之局势,但其限制总是因人因时而不成惯例,君王暗弱时,臣下揽权,希挟天子以令诸侯,君王强势时,臣下屈膝,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按照历史的轨迹,清末的立宪政治原本会有一个比较体面的结果,但以载沣为代表的满清权贵不甘心放弃他们手中的巨大权力,拼命也要抓在手中,不让其他政治势力掌权,这就孤立了自己,颠覆了自己。林广宇深知这种弊端,就决定在宪法颁布时就确定权利丰润体系。
理由很简单,丰润地越早就越主动,越主动则君上大权能抓得更多,如果当形势已经发展到不得不交权或让位以顺应时势时那就完全被动了。
林广宇基于对历史的经验总结和对未来的预知,果断做出了让渡的选择。在这部帝国宪法草案中,皇帝虽然依然总揽统治权,但这种总揽是受到限制、带有先觉条件的总揽,在宪法架构下的皇帝再也不可能像过去一样为所欲为、乾纲独断。
皇帝以总揽统治权的名义,将西洋通行的三权分立演化为五权制衡,即在原有三权之外加上了统帅权与监察权,尤其是监察权一节,完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监察院作为行使监察权的主体,有权对司法、立法、行政、统帅其余四权予以监督,但在监督上述四权的过程中,监察权本身也在被监督之列。行政可以通过审计对监察院的财政开支进行监管,立法可以通过对监察院的办案章程予以审核,监察院查办的案子没有司法权的介入和审判是无法完成最后处理的,而统帅权的监察则演化为军权的内在体系——军队监察单独设立机构,由大本营进行人事领导,由监察院进行业务领导,完全置之於双重监管体系下。
这就是创造性的不同……
第三卷
第六十章 … 五权制衡
总统治权内化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统帅权和帝国宪法的框架便已经搭建起来,争执的焦点从权力的分配转到了权力行使与相互制衡的细节上来。
五权虽然并存,但总有一马当先之权,依照西洋宪政惯例,有行政主导与议会主导之分野,譬如英国就是议会主导,譬如日本就是行政主导。主导权掌握在谁手中,那一部分的权力相对就要大一些,既定格局是不能破坏的,但就如下围棋一般,官子阶段仍然大有便宜。
众人静下心,继续聆听条文——这是对君上大权的深化与细化:
第十条、皇帝依帝国国会之决议批准宪法与法律,命其颁布、修改及执行。
第十一条、皇帝召集帝国国会,其开会、闭会、休会及解散,皆由皇帝之命行之。
第十二条、帝国国会闭会期间,皇帝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但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国会议决,若不得追认,则此敕令即日起失去效力。
第十三条、皇帝有权发布敕令或使政府发布有关命令,但不得违反本宪法与法律。
第十四条、皇帝规定政府官制及官员俸禄。
第十五条、皇帝遵照法律程序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须依其规定。
第十六条、皇帝规定帝国武装力量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七条、皇帝代表帝国对外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但经帝国国会明确议决反对者除外。
第十八条、皇帝宣告戒严。其程序及效力由专门法律规定之。
第十九条、皇帝代表帝国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二十条、皇帝代表帝国发布大赦令、特赦令。
第二十一条、皇帝因病因事不能行使君上大权的,由皇帝指定地人选监国,一旦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情形消失,则监国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监国需以皇帝名义行使大权,有关责任亦以皇帝名义承受之。
一共二十二条,总算是把君上大权这一章给读完了,会场中人松了一口气,在御座上留意观察的林广宇本人也松了一口气。
就当时国人之政治常识。多半是分不清楚何谓君主立宪、何谓立宪君主的。但比较一致的一件谓君主立宪有两类。一类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或叫虚君式的立宪制度,国家的最高元首虽然是君主,但君主本人是不参与实际政治地,即便名义上代表国家发号施令所遵循地也是议会机关地决议——徒具空名的形式而已。
另一类则日本式的君主立宪,或叫实君式的立宪制度,君主不仅担当国家的最高元首。而且还参与国家政治,甚至于在多数场合还要以君主的意见为准则,这种君主立宪的国家就比较多了,除日本外,德国、俄国均在此列。当然,由于历史传承地不同,君主参与政治的方式与国家体制的实际运作也大有关系。
虽然有识之士在维新年间对帝国要采取何种君主立宪并未有学术性的探讨,但基本的倾向性意见却是一致的——以日为师。就林广宇本人而言。他也不愿意做一个有名无实的盖章机器。特别是他还有穿越优势时,这种盖章机器更是对国家和民族的犯罪。
所以,便有了总揽统治权地帝国宪法。有了在宪法制约、五权制衡下地有限君权。
看皇帝怔怔地有些出神,梁启超以为皇帝是因为君权受到各种制约而感到惆怅,便劝道:“皇上,有了这22条君上大权作为保‘大权统于朝廷’的格局。”
林广宇笑了,他知道梁启超误解了他的心情。
会场地气氛本来很凝重而且极静,但皇帝的笑声却通过话筒传了出来,所有人都听到了皇帝爽朗的声音。
“诸位爱卿,有了这些条文,君上大权有法可依,帝国宪法便是有章可循,诸位尽可放心。”
这等于是在承诺皇帝将恪守帝国宪法,会场中整齐地响起了那片声音:“皇上圣明。”
第二十三条开始便是
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内容,第一块是帝国国会,梁启超依据草案宣读起来:
第二十三条、帝国国会以弼德院、资政院两院组成之,弼德院采地方代表主义,资政院采人口比例主义。
第二十四条、帝国国会议员人选由议员产生办法专门规定之,任何人不得同时为两议院之议员。
第二十五条、弼德院议员每届任期6年,每3年改选其中
第二十六条、资政院议员每届任期3,每3年改选之。
23条开始,宪法草案便对帝国国会做了详尽的规定,表主义,指不管大省、小省,每省的代表名额都是一样的,西藏、蒙古、京畿、热河、察哈尔、绥远、上海这些非行省建制的地方则另行规定议员名额。所谓人口比例主义,指在资政院议员中,除保证每行省2位代表、非行省建制的地方1位代表及其他钦定席位外,其余席位按照各省登记人口之多寡确定,像四川、河南、山东这样的人口大省代表数量就要比新疆、黑龙江这样的人口小省来得多。资政院章程已经明确规定,自下届议会起,资政院议员数量总额将提升到360(弼德院满员后为200)。
第二十七条、宪法、法律须经帝国国会方为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第二十八条、国会可议决皇帝、政府提出之法律案并可各自提出法律案。
第二十九条、法律案须先行提交资政院审议,通过后再行提交弼德院审议。弼德院通过后方可呈请皇帝颁布。
第三十条、在议案审议过程中,国会可就修改意见建议于提案者,采纳与否,由提案者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国会任一一院否决之法律案不得于同一会期中再次提出。
一般而言,在各类议案提交审议时,国会议员对此肯定有这样那样的意见建议,但这种意见建议完全反映了发言者及其代表群体地个人喜好,甚至于是相互冲突的。提案者这个时候便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如果这种意见是代表主流的。那肯定要进行修改。否则就有可能遭到否决而导致议案搁浅;如果这种意见只是小众性的、个别范围内的,那就决不能动摇,否则倒有可能遭到主流意见的否决。
而一旦议案进入了表决阶段,那就完全只能看投票结果了,资政院通过还要弼德院表决,这个时候再想修改也来不及了,只能留待下一届会议再次表决。
第三十二条、帝国国会于每年三月初一召开。以三个月为会期,若有必要,可以皇帝敕令延长之。
第三十三条、在国会会期外遇有突发需要,应以皇帝敕令召集临时会议,会期由敕令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会开会、闭会、延长会期及休会均须两院同时实行。
第三十五条、国会休会期间可由各代表团推举部分议员留守组成留守会议处理日常性事务,两院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留守会议当然成员。
第三十六条、当国会驳回有关议案或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为皇帝所不接受时,皇帝可以敕令形式解散国会。
第三十七条、国会被命解散时,应立即停会。然后依敕令重新选举新议员。并须于解散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
第三十八条、当新国会仍然维持前议或再次对原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时,皇帝不得解散国会。
第一届国会虽然在十月初一召开,但实际上这次开会因为是皇帝承诺维新二年召开国会而提前举行的非常会。事实上。国家财政年度在此时并未结束,对政府一年来地工作也无从表决,对下一年度地财政预算案地筹划亦基础不足,而在三月初一召开会议就要方便的多。
由于国会会期通常只有3月,除议决大量议案外,一年到头的日常性工作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留守人员进行议院看守,以使得国会能在休会状态下正常运作。林广宇原本属意由党团代表留守,但鉴于议会党团政治的不发达,这次宪法草案中没有列入,而以各代表团作为留守人选的决定者。
作为五权制衡的最后决断者,皇帝本人对五权之中彼此争议有着最高及最终裁量权,当立法权与其他各权发生冲突且不可调和时,皇帝就可以发挥这种效用,体现最高价值。
第三十九条、国会可各自上奏皇帝。
第四十条、国会可各自接受臣民请愿。
第四十一条、国会议员于院内讨论时所发表之意见及其表决于院外不负责任。但议员本人通过演说、文章、或其他方法公布其言论且触犯法律时,应受追究。
第四十二条、国会议员除现行犯罪或犯有关于内乱外患之罪者可受逮捕外,其余因触犯法律需逮捕者均需所在议院议决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国会休会期间逮捕议员地,须经留守会议议决同意。
这几条却是明文规定了国会议员的刑事豁免权,中国一贯号称“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对议员而言,由于其代表者数量众多的民众,对其加以逮捕自然要
慎。刑事豁免权的赋予,其实就是司法与立法权力免得司法滥用权力,通过人身囚禁来实现对立法权的干扰。
当然,现行犯和颠覆罪因为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可以超过这一限制,否则这种保护又反过来变成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压制。
宪法条文虽然无一处提到各权制衡的问题,但字里行间,处处都是制衡地命题。
国家机构地第二块则是帝国政府。
第四十三条、帝国政府分帝国中央政府和帝国地方各级政府,由专门行政法规定之。
第四十四条、帝国责任内阁为帝国中央政府最高机构。服从皇帝旨意,对帝国中央政府负完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责任内阁成员统称国务大臣,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协理大臣和各部大臣。
第四十六条、内阁总理、协理大臣由皇帝提名,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由皇帝提交帝国国会议决后任命。
虽然宪法草案没有明确说明帝国将来的政治体制以何者为先导,但无论是中国政治实践传统还是从四十一条开始的字里行间都可以看出行政主导地意味,特别是内阁直接在皇帝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氛围就更浓了。行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一方面符合国人传统的价值观与政治观。另一方面也符合加快国家机器运作。提高决策效率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皇族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并各行省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和平时期。军人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
第四十九条、皇帝颁布法律、发布敕令及旨意时须有总理大臣副署,否则无效。
第五十条、若总理大臣不愿履行副署责任,则内阁应该总辞职。
第五十一条、内阁总理大臣以帝国政府名义颁布章程、命令时须有涉及之部大臣副署,否则无效。
第五十二条、若国务大臣不愿履行副署责任,则其应立即辞职,由总理大臣奏明皇帝后提请增补。
皇族不得担任内阁总理大臣和各省最高长官地限制虽然在皇族内部激起了很大不满,但作为穿越者。林广宇深知皇族内阁地破坏性,与其后面花大力气讨好卖乖,还不如直接在宪法中明确表态。
当然,也不排除皇族中也有能人,但皇族本来就受到了许多照顾,在个别环节、个别领域做出让步并不丢人,反而显示了皇帝地博大胸襟。
至于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的副署权力,则充分体现了责任二字——既然要求负完全责任。就得赋予足够的权力以彰显对等。否则责任两字就是空谈。当然,如果该大臣以拒绝副署表示了自己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则必须去职以显示。这同样也是对等的需求,否则就不公平。
当然,无论是选举总理大臣也好,选举国务大臣也罢,都需要议会的同意,在做出决断前,有关人员也必定会想清楚,到底有没有冒让国会插手的危险而强制推行。在这样地前提下,公平、合理的施政才有可期望的前提。
第五十三条、国会对责任内阁提出的不信任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且或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不信任案通过后,责任内阁如不愿总辞职,可由总理大臣在三日内奏请皇帝解散国会,皇帝接此奏请应在三日内明确表态,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
第五十五条、如国会解散后选举产生的新国会再次对原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五十六条、原内阁总辞职之后自动成为看守内阁,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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