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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现社会-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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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没有权利的社会令人沉睡。如果国民得不到应得的权利,久而久之,他们就会对这个国家失去信心,对国家的关心也会越来越少,这样的国家迟早会分崩离析。显然,一个国家更应该用货真价实的权利团结民众,重建公共精神,而不是虚伪的道德说教。这种说教得到的往往是表面上的应承,内心的反抗。

用罗曼·罗兰的话说,一个国家,如果让它的国民连批评的兴趣都没有,那才真是不可救药。

【“看不见的政府”】

奥利佛·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对文明社会的支付。”约翰·马歇尔说:“有权征税就有权毁灭。”一方面,税收可以从个体或者机构那里汲取财富;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如果没有税收支持的有组织国家力量的保护,生活和自由就不可能得到保障。从这方面说,税收既可以保障权利和自由,也可能威胁权利和自由。关于这一点,孟德斯鸠有很好的概括。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分析了税收、不同政体和自由之间的关系,指出“公共税收是每个公民从其财产中出让一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享受剩下的部分”。孟德斯鸠相信,温和政府会比专制政府更可能对其公民征收重税,因为“公民一旦认为是在付钱给自己,他们就会高兴地交税”。

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的高低,同时决定于国家的预算能力以及征税是否征得国民的同意。从表面上看,税收与公共预算只是政府关于未来某个时期的收支测算,是一个技术问题,实际上它是一个政治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政治最核心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说一个未经人民同意而征税的政府,是一个“明火执仗的政府”;那么一个没有预算的政府,便是一个“看不见的政府”。

如李炜光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形式上来讲,税收也算是进了宪法,但其不完整性是显而易见的。与税收对应的同样有税权,税收应该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从宪法的规定看,上面既没有任何税收法定的内容,没有任何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征税是否需要代议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在税收这个涉及国家生死存亡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最重要问题上,国家的根本大法竟然是一片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缺憾。

由于宪法存在明显欠缺,税收立法必然更加残缺不全。中国目前所开征的二十多个税种,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仅有三个,即《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而且税收立法绝大多数都是违宪的,也是违反《立法法》的,比如税收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授权,更不用说符合《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要求了。

根据李炜光的理解,就纳税而言,权利是第一位的因素,义务是第二位的因素。税法是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的,纳税人权利构成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权利是纳税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国家创制税收法律规范的客观界限。纳税人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置是为了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而在专制社会或非民主社会里,这个关系正好相反。法律是统治者维持特权的工具,他们拥有无限的权利,人民则承受着无限的义务,是义务本位的法律。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重义务、轻权利,把法律视为防民、治民的工具,把民众看做唯统治者马首是瞻的仆人。而中国人至今所能理解的国家、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仍然是“亲民”“爱民”,这不过是传统的官在上、民在下思想文化的反映,与我们对现代民主文明社会追求的权利本位观念相去甚远。(李炜光,《写给中国的纳税人》)

【土地与宪政】

谈到宪政制度的起源,里查德·派普斯在《财产与自由》里论证了土地私有制是英国宪政、代议制的基础。由于土地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国王必须求财产所有人交税。由于私人财产所有者财政上独立于国王,反而是国王有求于百姓,所以收税一直是个头痛的事。早期英国王室卖王室土地得到相当财政收入,后来主要靠税收。为了解决税收的困难、国王开始召集国会,让国会自订税率,并形成宪制承诺——“不经国会同意,不能加税”。

国会在英国历史上是独立于王权的另一个政治中心。国王虽然不会喜欢它,但在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约束下,又不得不在国会的帮助下收税。英国国王的财政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不得不依赖民意代表机关。有几位国王尽量少开国会,只是要加税时才想起开国会。但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习惯:“没有代表则无税。”国王慢慢接受了这种公共财政与国王税收之间的关系。

到了十七、八世纪英国的平均税率比法国高得多,但老百姓老老实实交税,却民富国强(比法国人均收入高三分之一),这自然是私有财产加代议制的功劳。法国虽有《拿破仑法典》,但对私产的侵犯比英国厉害得多。土地地表下的矿藏在法国就不是土地所有者的,而英国的土地私有权却非常彻底,地上地下的东西都归地主所有。按默克的说法这是英法宪制游戏规则差别的基础。有了代议制,让人民自己决定税率,税率反而可以高些,以用于公共建设。关于税收意义在宪政国家与专制国家的区别,历史学家黄仁宇在其著述中曾经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为什么英国崛起的同时法国却衰落了?关键就在于英国宪政限制了王权,从而确保产权明晰,不受最高统治者干扰;而法国的绝对王权使腐败丛生,落后利益集团维护旧的秩序,产权不受尊重,压制新兴的工商阶层。用已故经济学家杨小凯的话是,“如果不保护土地产权的制度是对的,当年就应该是法国比英国更富强,而不是法国在落后的刺激下爆发大革命,不得不改专制制度。”

相较重建对法律的信仰,重建对权利的信仰或许更切合这个时代。因为一切法律的规制都是为权利而设;因为权利是法律的根本;因为只有秉持坚实的权利观念,才能支撑起制度与法律的良心。如果承认宪政必须有税权与产权支撑,就不难发现,在“去权力化”背景下的中国社会化与资本化过程,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重新发现社会的过程,它更在为中国走向宪政奠基铺路。

普天之下,莫非国土

土地问题左右着中国的历史,也深刻地影响着今日中国的发展前景。《物权法》的颁布,唤醒了公民对其私有权利的保护意识,也在某种程度上开始了由“普天之下,莫非国土”的观念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卫兵不能进”的私有财产权属意识的转向。

【两种极端】

历史的变革总是围绕着土地所有权的争夺展开。对于许多参与改朝换代的普通人来说,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是伴随其一生的朴实梦想。回顾二十世纪中国历史上的共产主义革命,并非没有谋求土地私有的传统。

自1931年2月中共苏区中央局首次明确地提出给农民“土地所有权”,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土地农民私有”都得到法律的确认。只是历史风云际会,农民的土地最后像变戏法般变没了。1952年完成土地改革后开始的集体化道路探索,文人小说下载从最初农民被组织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本属于农民的土地被划归集体所有,开始了“土地充公”的过程。从这方面说,今日中国是否搞土地私有化,取决于我们要上接到哪一个传统,是最早“耕者有其田”的承诺,还是“不断革命”后的土地充公。一个深刻的悖论是,二十世纪的中国革命,是以承诺土地私有“打天下”始,以土地收归国有“坐天下”终。

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制”“责任田”的实行,中国大地出现了久违的生机。然而,九十年代以来各地有关土地兼并的纷争不断,让人看到更多的却是危机。

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后,集体的所有权只剩下出售土地、变更所有者的权力,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权力。而且,集体不过是一个虚置的权利主体。由于只能无条件配合国家征购土地,却无权出售自己的土地,集体因此成为国家或特殊利益集团侵占社会的连接器、桥头堡。更形象地说,这种国家至上的产权制度设计,无异于捕鱼者常用的那种因装有倒剌而只进不出的“鱼笱”。

无论是在国王至上的王权主义时期,还是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与“普天之下,莫非国土”代表了两个极端。前者,君王垄断一切,天下归一个人所有,臣民实际上是一无所有,关于这一点,皇帝享有的“抄家”权无疑是最好说明;至于后者,在国家垄断一切、政府包办一切的时期,名义上一切属于人民,但是,人民是一个虚拟的主体,从产权上说,属于任何人的东西也意味着不属于任何人。

这方面,西方的理论家有“公有地悲剧”一说,中国的慎子同样贡献了“兔死谁手”的寓言:“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焉,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这段话的大意是说:一百人追赶一只野兔,并不是因为这只兔子可以供百人分,而是因为人人都想捕为己有,因为这只兔子权属未定;而到了兔市,谁也不能随便拿,正是因为其确定了权属。

正因为是无主之地,近年来中国“国土”严重流失。当然,和“王土”在一夜之间被抢光相比,国土则属于数年之间被偷光。回顾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反右”带来的知识国家化,经济国有化,不难理解的是,当时变戏法般的土地集体化式的充公,不过是国家吞并社会的不同步骤。其核心内容却是一样的,即完成政府、国家与社会的“三位一体”。在此意义上,土地私有化既意味着将社会从国家体制中重新解放出来,也意味着权利的赎回或者失而复得。

【安泰悲剧】

有人将中国人“富不过三代”归咎于富家子弟挥金如土,这显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无论是战争还是和平时期,诉诸强力与暴力的“拆迁政治”与“拆迁文化”主导了中国的历史。当财产得不到真正的保护,人们对财产的占有就只能追求谁占得最多,而不是谁占得最久。

一个腰缠万贯的大财主,平日里过得优哉游哉,有次遇到了大洪水,于是抱着财宝爬到了树上。由于水没有退,他也下不了地,这些财宝全是累赘,最后他掉到水里淹死了。这个故事间接表明,土地所有权才是一切权利的根本,因为人必须依托大地创造、生活与积累财富。没有土地所有权的任何财产权,甚至包括人权,都可能变成水月镜花、空中楼阁。从这方面说,没有什么比把国土归还给国民更有益于长治久安的了。否则,国民便可能像那位大财主一样处于那种“穿金戴银挂在树上”的境地。

类似的故事还有“巨人安泰”的悲剧。古希腊神话中的安泰从地球母亲盖娅身上获取力量,挑战敌人并打败他们。当“大力神”赫尔克里斯知道了他的秘密,就把他举起来。脱离了大地母亲的安泰因此变得不堪一击,最后被赫尔克里斯撕成了碎片。或许这也是未能真正拥有属于自己土地的人时常遭遇的悲剧。

那些失去了大地的人,也同样会失去天空;正如失去了物权的人会失去人权。如果连基本的物质生活的权利都要仰权力之鼻息,个别人也许能在精神上保持某种自由,但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所能坚持的自由与权利必定大打折扣。

如上所述,中国农民失去土地所有权,始于政府的“不断革命”。问题在于,如果政府(国家)可以“不断革命”而不受约束,那么公民纸上的产权,就不可能成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卫兵(W//RS/HU)不能进”的真正产权。从这方面说,即使有朝一日农民再次获得土地所有权,也还需有制度保卫他们的土地。国家禁止社会成员之间的彼此侵害,社会同样要有力量免于来自国家或政府的折腾。

【铁打的房子也在风雨飘摇】

2003年以后,随着中国房产市场的升温,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许多村镇开始直接或间接开发“小产权房”。然而无论政府以什么名义“叫停”,以其低于城区一半甚至更多的价格来看,相信“小产权房”热还会持续下去。因为老百姓越来越买不起房,因为“大产权”房盘剥得太多。有开发商曾经“爆料”:“楼盘开发成本只占房价20%,开发商能够拿到其中40%的利润,余下超过40%的利润全部被相关职能部门‘层层消化’掉了。”所以,在政府的参与下房价越调越高,而“个人合作建房”“不买房运动”等同样在各种因素的干预下一事无成。

“小产权”房低价热销,独辟蹊径地嘲讽了政府“调而失控”的政策——在政府缺席的地方,社会反而将房价调控得很好。

产权就是产权,只有“有”和“无”的问题,没有“大”和“小”的问题。就像一个人,有生命就活着,没有生命就死了,若非有人无事生非或者势利歧视,本也无所谓“一条大命”和“一条小命”的区别。如果“小产权”房都违规,那么农民自己盖着住的房子又算什么?能把产权分出个“乡镇级”与“国家级”,这不得不说是转型期中国的一大发明。

退一步说,就当今日世界有“小产权”和“大产权”之分,笔者以为这个区别也不在中国。中国人习惯拿自己的房价和国外比,其实从购买力的角度来计算,中国的房价已经高到天花板上去了。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以中国房地产的产权格局,与国外对比房价本来就不在一个重量级上。区别在于,中国人讲“房地产”,实际上只有“房产”而无“地产”。在此意义上,中国的商品房基本上都是“小产权”房。

政策专家反复告诫大家,“小产权”有风险,不受国家政策保护,其实在我看来,房屋的最大风险并不在于不受国家政策保护,而是在于可能遭受国家行为的侵害。以目前大行其道的“拆迁政治”与“房地分离”的政策来论,中国什么样产权的房子没有风险?

在信奉土地私有的国家,买了房子便是置了祖业,可以一代代传下去,因为土地是自己的,拆掉重建也没有关系,其权利不会因为天灾人祸而消灭于无形。而在中国,买房子不过是买了地面上的几块砖,因为所有权并不包括土地。土地永远在那儿,而砖块总有一天会消失,这决定了中国人当下拥有的这种权利不过是一种可以“被风化掉的权利”。套用海子的一句诗歌,在“房地分离”的状态下,铁打的人也在忍受生活,铁打的房子也在风雨飘摇。

与此相关的法律背景是,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住宅土地最高使用年限做了七十年的规定,即今天说的“七十年大限”。从法理上讲,使用他人土地建筑的住宅权利属于地上权,是限制物权而非完整物权。

更令人不安的是,在2009年春,新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对住宅到达七十年期限后的土地使用权改变了说法,从原来的“无偿自动续期”变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从而给有偿续期埋下伏笔。

【杞人忧地】

谈到土地私有化,反对者曾经列出两个理由:一是土地是农民生活的保障手段,不能私有化;二是农民一旦有了所有权就会发生土地兼并,就会产生无地农民,所谓市场推动造成两极分化。

清华大学教授秦晖从逻辑上对前者加以厘清与驳斥:所谓土地保障不能私有化,这个概念本身讲的是社会保障的义务不能私有化。那些主张所有权都给了农民反而农民的保障少了的说法,无异于是在说自耕农没有保障,成了佃农反而有保障了。

至于后者,论证者与中国民主缓行论者如出一辙。说农民保护不了自己的土地,就像他们保护不了自己的选票一样。其潜在的逻辑是“有钱会使人变穷”,因为一个人有钱了会乱花掉。然而,回顾近年来的土地兼并,不难发现中国式“圈地运动”早已来临,而造成农民失地的主要原因正是来自于行政垄断部门“权力市场化”。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认为,中国农村的根本问题是“乡村社会的官权过剩,民间权力衰落”。

历史是种种增量的累积,对于一个转型期的国家来说,权利亦如是。打破政府对土地的垄断,明确地权,还土于民,也是在既有权利基础上增加一种权利。然而,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一厢情愿地认为农民没有能力妥善处置自己的财产?杞人忧天是担心天塌下来,杞人忧地担心的则是农民目光短浅,不会算计自己的利益、打理自己的人生,从而导致大地沦陷,葬送了中国的前程。

如上所述,从本质上说,那些认为农民不配拥有地权者与某些官员或者学者拒绝中国人拥有民主权利如出一辙。不同的是,害怕农民不会正确处理自己的土地指向的是经济权利,而民主指向的是政治权利。四字以蔽之——中国国情。

中国的“国际接轨”与“中国国情”有着十分微妙的关系。凡是对自己有利的改革措施,就大呼与国际接轨,仿佛不如此,就不能见容于世界;凡是对自己不利或要承担更多责任的改革措施,就拼命强调中国国情,仿佛不如此,就不实事求是。最惊艳的是2009年春天,当有高官被问及财产申报制度进展如何时,这位高官竟有“与百姓接轨”之愿望——凭什么老百姓不先公布自己的财产?

几千年来,中国人渴望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土地,竟然变成了不知天高地厚,没有自知之明的“你也配”?

【转型,拿土地开刀】

为什么中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落空?对此疑问,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将矛头指向现行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多占地、多得益”及“耕地保护越好,地方越吃亏”的旧机制使一些地方或部门热衷于“低进高出”“权大责小”,谋求“地利”最大化。

市场可以细分利益,但是未必能约束权力。“看不见的手”在“看得见的脚”面前总是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当人们对“既得利益集团”进行口诛笔伐时,更应该将矛头指向某些与民争利的“既得权力集团”。

中国现行土地批租制度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借鉴于香港,它从客观上解决了土地不能流转的问题和城市改造建设的资金匮乏问题。但是,1993年底分税制改革将土地出让金完全划归地方政府后,这些土地收益顺理成章地沦落为地方政府的“金库”与“提款机”。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各地政府“PK政绩”,终于导致了今日“土地财政”中兴的局面。二十年来中国经济发展曾经历三轮“圈地热”,究其原因都是地方政府把土地当成生财之道,很多土地储备中心甚至把农用地预征后直接纳入土地储备,“守土有责”因此变成了“靠地吃地”。

另一方面,中国土地所有权问题目前仍然未解决。这个时代迫切需要回答的是,当人们群起呼吁“必须保卫土地”时,究竟谁最有资格奋起保卫具体哪片土地。对于每位公民来说,只有他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才谈得上要誓死保卫什么。

若干年前的一次采访中,社会学家陆学艺老先生曾向笔者感慨,乡村土地名义上是集体所有,实际上许多土地被父母官任意支配,“我们把不可再生的最宝贵的资源,委托给了一些最不可靠的人”。还有一次是在天津武清做有关征地纠纷的采访,当地农民在路边搭了个帐篷,轮流看守。帐篷外高高悬着一条红布横幅,上面写着“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保护我们的每一寸土地”,帐篷里面则祭着一口空棺材。如此情景,不可不谓触目惊心。

人类文明史,到底是一部关于土地的历史。从旧时“废井田,开阡陌”到今日《物权法》出台,从拿破仑横刀立马翻越阿尔卑斯山到今天欧盟开放国界,这一切无不说明,人类关于土地的态度将决定自己的命运。和美国史诗《乱世佳人》一样,影片《大地雄心》(Farand Away)同样演绎了欧洲人寻找土地的壮阔精神史:约瑟?多内里是生活在十九世纪爱尔兰的一位农民,他的“爱尔兰梦”就是拥有一块自己的土地。父亲临终前留给他的唯一遗产是一段充满温情与希望的话:“一个人只有拥有土地才有价值,才有灵魂。当你拥有自己的土地时,父亲便在上帝所在的天堂里微笑,在天堂里看着一路上倒下又站起来了的我的孩子。”

无疑,中国在进行一场史无前例的转型,“转型”因此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显着特征。然而,对于转什么型,许多人并不清晰。说来凑巧,我在“型”字上观察到一些有趣的东西:“型”字,一“刑”一“土”,“刑”即“开刀”,“转型”就是要“拿土地开刀”。读者一定会说我牵强,中国的未来,当然不在于这个字如何写。不过,透过我的上述分析,这一判断也并非完全无理。

转型,实际上是完成一场关于土地的革命。广义而论,“土地”并不局限于物质层面,还关乎精神层面;既关乎物权,又关乎人权。即,每个人不仅要拥有属于自己的可以自由行走的土地,还要有属于自己的、不容他人侵犯的精神领地,以及自我实现的权利。没有这两个层面的充分自治,人就不可能真正获得自由和幸福。

开放社会,关门大吉。本书作者以为,宪政第一步是“关门大吉”,即每个人都可以守住自己的所得。转型时期注定是个“悲欣交集”的时代。一方面,旧的事物在发酵;另一方面,新的事物在生长。而我们之所以“自夸”身处一个“伟大的时代”,就在于这个时代为这场关乎土地的“双元革命”提供了某种可能。

第四章 从自由到民主

比起个人来,时代更容易出错。

——约翰·密尔

自由是反对滥用权力的唯一堡垒。

——安德鲁·汉密尔顿

帝国稻草人

近年来的中国,“农民该不该拥有土地”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热点。不过,考虑到五十余年的城乡分治限制了中国农民的迁徙自由,并上溯到千百年来帝王对流民的控制,将他们牢牢拴于故土,本书作者宁愿相信,中国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土地该不该拥有农民”的问题。

【得而复失的宪法权利】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然而,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发展经济,稳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以及实现毛泽东组织起来的“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乌托邦梦想等等。到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在严格的户籍制度管理下,城市与农村以及城市之间处于一种“隔离”状态之中。出生在农村的孩子如果想进入城市,只有考学、参军(提干)、招工(或者顶替在城市工作的父辈)等非常有限的几种途径,而城市之间的户口迁移也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从小城镇迁往大中城市。尽管1978年之后,中国的户籍制度逐步有所松动,近年来,相当一部分省市已经开始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但是,北京、深圳、上海等大城市仍然实行严格的户口管制。

对于中国的城乡隔离,秦晖先生写过一篇《南非,中国的前车之鉴》,将中国与南非历史上的暂住证做了简要的比较:“中国的市场竞争力,来源于中国的低自由、低福利、低人权。中国如果不搞全球化,就相当于朝鲜,不可能有什么奇迹;如果不是低人权,也就相当于现在的东欧国家,也不会有太大的奇迹——全球化和低人权这两个加在一起,就有了奇迹。中国经济奇迹的终极因素,就是两个:圈地运动,农民工——如果没有这两条,就无法想象爆炸性的城市化和世界工厂地位。”相较而言,南非黑人在城里打工,黑人家庭安置在城外的隔离型贫民区;中国也差不多,让农民在城里打工,但农民没法在城里安家,中国的办法主要是把他们安置在单身的集体宿舍。这种举措就产生了一种身份证制度——南非叫通行证,中国叫暂住证。两国有个共同的景观,就是大批的城管在街上巡查,可以将没有暂住证的人抓走。南非1984年有16万黑人因为没有通行证被抓走;广东的人口相当于南非的两倍,但2000年,因为拿不出暂住证而被抓的进城农民,相当于南非的3。5倍。这也是当年孙志刚死于非命的时代背景。

斯诺曾经感慨长城让中国人在精神上处于一种“戒严状态”,事实上,中国的户籍制度亦如是。如果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不能自由迁徙,农民就只能像“帝国稻草人”一样被种植在土地上,听任有权有势者摆布,甚至像得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一样,被掏空了灵魂,在心底默唱“我是你的稻草人,我没有自己的灵魂,我只能听你的摆布,都觉得幸福”(歌曲《稻草人》)。

【“一孔教”】

笔者曾经撰文指出,中国从封闭走向开放,当务之急是需要“孔先生”,让社会重新发育,拓展联结,其功劳绝不逊色于收获鲜花无数的“德先生”与“赛先生”。“孔先生”的意义在于让社会更自由与开放。一个好的社会应该在自由与开放中寻求平等,而不是在约束和奴役之中寻求平等。

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多孔性的、人与物皆可以自由流动的社会。与此相反,封闭社会则要以“一孔治天下”。关于这一点,早在两千多年以前,管仲曾经这样劝诫其服务的君王:“利出一孔者,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兵半屈;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先王知其然,故塞民之羡(多余的钱财),隘(限制)其利途,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故民之戴上如日月,亲君若父母。”(《管子·国蓄》)简单说就是:一个国家要想天下无敌,就要建立一套“利出一孔”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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