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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现社会-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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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也遮蔽了单个公民所应有的一些权利。而历史告诉我们,人民的权利要得到保障,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改革开放以来,可以看到两条相辅相成的脉络:一条是私营经济不断壮大,一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正是这两股力量,不断促进着民间社会的良性发展,使中国人看到了公民社会的雏形。
以上是十年砍柴的精彩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重温本书第一章所涉及的“柏克的问题与圣西门的醒悟”。
【关爱之川,隐于地下】
同样,在《NGO:细胞的作用比口号更坚实》一文中,“自然之友”的创始人之一梁晓燕回忆了该组织的源起及中国NGO的发展。梁晓燕指出1980年代就有公民自由结社投身公共事务,只不过刚开始时人们是本能地去做,还没有给它一个明确的历史定位。
“1990年代初,整个社会的公共领域非常沉寂。在北京,相当多的人对国家、社会、公共事件有关怀,但是不知道用什么方式凝聚起来。我和当时的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先生聊天,讨论我们能做点什么,谈及环境保护,觉得这是一个不少人关心又适于表达的问题,而且便于在政协这样的公共场合大声说话。梁先生对我说,不能光我们两个人,要有那么一群人。你和年轻人熟,能不能找几个人一起来筹划筹划。我就找了杨东平和王力雄。1993年3月,我们第一次聚会,希望能通过这件事更大程度地凝聚公共关怀。这就是‘自然之友’的雏形……很多人觉得世风日下,道德沦丧。确实,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不通畅的社会言论状况,急速打破了约束这个社会的原有道德,而新的道德建设过程极其缓慢。但同时也要看到,人心是不死的。总有那么一些人对这个社会做出良性反应。有了这一些人,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公民社会组织就会壮大起来。”
梁晓燕由此强调,在中国关爱之川隐于“地下”,需挖一道明渠将其汇聚。至于汶川地震时中国志愿者的精神与表现,更令她无比感动:
“灾难突然而来,志愿者的热情也是突然而起。哪个地方被媒体报道,大家就跑到哪儿去救灾。一窝蜂去,一窝蜂走。如果志愿者形成民间组织,保持常规化活动,遇到突发事件做事就会更有计划,更有方向,更有效率,更少盲目性。这次抗震救灾表明,中国人不缺少志愿者精神,不缺少慈善资源,不缺少公益热情,但缺少良好的自组织功能,不能形成横向的有机联系。这需要长时间的构建,更需要能令民间组织正常发育的制度环境。过去对民间社团合法登记的限制太严了,经过抗震救灾,口子仍然没有敞开。参加援助的NGO不少是在战战兢兢地组织募捐,组织活动。灾民的需求和当地政府的需求不一定全部一致。志愿者是为满足灾民的需求而行动,万一和政府的需求不吻合,就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另外,志愿者为灾民服务还有很大空间,远远没有填满,但遇到一些行政管制的阻力。同时,从有效和持久的角度看,NGO和志愿者的自组织能力和干实事的能力也离期望很远。”
【政失求诸野】
著名政论家周瑞金则在《民间动力:中国改革发展的希望》一文中指出:从三十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经验看,第一阶段的动力,来自亿万民众摆脱贫穷的强烈愿望与执政党那种“不改革死路一条”的危机感的相互推动。进入初步小康后,改革开放的动力则来自执政党注重GDP增长提升政绩的强烈要求,与企业家占据更多更好生产要素的强烈愿望的结合。在这一阶段,一些民众被边缘化,地区、城乡、贫富三大差别被扩大。
周瑞金认为,中国改革发展的真正动力源自民间,化解经济危机的重要力量源自民间。也就是说,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阻力,在于对民间改革动力的不信任不鼓励甚至压制;而所谓新一轮思想解放,最需要解放思想的并非广大民众,而是执政理念落后又失去深化改革愿望的官员,是那些在第二阶段的改革发展中获取巨大利益的既得利益阶层。
上一个三十年,每当改革面临重大进展或某个局部改革取得重要突破,几乎都围着这样的线索展开——民间小人物“胆大妄为”的冒险“违规”,取得阶段性成果之后,得到开明的地方领导干部的默许甚至鼓励,经由目光敏锐的媒体报道,引发热烈讨论和争议,最终得到高层认可,推向全国,并以政策或法律使之制度化。
农村改革序幕的拉开,“始作俑者”是安徽凤阳小岗村的18个穷得叮当响的农民。他们冒着坐牢杀头的危险签下“大包干”生死状,并一举大获丰收,这点星星之火,才渐次燎原全国。而从乡村涌向城市、最初被报界称为“盲流”并欲严厉禁绝、后被称为“农民工”的“民工潮”促使了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动、推动了城市化并成为托起“中国制造”奇迹的基石。这股大潮一次又一次地冲击着旧有的土地制度、城乡壁垒和工农业的“剪刀差”。工业方面,浙江萧山的鲁冠球悄悄办起的乡村小小农机厂,在财大气粗、包揽几乎所有资源的国营工业的夹缝中渐成气候。众多的“鲁冠球”和千万个曾被蔑视的“个体户”一起,艰难磨砺、胼手胝足,把曾经被体制和政策“围追堵截”得灰头土脸的乡村工业和小摊点小门面壮大成被红头文件从否定到默认,到鼓励、赞许,最终蔚为壮观的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三分天下有其二。安徽“傻子瓜子”拥有者年广久的出现,冲决了“雇工八人以上就是剥削,必须打击”的铁律;温州街巷中涌现的小摊主、小业主“八大王”的命运起伏,抓而又放,成了民间市场及多元流通渠道走向合法化付出的局部代价;浙江海盐一剪子剪开国企改革帷幕的“小裁缝”步鑫生、河北石家庄斗胆承包亏损造纸厂的小小业务科长马胜利……来自年轻知识阶层的IT人士及新技术人士代表……不管其后的命运怎样,他们都在不同层面冲击着几十年计划经济的体制性堤坝。
不用再一一列举了。民间是个好东西,已是无数贤良之共识。这世界最可赞美者莫过于沃野千里,满目生机。无论遭遇怎样的酷暑严寒,民间社会终还是那片让一切文明赖以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的大地。
第三章 物权与税权
没有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
——约翰·洛克
灵魂失去了庙宇,雨水就会滴在心上。
——里尔克
果壳上的物权
就宪政而言,物权与税权无疑是最重要的两块基石。如果说前者的作用在于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公民,那么后者的作用则为商定公民为购买政府提供的服务理应支付的价格。近些年来,中国公民之所以对物权与税权寄予厚望,就在于他们越来越重视通过重申这些权利以重订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
2007年3月16日上午,全国人大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十三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私产入宪一样,在中国通往宪政的道路上,《物权法》的通过无疑是个标志性事件。
就在此前一个月,温家宝撰文指出“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社会主义制度与民主政治不是相背离的”,“(中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显而易见,在“一切文明成果”中,除了自由、民主等价值外,分立的产权制度同样是转型期中国亟须吸收和借鉴的文明成果。尽管《物权法》曾经因为导致“建国以来第三次意识形态大讨论”而“暂时搁置”,但是谁也不能否认,伴随2004年“私产入宪”与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中国正在寻找新的坐标与起点,重新定义和丰富自己的文明。
【镰刀·斧头VS推土机】
这是一个最好的年代,也是一个最坏的年代,更是一个推土机的时代。就在《物权法》通过的这一年年底,合肥市十八中临时工巨凤国夫妇的住所半夜遭人强拆。为此,这双可怜的夫妇不得不在学校值班室的地上度过第一个无家之夜。难以理解的是,拆房公司却说这只是“一场误会”。无独有偶,就在这年夏天,西安市唐代艺术博物馆遭城管半夜强拆。其情节和上述拆房颇有些类似,晚上9点多,二十多个头戴“城管执法”白色头盔的人员突然将西安一博物馆层层包围封锁,同时四十多个不明身份的人迅速包围博物馆,并强拆博物馆,用旧瓦砾强行封堵博物馆大门。10点多,几十个来历不明的人手持斧头和棍棒冲入博物馆,将馆内值班人员粗暴撵出馆外……类似新闻屡见不鲜。
究竟是“误会”还是不择手段?相信公众自有公论。除此之外,当地警方轻描淡写地认定“拆迁方法不当”同样令观者寒心。
事实上,无论是强奸民意还是民权,它们都是做与不做的问题,而非“做好”“做坏”的问题,或者说都是是非问题而不是方法问题。侵权就是侵权,它与误会无关,正如天黑不能成为心黑的理由。哪位律师会以“强奸方法不当”为强奸犯开脱呢?
推土机正大刀阔斧地改变中国人的生活。倘使有人愿意为当下中国寻找一个“权力图腾”,相信最后结果非推土机莫属。读书人谈到“国家机器”时总会说得云里雾里,什么法律、制度、执行机构、暴力等不一而足,但若是让失地农民或失去家园的拆迁户们来讲解什么是国家机器,一切或许就简单了——显然他们目前体验最深也最直观的“国家机器”便是推土机。
在乡下,“拆迁党”也不忘四处出击,四处招摇。同样是在这一年,河南确山县发生一起“铲地案”:五一黄金周的一日清晨,一支由机关工作人员、警察和教师组成的三百多人的队伍,在刘店镇乡党委书记、乡长和推土机的带领下,对独山村的麦田进行了“大偷袭”。农民辛辛苦苦种植的近千亩小麦,就这样被乡镇领导派来的推土机给铲了。不愧为“史上最牛乡政府”,其倾巢出动的气势,其“鬼子进村”般的勇猛,其大张旗鼓的静悄悄,其动员三教九流的效率都足以让人心生赞叹。
如果以权利视角来俯视这起“日常冲突”,不难发现,乡干部搞的“推土机政治”,与其说是执行公务,不如说是对公民权利进行“扫荡”。不同的是,这是一个歌舞升平、外表光鲜的年代,鼓吹“建设性”的推土机已经取代了战争年代的坦克,而这些农民也没有能力组织“反扫荡”了。
谁是这里最可怜的人?上述农民自不用说,逆来顺受的他们在遇到记者时只能像是遭遇了“天灾”一般抱怨,“谁说话把谁拘留起来,都不敢吭声了”。回想起这三百余人的阵容,还有一种“可怜”是送给乡村教师的。他们本应站在公民教育的讲坛上,而不是走入侵权者的队伍。在“鬼子进村”时,他们客观上更像是“翻译官”,像是“精神道具”——政府正是利用“老师都这么认为”或“老师都站在政府一边”来说服农民“投降”,与知书达理接轨。
谈到私有财产的保护,近几年人们重复最多的一句话莫过于“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卫兵不能进”,在这里却是“风能进,雨能进,国家的推土机更能进”。
推土机进村了,以地方要发展的名义,它正在淘汰农民手里曾经象征工农权力的镰刀,上升为象征“推土机政治”与“推土机经济”的新权力图腾。显然,在这种标榜公共利益却又无视民生与民权的政治背后潜藏着一个深刻的悖论。它不仅表现为当代人拆毁上代人留下来的东西,表现为曾经的允诺与随之而来的背信弃义,更表现为同代人之间弱肉强食的无情与摧折。说到底,在这里弱者与逝者有着相同的属性,那就是他们都没有能力为自己维权,他们的人生与创造在这个国家得不到必要的尊重。当强者失去约束,当社会不能自我保卫,当幸福不得不寄希望于权力部门偶尔“良心发现”,最后的结果必定是“拆如既往”、朝不保夕,见证笔者所说的“我们在创造未来,而我们的创造没有未来”。
【拆迁律下的和平塌陷】
面对四处风起云涌的“拆迁运动”,有中国人自嘲“China”就是“拆哪”,GDP就是“搞地皮”。如此“原音重现”虽有夸张、戏谑之嫌,但它无可怀疑地触及了埋藏于中国人内心的某种隐痛。
千百年来,中国人常以“祖宗文明”雄视天下,时而扬言“祖宗之法不可变”。然而,当我们仔细检点自己的历史时,发现真正支配中国历史走向的却是一部“拆迁律”——这既包括改朝换代、换汤不换药的“政治拆迁”,也包括一代人对另一代人的创造物的拆迁。前者表现为“一朝天子一朝臣”,新的王朝建立往往伴随着对旧王朝的全盘否定,而后者更常见于日常生活中的拆房毁屋。二者相同之处都是以“改天换地”的名义,“先拆迁、后安置”。
心理学家认为扳机会带动手指,人的破坏力会被引诱。中国人也时常将前辈消灭古屋的纵火豪情归咎于木质结构,仿佛烧得活该。尽管如此,中国人不注重本土文化保护是显而易见的。走在巴黎或欧洲其他一些地方的中世纪小城里,无处不在的文明遗迹及建筑群落会让你有穿越千年时光的惊喜与从容,然而,在更为古老的中国,映入我们眼帘的却只是几个孤零零的牌坊或高塔,就像一幢大楼毁灭了,只留下了一个雕着花纹的传达室供人凭吊。
文明,作为人之造物被人赋予生命。今天的钢筋水泥同样没有阻挡中国建筑“短命”的颓运。2007年1月6日,随着几声闷响,有着西子湖畔第一高楼之称的浙江大学湖滨校区3号楼被爆破拆除。据了解,该大楼为国内第一高度“框筒楼”,按照设计使用寿命,该楼至少可以使用100年。然而,到被爆破拆除时,仅仅使用了13年。差不多同一时间,沈阳五里河体育场同样瘫倒在一片瓦砾之中。几包炸药的功夫,这个曾经见证过中国足球成长的体育场变成了“美丽的传说”——有人开玩笑说,这一天中国足球遭遇了“9。11”。
今日中国政治相对安定、社会平稳发展,少有“恐怖分子”,但这并不妨碍这个和平年代里处处充满硝烟。电视新闻与报纸头版最抢眼的莫过于某某城市又搞了“××第一爆”。“第一爆”的美名与噱头让不少媒体与官员面露喜色。很难理解,在这些创造物灰飞烟灭之际,拍板点火者竟然没有丝毫的疼惜与仁慈。“拆迁律”为我们展示的时代悖论是:人们一边为中国的“和平崛起”击掌欢呼,一边为“和平坍陷”幽灵不散扼腕叹息。就这样,“拆迁”日复一日地腐蚀着文明的根基,朝不保夕的创造就像是在同一平面上铺砖,不会增加一个文明的任何高度——正如互相抢劫不会给社会增加任何财富。
中国人不知珍视本国历史与创造么?这并非全部真相。否则,我们就不能解释在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暴利水涨船高的拆迁纠纷中,为什么有民众拼死相搏仍不能保全自己的房屋。事实上,正是这种“有心无力”使人们将“拆迁文化”与“和平塌陷”的症结投向了分立的产权制度,使文明忧思转向权利建设。
现实是,近年来各类丑闻此起彼伏。一件丑事被曝光,很快便会在另一个地方找到相同的版本。“拆迁党”之胡作非为,之鸿篇巨制,更是无人可及。而且,拆迁的队伍越走越长。许多本来应该“善前”的事,偏偏做成了“善后”。比如说,湖北汉圣庵被拆,襄樊官员也说要“异地重建”。在这些官员眼里,对文物进行“先斩后奏”式的毁坏仿佛只是为了搞换头术表演,而不是杀人。本质上说,“先拆迁,后安置”是一种生米做成熟饭的流氓逻辑。
笔者以为,中国的历史悲剧,很多情况下都是“拆迁政治”造成的。在生活方面更体现为“先拆迁,后安置”。“先拆迁”就是旧屋已去,新屋未建;而“后安置”则有可能再也不安置了,于是乎被拆者只好忍受天寒地冻,或在户外尽享“席卷天下”的好处。比如历史上的许多革命或者造反,便是将新天地允诺得光彩照人,然而,实际上却是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如何毁灭一座城市?】
人们常说“条条大路通罗马”。罗马既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源头,也是参照。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这样概括罗马对人类历史的影响:“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持久的征服。”李约瑟分析罗马帝国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物权的丧失,被王权与神权霸占,抑制了个人的创造,终于欧洲经济千年等(停滞)一回。个体对物权的占有程度,决定了罗马的中兴与败落。
和雅典的民主一样,罗马的物权观念对人类文明的进程影响深远,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同样迎来“罗马法复兴运动”。遗憾的是,几十年来,谈到世界历史上承前启后的革命时,人们多谈“自由”“民主”,至于大革命对个人财产权的肯定却被有意无意地淡化与忽略:1689年脱胎于“光荣革命”的《权利法案》与紧随其后的《王位继承法》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的原则,同时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1776年美国独立革命带来的《独立宣言》将公民的财产权与自由权、生命权视为同等重要;同样,标榜“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国大革命将“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的这种权利都不得剥夺”写进了《人权宣言》。如果说自由、民主等价值代表着人类精神的某种高度,那么对个体物权的肯定则让这种高度扎根于大地之上,不至于沦落为凌空蹈虚的理想,无根无基的观念浮萍。
承认个体的物权,归根到底就是承认个体自治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拓展秩序,缔结坚实的社会之网,借此抵达更高的富庶与文明。依照休谟的理解:“分立的财产得到承认,标志着文明的开始。”
显然,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时,财产分立不过是种奢望,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成为一种主流的价值,命都保不住,遑论财产?而在国家吞并社会、“普天之下,莫非国土”的时代,这种保护同样因为缺乏道德与法律上的合法性举步维艰。
如何毁灭一座城市?两种广为人知的方法:一是希特勒式的狂轰滥炸;二是消灭这个城市的产权。当这座城市名义上属于任何人实际又不属于任何人时,必然会在一片混乱中上演“公地悲剧”,芳草萋萋的牧场在人们的粗暴、短见的放牧中失去生机,寸草不生。
【物权与创造】
在西方,民法被概括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市场经济,就是靠这本“圣经”来调整。近些年来,强行征地、拆迁导致纠纷甚至自焚抗议事件时有发生,它表明部分无序与野蛮的拆迁已经严重威胁到中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一个悖论是:现在世界上有一百一十多个国家有民法典,然而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的中国至今没有民法典,现行《民法通则》亦不过是156个条文,而在两百多年前,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就有一千多页。新中国建国六十年,至今没有《民法典》,足见国家立法工作的严重滞后性及其深刻的悖论——“法治国家”无法可依。
法学家江平曾经感慨中国民法典的缺失。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一切民事法令。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陆续制定通过。从建立共和国到现在六十年来没有自己的民法典,是任何国家没有的。
有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中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50万件左右,行政诉讼不到10万件,而民事案件有500万件,占各类案件的80%以上。法学家王利明以“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来评价民法典,王家福在谈到物权法时同样表示,“物权本身也是基本的人权”。人不可无物而存在,保障物权,就是保障人权,就是保障生活。
人不能活在理想的真空之中,物权是人权重要的组成,也是人权的重要保障。没有个体物权,就不会有持久的创造。显而易见,今日中国不断收获希望正是因为中国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承认个体的人生所得,而中国历史上的积贫积弱同样在于个体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以至于每个人的创造性及创造物消失于时代的风雨飘摇之中。
人类的公序良俗是在个人充分自治的基础上不断扩展而成。文明的演进同样是财富与创造不断累积、完成历史增量的过程。这种累积,简而言之是“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为了获得这种胜利,人们必须步步为营,保护自己已经取得的创造,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获取人生的收益。试想,一位农民在老家盖了间房屋后到城里又赚了间房,倘使村长以“公共利益”为由拆去了农民乡下的房子,我们就不能说这位农民是“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因为他的后院起了“州官之火”。
个体如此,社会亦如此。只有财产权受到严格保护,一个社会才会拥有真正的前途。否则,一切创造都会在顾此失彼中灰飞烟灭。
【哈姆雷特的果壳】
约翰·洛克说:“没有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亨利·梅因认为谁都无权既攻击分立的财产制又自称看重文明。在西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早已深入人心。与此相反,中国虽然有“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等“人间指南”,但是,自古以来,卧拥后宫、坐拥天下的天子并没有赋予平民保卫自己财产、对抗国王的权利。王权统治之下,臣民只能像宫女一样“有床位没地位”。记忆犹新的是,就在几十年前中国仍有“抄家”流行。
在此历史背景下,《物权法》的规制对于中国人来说,显然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财产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透过不绝于耳的拆迁纠纷以及由《物权法》立法引起的激烈讨论,今日中国人对西方平民对抗国王的几个维权经典已不再陌生。
一个是关于“波茨坦磨坊”的故事。1866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为在波茨坦建造行宫,强行拆掉了一座并不属于他的旧磨坊,被磨坊主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一致裁定威廉一世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责成其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支付赔偿。
第二个经典则是十八世纪中叶英国老首相威廉?皮特的一段着名演讲:“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
“即使被关在果壳之中,我仍自以为是无限宇宙之王。”《物权法》通过时,上海东方卫视邀请我参加了一期评论节目。我特意引用了《哈姆雷特》里的这句经典台词来概括物权法之于公民生活的意义。在我看来,物权制度就是要形成一个坚硬的果壳,使身处其中的种子可以延续自己的生命力与创造力,并且可以与来自外界的侵害进行有希望的对抗。在这坚硬的果壳里不仅有着无限的空间和时间,同样可以让有生命力量的种子适时而出,完成自己的创造与繁衍。在此意义上,受法律保护的分立的物权就像坚硬的果壳一般为每位公民建起坚硬的房屋,使他们可以各居其中,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共和国。
关于这个“果壳”的作用,早在十八世纪的美国,律师詹姆斯·奥蒂斯在抗议英国政府授权海关官员可以在任何人的屋里搜查走私物品时便已经有了精彩论述:“有了这个令状,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暴君……英国自由的最重要的一部分便是一个人的房屋里的自由。一个人的房屋就是他的城堡,只要他安分守己,他在自己的城堡里就应当受到像王子一样的保护。”
【物权是一种分权】
回顾新中国的民法典立法,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1957年由于“反右”中止;第二次从1962年开始,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82年开始起草,但是由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一切都在试验之中,“宜粗不宜细”。1986年后,《民法通则》及其后的《合同法》等单行法成为权宜之法。应该说,前两次民法典的规制夭折是必然的,因为在强大公权力与政治全能主义面前,民权与私有财产并不被提倡,甚至被禁止。无民权,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无财产权,物权自然也是空中楼阁。而按照江平的理解,民法典就是要确立这样一种精神——在庞大的国家公权力面前筑起一道私权利保护墙。
关于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江平细分两路:规范民事活动和规定民事权利。前者是以国家限制为立法方针,防止私权利过分庞大;后者则给私权利以充分发展余地,保护并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发展。中国现在多为前者,即国家防控民事活动。这也是现有民法典草案的不足之处。于此出发,江平提倡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核心应以权利为主导,主张要制定一部开放式民法典。“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从事,给民事权利以充分扩展的空间和余地。”
潘恩在《常识》里说:“社会在任何状态下都是一种福祉,而政府,即使当它处于最佳状态时,也不过是一件不得已的祸害。”密尔也指出:“所谓自由,是指对于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而产权的作用即在于为种子提供了一种果壳一样的保护。或者说,物权持久地独立于政权之外,既是对政权的一种防御,也是一种分权。历史一次次证明,如果物权不能高于并独立于政权之外,物权便会因为政权的倒塌而受到伤害,甚至随时会被焚毁契约、推倒重来。
同样重要的是,如果产权能够得到真正的保护,对于掌权者来说,失去权力也不是一件令人绝望的事情。或者说,产权不只是一种权利,同样意味着是另一种可以支配或者参与社会的权力。明白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华盛顿在独立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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